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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c8d3dc763eb33800296feb9882923af8fd01b0d77c111764d4d07b6b494b60f第03052章V6.0
卜特蘭水泥
¶ 1. 通則
¶ 1.1 本章概要
說明卜特蘭水泥之材料、運送、儲存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 1.2 工作範圍
1.2.1 卜特蘭水泥
1.2.2 取樣及試驗
1.2.3 運送及儲存
¶ 1.3 相關準則
1.3.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61 卜特蘭水泥
(2) CNS 17025 測試與校正實驗室能力一般要求
¶ 1.4 定義
1.4.1 卜特蘭水泥
係以水硬性矽酸鈣類為主要成分之熟料研磨而得之水硬性水泥,通常並與一種或一種以上不同型態之硫酸鈣為添加物共同研磨。本規範適用於CNS 61所述之十型卜特蘭水泥,即第Ⅰ型、第II型、第II(MH)型、第III型、第ⅠV型、第V型、輸氣第IA型、輸氣第IIA型、輸氣第II(MH)A型及輸氣第IIIA型;各型水泥之化學成分及物理性質應符合CNS 61之規定。
¶ 1.5 資料送審
1.5.1 水泥出廠證明
(1) 運送至工地使用之袋裝或散裝水泥,應提出水泥製造商簽證符合本規範水泥品質之證明文件。
(2) 預拌混凝土或預鑄混凝土產品所使用之水泥,應提出由水泥製造商、預拌混凝土製造商或預鑄混凝土製造商簽證符合本規範水泥品質之證明文件。
1.5.2 水泥添加物品質資料
(1) 水泥中若有添加物,應提出該添加物之成份與性質、添加數量及添加目的等之書面文件,業主或工程司得要求承包商提供試驗報告,以證明此類添加物符合本規範之規定。
(2) 本款之試驗報告須由符合CNS 17025規定之實驗室辦理,並出具檢驗或抽驗報告,前述檢驗或抽驗報告,應印有依標準法授權之實驗室認證機構之認可標誌。
¶ 1.6 品質保證
各種水泥均須符合所對應之CNS規定。
¶ 1.7 運送及儲存
1.7.1 運送
運送至工地之水泥,須提出第1.5.1款之出廠證明文件,運送之水泥應有充分防潮及防雨之覆蓋或容器。
1.7.2 拒收
為確保袋裝水泥之重量,同一時間運至工地之同一批袋裝水泥,工程司得隨意抽取數袋稱其重量,依下列標準得予拒收:
如水泥不符合對應之CNS任何要求時,得予拒收。
(2) 檢驗後以散裝存於製造廠內經6個月或以袋裝存於當地倉庫經3個月以後方行交貨時,可與重試,如重試不能符合對應之CNS任何要求時,得予拒收。
(3) 袋裝之水泥,如每袋淨重與標示質量相差在[2%][ ]以上時,得予拒收。在同時運送之一批水泥,隨意抽取[50袋][ ]稱其質量,如其平均質量少於標示質量時,全批得予拒收。
1.7.3 工地儲存
(1) 水泥儲存方式應便於取用、檢驗及易於識別水泥到貨批次與型別。
(2) 水泥儲存必須存於能適當防雨防潮及避免天候影響之場所。凡受潮結塊、硬化或有硬化現象之水泥,一律不得使用。
(3)散裝水泥應儲存於密閉之容器內,已遭拒絕使用之散裝水泥儲倉或袋裝水泥,應有不得使用之明顯標示。
(4) 袋裝水泥應儲存於通風良好、防水、防濕之建築物內,或具有前述措施之適當場所。袋裝水泥應置於離地約20公分以上之墊板上,離牆面應在30公分以上,堆放高度以不超過10包為原則。水泥應按到貨先後順序使用。
(5) 未經抽樣完成試驗前,對已運達工地尚未使用之水泥得拒絕使用。經試驗結果,不符合本規範規定之水泥,應迅速運離工地。
¶ 2. 產品
(空白)
¶ 3. 施工
¶ 3.1 檢驗
3.1.1 取樣與試驗
(1) 依水泥使用數量與包裝方式及工程特性,本工程之水泥取樣頻率得依下述規定辦理:
每[1批][200公噸][2000公噸][ ]取樣[1次][1包][ ],並以隨機取樣方式,在水泥運輸車進場時予以取樣,同時在取樣單上註明取樣時間、車號、提貨單號碼及水泥生產廠名稱等相關資料。
(2) 承包商應提供採取樣品所需之設備,樣品之保護裝置以及運送設備與良好之儲存。
(3)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卜特蘭水泥之檢驗項目與要求標準依CNS 61之規定,如有假凝結、水合熱或抗硫酸鹽之考量時,則須符合CNS 61表4之規定。檢驗頻率為[每2,000~3,000公噸一次][每批一次][該批原廠檢驗報告][ ]。
¶ 3.2 現場品質管理
除契約規定或經業主核可外,同一結構物之構件單元內,非同一工廠之產品、型別及不同種類之水泥,不可混合或交替使用。
¶ 4. 計量與計價
¶ 4.1 計量
4.1.1 本章水泥應視為已包含於契約中其他相關工作項目,不予個別計量。
4.1.2 本章水泥依契約設計圖說以[公噸][包][ ]計量。
¶ 4.2 計價
4.2.1 本章水泥應視為已包含於契約中其他相關工作項目之費用內,不予個別計價。
4.2.2 本章水泥按契約單價以[公噸][包][ ]計價。
4.2.3 經取樣試驗不合格,則該已使用之水泥成品應予鑿除及移除,並重新以合格之水泥重做,其一切損失與責任,概由承包商全部負擔。
〈本章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