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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5b6eac3926963721cb141e0d9d32c3cc70bac340219afed19fd80419358c0d第08812章V4.0
浮式玻璃
¶ 1. 通則
¶ 1.1 本章概要
1.1.1 說明浮式玻璃之材料、安裝、施工與檢驗等之相關規定。
¶ 1.2 工作範圍
1.2.1 依據契約及設計圖示之規定,凡屬於建築物使用之帷幕牆、門、窗或隔間、欄杆、扶手等經指定為浮式玻璃時,其相關之週邊零料、配件、必要之鑲嵌材料、固定件、填縫料及安裝等均屬之。
1.2.2 如無特殊規定時,工作內容應包括但不限於浮式玻璃本體及其鑲嵌材料、壓條、防雨條、墊塊、固定件、填縫料等。如須搭配保全設施之裝設而在玻璃或鑲嵌配件上作必要之加工等亦屬之。
¶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7900章--填縫料
¶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1183 膠合玻璃
(2) CNS 2217 強化玻璃
(3) CNS 2441 壓花玻璃
(4) CNS 2442 浮式玻璃及磨光平板玻璃
(5) CNS 2541 複層玻璃
(6) CNS 3552 硫化橡膠物理試驗法通則
(7) CNS 10209 建築用墊條
¶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管理計畫
1.5.2 施工計畫
1.5.3 施工製造圖
1.5.4 廠商資料
(1) 材料生產或供應商資料及技術文件。
(2) 施工用機具及器材等技術資料。
1.5.5 樣品
各類型浮式玻璃及鑲嵌材料之樣品及其配件,應依其實際產品或製作約[30cm][ ]長度或正方形之樣品各[3份][ ],且能顯示其質感及顏色者。
1.5.6 實品大樣
[除另有規定外或工程司認為必要時,得要求承包商製作實品大樣,經核可後方得大批製作。]
[本章工作項目無須做實品大樣。]
1.5.7 提送所採用材料之品質及產品之功能、強度須符合本章規定之相關試驗證明文件。
¶ 1.6 品質保證
1.6.1 浮式玻璃產品、鑲嵌材料及其配件品質應符合本章之規定。
1.6.2 依照本章相關準則之規定,提送原製造廠商出具之出廠證明文件及保證書正本。
1.6.3 所有浮式玻璃成品出廠應貼黏製造、檢驗標籤。
¶ 1.7 現場環境
1.7.1 本章工作施作時,建築內、外裝應已實質完工,並完成初步清理工作。
1.7.2 安裝玻璃之門窗框應為平直及無尖銳突出物,並確認無後續之粉刷泥水工作,方得進行玻璃鑲嵌之工作。
¶ 1.8 運送、儲存及處理
1.8.1 浮式玻璃製作完成經出廠檢驗後,需用[瓦楞紙][泡棉][ ]等材料妥善包裝,並在其外部採用[木框][塑膠框][ ]等框架予以保護之,以防運輸時碰傷並防水泥漿或其他材料沾污材料表面。
1.8.2 所有材料在搬運時,均應輕取輕放,用力均勻,不得任意拖拉,致使材料變形。
1.8.3 置放時均須在適當墊料上垂直放置,不得平放、堆疊或負重。
¶ 2. 產品
¶ 2.1 功能
2.1.1 一般功能(由買賣雙方議定):
(1) 透光功能:例如清玻璃、毛玻璃、霧面玻璃等,其透光率各有不同。
(2) 防風雨功能:所有玻璃鑲嵌完成後,均應有防風雨、天候之功能。
(3) 濾光功能:例如抗紫外線功能、抗熱功能之色板等。
(4) 安全功能:例如安全膠合玻璃等。
2.1.2 特殊功能(由買賣雙方議定):
(1) 裝飾功能:例如色板玻璃、雕花玻璃、蝕花玻璃等。
(2) 防彈功能:例如防彈膠合玻璃等。
¶ 2.2 材料
2.2.1 玻璃材料
浮式玻璃:應符合CNS 2442之規定。
2.2.2 鑲嵌配件
(1) 應依據契約圖說,並符合CNS 10209或CNS 3552之規定,包含但不限於墊塊、墊圈、墊片、膠帶等富彈性的材料。
(2) 填縫料:應依據第07900章「填縫料」,並符合CNS之相關規定。
¶ 2.3 加工製作
應符合CNS之相關規定:
2.3.1 磨光處理:應依據設計圖示並符合CNS 2242之規定。
2.3.2 膠合處理:應依據設計圖示並符合CNS 1183之規定。
2.3.3 熱處理:應依據設計圖示並符合CNS 2217之規定。
2.3.4 強化處理:應依據設計圖並符合CNS 2217之規定。
2.3.5 彎曲處理:應依據設計圖示並符合CNS 2217之規定。
2.3.6 鏡面處理:應依據設計圖示並符合CNS 2442之規定。
2.3.7 複層加工處理:應依據設計圖示並符合CNS 2541之規定。
2.3.8 網板印刷處理:應依據設計圖示並符合CNS之規定。
2.3.9 被覆層加工處理:應依據設計圖示並符合CNS之規定。
2.3.10 壓/雕/蝕花處理:應依據設計圖示並符合CNS 2441之規定。
2.3.11 鑲鉛/彩繪處理:應依據設計圖示並符合CNS之規定。
¶ 3. 施工
¶ 3.1 準備工作
3.1.1 除另有規定外,所有門窗玻璃之安裝均須單孔為一整塊玻璃,不得拼接。
3.1.2 依據施工製造圖或現場玻璃安裝處之開孔尺寸,裁切玻璃使嵌合及空隙均符合要求。
3.1.3 玻璃表面須保持清潔。安裝表面不得有灰塵、腐蝕物、殘渣等雜物。
¶ 3.2 施工方法
3.2.1 現場玻璃應依據設計圖示所規定之位置安裝,並與核准之樣品相符合。
3.2.2 承包商應督導分包人安裝,並確認每片玻璃皆為所指定之型式及等級。
3.2.3 安裝用膠帶其長度應與玻璃完全相同,安裝至窗框後,其縫隙應密不透水。不得拉長或使膠帶變形。
3.2.4 將[聚氯丁合成橡膠][ ]墊塊置於玻璃片底部1/4長度位置。墊塊應使玻璃與框架距離至少1.5mm 以上,並固定於玻璃之開孔位置上。
3.2.5 安裝並固定玻璃,以填縫料填滿玻璃與押條之間所有的空隙。
3.2.6 凡使用之玻璃不得有CNS 規定之[變色][斑點][扭曲][波紋][汙損(stain)][ ]等瑕疵;雖已裝配一經發現仍須全面更換。
3.2.7 安裝須在氣溫高於5℃以上,且預測前24小時內不下雨之天候下完成。
3.2.8 應依據設計圖示及第07900章「填縫料」之規定施打填縫料。
¶ 3.3 清理
3.3.1 驗收前須徹底清除所裝玻璃上之污漬、油漆、粉刷或其他有礙觀瞻之物,並擦拭潔淨。
3.3.2 安裝時不慎沾上水泥、灰漿等,應在未乾前以清水沖洗或濕布拭除。
3.3.3 油酯類污物則以中性皂水或清潔劑洗除,並擦拭乾淨。
3.3.4 使用與填縫料相容之溶劑,清除多餘或污染之填縫料。
¶ 4. 計量與計價
本章之工作依契約項目或併入相關章節之適用項目內計量與計價。
〈本章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