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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78a89c34411c8ff7f35260b11d1fbca6437f52235aa44944439bac85729bb2第03700章V3
巨積混凝土
¶ 1. 通則
¶ 1.1 概要
說明使用巨積混凝土(Mass Concrete)之材料、配比設計、產製、輸送、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本章之規定適用於設計圖說指定為巨積混凝土之構造物部位。
¶ 1.2 工作範圍
1.2.1 組成材料
1.2.2 配比設計
1.2.3 產製與輸送
1.2.4 澆置與養護
1.2.5 檢驗
¶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3050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
1.3.2 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
¶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61 卜特蘭水泥
(2) CNS 3036 混凝土用燃煤飛灰及未煆燒或煆燒天然卜作嵐材料
(3) CNS 12549 混凝土及水泥砂漿用水淬高爐爐碴粉
(4) CNS 12891 混凝土配比設計準則
(5) CNS 15286 水硬性混合水泥
1.4.2 美國混凝土協會(ACI)
(1) ACI-301-10 結構混凝土規範
¶ 1.5 定義
「巨積混凝土」係指體積達到須採取控制水合熱措施,以避免發生溫度裂縫之混凝土;混凝土是否被視為巨積混凝土須就結構體尺寸、水泥類型與用量、體積變化束制、天候條件等因素綜合考量。
ACI 301-10建議當結構物中混凝土最小澆置尺寸達120 cm以上、膠結材料用量超過390 kg/m3或在難以散熱的環境下澆置時,須依工程特性考量水合熱問題。
¶ 1.6 資料送審
除依第03050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資料送審之規定辦理外,承包商應另於施工前提送巨積混凝土溫度管控計畫書,並經工程司核可,其內容至少包括:(1)確保混凝土最高溫度及心表溫差不致超過規範值之相關措施;(2)混凝土最高溫度及心表溫差之計算書;(3)現場溫度監測計畫(包含溫度監測儀器及配置圖、監測紀錄提送頻率、溫度異常之應變措施等);(4)養護及保護措施(包含材料及方法、養護期程、模板拆除程序等資料)。
¶ 2. 產品
¶ 2.1 材料
2.1.1 巨積混凝土所使用的材料除本章之特別規定外,其餘均依第03050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之規定辦理。
2.1.2 水泥應使用符合[CNS 15286中IP(LH)類之水硬性混合水泥][CNS 61之Ⅱ(MH)型卜特蘭水泥][CNS 61之Ⅳ型卜特蘭水泥][ ],水泥之物理性質應滿足任選規定中水合熱之要求,如採用水硬性混合水泥時,不得另外添加卜作嵐礦物摻料。
2.1.3 卜作嵐礦物摻料做為膠結材料時,應經工程司事先核可。如使用飛灰,須符合CNS 3036之F類規定,飛灰用量不得超過總膠結材料重量之[30][ ]%;如使用水淬高爐爐碴粉,須符合CNS 12549之規定,水淬高爐爐碴粉用量不得超過總膠結材料重量之[65][ ]%;而飛灰與水淬高爐爐碴粉總用量不得超過總膠結材料重量之[65][ ]%。IP(LH)類之水硬性混合水泥中的卜作嵐礦物摻料用量不受此限。
¶ 2.2 配比設計
2.2.1 材料性能需求
(1) 水合熱
A.巨積混凝土配比中膠結材料組合後之7天齡期水合熱應不超過[250][290][ ]kJ/kg。
B.巨積混凝土澆置後之內部最高溫度不得大於[70][ ]℃,其溫升值與施工時之氣候條件、構造物型式、邊界條件、裂縫控制及混凝土新拌溫度等相關,應依設計要求選用適當之膠結材料組合,且應以降低水泥用量為首務。
(2) 工作性
巨積混凝土之工作性應符合工程規範或設計圖說之規定,若無則坍度以小於20 cm為原則。
(3) 抗壓強度
巨積混凝土設計強度fc’之決定應依[CNS 12891][ ]之規定,並以[56][91][ ]天作為設計強度試驗齡期。
2.2.2 巨積混凝土之配比設計所需考慮項目如下:
(1) 組成材料之基本性質
(2) 粗粒料容積或重量百分比
(3) 細粒料容積或重量百分比
(4) 水與水泥及礦物摻料比例
(5) 水膠比
(6) 化學摻料用量
(7) 含氣量
(8) 工作性
(9) 混凝土最高溫度限值
(10) 凝結時間與坍損現象
¶ 2.3 產製與輸送
2.3.1 配比廠拌
配比選定後,須於拌和廠內進行廠拌試驗及必要之調整。
2.3.2 實作試驗(Mock-up Test)
工程司如認定有需要,可要求承包商於選定巨積混凝土配比並完成廠拌驗證後,進行巨積混凝土澆置實作試驗及保溫材成效測試,試體之尺寸宜不小於最小澆置尺寸且不須大於3.5m,澆置時應記錄大氣溫度及新拌混凝土溫度,並連續量測初期7天試體之中心及表面溫度,以確認其所產製之巨積混凝土性能符合設計要求。進行實作試驗所需之相關費用,工程司應於工程款項中編列,並依實作數量計價。
2.3.3 拌和與輸送
(1) 拌和
A.巨積混凝土須於拌和廠產製,並輸送至指定之地點。
B.巨積混凝土之澆置溫度不得高於[30][ ]℃,並應同時考量澆置後混凝土內之最高溫度不得大於規定值。
C.當混凝土之澆置溫度無法滿足要求時,應於拌和時以輔助冷卻措施降低混凝土溫度,如冰水、薄冰、液態氮等,降溫效果應於正式澆置前一週進行廠拌確認,並確認該措施之產能可滿足最大澆置單元混凝土之需求量。
(2) 輸送
A.輸送方式、設備及澆置時機之選定,應考慮不影響巨積混凝土之澆置溫度及不發生析離為原則。
B.混凝土輸送過程中,不得添加水及其他摻料,但如考量運輸距離且於廠拌時經驗證不影響強度發展,可於工程司監督下添加化學摻料,工地添加化學摻料之品管程序應於品質計畫書中述明。
¶ 3. 施工
¶ 3.1 施工方法
3.1.1 一般規定
除以下規定事項外,其餘事項應依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規定辦理。
3.1.2 澆置
(1) 巨積混凝土之澆置在受施工條件限制或因溫度控制需求時,得分區或分層執行,各區之澆置順序、澆置動線、升層高度與泵送設備位置,皆應於施工計畫書中說明,並經工程司審查同意後方可執行。
(2) 巨積混凝土運抵工地時,應先核對送貨單上資料,包括運輸車號、工程名稱、送達地點、設計坍度、化學摻料、設計強度、出廠時間等,並確認為本工程所需混凝土,以免誤用。
(3) 拌和廠供料應配合現場巨積混凝土之澆置速度,避免澆置中斷或待料過久而發生冷縫情形。
(4) 澆置作業時,巨積混凝土自拌和出廠後至泵送前之待料時間應不超過[90][ ]分鐘,如超過[90][ ]分鐘或工程司認為有必要時,則經由工作性確認符合要求後方可使用。
(5) 巨積混凝土分層連續澆置時,應避免不同澆置層之間隔時間大於初凝時間,並應確實將振動器以垂直方式插入先澆置之下層混凝土內約5~10cm,以使上下分層能密切結合。
(6) 在炎熱天氣下澆置混凝土時,泵送管應覆蓋含水麻布袋或其他方法降溫,以維持新拌混凝土之溫度不因泵送而升高。
(7) 澆置過程中,承包商應指派有經驗之工程人員隨時檢視模板狀況。如發現不當沉陷、變形、變位、扭轉或嚴重漏漿等情形時,應立即停止澆置,經檢查並加強穩固後,方得繼續澆置。
3.1.3 養護及保護
(1) 巨積混凝土完成澆置並經表面修飾後,立即以浸濕不織布覆蓋表面,並以噴霧方式養護至施作保溫材為止,包覆作業應採逐區施作,以減少混凝土完成面直接曝露於大氣中之時間,養護持續時間不宜少於[7][14][ ]天。如無須保溫材時,應在噴霧養護後以一層以上帆布覆蓋至規定之養護齡期。
(2) 巨積混凝土表面使用之保溫材質與尺寸,應可使澆置單元於養護齡期中,心表溫差(澆置單元之中心與澆置面下5cm處之溫差)小於[20][ ]℃,必要時可於實作試驗中進行保溫養護成效確認。
(3) 巨積混凝土表面保溫材鋪設後,應加以固定,以避免風吹或大雨造成保溫失效。
(4) 巨積混凝土拆模時間或表面接續施工作業,均須視巨積混凝土保溫養護齡期及早期實際強度發展而定。拆模時應注意混凝土表面溫度與大氣溫度之差異,當模板作為保溫養護措施之一部分時,其拆模時間應依據本章之溫度控制要求加以確認。
¶ 3.2 品質管制與檢驗
3.2.1 品質管制
巨積混凝土之品質管制應依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3.3項之規定辦理。
3.2.2 品質檢驗
(1) 澆置過程中,為確保巨積混凝土之新拌溫度符合設計要求,水泥、水淬高爐爐碴粉與飛灰之入倉溫度應低於[60][ ]℃,且應逐車檢驗。
(2) 巨積混凝土施工期間,每[1,000][ ]m3應進行水泥、水淬高爐爐碴粉與飛灰之各別抽樣檢驗,應符合CNS相關規定,並須進行膠結材料組合後之水合熱試驗。如膠結材料採用純卜特蘭IV型水泥或IP(LH)類之水硬性混合水泥時,則僅以水泥進行抽驗。
(3) 巨積混凝土之其他檢驗應依第03050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3.3項之規定辦理。
3.2.3 現場溫度監測
(1) 除另有規定外,應依以下規定進行巨積混凝土溫度監測,混凝土溫度及溫差監測應從開始澆置至內部溫度和表面溫度之差異低於規定值,監測期程不宜少於[7][ ]天。
(2) 監測點之位置及數量應依據巨積混凝土構件溫度分佈情況及溫度控制要求進行規劃,原則上混凝土中心及澆置面下5cm處應至少各設置一個監測點,並於距澆置面1.5m以內之陰蔽處設置環境溫度監測點,每一監測點應安裝二組熱隅計,以預防失效發生。
(3) 溫度監測儀器應採用可每小時記錄的電子式設備,量測範圍應介於0~100℃,量測誤差不得大於0.5℃,並在澆置前確認溫度監測設備。
(4) 承包商應隨時確認混凝土溫度及心表溫差是否符合規定值,當超過規定值時,應立即進行因應措施改善,並停止澆置混凝土直到原因查明及完成改善。
¶ 4. 計量與計價
¶ 4.1 計量
4.1.1 依不同抗壓強度之巨積混凝土項目,以[立方公尺][ ]計量。詳細數量以[詳細價目表][ ]為準。
4.1.2 巨積混凝土之實作試驗以[立方公尺][ ]計量。
4.1.3 巨積混凝土之養護及保護作業,按契約圖說所示之範圍以[式][ ]計量。
¶ 4.2 計價
4.2.1 依不同抗壓強度之巨積混凝土項目單價計價,該項單價已包括完成該構造物澆置及溫度監測作業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檢驗等費用在內。
4.2.2 巨積混凝土之實作試驗以[立方公尺][ ]丈量計付,該單價包括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溫度量測等費用在內。
4.2.3 巨積混凝土之養護及保護作業,按契約詳細價目表內所列材質及方法之單價計價。該項單價已包括完成本項工作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需費用在內。
〈本章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