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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7060944d5f0cac4a0c29763e51bd76a620add8c69aa06dd3232605f571b8ce第13901章V1.0
滅火器
¶ 1. 通則
¶ 1.1 本章概要
本章說明滅火器供應、安裝及驗收等相關規定。
¶ 1.2 工作範圍
1.2.1 滅火器
1.2.2 運輸
1.2.3 [ ]
¶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1661章--儲存與保管
1.3.4 [ ]
¶ 1.4 相關準則
1.4.1 內政部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基準
(1) 滅火器認可基準,[2008年版]
滅火器用滅火藥劑認可基準,[2009年版]
1.4.2 內政部頒布之「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2008年版]
1.4.3 中央及地方消防主管機關頒布之法令規章和技術規則
(1)NFPA 10 Standard for Portable Fire Extinguishers,[2008年版]
1.4.5 [ ]
¶ 1.5 資料送審
1.5.1 資料送審應依據第01330章「資料送審」及本章之規定辦理。
1.5.2 品質管理計畫書應依據第01450章「品質管理」之規定辦理。
1.5.3 施工計畫
(1) 檢討設備配置,提供設備檢討資料。
(2) 設備測試方式、步驟及表格。
(3) [ ]
1.5.4 施工製造圖
(1)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承包商須配合施工計畫書內之工作時程進度,於[簽約後][施工前][ ]日,檢具施工製造圖提送工程司及「監造消防設備師或暫行從事消防監造執業人員」審查,經核可後據以施工。
(2) 提具滅火器規格經工程司及「監造消防設備師或暫行從事消防監造執業人員」核可後,物料始得進場。
(3) [ ]
1.5.5 廠商資料
(1) 設備型錄、設備規格技術文件。
(2) 內政部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型式認可書。
(3) 設備規格技術文件與規範各相關規格對照表,並於設備型錄上標示出與相對應之規範規格位置。
(4) [ ]
1.5.6 滅火器應依據型式各提送樣品1份。
1.5.7 [ ]
¶ 1.6 品質保證
1.6.1 產品應檢附內政部消防安全設備型式認可和個別認可標示及其證明。
1.6.2 消防安全設備之裝置工作應由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或暫行從事消防裝置執業人員為之。
1.6.3 [消防安全設備之監造工作應由消防設備師或暫行從事消防監造執業人員為之]。
1.6.4 [ ]
¶ 1.7 運送、儲存及處理
1.7.1 依據第01661章「儲存與保管」之規定辦理。
1.7.2 [ ]
¶ 1.8 現場環境
1.8.1 [標高]:海平面[1000][ ]m以下。
1.8.2 [相對溼度]:[20~80][ ]% (屋內)
[20~95][ ]% (屋外)
1.8.3 [溫度]:[0~40][ ]℃ (屋內)
[0~50][ ]℃ (屋外)
1.8.4 [ ]
¶ 1.9 保固
1.9.1 承包商對本器材設備之功能除另有規定者外,[驗收合格日起保固2年][ ]。
1.9.2 承包商應於[工程驗收合格後1週內出具保固保證書,由工程司或「監造消防設備師或暫行從事消防監造執業人員」核存][ ];在保固期間如因器材設備瑕疵或施工不良而故障或損壞,承包商應即免費修復或更換新品。
1.9.3 [ ]
¶ 2. 產品
¶ 2.1 滅火器之型式如下:
(1)水滅火器
(2)二氧化碳滅火器
(3)化學泡沫滅火器
(4)機械泡沫滅火器
(5)乾粉滅火器
(6)[ ]
¶ 2.2 標示
滅火器本體容器(包括進口產品),應用中文以不易磨滅之方法標示下列事項:
(1)設備名稱及型號。
(2)廠牌名稱或商標。
(3)型式、型式認可號碼。
(4)製造年月。
(5)使用溫度範圍。
(6)不可使用於B類火災、C類火災者,應標明。
(7)對A類火災及B類火災之滅火效能值。
(8)噴射時間。
(9)噴射距離。
(10)製造號碼。
(11)使用方法及圖示。
(12)製造廠商(名稱、電話、地址及商品原產地。屬進口產品者,並應標示進口商名稱、電話、地址及產地名稱)。
(13)施以水壓試驗之壓力值。
(14)應設安全閥者應標示安全閥之作動壓力。
(15)灌裝滅火劑之容量或重量。
(16)總重量(所灌裝滅火劑以容量表示者除外)。
(17)使用操作上應注意事項(至少應包括汰換判定方法、自行檢查頻率及安全放置位置等)。
(18)滅火器之有效期限。
(19)[ ]
¶ 2.3 [檢驗]
[工程司][監造消防設備師][暫行從事消防監造執業人員]得要求承包商就各型式之滅火器中,各抽取[一支][ ]送請內政部公告委託消防安全設備之試驗單位進行試驗:
(1)滅火器本體容器厚度,要求標準:[ ]
(2)主成份分析,要求標準:[ ]
(3)噴射性能,要求標準:[ ]
¶ 2.4 [ ]
¶ 3. 施工
¶ 3.1 準備工作
滅火器應符合施工製造圖所標示規格、材質以及滅火效能值。
¶ 3.2 安裝
3.2.1 滅火器應依據施工製造圖所標示之位置放置,並符合消防法規相關之規定。
3.2.2 所有設備及器材,須經工程司及「監造消防設備師或暫行從事消防監造執業人員」審查核可後,始可安裝。
3.2.3 滅火器安裝前,承包商應提送滅火器之安裝位置及安裝工法,須經工程司及「監造消防設備師或暫行從事消防監造執業人員」審查核可後,始可安裝。
3.2.4 [ ]
¶ 3.3 驗收
3.3.1 承包商必須於驗收前提供[3][ ] 份文件,並送審通過,始得辦理驗收:
(1) 進口證明文件(國產品除外) 。
(2) 竣工資料,[包含:竣工圖說、竣工照片、承包商保固證明文件及電子檔]。
(3) [ ]
3.3.2 [ ]
¶ 3.4 清理
滅火器周圍不應有非施工製造圖之設備,亦不得有放置雜物,以確保滅火器取用之便利性。
¶ 4. 計量與計價
¶ 4.1 計量
4.1.1 依契約有關項目以[一式][實作數量][契約數量][ ]計量,[樣品數量予以計量][備品數量予以計量]。
4.1.2 [ ]
¶ 4.2 計價
4.2.1 依契約有關項目以[一式][實作數量][契約數量][ ]計價,[樣品數量予以計價][備品數量予以計價]。
4.2.2 單價已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測試、檢驗、試驗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之費用在內。
4.2.3 [有關本章節現場抽樣檢驗之費用另行計價]。
4.2.4 [ ]
〈本章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