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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cf52a4c4c8105c2855cc6df50f62fef4b8fe9764e23c7aa4d72c4ba28955b6砌紅磚
¶ 1. 通則
¶ 1.1 本章概要
說明砌紅磚之材料、施工及檢驗之相關規定。
¶ 1.2 工作範圍
凡建築物主體部分牆身(含補強梁柱)及附屬構造物如圍牆、水溝等圖示為砌紅磚者。
¶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4061章--水泥砂漿
1.3.4 第04090章--圬工附屬品
¶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61 卜特蘭水泥
(2) CNS 382 普通磚
(3) CNS 3001 圬工砂漿用粒料
(4) CNS 13512 墁砌水泥
(5) CNS 13961 混凝土拌和用水
1.4.2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再利用規定
(1) 內政部營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
(2)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 1.5 品質保證
須符合第01450章「品質管理」之規定。
¶ 1.6 資料送審
須符合第01330章「資料送審」之規定。
1.6.1 品質管理計畫書
1.6.2 施工計畫
1.6.3 樣品:擬採用之紅磚至少[8][ ]塊。
1.6.4 提供材料符合規定之證明文件。
¶ 1.7 運送、儲存及處理
1.7.1 運送至現場之磚塊應完好無缺角,搬運磚塊應防止斷角及破裂。
1.7.2 產品應保持乾燥,並與土壤隔離。
¶ 2. 產品
¶ 2.1 材料
2.1.1 水泥砂漿
水泥砂漿所用之水泥須符合[CNS 61][CNS 13512 SX型][ ],粒料須符合[CNS 3001][ ],水須符合[CNS 13961][ ]及本施工規範有關混凝土工程之相關規定。除另有規定,均以容積單位1份水泥及3份乾砂之配比加適量清水,隨拌隨用。水泥砂漿拌和後應在1小時內用完,逾時不得使用。
2.1.2 紅磚
紅磚係以黏土為原料燒製而成,亦可使用符合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再利用規定之再生材料為原料。包括水庫淤泥、自來水淨水場污泥、燃煤飛灰、石材廢料、廢玻璃、營建剩餘土等。
紅磚須燒製良好、形狀整齊、稜角方正、色澤均勻、無裂痕之成品,並須符合CNS 382之[1種磚][2種磚][3種磚][ ]規定,進場紅磚須經工程司檢驗核可,不合規定紅磚料應即運離工地。
¶ 3. 施工
¶ 3.1 準備工作
3.1.1 磚塊於砌築前應充分濕潤,以使砌築時不吸收水泥砂漿內水份為宜。
3.1.2 砌牆位置須按圖先畫線於地上,並將每層磚牆逐層繪於標尺上,然後據以施工。
3.1.3 清除施工面之污物、油脂及雜物。
3.1.4 確認所有管線開孔及埋設物的位置。
¶ 3.2 施工方法
3.2.1 圖上如未特別註明,所用磚牆以一層丁磚一層順磚相間疊砌。
3.2.2 砌磚時各接觸面應塗滿水泥砂漿,每塊磚拍實擠緊。外牆在下雨時,雨水不得滲入屋內。磚縫不得大於[10][ ]mm或小於[8][ ] mm,且應上下一致。且磚砌至頂層須預留2層磚厚,改砌成傾斜狀如此填縫較易。磚縫填滿灰漿後並於接觸面加鋪[龜格網][ ],減少裂隙。
3.2.3 砌磚時應四周同時並進,每日所砌高度不得超過[1][ ]m,收工時須砌成階梯形,其露出於接縫之水泥砂漿應在未凝固前刮去,並用[草蓆][工程司核可之覆蓋物]遮蓋妥善養護。
3.2.4 牆身及磚縫須力求平直,並隨時用線錘及水平尺校正,牆面發現不平直時,須拆除重做。
3.2.5 牆內應裝設之鐵件或木磚均須於砌磚時安置妥善,木磚應為楔形並須塗[柏油兩度][ ]以防腐朽。
3.2.6 新做牆身勒腳、門頭、窗盤、簷口、壓頂等突出部分應加以保護。清水磚牆如發現有損壞之處須拆除重砌,不得填補。
¶ 3.3 補充規定
3.3.1 1B磚牆﹕長度在[450][ ]cm以上,高度超過[350][ ]cm時,須加補強梁。高度在[360][ ]cm以上,長度超過[450][ ]cm時,須加補強柱。
3.3.2 1/2B磚牆﹕長度在300cm以上,高度超過[300][ ]cm時,須加補強梁。高度在[300][ ]cm以上,長度超過[300][ ]cm時,須加補強柱。
3.3.3 門窗開口寬度在[70][ ]cm以上時,開口頂部須加楣梁,楣梁突出,開口二側各[30][ ]cm以上。
3.3.4 過梁、楣梁及補強梁柱,厚度與磚壁相同,深度或寬度不得小於[30] [ ]cm。
3.3.5 補強梁柱之鋼筋配置如設計圖說無說明者應依下列規定﹕
(1) 1B磚牆者應放[10][ ]mm鋼筋4根,用[10][ ]mm箍筋間隔25cm。
(2) 1/2B磚牆者應放[10][ ]mm鋼筋2根,用[10][ ]mm直筋固定間隔25cm。
(3) 楣梁部份應放[13][ ]mm鋼筋4根,用[10][ ]mm箍筋間隔25cm。
3.3.6 砌築時應與其他水電工程配合,預留洞位或砌入套管。如須開鑿洞口管槽時,開鑿工作及因開鑿所產生之污物清除工作由該開鑿單位辦理,但在裝配完畢後,圬工應負責修補完好,不得藉詞推諉或增加造價。
¶ 3.4 檢驗
3.4.1 依規定進行產品及施工檢驗,項目如下:
檢驗項目 | 依據之方法 | 規範之要求 | 頻 率 |
抗壓強度 | CNS 382 | 依CNS 382「表2 磚之品質規定」辦理 | [每批進場檢驗1次][ ] |
吸水率 | |||
尺度(長*寬*高) | 依CNS 382「表1 磚之尺度及許可差」辦理 | ||
許可差 |
¶ 4. 計量與計價
¶ 4.1 計量
砌紅磚包括水泥砂漿、圬工配件等,依契約圖說所示,以[平方公尺][ ]計量。
¶ 4.2 計價
本章所述工作包括所有人工、材料、工具、機具、設備、運輸、伸縮縫、水泥砂漿、圬工配件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必需之費用在內。
〈本章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