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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82c7cc537b7b7b870a36d07627ac0762bac107d2c1f54a7df1ab098909fd03第05651章V3.0
鋼軌
¶ 1. 通則
¶ 1.1 本章概要
本章工作包括本契約有關鋼軌之製造、品質保證、品質控制、運送、儲存和處理、施工、驗收等之要求。
¶ 1.2 工作範圍
1.2.1 普通鋼軌類別分為[30kg][37kg][40kg][50kg] [60kg]。
1.2.2 輕型鋼軌類別分為[12kg] [15kg][22kg]。
1.2.3 耐磨鋼軌類別[30kg][37kg][40kg][50kg] [60kg]。
1.2.4 鋼軌檢驗。
1.2.5 鋼軌施工。
¶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2723章--碎石道碴
1.3.4 第03426章--預力混凝土軌枕
1.3.5 第05653章--混凝土軌枕用鋼軌扣件
1.3.6 第05654章--魚尾板及魚尾螺栓連帽
1.3.7 第05655章--鋼軌用枕木墊板
1.3.8 第13576章--平交道板
¶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1150 E1001 輕型鋼軌
(2) CNS 3268 E1008 普通鋼軌
(3) CNS 11278 E1041 端部熱處理鋼軌
(4) CNS 11279 E1042 熱處理鋼軌
(5) CNS 16075-1 E2011-1 鐵路應用-鋼軌-第1部:46 kg/m 以上鋼軌
(6) CNS 3013 G1015 熱軋鋼板,鋼片及鋼帶之形狀、尺度、質量及許可差
¶ 1.5 系統設計要求
1.5.1 鋼軌斷面為 [ 參考1.2 ],其尺度與質量依照 [ ]之規定。
1.5.2 鋼軌型式
(1) 普通鋼軌: [ ]。
(2) 輕型鋼軌:[ ]。
(3) 耐磨鋼軌:[ ]。
1.5.3 鋼軌長度
製造廠商根據一般實際慣例選擇鋼軌長度,若[CNS] [ ]所定義之短鋼軌之產生屬契約滾軋之一部分則可接受。在不影響滾軋、處理與運送之情況下,製造連續長銲鋼軌所需之基本鋼軌長度儘可能取最大。除了特殊軌道之鋼軌長度須根據核定之施工製造圖所指定之鋼軌長度製造外,正常鋼軌長度不得小於[18m][ ]。
¶ 1.6 送審資料
1.6.1 須依照第01330章「資料送審」之規定辦理。
1.6.2 品質管理計畫書。
1.6.3 材料產品出產證明,材質檢驗報告。
1.6.4 施工計畫書,人員組織表,施工製造圖及施工進度表。
1.6.5 銲接程序表及試驗報告,銲工名冊及證件。
1.6.6 耐磨鋼軌之化學成份。包括預估平均[(Brinell)][ ]硬度值。
1.6.7 證明耐磨鋼軌之銲接特性。當[耐磨鋼軌與耐磨鋼軌]或[耐磨鋼軌與普通鋼軌]之銲接。
1.6.8 敘述超音波檢測儀器(The Ultrasonic Testing Equipment)之構造、操作步驟和操作人員之資格證明。
1.6.9 依照[ ]擬定鋼軌檢查與試驗報告之格式。
1.6.10 [(Brinell)][ ]硬度試驗紀錄。
1.6.11 超音波檢測紀錄,包括儀器校正結果、受檢測鋼軌樣品之明細表以及不合格樣品由儀器直接拓印之影像圖。
1.6.12 合適之冷卻控制、真空處理和熱處理程序。
1.6.13 鋼軌儲存場地佈置圖與堆積方式。
¶ 1.7 品質保證
1.7.1 須依照第01450章「品質管理」之規定辦理。
1.7.2 本項 [ ]鋼軌經業主驗用後,承商應承允[2年][ ]之保證期,其間如有缺陷,無論係因材料不良,形體破損、設計錯誤等,造成鋼軌損壞均應換以合格品或由承商自費賠償。
¶ 1.8 運送、儲存及處理
1.8.1 成品運費及裝卸費用於招標公告及契約中另定。
1.8.2 所有經滾軋後之鋼軌,在運送與儲存期間應有防蝕措施。防蝕措施可以使用亞麻仁油(Linseed Oil)塗布或其他經工程司認可之方法。
1.8.3 所謂鋼軌損壞是指鋼軌在初期檢驗時為可接受,但儲存一段時間後,鋼軌出現嚴重鏽蝕、凹洞或其他腐蝕現象,以致於無法滿足規範要求之情況。至於表面之鐵鏽將不視為鋼軌之損壞。
1.8.4 鋼軌運至業主指定地點前承商應負所有儲存保管之責。
1.8.5 鋼軌之搬運,裝卸應妥為保護不得扔擲、禁用鐵器敲擊,裝置鋼軌應設承架排列,以免受損。
¶ 2. 產品
¶ 2.1 功能
鋼軌須能直接承受行車所發生之各種外力。
¶ 2.2 材料
2.2.1 鋼軌化學成份依照[CSN 3268 E1008][CNS 16075-1 E2011-1] [ ]之規定。
2.2.2 硬度性質(包括鋼軌內部硬度分佈情況與表面分類)依照[CNS 1150 E1001] [CNS 16075-1 E2011-1] [ ]之規定。經熱處理後之硬度性質。
2.2.3 機械性質依照[CNS 3268 E1008] [CNS 16075-1 E2011-1] [ ]之規定。
¶ 2.3 設計與製造
2.3.1 每一鋼碇端部應充份截取,以保證確無離析成管狀現象或其他之內部缺點。
2.3.2 每一鋼軌應在其全長內,具有均勻斷面,絕無破裂或扭曲,亦應無其他缺陷。
2.3.3 鋼軌之鋸部斷面應顯示絕無管狀或其他之內部缺陷。
2.3.4 鋼軌之各端面應與其長向垂直角切開,所有毛頭均應除去。
2.3.5 鋼軌因受溫度變化而拱曲時,每[10m][ ]不得超過[10mm][ ]。
2.3.6 其他設計與製造方式應參照[CNS 3268 E1008][CNS 16075-1 E2011-1] [ ]之相關規定。
¶ 2.4 工廠品質管理
2.4.1 工廠品質管理應依自主品管計畫相關事項辦理。
2.4.2 工程司對品質有疑慮時得隨時抽查並記錄。
¶ 2.5 標示
2.5.1 應於鋼軌腹部之一面,滾以下列凸文字:鋼軌類別、製造廠名或其標記,製造年月,並以箭頭指示原鋼碇之端部方位,且須保持其清晰以利於辨認。
2.5.2 [於鋼軌腹部之另一面,應打:爐液序號,鋼軌字號表示該軌製造時鋼碇端部計算起之序號及鋼碇序號。]
¶ 3. 施工
¶ 3.1 準備工作
3.1.1 鋼軌安裝前須先檢查施工區域與承商所提之施工製造圖說是否相符。
3.1.2 施工前檢查現有之裝置是否受損。
3.1.3 檢查明管、預埋管出口(Stub-Ups)與排水設備之水平及垂直位置,以及其表面安裝附屬物是否符合界面需求。
3.1.4 利用業主所建立之平面控制點與水準點,檢視介面相關工程完工後的平面線形及高程並調整之。
3.1.5 將既有裝置有矛盾處詳細列入施工前之報告中並提送審查。
3.1.6 業主所建立之線形資料及控制點併下列規定建立軌道線形:
(1) 兩鋼軌間之軌距為[1,435mm][ ],量測位置在鋼軌踏面下[14mm][ ]處。
(2) 直線軌道之線形係依據軌道中心線,維持兩鋼軌內側等距。
(3) 曲線軌道之線形係依據軌道中心線,先維持縱斷面坡度線高程,再向內平移[717.5mm][ ]作為低軌(內軌)位置,至於軌距[1,435mm][ ]須在兩鋼軌所在平面上量測。
3.1.7 依據契約之平面線形及縱斷面線形資料,佈設超高度及鋼軌踏面位置。
¶ 3.2 施工方法
3.2.1 鋼軌處理及定位
(1) 鋼軌之型式如契約圖說所示。契約圖說所示之曲線段與車站區,其普通鋼軌與耐磨鋼軌實際連接位置之許可差為[±3m][ ]。
(2) 夾膠式接頭及銲接點不得安裝在下列位置:
A. 除非契約設計圖說上有特別說明,夾膠式接頭或現場銲接點於不同鋼軌上之錯開在[3m][ ]以內。
B. 同一根鋼軌上,距離工廠[銲接點][夾膠式接頭]之中心在[4.5m][ ]以內。
3.2.2 鋼軌端部之處理
(1) 鋼軌之切割必須使用[鋸軌機][ ](RAILSAWS)或[砂輪機] [ ](Abrasive Discs)切割面須平直且乾淨,其中[1,100級][ ]之鋼軌只能以鋸軌機切割,另外須提供冷卻設備。嚴禁使用火焰切割。離鋼軌穿孔之邊緣[25mm][ ]切斷鋼軌,此含孔洞之鋼軌切除後應廢棄。
(2) 鋼軌切割面上,其沿高度方向或底部方向與鋼軌縱向中心軸之最大垂直許可差許可差應在[0.75mm][ ]之內,沿鋼軌頭部任何方向之許可差應在[0.36mm][ ]之內。
(3) 鋼軌末端配合夾膠接頭之處理
A. 以夾膠式普通接頭所連接之鋼軌,其鑽孔位置除了切割時許可差外,必須使兩鋼軌間不留任何間隙。
B. 以夾膠式絕緣接頭所連接之鋼軌,其鑽孔位置必須使兩鋼軌間保留之間隙能安置絕緣片(End Post)。
C. 垂直鋼軌腹部之鑽孔,可以用樣板作輔助,但不可利用魚尾板來作輔助,鑽孔方式須先經工程司同意後方可使用。
D. 鋼軌末端[500mm][ ]以內,在鋼軌腹部之任何突出標記,皆應磨平。
E. 將工地鑽孔之碎屑收集移走。
F. 依照[AREAPLANNO.1005][ ],將夾膠式接頭之鋼軌末端削斜。
¶ 3.3 檢驗
3.3.1 硬度分佈之測試,對矽鉻合金鋼軌每[1,000m][ ]測試一次,熱處理鋼軌每[500m][ ]測試一次。
3.3.2 化學分析及物理性質測試試驗依照[ ]之規定。
3.3.3 墜擊試驗
墜擊試驗法應依據之標準為:[ ] 。
3.3.4 工程驗收
(1) 軌道工程在全部完工後,工程司將分別安排完工及驗收檢驗,項目至少包括:
A. 尺度、軌距、線形及高程須在許可差內。
B. 所有扣件、螺栓等必須正確安裝且鎖緊。
C. 工區必須整齊清潔,所有碎屑須已清除。
D. 道碴斷面正確無誤。
E. 標識與標誌已正確地安裝。
F. 尖軌區已潤滑且能正常操作。
G. 本契約範圍內之排水管及導管其阻塞物已清除。
H. 軌頭已研磨完成。
I. 道碴夯實。
J. 銲接品質。
K. 電力絕緣值及電導值。
(2) 在最後驗收之前,承包商須提送欲驗收段之各項試驗結果給工程司,缺失部份須改正、重新驗收及測試直到完全滿足完工之要求,同時承包商亦須提供所有維修及定期養護紀錄。
3.3.5 拉伸試驗依照[CNS 3268 E1108][CNS 16075-1 E2011-1]之相關規定。
3.3.6 試桿(片)之採取依照[CNS 3268 E1108] [CNS 16075-1 E2011-1]之相關規定。
¶ 3.4 清理
3.4.1 清理碎屑、軌道剩餘材料、鋼軌研磨時所掉下之碎片及溢潑之混凝土等,並將其運離工區。
3.4.2 將混凝土軌床清掃乾淨並用水清洗。
3.4.3 檢查並清理仰拱面之渠道、排水管、陰井及其他導管內之混凝土塊、道碴和其他碎屑等。
3.4.4 承包商之工區及儲存場所必須維持整齊清潔。碎屑、雜物或承包商作業所造成工區不安全情況,應立即改善。
¶ 3.5 許可差
許可差依照[CNS 3013 G1015][ ]之規定。
¶ 4. 計量與計價
¶ 4.1 計量
4.1.1 鋼軌[材料及施工]以每[公尺][ ]計量。
4.1.2 [除了另規定外,鋼軌施工並無各別計量,其所有成本已包含在各種型式之軌道建造費用中]。
¶ 4.2 計價
4.2.1 鋼軌[材料及施工]以每[公尺][ ]計價。
4.2.2 [除了另規定外,鋼軌施工並無各別計價,其所有成本已包含在各種型式之軌道建造費用中]。
4.2.3 承包商將鋼軌運抵工作場所後經[檢(試)驗]合格後,則可給付一部分款項,其金額為契約所列鋼軌材料單價之[70%][ ]乘以業主認可之鋼軌數量。
〈本章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