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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c2b93711b7463b4a028e1476f1309fa5cbd8fcf568585ab03426ba6d8f425a第08332章V6.0
不銹鋼捲門
¶ 1. 通則
¶ 1.1 本章概要
說明不銹鋼捲門(含格柵捲門)之材料、安裝、施工、檢驗等之相關規定。
¶ 1.2 工作範圍
1.2.1 依據契約及設計圖說之規定,凡屬於不銹鋼捲門(含格柵捲門)與其相關之周邊附屬零料、配件、五金、固定支架、填縫劑及捲門之組立、安裝等均屬之。
1.2.2 為完成本章節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及其完成後之清理工作等亦屬之。
1.2.3 如無特殊規定時,工作內容得包括但不限於捲門本體、葉片、座板、門鎖裝置、捲軸、彈簧、托板、護箱、導軌、中柱、地閂、托盤、電動開閉機、捲軸鏈條、捲軸鏈齒輪、電機設備(電驛、操作開關、極限開關)、固定件及必要之五金配件等。
¶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
1.3.4 第04061章--水泥砂漿
1.3.5 第04090章--圬工附屬品
1.3.6 第05090章--金屬接合
1.3.7 第07900章--填縫料
1.3.8 第09961章--環氧樹脂漆
¶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1247 熱浸鍍鋅檢驗法
(2) CNS 2473 一般結構用軋鋼料
(3) CNS 2862 徑向深溝滾珠軸承(單列、無填裝槽)
(4) CNS 3290 鋼琴線
(5) CNS 3476 不銹鋼線
(6) CNS 3697 硬鋼線
(7) CNS 4166 輕型捲門組件
(8) CNS 4212 重型捲門組件
(9) CNS 4234-1 不銹鋼結件之機械性質-第1部:螺栓、螺釘及螺樁
(10) CNS 4234-2 不銹鋼結件之機械性質-第2部:螺帽
(11) CNS 4435 一般結構用碳鋼鋼管
(12) CNS 4827 鋼鐵底材之鋅電鍍層
(13) CNS 4908 一般用防銹底漆
(14) CNS 4910 油性凡立水
(15) CNS 4622 熱軋軟鋼鋼板、鋼片及鋼帶
(16) CNS 7141 一般結構用正方形及矩形碳鋼鋼管
(17) CNS 7993 一般結構用銲接H型鋼
(18) CNS 8497 熱軋不銹鋼鋼板、鋼片及鋼帶
(19) CNS 8499 冷軋不銹鋼鋼板、鋼片及鋼帶
(20) CNS 9278 冷軋碳鋼鋼板、鋼片及鋼帶
(21) CNS 10568 電鍍鍍鋅鋼片及鋼捲
(22) CNS 10804 烤漆熱浸鍍鋅鋼片及鋼捲
(23) CNS 11227-1 耐火性能試驗法-第1部:門及捲門組件
(24) CNS 12005 聚氯乙烯烤漆及積層之金屬片及金屬帶
(1) ANSI SUS 304 不銹鋼材質
1.4.3 建築技術規則
(1) 建築設計施工編
1.4.4 內政部頒布之「建築物耐風設計規範及解說」
¶ 1.5 資料送審
1.5.1 須符合第01330章「資料送審」之規定。
1.5.2 品質管理計畫
1.5.3 施工計畫
1.5.4 施工製造圖
1.5.5 廠商資料
(1) 提送所採用材料及產品材質、強度符合規定之試驗證明文件。
(2) 施工用機具及器材等技術資料。
(3) 證明書:如有電銲工作時,應附電銲工的資格合格證明書。
1.5.6 樣品
各類不銹鋼料、擠型樣品及其配件,應依其實際產品或製作約[30][ ]cm長度或正方之樣品各[3][ ]份,且能顯示其質感及顏色者。
1.5.7 實品大樣
[不銹鋼捲門(含格柵捲門)產品、製品或現場整體單元,除另有規定外或工程司認為必要時,得要求承包商製作實品大樣,經核可後方得大批製作。該核可之實品大樣得作為竣工成品之一部分給予計量、計價。]
[本章工作項目無須製作實品大樣。]
¶ 1.6 品質保證
1.6.1 本章工作之品質須符合第01450章「品質管理」之規定。
1.6.2 捲門材料之品質應符合本章規定。產品之鋼料來源應檢附輻射線檢驗報告。
1.6.3 依照本章相關準則之規定,提送供料或製造廠商之出廠證明文件正本。
(1) 防火捲門應提出符合CNS標準之防火時效之證明。
(2) 室外捲門應提出可承受風壓之證明。
1.6.4 所有出廠不銹鋼捲門應符合[CNS 4166][CNS 4212][CNS 11227-1][ ]之標準,並附內政部之認可證明。
¶ 1.7 運送、儲存及處理
1.7.1 運送至現場的產品應完好無缺。搬運時應防止碰撞及刮傷。
1.7.2 產品儲存時應保持乾燥;並與地面、土壤隔離。
¶ 2. 產品
¶ 2.1 功能
2.1.1 葉片式捲門
(1) 本產品之葉片連結方式應為[內連勾式][重疊式][ ]之冷壓成型不銹鋼金屬,其整體長度應達門寬相同,且中間不得接合。
(2) 依設計圖說所示厚度或製造廠商產品之標準,屬室外捲門者應能承受依「建築物耐風設計規範及解說」之設計風壓。
(3) 防火不銹鋼捲門應符合[CNS 4166][CNS 4212][CNS 11227-1][ ]之品質、性能及試驗之標準,並符合建築及消防法規之要求。
2.1.2 格柵型捲門
(1) 格柵捲門簾之製造應能承受其自重,其整體長度應達門寬相同,且中間不得接合。
(2) 格柵門簾之心軸部為鍍鋅或不銹鋼管(如有特別規定時),門簾格柵襯套筒應使用不銹鋼管。
(3) 連接片之板條使用不銹鋼片。
2.1.3 控制及操作(以下第1~5項得依各型式之捲門搭配選用)
(1) 彈簧式操作之捲門在任何位置,彈簧均能使之平衡。
(2) 手搖式操作之捲門使用手搖齒輪組合啟閉,並附有彈簧平衡裝置者。
(3) 鏈條式操作之捲門使用鏈條操縱啟閉,並附有彈簧平衡裝置者。
(4) 電動、手搖兩用式構造與手搖式同,但捲門機箱內加裝馬達、掀按電鈕操作開關,捲箱內裝置限制開關,捲門可受控制而自動停止,停電時即改用手搖操作。
(5) 電動、鏈條兩用式構造與鏈條式同,但捲門機箱內加裝馬達、掀按電鈕操作開關,捲箱內裝置限制開關,捲門可受控制而自動停止,停電時即改用鏈條式操作。
(6) 防火捲門之連動操作裝置
A. 防火捲門應具有連動控制器,並能與偵煙式探測器連動,收到火警信號時,自動控制關閉裝置之啟動。
B. 防火捲門應連接緊急電源,以備斷電時仍可正常操作。
C. 自動關閉裝置須為24V直流電電磁離合器和微動開關。此裝置須在電磁離合器接收到指令時自動啟動關閉裝置將門關閉。
D. 裝設手動關閉裝置,並與自動關閉裝置互相聯鎖,火警自動失效時,即可使用手動裝置將門關閉。
2.1.4 捲門使用之馬達應能提供捲門開啟速度[2~7][ ]m/min。
2.1.5 安全(觸碰)感應裝置
(1) 無論任何型式之捲門,在捲門內簾底部角鋼上,應附設一組安全(觸碰)感應器或類似裝置。感應器應沿座板之全長裝設。
(2) 其功能可避免捲門關閉時夾傷人員或造成死亡之意外事件。
(3) 安全(觸碰)感應裝置可配合製造廠商之制式產品生產、安裝,但須經工程司核可後方得採用。
2.1.6 防火捲門附設防火門之整體組合
依建築法規之規定,防火捲門內應附設門扇寬度[75][ ]cm以上、高度[180][ ]cm以上之防火門,如防火捲門附設防火門之整體組合構造者(捲門導軌之一側為防火門樘或導軌與門樘相連接),則防火捲門與防火門須合併測試,應提出合格試驗證明及內政部之認可證明。
¶ 2.2 材料
2.2.1 不銹鋼板材料
應符合[ANSI SUS 304][ ]之相關規定。
2.2.2 捲門
輕型及重型捲門各組件所使用之材料應符合[CNS 4166][CNS 4212][ ]之規定。
2.2.3 表面處理
(1) 不銹鋼板之表面如無特殊規定時,一律為BA亮面處理。
(2) 如有規定在不銹鋼表面予以塗裝時,[詳第09961章「環氧樹脂漆」][ ]其顏色依據設計圖說及工程司指示辦理。
2.2.4 組件
所有捲門應包括必要之五金及門鎖以及開關蓋板。
¶ 3. 施工
¶ 3.1 安裝
3.1.1 捲門須安裝正確,使捲門啟閉自如,安裝細節應按生產或製造廠商之規定辦理,電鈕操作開關箱及電力線路之位置,應依照設計圖示或工程司之指定安裝。
3.1.2 所有捲門互相扣搭之門片厚度依照設計圖示,以冷壓式製成,門底為二條不銹鋼角鐵組成,其尺度按門寬而定,須足以加強全幅門片之強度者,頂部之一搭片須適合吊掛於捲軸之上。
3.1.3 互相扣搭之門片,其兩端之固定搭扣得採用工廠銲接、鉚釘、拉釘等方式處理。
(1) 若採用鉚釘或拉釘時至少須有[2][ ]支。
(2) 當門之面積大於32m2,且其高度大於4.8m或寬度超過7.2m時,另加做防風搭扣,此項防風搭扣之間距不得超過[60][ ]cm,每一搭扣至少須有[3][ ]支以上鉚釘或拉釘。
3.1.4 如無特別規定時,所有不銹鋼捲門均須有一厚#22(約0.8mm±)以上鋼板製捲箱,門寬在[5.40][ ]m以上之捲箱須在中間加做支承架,亦須安裝在軌槽內,滑動軌槽須用固定件固著在牆內。
¶ 4. 計量與計價
¶ 4.1 計量
4.1.1 本章所述不銹鋼捲門及格柵捲門依設計圖說所示之型別及安裝數量,以[式][樘][平方公尺][ ]計量。
4.1.2 本章內之附屬工作項目,不另立項予以計量,其附屬工作項目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各項:
(1) 如水泥砂漿、固定件、預埋配件、清理及本章第1.2.3款所述之工作內容等。
(2) 不納入完成工作之試驗用構件。
¶ 4.2 計價
4.2.1 本章所述工作依工程詳細價目表所示項目之單價計價,該項單價已包括完成本項工作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運輸、動力、附屬工作等費用在內。
4.2.2 本章所述工作如無工作項目明列於工程詳細價目表上時,則視為附屬工作項目,其費用已包含於本章工作項目之計價內,不予單獨計價。
〈本章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