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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e52dbfbc7d4e657ddfb33d032c05cbb2954f91fa9cb1a5df07b26714c68028第09910章V9.0
油漆
¶ 1. 通則
¶ 1.1 本章概要
說明油漆之材料、施工及檢驗之相關規定。但結構鋼材油漆應按照第09971章防蝕塗裝之規定辦理。
¶ 1.2 工作範圍
1.2.1 依據契約設計圖說所註明須油漆塗裝之工項,例如內外牆、柱、天花板、金屬構件及其他構造物等,並包括打底、填縫、披土等附屬工作。
¶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3310 章--結構用混凝土
1.3.4 第03350 章--混凝土表面修飾
1.3.5 第04061 章--水泥砂漿
1.3.6 第09971章--防蝕塗裝
¶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601 調合漆(合成樹脂型)
(2) CNS 609 硝化纖維素噴漆
(3) CNS 1112 醇酸樹脂烤漆
(4) CNS 1157 醇酸樹脂瓷漆
(5) CNS 4911 木器用透明底漆
(6) CNS 4934 伐銹底漆
(7) CNS 4938 環氧樹脂漆
(8) CNS 4940 水性水泥漆(乳膠漆)
(9) CNS 4942 木器用聚胺酯漆
(10) CNS 8144 溶劑型水泥漆
¶ 1.5 品質保證
本章工作之品質須符合第01450章「品質管理」之相關規定。
1.5.1 油漆材料其品質須符合1.4.1款所列中華民國國家標準檢驗法之規定,並須提送試驗證明(正字標記產品檢驗報告或經TAF或國際實驗室認證體系認可之實驗室檢測報告)。
1.5.2 油漆顏色由工程司或業主選定,承包商應據以調製顏色樣板提供作選擇參考,同一建築物或工作範圍內若有多種不同顏色,承包商應予照做所需調色樣板,經選定之樣本作為施工驗收之比對憑據。經工程司或業主選定之顏色,若施工時需變更,另以契約規定之。
1.5.3 油漆光澤如有需求,另以契約規定之。
1.5.4 使用之油漆產品於塗布期間之任何一天,不得超過製造廠商所標示之儲存年限。
¶ 1.6 資料送審
須符合第01330章「資料送審」之相關規定。
1.6.1 品質管理計畫書
1.6.2 施工計畫
1.6.3 樣品
(1) 每種顏色及材質均各提送樣品[3份][ ],並加註標籤,標明其材料及塗裝方法。
(2) 規定塗於光滑飾面之油漆,應按可以看到每層塗膜的方法,將其塗於約[30㎝正方][ ]之硬木板或金屬板上作為樣品。
(3) 使用於混凝土上之透明非亮面滲透性封面劑,應將其塗於約[30㎝正方][ ]之原樣品板上,以表現第一層及第二層之塗佈情形。
(4) 所使用塗料之技術資料,應註明製造廠商、品牌以及產品編號。
(5) 油漆之儲存、運送、表面處理、攪拌、稀釋、塗裝、修補及檢驗等之詳細說明文件應送工程司審查。
¶ 1.7 運送、儲存及處理
1.7.1 油漆應以製造廠商之原包裝運至施作地點,並附製造廠商之出廠證明,容器上應附有標籤,載明材料、廠牌、產品編號、產品名稱、批號、製造日期、主要成分、危害警告訊息、危害防範措施、保存方法。
1.7.2 產品於裝卸時應避免容器破損致影響油漆品質。
1.7.3 油漆產品應以原包裝儲存於通風良好且蔭涼、乾燥之遮蔽空間,並須遠離火源。
¶ 1.8 現場環境
1.8.1 相對濕度高於[85%][ ]時,不得將油漆塗布於無遮蔽之表面,亦不得塗於有水或潮濕之表面。
1.8.2 塗布油漆標的物周遭氣溫低於[10℃][ ]時,不得塗佈室外漆,溫度低於[7℃][ ]時不得塗布室內漆,但油漆製造廠商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水泥砂漿面或混凝土面之塗裝,其表面酸鹼值及含水率依油漆製造廠商之相關規定辦理。
1.8.3 混凝土及鋼構件應避免在表面溫度超過[40℃][ ]時油漆,以免致施作完成之漆面起泡,但油漆製造廠商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1.8.4 鋼料之表面溫度低於露點致塗布之表面凝結水氣,或遇有下雨、或有霧或潮溼等天氣因素,導致塗布之表面凝結水氣時,不得塗布油漆。
¶ 2. 產品
¶ 2.1 材料
2.1.1 用於任何同一表面或設備之材料,如契約無特殊規定時,同一塗層之材料應為同一製造廠商之產品。
2.1.2 底漆應與底材及面漆之性能與材質互相搭配。
(1) 稀釋劑:依油漆製造廠商之建議與施工說明。
(2) 底漆:依油漆製造廠商之建議與施工說明。
2.1.3 所提供之塗料應證明符合本章之規定。
2.1.4 乳膠漆與水性水泥漆除另有規定外:
(1) 室內用:品質應符合CNS 4940第1種規定,抗黴用則需符合CNS 4940第3種(室內用)規定。
(2) 室外用:品質應符合CNS 4940 第2種規定,抗黴用則需符合CNS 4940第3種(室外用)規定。
2.1.5 前款室內用油漆亦須符合本章附表一之規定;室外用油漆亦須符合本章附表二之規定。
2.1.6 透明環氧樹脂底漆:品質應符合[CNS 4938第三種][ ]之規定。
2.1.7 環氧樹脂厚塗底漆:品質應符合[CNS 4938 第一種][ ]之規定。
2.1.8 矽變性壓克力面塗漆:品質應符合[附表五][ ]之規定。
附表一 室內用乳膠漆與水性水泥漆品質規定(主要供建築室內水泥或石灰牆面粉刷用)
項 目 | 品 質 規 定 | 備 註 |
容器內狀態 | 易於調勻,無結塊現象。 | |
施工性 | 刷塗與滾塗作業良好,無滯刷現象。 | |
塗膜外觀 | 塗膜均勻平滑,無起泡,流痕及高低不平等現象。 | |
重量 | | 乳膠漆為1.2㎏/L以上。 |
遮蓋力 | 7㎡/L以上。 | |
研磨細度 | 60微米(µm)以下。 | |
乾燥時間 | 1小時以內(25℃)(半堅結)。 | 乳膠漆為2小時以內(25℃,堅結乾燥)。 |
耐水性 | 浸水36小時應無異狀。 | |
耐鹼性 | 浸水飽和石灰水36小時應無異狀。 | 乳膠漆為浸水飽和石灰水18小時應無異狀。 |
耐洗刷性 | 經1000次往返洗濯試驗,塗膜無顯著磨損及破裂致使底才外露。 | 乳膠漆為200次往返洗濯試驗。 |
儲存安定性 | 正常儲存條件下,12個月內,易於調勻,無結塊、變厚等現象。 | |
加熱殘分 | 45%以上。 | |
溶劑 | 以清水為稀釋劑。 | |
註:1.室內用乳膠漆與水性水泥漆為CNS 4940第一種。
2.無備註者為乳膠漆與水性水泥漆共同規定。
附表二 室外用乳膠漆與水性水泥漆品質規定
項 目 | 品 質 規 定 | 備 註 |
容器內狀態 | 易於調勻,無結塊現象。 | |
施工性 | 刷塗與滾塗作業良好,無滯刷現象。 | |
塗膜外觀 | 塗膜均勻平滑,無起泡,流痕及高低不平等現象。 | |
重量 | | 乳膠漆為1.2㎏/L以上。 |
遮蓋力 | 7㎡/L以上。 | |
研磨細度 | 60微米(µm)以下。 | |
乾燥時間 | 1小時以內(25℃)(半堅結)。 | 乳膠漆為2小時以內(25℃,堅結乾燥)。 |
耐水性 | 經72小時浸水試驗,無溶解、起泡、剝離現象。 | |
耐鹼性 | 經72小時浸石灰水,無變色、起泡、剝離現象。 | |
耐洗刷性 | 經2000次往返洗濯試驗,塗膜,無顯著磨損及破裂致使底材外露。 | |
耐候性 | 經1年屋外曝露試驗,無起泡、龜裂、剝離及粉化現象。 | |
儲存安定性 | 正常儲存條件下,12個月內,易於調勻,無結塊等現象。 | |
加熱殘分 | 45%以上。 | |
溶劑 | 以清水為稀釋劑。 | |
註:室外用乳膠漆與水性水泥漆為CNS 4940第二種。
附表三 透明環氧樹脂底漆
項 目 | 品 質 |
容器內狀態 | 主劑與硬化劑攪拌時無堅硬結塊且均勻。 |
混合性 | 主劑與硬化劑應易於混合,無分離現象。 |
混合後可用時間 | 4小時以上(25℃) |
施工性 | 刷塗與無氣噴塗性良好。 |
塗膜外觀 | 塗膜應平滑,無起泡、皺紋、流痕及高低不平等現象。 |
乾燥時間 | 指觸2小時內,堅結10小時以內(25℃)。 |
耐水性 | 經96小時浸水試驗,無龜裂、剝離、起泡等現象。 |
不揮發成份 | 30%以上(混合漆)。 |
附表四 環氧樹脂厚塗底漆
項 目 | 品 質 |
容器內狀態 | 主劑與硬化劑攪拌時無堅硬結塊且均勻。 |
混合性 | 主劑與硬化劑應易於混合,無分離現象。 |
混合後可用時間 | 8小時以上(25℃) |
施工性 | 刷塗與無氣噴塗性良好。 |
塗膜外觀 | 塗膜應平滑,無起泡、皺紋、流痕及高低不平等現象。 |
乾燥時間 | 10小時以內(半堅結)。 |
屈曲性 | 經直徑6㎜圓棒屈曲試驗,無龜裂、剝離現象。 |
耐衝擊性 | 經φ12.5㎜×300g×50㎝衝擊試驗,無龜裂、剝離現象。 |
鹽水噴霧試驗 | 經120小時浸5%鹽水噴霧試驗,無起泡、剝離、生銹現象。 |
耐濕性 | 經168小時耐濕試驗,無膨脹、剝離、生銹現象。 |
耐揮發油性 | 經120小時浸高級汽油試驗,無顯著異狀。 |
混合漆中加熱殘分 | 60%以上。 |
附表五 矽變性壓克力面塗漆
項 目 | 品 質 |
容器內狀態 | 主劑與硬化劑攪拌時無堅硬結塊且均勻。 |
混合性 | 主劑與硬化劑應易於混合,無分離現象。 |
混合後可用時間 | 4小時以上(25℃) |
施工性 | 刷塗與無氣噴塗性良好。 |
塗膜外觀 | 塗膜應平滑,無起泡、皺紋、流痕及高低不平等現象。 |
乾燥時間 | 指觸1小時內,堅結6小時以內(25℃)。 |
屈曲性 | 經直徑3㎜圓棒屈曲試驗,無龜裂、剝離現象。 |
耐衝擊性 | 經ψ12.5㎜×300g×50㎝衝擊試驗,無龜裂、剝離現象。 |
耐沸水性 | 經30分鐘浸95℃沸水試驗,塗膜應無變白、混濁、起泡、起皺、軟化、剝離等現象。 |
耐鹽水性 | 經72小時浸5%鹽水試驗,無顯著異狀。 |
耐酸性 | 經72小時浸5%硫酸溶液試驗,無顯著異狀。 |
耐鹼性 | 經72小時浸5%氫氧化鈉溶液試驗,無顯著異狀。 |
耐揮發油性 | 經72小時浸高級汽油試驗,無顯著異狀。 |
混合漆中加熱殘分 | 45%以上。 |
光澤度 | 70%以上。 |
耐候試驗 | 經QUV機耐候測試1000小時以上,無顯著異狀 |
2.1.9 調合漆:應符合[CNS 601][ ]規定。
2.1.10 噴漆:應符合[CNS 609][ ]規定。
2.1.11 烤漆:應符合[CNS 1112第2種][ ]之規定。
2.1.12 木器用透明底漆:應符合[CNS 4911][ ]之規定。
2.1.13 透明噴漆:應符合[CNS 609][ ]之規定。
2.1.14 本工程其他施工項目之指定材料或工作物,得依原製造廠商設計使用之塗料為塗裝標準。
¶ 3. 施工
¶ 3.1 準備工作
3.1.1 油漆施工前之表面處理
(1) 凡須油漆之底材表面,應予以適當之處理並充分乾燥,現場環境應如1.8項之規定。
(2) 內外木作之表面,須用砂紙磨光,將所有粗糙毛邊除去,然後將粉屑削去,油脂或污物須用合格之清除劑除去,節疤、裂痕、釘眼、接頭、榫頭需以合格之嵌補材料嵌補之,俟乾硬後用砂紙磨平。
(3) 混凝土面及水泥砂漿粉光面,刮除隆起及其他突出物,以合格嵌補材料補平凹洞及裂痕,使其與表面紋理相吻合,俟乾硬後以砂紙磨平。
(4) 以刷、掃、真空吸塵或高壓空氣吹除之方式除去表面灰塵及鬆動之雜物。
(5) 在油漆前已完成之五金電器裝備及其他建築表面等,應要加強保護,以免油漆時污染,必要時經工程司同意予以拆除,使油漆工作完成後再重新安裝。
¶ 3.2 施工方法
3.2.1 有關塗料之調和、用量、塗膜厚度、稀釋及受漆面之處理等,應依製造廠商之技術資料之規定辦理。
3.2.2 依據製造廠商之建議方法塗刷塗料或依據下列規定辦理。
3.2.3 應待下層漆膜徹底乾燥後,再塗上層漆膜;如有表面不平整、垂流、橘皮等瑕疵現象,需先處理後再塗上層漆膜。
3.2.4 所有新完成之油漆面應作適當之保護至油漆層完全乾燥為止,經油漆之物件於油漆層未完全乾燥前不得搬動或於物件上工作。
3.2.5 雨天、潮濕天氣或水氣凝結之表面不適合油漆作業時,不得施工。
3.2.6 油漆得採用技術熟練工人以刷塗、滾塗或噴塗方法施工,務使油漆塗布成一均勻薄膜,表面色澤勻稱,不露任何刷痕、流痕、皺紋、起皮、脫殼等瑕疵。
3.2.7 在同一空間內,任何配合作業未完成前,不得進行末度面漆。
3.2.8 各種漆面,除設計圖或施工製造圖另有註明或另有專章規定者外,應依下列原則辦理,每一表面上各層油漆應為同一生產商之產品。
下列之塗料產品,除本規範有規定外,其餘應符合本章1.4.1款所列相關國家標準之規定。
(1) 露面之裝修及門窗鋼鐵構件
A. 三聚磷酸鋁防銹底漆[2道][ ]。
B. 醇酸樹脂瓷漆[2道][ ]。
(2) 露面之鍍鋅鐵件
A. 伐銹底漆[1道][ ]。
B. 醇酸樹脂瓷漆[2道][ ]。
(3) 露面之鋁及輕金屬
A. 伐銹底漆[1道][ ]。
B. 醇酸樹脂瓷漆[2道][ ]。
(4) 室內露面木作(透明):除圖上另有規定,否則凡木料上材,或貼木皮之露面木作均採本法。
A. 木器用透明頭度底漆[1道][ ]。
B. 木器用透明二度底漆[2道][ ]。
C. 透明噴漆[2道][ ]。
(5) 室內露面木作註明為PU漆者,依下列規定:
A. 木器用聚胺脂頭度底漆[1道][ ]。
B. 木器用聚胺脂二度底漆[2道][ ]。
C. 木器用聚胺脂面漆[2道][ ]。
(6) 室內露面木作(有色):用於露面木料中材,合板或圖示註明為有色者,均依下列規定:
A. 補土。
B. 顏色噴漆 [2道][ ]。
(7) 室外露面木作
A. 醇酸樹脂(Alkyd Resin)底漆[1道][ ]。
B. 顏色調合漆[2道][ ]。
(8) 室外水泥粉刷牆面
A. 水性水泥漆底漆[1道][ ]。
B. 水性水泥面漆[2道][ ]。
(9) 室外露面之混凝土面,其註明為琺瑯漆或搪瓷漆者,依下列規定:
A. 透明環氧樹脂底漆[1道][ ]。
B. 環氧樹脂厚塗底漆[1道][ ]。
C. 環氧樹脂中塗漆[2道][ ]。
D. 矽變性壓克力面塗漆[2道][ ]。
(10) 室內水泥粉刷牆面
採用室內用水性水泥漆[3道][ ]。
(11) 埋設在混凝土中之鐵件及鋁窗(門)不須油漆,惟於混凝土澆置前須將浮銹刷除,木門窗樘子與混凝土之接觸面須塗[瀝青塗料][ ]。
¶ 3.3 檢驗
3.3.1 每層油漆完成後應通知工程司,工程司得抽查,工程司認可後方得塗布下層漆料。
3.3.2 乾膜厚度
(1) 屋內及屋外鋼件、鐵金屬表面
底漆 60~80微米(µm)。
面漆 [二道 60~80微米(µm)][三道75~125微米(µm)] [ ]。
(2) 屋內及屋外鍍鋅鋼件、鋁及其他非鐵金屬之表面
底漆 100~150微米(µm)。
面漆 [二道 60~80微米(µm)][三道75~125微米(µm)] [ ]。
(3) 屋內混凝土及水泥粉刷
每道漆 40~50微米(µm)。
(4) 屋外混凝土及水泥粉刷
每道漆 40~50微米(µm)。
(5) 木作表面
每道漆 25~40微米(µm)。
¶ 4. 計量與計價
¶ 4.1 計量
4.1.1 本章工作附屬之項目如嵌補材料及表面底漆、修補及研磨平整、清理等不予計量計價,其費用應視為包含於已整體計價之工作項目內。
4.1.2 計量方法
油漆作業依契約設計圖說所示以[平方公尺][一式][不予單獨][ ]計量。
¶ 4.2 計價
本章工作依工程詳細價目表以[平方公尺][一式][不予單獨][ ]計價。
〈本章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