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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a1512d437c2b3b56ea618ec6d541b0202ffdd459634f41999b5d1c9ff022ce第08210章V8.0
木門
¶ 1. 通則
¶ 1.1 本章概要
說明木門之門扇(或百葉門)、門樘及其零料、配件之材料、安裝、施工、檢驗等之相關規定。
¶ 1.2 工作範圍
1.2.1 依據契約及設計圖說之規定,凡屬於木門樘及[實木門][空心門][合板門][裝飾面板木門][木框玻璃門][木製百葉門][ ]或其他類似合成木製門類之門扇及門樘及其附屬零料、配件均屬之。
1.2.2 其他特別指定須適用本章節門類亦屬之。
1.2.3 為完成本章節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及其完成後之清理工作亦屬之。
1.2.4 如無特殊規定時,工作內容應包括但不限於木門(含必要之紗門)本體及門樘、門扇、繫結鐵件、必要之五金、預埋配件及完成後之填縫料、表面塗裝等。
1.2.5 若在契約文件之工程詳細表中,門鎖、鉸鏈等五金已另行計量、計價時,其安裝工作仍應包含本章內。如須搭配保全設施之裝設而在門扇/樘上作必要之加工等亦屬之。
¶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6200章--細木作
1.3.4 第07921章--填縫材
1.3.5 第08700章--門窗五金
1.3.6 第08800章--玻璃及鑲嵌
1.3.7 第09910章--油漆
¶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442 木材之分類
(2) CNS 444 製材之分等
(3) CNS 1349 普通合板
(4) CNS 2215 粒片板
(5) CNS 2232 尿素膠
(6) CNS 2706 乳化聚醋酸乙烯膠合劑
(7) CNS 10148 建築物木構造部分防火檢驗法
(8) CNS 11227-1 耐火性能試驗法-第1 部:門及捲門組件
(9) CNS 11366 熱固性樹脂裝飾板
(10) CNS 11668 防焰合板
(11) CNS 11669 耐燃合板
(12) CNS 12001 木材用酚樹脂黏著劑
(13) CNS 14705-1 防火試驗-熱釋放、煙產生及質量損失率-第1部:熱釋放率(圓錐量熱儀法)及煙產生率(動態量測)
(14) CNS 15038 建築用門遮煙性試驗法
¶ 1.5 資料送審
1.5.1 須符合第01330章「資料送審」之規定。
1.5.2 品質管理計畫
1.5.3 施工計畫
1.5.4 施工製造圖
1.5.5 廠商資料
材料生產或供應廠商資料及技術文件。
1.5.6 樣品
各類型木材料樣品及其配件,應依其實際產品或製作約[30][ ]cm長度或正方之樣品各[3][ ]份,且能顯示其紋路、質感及顏色者。
1.5.7 實品大樣
[木門產品、製品或現場整體單元,除另有規定外或工程司認為必要時,得要求承包商製作實品大樣,經核可後方得大批製作。該核可之實品大樣得作為完工成品之一部分給予計量、計價。]
[本章工作項目無須做實品大樣。]
¶ 1.6 品質保證
1.6.1 本章工作之品質須符合第01450章「品質管理」之規定。
1.6.2 木門製品及材料之分等應符合[CNS 442][CNS 444][ ]規定。
1.6.3 所有木門木料依建築及室內裝修相關法規之規定,若屬於依法必須使防焰耐燃或防火材質部分,應分別符合[CNS 10148][CNS 11668][CNS 11669][CNS 14705-1][CNS 11227-1][ ]等規定,並檢附證明文件。
1.6.4 木門扇安裝前[要按進場數量最少1%之比例(不足100扇者最少取1扇)] [ ]作破壞抽驗。若有未按設計圖說或本章規定施作者,則該批門扇全部不得使用。一切損失由承包商自行負責。
1.6.5 完工前後及保固期內,凡發現因使用材質不良或施作不良,以致成品有開裂、變形或其他缺損時,承包商應負責拆去不良材質更換、重作,另因而損及其他處所而需補修之工料費用亦概由承包商承擔。
¶ 1.7 運送、儲存及處理
1.7.1 所有已完成之木門製品在工場內、搬運中及其他工作施工時,應以工程司同意之適當措施保護。
1.7.2 木門製品及加工後之木裝修料運達工地後,須置於通風、有覆蓋、不受潮地點,日後發現有彎曲變形者應剔除,不得採用。
1.7.3 安裝後易於受損之木料表面應妥善施以保護。如因施工不慎損及已完成之木作及其他工作時,承包商應負責修復。
1.7.4 木門製品其儲放場所應有防止火災發生之完善措施。
1.7.5 在保固期內,如有因木料彎縮致影響使用時,承包商應無償改良。
¶ 2. 產品
¶ 2.1 功能
2.1.1 本章所述之門扇及門樘必須符合正常使用功能。其為防火門製作之門扇或門樘者,應符合[CNS 11227-1][ ]之相關規定。其種類應包括但不限於橫拉門、推開門、[ ]等。其為遮煙門應符合[CNS 15038][ ]之相關規定,並檢附證明文件。
2.1.2 木門扇所使用之一切木料必須紋理順直,並施以適合亞熱帶地區濕度[10~15][ ]%之乾燥處理(自動蒸氣乾燥室定溫、定濕控制),不得有彎撓、節疤、蟲蛀等弊病。
2.1.3 橫拉門(含日式紙門)必須拆裝容易、開閉順暢,在合理使用狀況下,並不得產生門扇扭曲、變形之情形。
2.1.4 除另有規定外,紗門所用之門樘或門扇材料應符合前述規定,其使用之紗網應具通風及防止蚊蟲之功能。
¶ 2.2 材料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者外,所用材料均須符合下列規定。
2.2.1 實木
除另有規定外,一律採用符合CNS規格及第06200章「細木作」之實木或工程司同意之產品。
2.2.2 裝飾面板
(1) 合板及木芯板
A. 本工作所使用之合板應為熱壓法製造之一級品。
B. 所用膠合面板及底板之膠合劑,須為合成樹脂膠,其品質須符合[CNS 2232][CNS 2706][CNS 12001][ ]規定之標準,且經[CNS 1349][ ]之試驗,應無分層脫離或浮脹現象。
C. 防焰合板應符合[CNS 11668][ ]之規定,並通過主管機關審核認可後核發證明文件者。
(2) 熱固性樹脂裝飾板(俗稱美耐板)
應符合[CNS 11366][ ]之規格,其花式、顏色按設計圖說規定,使用前須送樣品經工程司核可。
(3) 塑合板(粒片板)
須以高溫高壓成型符合[CNS 2215][ ]之規定,其厚度及顏色按設計圖說規定。
(4) 其他貼面材料
若另有規定使用其他貼面材料時,其規格、花式、顏色按設計圖說規定,使用前須送樣品經工程司核可。
2.2.3 木薄皮
須厚薄均勻,無潮濕、裂縫、節疤之缺陷,且木理清晰者,其使用種類按設計圖說規定,並應先行試作樣品送工程司核可。
2.2.4 木線板
按設計圖說型式,選用現有規格線板或依設計圖說製作實木線板,並送樣品經工程司核可。
2.2.5 玻璃
依設計圖示之規格製作,應符合第08800章「玻璃及鑲嵌」之規定。
2.2.6 門鎖五金
(1) 配合五金安裝須作補強、打磨、鑽孔及固定之工作。
(2) 若在契約文件之工程詳細表中,門鎖、鉸鏈等五金已另行計量、計價時,規格另詳第08700章「門窗五金」,但其安裝工作仍應包含本章內。
(3) 若無前述第(2)款之情況者,則視同應包含於本章之工作內容中。
2.2.7 其他必要之五金
除第08700章「門窗五金」規定以外之必要五金及配件,應符合設計圖說之功能需求及本章第3.2.3款之規定。
¶ 2.3 製作/產品
2.3.1 實木門
(1) 應按設計圖說型式及材質加工製作,其接頭均應為[牢固接法加白膠][ ]補強固定。
(2) 如須暗釘輔助,限為銅釘或不銹鋼釘並將釘頭特殊處理,以不露釘頭為原則。
2.3.2 合板門/裝飾面板門
(1) 其面板採裝飾面板或貼薄木皮工法者,皆用機器熱壓木皮合板,再以貼木皮合板加工成合板門。
(2) 空心合板門扇骨架,除圖面另有標示外,一律採用[≧3×4.5cm杉木] [柳安][ ]間距[45][ ]cm雙向。中空部分應填充蜂巢紙芯或依圖面指示填充吸音棉。
(3) 空心合板門不論採用貼木皮或貼美耐板方式,其收邊採用以[門扇木皮或門樘同系列實木收邊][ ],厚度不得小於[6][ ]mm。
2.3.3 木框紗門
(1) 除另有規定外,木框紗門門扇之框架均採用[≧3×4.5cm實木][ ]製作。
(2) 除設計圖說之規定外,使用[尼龍紗][不銹鋼紗][鋁紗][其他材料] [ ]製成之紗網時,其網格規定為每2.5cm內不得少於[16][ ]目。
2.3.4 實木門樘
(1) 一切門樘之線腳、結構式樣及尺度承包商均須依照圖樣規定,先將大樣放出,經工程司核可後方准施工。
(2) 各部材之接合以螺絲或排釘固定,頂端隅角且須做成[斜交][ ],外露部分均應刨光,裝用前如發現木料走動、變形,均應調換新料。
(3) 如圖面未有標示者,一律採用[4cm×9cm][ ]實木門樘。
¶ 3. 施工
¶ 3.1 準備工作
3.1.1 木料接合
(1) 木門製品應裝置平直,拼接緊密,所有搭接之處均須牢固接合。
(2) 木門木料若採用非本規範規定之其他方式,應事先徵得工程司之核可後方得施工。
3.1.2 保護措施
木門製品應以適當材料包護,務使邊角整齊無損。
¶ 3.2 施工安裝
3.2.1 安裝
(1) 門樘於砌入圬工牆內部分(例如:混凝土牆、磚牆等)相接處須滿塗熱柏油兩度,並按詳圖所示尺度、式樣做壓縫。
(2) 門樘上一切線板均以暗釘釘牢,樘木除另有規定者外,應以鐵片、螺絲或電銲固定於[牆體][ ]上,固定間距不得大於[45][ ]cm。
(3) 豎立門樘時,應用斜撐撐牢勿使門樘變樣或偏斜,但不得釘於露面木料,俟牆壁完竣後始可拆去支撐。
(4) 門扇安裝時,門扇啟閉與頂緣,兩側維持[1.5][4][ ]mm之淨空隙,門下緣維持[9][15][ ]mm之淨空隙。
3.2.2 表面塗裝
(1) 除[熱固性樹脂裝飾板][PVC軟片][ ]貼面製成之門扇,其餘皆需表面塗裝。
(2) 圖面如無特殊註記者,表面須先行磨光後,採用木器用聚胺酯透明漆二底四度處理。
(3) 處理後表面須手感良好,塗膜平滑無起泡、皺紋、流痕及不平現象。
(4) 如需採用油漆等表面塗裝時,應符合第09910章「油漆」之規定。
3.2.3 必要之五金配件
(1) 配合五金安裝須作補強、打磨、鑽孔及固定之工作。
(2) 須按設計圖示型式或五金表選用,圖面若未註明者依工程慣例擇用,均須於施工前送樣審定,工地現場並應試組裝1組,供檢視其實際效果及功能,經工程司核可後,方能大量採購後安裝施工。
(3) 必要五金、材料及型式如無特別規定,採用[不銹鋼製][ ]五金配件。
¶ 3.3 清理及保護
3.3.1 施工完成後
(1) 施工面應清理潔淨並須乾透。裝修材料若以膠合劑膠結時,溢出之膠合劑應於未乾前拭去並不得滴落於已完成之工作上。
(2) 釘結時不得損及裝修材料或其他工作,否則因而導致之損失由承包商負全責。
¶ 4. 計量與計價
¶ 4.1 計量
4.1.1 本章所述木門依設計圖說所示之型別及安裝數量,以[式][樘][平方公尺][ ]計量。
4.1.2 本章內之附屬工作項目,不另立項予以計量,其附屬工作項目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各項:
(1) 如水泥砂漿、預埋配件、固定件、必要之五金配件、清理及本章第1.2.4款所述之工作內容等。
(2) 不納入完成工作之試驗用構件。
(3) 門鎖、鉸鏈等五金之安裝。
¶ 4.2 計價
4.2.1 本章所述工作依工程詳細價目表所示項目之單價計價,該項單價已包括完成本項工作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運輸、動力、附屬工作等費用在內。[門鎖、鉸鏈等項之材料費另外計價。]
4.2.2 本章所述工作如無工作項目明列於工程詳細價目表上時,則視為附屬工作項目,其費用已包含於本章工作項目之計價內,不予單獨計價。
〈本章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