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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0c9e02de54fdd3a6303ecb9d4e9aa6e685be4621df5d3664160e3bebf471c1第07145章V8.0
水泥基防水
¶ 1. 通則
¶ 1.1 本章概要
說明水泥聚合彈性防水劑之材料、設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 1.2 工作範圍
1.2.1 建築物外牆、屋頂
1.2.2 電梯坑、電扶梯機坑、集水坑
1.2.3 位於正水壓處之防水場所
¶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3050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
¶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8644 屋頂防水用塗膜材料(橡膠地瀝青類)
(2) CNS 10639 水泥改質劑用聚合物分散液及再分散型聚合物粉末
1.4.2 美國混凝土協會(ACI)
¶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管理計畫書
1.5.2 施工計畫
1.5.3 施工製造圖
1.5.4 廠商資料
1.5.5 材料應提送樣品[2][ ]份
¶ 1.6 品質保證
1.6.1 提送經工程司同意之政府機關、大專院校設置之試驗室或通過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認證之試驗機構辦理檢驗,並由該試驗室出具認可標誌之檢驗報告,以證明材料符合規定。
¶ 1.7 運送、儲存及處理
1.7.1 運至工地之防水材料應為原裝且未經開封,附有製造廠商的標籤及印刷的使用說明書。
1.7.2 材料應遵循[製造廠商或ACI][ ]之建議處理,儲存在[7~32][ ]℃的場所。
¶ 1.8 現場環境
1.8.1 依照製造廠商施工說明書所要求的環境及物理條件。
¶ 1.9 保固
1.9.1 在完工正式驗收後的[5][ ]年內,承包商與製造廠商應在有效期間內共負保證責任,證明本防水工程絕無滲漏。
¶ 1.10 業主指示
1.10.1 應依本章第三節之規定,先做[10][ ]m2實作樣品,該實作樣品經核准後,始可開始施工。
1.10.2 實作樣品如被業主接受,則可視為實品,保留供水泥聚合彈性防水處理之施工標準。
¶ 2. 產品
¶ 2.1 材料
2.1.1 材料為水泥及高聚合乳液依製造廠商專用配比調拌而成。材料在標準狀況下一經拌和,當製做一層自行養護完成的規定膜厚及試體時,應符合[CNS 10639][CNS 8644][ ]為檢驗依據之任一系列防水材料標準。
¶ 3. 施工
¶ 3.1 準備工作
3.1.1 施作前表面應加以處理及檢查,並確定完成下列各項:
(1) 無塵灰、油脂、養護劑、脫模劑、油漆剝落及其他雜物均已清除。
(2) 斜面、凹弧、圓角及穿孔等,應配合混凝土模板施作完成。
(3) 將表面以濕式或乾式噴砂處理,使呈現中級砂紙紋理。
(4) 依製造廠商施工說明書的規定,將所有裂縫、縫隙、剝落面蜂巢修妥,使呈結構性堅實之表面。
(5) 以自來水或潔淨水將表面濕透,在施做防水前應將多餘的水份清除並保持乾燥。
¶ 3.2 施工方法
3.2.1 依製造廠商的施工說明書及建議,將材料予以拌和、鋪裝。
3.2.2 防水材用鏝刀鋪裝一層,其厚度至少為[3][ ]mm,所有空隙、洞穴、裂縫均應填滿,不可留有針孔狀及未鋪裝面。
3.2.3 在凹槽、斜面及填角處做25mm×25mm之防水鋪裝層。
3.2.4 依契約圖說及製造廠商之建議,在完成面上應選用適當等級之防覆與保護層材料。
3.2.5 防水工作完成後[24][ ]小時內應保護其勿受風雨侵襲及水淋。並採用製造廠商所建議之方式加以養護。
¶ 3.3 現場品質管理
3.3.1 完工24小時後,應對防水層加以檢驗,以確定其已完成硬化且不受灰塵污染。藉由摩擦已完成養護之防水層以為檢驗之判斷依據。
3.3.2 檢驗有否針孔狀、空隙及裂縫並確定是否已將防水層全部覆蓋。對於接縫及裂縫之處理,應確實依製造廠商的建議辦理。
3.3.3 用拍擊法檢驗已完成養護之防水層應與基面層結合良好,並確定無空洞之聲音。
3.3.4 欠妥善的防水層及厚度不足的防水層均應剷除,並將表面重加整理,再用相同等級之材料做出防水層後再行檢驗。
¶ 3.4 清理及保護
3.4.1 將鄰接面施工時所潑濺之材料清除乾淨,使表面整齊清潔。
3.4.2 將所有防水層施工時所遺留之廢棄物自工地範圍內清除乾淨。
¶ 4. 計量與計價
¶ 4.1 計量
4.1.1 附屬本章內之工作項目將不另行計量計價,其費用均已包含於相關項目之計價內。附屬項目工作包括但不限於如下所列:
(1) 試驗。
(2) 實作樣品。
(3) 清理及保護。
4.1.2 計量方法
水泥聚合彈性防水層包括養護、檢驗及保護層,依契約圖說所示,按實際鋪裝面積,以每[平方公尺][ ]為單位計量。
¶ 4.2 計價
本章工作依工程價目單所示計價付款。
〈本章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