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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b949fb0916ecf676d739ff68aebc7b460ac4ff27abca39dcb853b5a25217fb第05821章V4.0
盤式支承
¶ 1. 通則
¶ 1.1 本章概要
本章說明橋梁盤式支承(pot bearing)材料及其施工之相關規定。
¶ 1.2 工作範圍
1.2.1 材料規格
1.2.2 產品檢驗
1.2.3 安裝及施工
¶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3601章--無收縮水泥砂漿
¶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8499 冷軋不銹鋼鋼板、鋼片及鋼帶
(2) CNS 10007 鋼鐵之熱浸鍍鋅
1.4.2 美國道路及運輸官員協會(AASHTO)
(1) AASHTO 公路橋梁標準規範施工篇第18章有關盤式支承之規定
1.4.3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
(1) ASTM A709 混凝土用低合金竹節鋼筋
(2) ASTM A572 加鈮釩高強度低合金結構鋼規範
(3) ASTM B36M 黃銅板,片,條及磨光棒的規範
¶ 1.5 資料送審
1.5.1 承包商應於訂約後,契約規定之期限內提供下列文件送請工程司書面核可:
(1) 製造廠產品證明(包括產品型號、工廠各式試驗報告及製造廠型錄 等)
(2) 產品製造廠出具之產品品管說明書(含材料規格及試驗與檢驗規範)
前節之送審文件經工程司核可後,於生產製造之前,須先提供設計計算書、施工製造圖、施工計畫書(含安裝計畫)及本章規定之送審等文件,送請工程司書面核可,方可進行製造。
¶ 2. 產品
¶ 2.1 材料
2.1.1 材料規格應符合下列規定,其中第(1)~(8)項應提報其檢驗報告或證明文件。若契約同意採用同等品,則該同等品之規格應提送工程司認可。
(1) 鋼板:下列各組件(標示於設計圖)應符合ASTM A572規定。
A. 上錨碇板(upper anchor plate)
B. 頂部滑動承壓板(top plate)
C. 活塞盤
D. 底盤
E. 下錨碇板(lower anchor plate)
(2) 鋼材外露部分之防蝕處理規定如下
A. 鋼板:應採下列兩方式之一。
a. 油漆:噴砂處理應為[美國鋼結構油漆協會基準SSPC-SP-10級][瑞典SIS規格Sa21/2級][ ]以上,表面粗度應在25µm~75µm之間,第一道噴無機鋅粉底漆膜厚80µm以上,另加二道面漆,該三道道漆之總膜厚為160µm以上。
b. 金屬熔射(metal spray):噴砂處理於噴鋁時為[Sa 3] [SSPC-SP-5][ ],噴鋅時為[Sa 21/2(或SSPC-SP-10)以上] [ ],膜厚則為160µm以上。
B. 螺栓:依CNS 10007規定做熱浸鍍鋅處理。
C. 下列表面不得防蝕處理
a. 底盤內面
b. 活塞盤與底盤、橡膠板之接觸面
(3) 橡膠板
A. [應符合AASHTO 公路橋梁標準規範施工篇第18.4節所訂天然橡膠或人造橡膠][ ]。
B. 助滑油脂(lubricant):橡膠板與其上下之活塞盤與底盤間之接觸面應塗助滑油脂以利支承旋轉,該材料須耐久,且不得損害橡膠板與其他組件,承包商應於盤式支承製造生產前提報所採助滑油脂之下列性質之檢驗及需求標準、出廠檢驗報告等。
a. 滲透率(worked penetration)
b. 滴點(dropping point)
c. 油分離率(oil separation after 24 h at 100℃)
d. 抗氧化之壓力降(oxidation resistance pressure drop after 100 h at 160℃)
e. 澆灌點(pour-point of base oil)
(4) 密封環(sealing rings)
A. 應為黃銅(brass)製及矩形斷面,其材質應符合[ASTM B36M之Half-hard][ ]之規定。
B. 細部尺度及組成封環件數應符合表05821-1規定,若其斷面尺度採10mm×2mm以上者可於徑向內徑設置7mm深,0.5mm寬,等間隔5mm之開槽(slit)以利彎曲,否則不得設置開槽。
表05821-1密封環之細部尺度(mm)及組成封環件數
-
-
-
底座內徑D
密封環最小斷面
密封環組成件數
D<330
6×1.5
2
330≦D<715
10×1.5
2
715≦D<1500
10×1.5
3
D≧1500
10×2
3
-
-
C. 密封環構件之開口端點間距不得大於0.5mm,且各開口點沿周長方向應等角度分佈。
(5) 聚四氟乙烯(polytetrafluorethylene,以下簡稱PTFE)板
A. 應純粹由PTFE製成,不得添加其他材料混合品,成品材質應符合下列規定,其中密度依ISO 1183試驗(取3件試樣),張力強度及拉斷伸長率則依ISO 527-1、ISO 527-3試驗,其試驗結果應符合下列規定:
a. 密度:2140~2200kg/m3
b. 張力強度:290~400kg/m3
c. 拉斷伸長率:300%
B. PTFE滑動面應為設有孔洞型式。
C. PTFE滑動面應塗與塗於橡膠板者相同之助滑油脂,以降低摩擦係數及PTFE之磨損。
(6) 不銹鋼板
A. 材質應符合CNS 8499之Type316或316L規定。
B. 厚度依與鋼板接合方式規定如下
a. 連續焊接或全面黏結:1.5mm以上
b. 部分焊接或螺栓固定:2.5mm以上
C. 滑動表面應經研磨(ground)並視需要以機械刨光(machine polished),處理後之表面粗糙度應小於0.508μm。
(7) 單項活動支承之導板(guide bar)於滑動面所設摩擦係數材料應為下列三層組成之複合材料,承包商應於製造生產前提報所採材料之產品說明書(註明所採型式)、樣品、成分、容許應力及設計檢核規範、出廠檢驗報告等。
A. 以合金為底層
B. 其上以青銅(bronze)及錫等合金燒結成多孔之介質(matrix)。
C. 再將PTFE與鉛之混合物填充於孔內及披覆於表面。
(8) 盤式支承其他使用之材料(如錨碇桿件等)應符合AASHTO公路橋梁標準規範施工篇第18章之規定。
(9) 安裝盤式支承所用「無收縮水泥砂漿」應依第03601章規定辦理。
¶ 2.2 設計與製造
盤式支承產品之製造,應依據本章與契約所規定材質與規格,及設計圖說之要求製造。
2.2.1 盤式支承各部構件之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支承容許旋轉角除設計圖說另有標示外,應為0.015rad.(弳)以上。
(2) 盤座(Pot)
A. 盤座應採整塊鋼板車製而成。
B. 張應力
a. (水平載重+橡膠墊側壓力)/有效面積
b. 水平載重應依設計圖說所示辦理。
c. 有效面積=盤座側壁(Ring)斷面積+底座(Base)斷面積
C. 側壁與底座交接面之剪應力及撓曲應力
a. 應同時考慮水平載重及橡膠墊側壓。
b. 水平載重傳遞至側壁之應力分布應考慮為半圓範圍之拋物線(或餘弦cos.)曲線(最大應力為平均應力之1.3倍)。
c. 計算剪應力時,有效面積為側壁寬乘以盤座內徑。
D. 依設計圖規定以強度設計法設計部分,其設計強度(Design Strength)於計算張應力及撓曲應力時為[0.9fy][ ],計算剪應力時為[0.54fy][ ]。
E. 側壁與底座交接面另應計算上列b、c項之應力組合,張應力、剪應力及撓曲應力與其各項對應設計強度比值之平方和不得大於[1][ ]。
F. 底座厚度不得小於[D/50或12mm][ ],D為盤座內徑。
(3) 承壓板(Piston)
A. 承壓板及盤座側壁間之接觸面應檢核承壓應力。
B. 如承壓板設置導桿(Guide),承壓板另應檢核撓曲應力。
(4) 橡膠墊
A. 橡膠墊設計常時最大承載力[240kgf/cm2][ ]。
B. 橡膠墊因轉角產生之最大壓縮變形量不得超過密封環(Seal)下方橡膠墊厚度之[15%][ ]。
(5) PTFE容許應力依[AASHTO][ ]相關規定辦理。
(6) 單向活動支承導桿(Guide)應檢核接觸面承壓應力及固定螺栓(或銲接)應力;滑動板(Sliding Plate)應檢核張應力及撓曲應力。
(7) 與梁底及柱頂RC墊連接之上、下承壓板(參考設計圖說)之板厚應為[19mm][ ]以上。
(8) 設計支承錨碇時,鋼板與混凝土間之摩擦係數以0.15計,鋼板與鋼板間之摩擦係數以0.1計,但每一支承上下至少仍應各設4支直徑[22mm][ ]之錨碇螺栓。
¶ 2.3 工廠品質管理
(1) 產品製造廠應依照該廠製造之品管有關規定製造及辦理工廠品質試驗及檢驗。
(2) 材質試驗及產品檢驗報告經工程司核可,並不解除承包商所應負工程契約規定之責任。
¶ 3. 施工
¶ 3.1 準備工作
承包商應妥為考慮採購、製造、審核、試驗及檢驗等相關時程,否則因而延誤工期,應由承包商負全責。
¶ 3.2 安裝
3.2.1 技術指導:盤式支承安裝應由製造廠指派經驗豐富之技術人員赴工地指導承包商辦理安裝作業,直至工程司認為承包商可自行安裝為止,其費用已包含於契約相關費用內,不另給付。
3.2.2 包裝及儲存:盤式支承應成套包裝,由製造廠運至工地並妥為安置,除非供工程司查驗,否則不可讓其分離。每個盤式支承應分別註記號碼及欲安裝之相關位置。
¶ 3.3 其餘未規定事項應依據[AASHTO公路橋梁標準規範][ ]有關規定辦理。
¶ 4. 計量與計價
¶ 4.1 計量
4.1.1 盤式支承之固定型或活動型以[個][ ]為計價單位,註明之載重為標稱載重。
¶ 4.2 計價
4.2.1 盤式支承契約單價已包括人工、材料、機具、設備、附屬材料費(含無收縮水泥砂漿、錨碇螺栓及上、下承壓板)以及為完成本項工作所需之一切費用,對固定及單向活動型另承受之水平力契約單價中已考慮在內,不另計價;若設計圖中之支承採抗拉拔盤式支承,其增加之抑上揚組件及施工費用亦已包含於契約單價中,不另計價。
工作項目名稱 | | 計價單位 |
盤式支承(固定型或活動型)xT | | 個 |
〈本章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