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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556bd3ca5ea9496cea93497beb6a58bc1bcca05e07a5c8e3005de2fadeb5a7第02893章V5.0
號誌
¶ 1. 通則
¶ 1.1 本章概要
本章說明號誌施工相關規定、本項工作應依設計圖說所示,並應依本規範之規定,或工程司之指示,供應施工及安裝號誌設備軟硬體及號誌系統管線及構造物基礎等工作。號誌工程訂定之標準應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經濟部最新頒行之「屋外供電線路裝置規則」及「屋內線路裝置規則」、交通主管機關規定等有關規範規定。
¶ 1.2 工作範圍
1.2.1 管線埋管
1.2.2 號誌基礎
1.2.3 號誌燈
1.2.4 控制單元
¶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3050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
1.3.2 第03210章--鋼筋
1.3.3 第05091章--銲接
1.3.4 第05522章--金屬橋欄杆
1.3.5 第16010章--基本電機規則
¶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1302 K3006 導電線用聚氯乙烯塑膠硬質管
(2) CNS 1303 K6142 導電線用聚氯乙烯塑膠硬質管檢驗法
(3) CNS 2473 G3039 一般結構用軋鋼料
(4) CNS 2606 C4060 電線用鋼管
(5) CNS 3301 C2058 600V聚氯乙烯絕緣聚氯乙烯被覆電纜(VV)
1.4.2 經濟部頒
(1) 屋外供電線路裝置規則
(2) 屋內線路裝置規則
1.4.3 交通部台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
(1) 台灣區高速公路施工之交通管制設施
1.4.4 交通部台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
(1) 台灣區國道施工安全設施須知
1.4.5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
(1) ASTM A123 鋼鐵製品之熱浸鍍鋅
(2) ASTM A153 鋼鐵五金之熱浸鍍鋅
(3) ASTM A307 Standard Specification for Carbon Steel Bolts and Studs, 60 000 PSI Tensile Strength
(4) ASTM A36 Standard Specification for Carbon 結構鋼
(5) ASTM A53 無縫鋼鐵五金之熱浸鍍鋅黑色鋼管規範
1.4.6 美國道路及運輸官員協會(AASHTO)
(1) AASHTO M183 結構鋼
(2) AASHTO M232 鋼鐵製五金之熱浸鍍鋅
¶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管理計畫書
1.5.2 施工計畫
1.5.3 廠商資料
¶ 2. 產品
¶ 2.1 材料
2.1.1 鋼柱材料須符合[CNS 2473 G3039 SS400] [AASHTO M183(ASTM A36)] [ ]之要求所指定之結構鋼製造而成,並依[ASTM A123][ ]規定鋼鐵五金之熱浸鍍鋅。鍍鋅鋼管應符合[ASTM A53][ ]之規定。
2.1.2 除另有規定,製造螺栓及螺帽的鋼材應合乎或超過[ASTM A307][ ]之規定,其與墊片應依[AASHTO M232(ASTM A153)C級][ ]鋼鐵五金之熱浸鍍鋅。
2.1.3 基礎及人孔應使用[245kgf/cm2][ ]級水泥混凝土,或設計圖說所指定之其他等級混凝土構築。水泥混凝土應符合第03050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之規定。
2.1.4 鋼材應符合本規範第03210章「鋼筋」之要求。
2.1.5 導線管應為符合[CNS 1302 K3006][ ]規定之E管要求,並依[CNS 1303 K6142][ ]檢驗。厚壁之鍍鋅鋼導線管,其品質應符合[CNS 2606 C4060][ ]之規定。
2.1.6 鍍鋅應符合[ASTM A123][ ]規定之鍍鋅要求。
2.1.7 導線應參照設計圖說之規定,或依照[CNS 3301 C2058][ ]之規定。
2.1.8 結構鋼應符合本規範第05522章「金屬橋欄杆」之規定。
2.1.9 銲接應符合本規範第05091章「銲接」之規定。
2.1.10 人(手)孔及人(手)孔蓋(含蓋座)之規格尺度、材質等如設計圖說所示及本規範之說明,其餘依照第16010章「基本電機規則」規定。
2.1.11 人(手)孔內部配件需符合當地道路權管機關要求。
2.1.12 每一人(手)孔均應裝設人(手)孔編號標示牌、標示牌上應書寫人(手)孔型式、編號及里程。
¶ 3. 施工
¶ 3.1 施工方法
3.1.1 一般要求
(1) 承包商應於工程司指定期限內,依照設計圖、及「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與交通主管機關等相關規定提供施工製造圖、裝備表及材料明細表等一式六份,送交工程司審核。此項資料應包括各項材料廠商名稱、規格、尺度及編號,並應附有設備之技術資料、放置位置詳細尺度及配線圖。
(2) 有關施工時交通管制應參照交通部台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台灣區高速公路施工之交通管制設施」及交通部台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台灣區國道施工安全設施須知」之相關要求辦理。
3.1.2 號誌燈
(1) 號誌燈之組件至少包括燈箱、罩簷、燈座、燈泡、反光鏡、鏡面、鏡門及線路等。
(2) 燈箱、罩簷、鏡門等材質須為綠色聚碳酸脂塑鋼(Polycarbo-nate)材料,以射出成型法作成。燈箱厚度須[2.5mm][ ]以上,耐溫達130℃連續4小時以上而不變形。
(3) 保護燈片及反射鏡合為燈頭,經防水防塵處理以矽膠封為一體,燈片在燈泡熄滅時應為暗黑色。反射鏡之焦點可調整以求得最佳效果,反射係數大於[80%][ ]。
(4) 燈箱可由前方打開以便調整焦距、更換燈泡等維護作業,並可保用3年以上,燈泡採號誌專用燈泡。號誌燈之光度應為150cd以上,壽命保用8,000小時以上,其尺度規格詳設計圖所示。
3.1.3 交通號誌控制器
交通號誌控制器可任意選用自動、手動、閃光及全紅等四種控制模式,除可執行手動控制功能外,並可依據各時段之交通型態預存不同之時制計畫彈性運轉,同時可查詢燈號運作狀態及故障訊息。其功能架構可分為電源供應單元、處理器單元、燈號驅動單元、故障偵測單元、通訊單元及面板顯示單元等,且各裝置間之線路連接採活動插座方式連接。
(1) 一般規定
A. 使用電源:AC110±20V 60±3Hz。
B. 消耗電力:40VA以下。
C. 適用溫度:0℃~50℃。
D. 相對溫度:35~95%。
E. 交流漏電流:交流漏電流不得超過3.5mA RMS。
F. 電源瞬斷:在交流電源電壓電力中斷16ms(16/1000秒)後,仍可正常運作。
G. 電壓變動:電壓各在150V及60V持續50ms(50/1000秒)內不可有不正常的運作。
H. 外箱體材料及塗料:用2.0mm以上之鋼板,經過鍍鋅(460g/m2以上)處理後再烤漆成深綠色(顏色依工程司指示辦理)。
(2) 電源供應單元
A. 採交換式電源供應器,供應穩定直流電源至所有控制電路。
B. 電源供應器內部應裝設有高頻濾波及保護措施,以防止因外線電壓產生之干擾,影響控制器正常運作。
C. 當停電時,能將記憶體內容保持不變與正確計時運作,其時間至少能維持[168小時][ ]以上。
(3) 處理器單元
A. 採高頻振盪石英晶體,提供中央處理器(CPU)時序控制之時間基礎。
B. 具32K以上唯讀記憶體,儲存號誌控制程式。
C. 具8K以上隨機存取記憶體(RAM),儲存控制器有關之參數。
D. 即時時鐘(REAL TIME CLOCK),停電168小時以上仍能維持運轉。
E. 可連鎖其他交通號誌控制器,以執行同亮或有時差之同步連鎖。
(4) 燈號驅動單元
A. 採用半導體控制電路、瞬間激發大電流之無接點開關,並加裝突波吸收器以保護電路。
B. 以光電藕合電路(Photo Couple Circuit)隔離負載輸出電壓與控制電路工作電壓,可免因反饋電壓而損壞內部電路卡。
C. 採用無接點開關,以一燈一線方式裝設,接點數至少達[24個] [ ],規格為[16A 400V AC][ ]做為輸出接點。
D. 外接端子採用16A以上額定電流接點規格,做為控制端與外線端之介面。
E. 每組燈號驅動元件須以活動模組機座與外線連接,且附加適當電流之保險絲以便利維修及保護機件。
(5) 故障偵測單元
A. 具燈泡偵測電路,只要一有燈泡故障,即可立即偵知。
B. 當負載輸出有不正常燈號出現時,即可分析顯示故障。
C. 當幹道與支道同時亮綠燈時,即應自動切換閃光,燈號衝突之故障偵測。
(6) 面板顯示單元
A. 面板設有自動、手動、閃光及全紅四種以上選擇開關,可任意選擇所需之控制模態。
B. 面板應具備對應各項操作功能之顯示器。
C. 面板應具備操作鍵盤,至少具備0至9數字鍵及文字或功能鍵,以配合面板顯示器查詢及設定使用。
D. 面板應具備通訊故障、燈泡故障、負載輸出故障等三種以上故障指示。
E. 具手動控制按鈕供值勤人員手動操作、手動時每按一次燈態變換一次,其燈態顯示與自動之動作時序相同,由手動燈號變換為自動燈號時其時序相接。
F. 附三孔電源插座,以作為檢修時使用。
(7) 通訊單元
A. 至少具備2組RS-232C通訊介面,可經由數據機(卡)連接交控中心及車輛偵測器。
B. 至少可傳送及接收以下訊號:
a. 對時訊號。
b. 時相模式訊號。
c. 故障訊號。
d. 同步訊號。
3.1.4 人(手)孔安裝施工要求
(1) 承包商依設計圖說上人(手)孔之型式及位置,埋設預鑄人(手)孔。
(2) 開挖至設計深度時,將開挖面整平後舖填[10cm][ ]厚粗砂並加整平、夯實。
(3) 預鑄人(手)孔吊裝完成後,除路面以下[30cm][ ]回填原土外,其餘回填粗砂,回填後應夯實至相當於鄰近原始地層之密度,每回填[30cm][ ]應予以夯實。
(4) 人孔內部之接合處應使用防水膠處理。
(5) 埋設於車道之人(手)孔蓋應與路面齊平、埋設於邊坡之人(手)孔蓋應略高於地面[10cm][ ],四周用1:3之水泥砂漿修齊。
(6) 人(手)孔埋設完成後應清除人(手)孔內之雜物並將管口抹成光滑之圓型喇叭狀。
(7) 避雷針接地裝設處,人(手)孔應與其保持[5cm][ ]以上之安全距離。
(8) 人孔頸部標準高度為[70cm][ ],但為配合施工現場環境需要,得調整頸部高度。
(9) 人手孔安裝檢驗與測試
A. 埋設前檢查
a. 側壁、頂板鋼筋之規格、數量與排列是否合乎規定。
b. 人(手)孔尺度是否合乎規定。
B. 埋設後檢查
a. 人(手)孔是否按規定埋設,人(手)孔蓋安裝有無歪斜。
b. 管口排列是否合乎規定,管口橡膠封塞是否如數塞妥。
c. 人(手)孔內之拉線環、穿釘、托(支)架(含支鐵及托鐵)是否完整。
d. 人(手)孔是否按設計圖說標示編號。
e. 人(手)孔內是否清潔。
¶ 4. 計量與計價
¶ 4.1 計量
4.1.1 交通號誌控制器、電纜、電線及燈箱等工作項目除另有規定外,應經送電檢測後,依實際數量計量給付。
4.1.2 「管道」,以實際管道開挖及回填長度(計至人孔、手孔及設備基礎之外壁),以[公尺][ ]計量給付。
4.1.3 「導線管(註明尺度、規格)」,以管溝內實際埋設長度(計至人孔、手孔及設備基礎外壁),以[公尺][ ]計量給付。
4.1.4 「電纜、電線(註明線徑、規格)」,以人孔、手孔、設備基礎、台電責任分界點箱體中心至人手孔設備基礎中心間之實際長度及設備基礎至控制器、燈箱、配電箱等使用之實際長度,以[公尺][ ]計量給付
4.1.5 「燈桿(註明尺度、規格)」,以實際埋設支數給付。
4.1.6 「基礎」,以實際埋設[座][ ]數給付。
4.1.7 「燈箱(註明規格)」(含備用材料),以實際安裝數量個數給付。
4.1.8 「人孔」、「手孔」,以實際埋設座數給付。
4.1.9 「控制器(註明尺度及規格)」依設計圖說所示,以實際安裝之台數給付。
¶ 4.2 計價
4.2.1 「管道」以[公尺][ ]計量給付。每公尺單價已包括管道之開挖、填砂、回填土、夯實、運棄土、舖設警示帶等材料、人工、工具及設備之供應及安裝,以及其他有關之工作費。
4.2.2 「導線管(註明尺度、規格)」以[公尺][ ]計量給付,每公尺單價已包括導線管、配管零件之供應、埋設、通管及預留尼龍繩之材料、人工、工具及設備之供應及安裝,以及其他有關之材料及工作費。
4.2.3 「電纜、電線(註明線徑、規格)」依設計圖說所示,以人孔、手孔、設備基礎、台電責任分界點箱體中心至人手孔設備基礎中心間之實際長度及設備基礎至控制器、燈箱、配電箱等使用之實際長度,以公尺丈量給付。每公尺單價包括電纜、電線之供應及安裝,以及其他有關之材料及工作費。
4.2.4 「燈桿(註明尺度、規格)」依設計圖說所示,以實際埋設支數給付,每支單價已包括燈桿、錨底座、螺栓之供應,吊裝等之材料、人工、工具及設備之供應及安裝,以及其他有關之材料及工作費。
4.2.5 「基礎」依設計圖說所示,以實際埋設座數給付。每座單價已包括開挖、回填、夯實、運棄土、鋼筋、混凝土、錨碇螺栓、接地設施、套管之材料、人工、工具及設備之供應及安裝,以及其它有關之材料及工作費。
4.2.6 「燈箱(註明規格)」依設計圖說所示(含備用材料),以實際安裝數量個數給付。每個單價已包括燈箱及燈泡之供應及安裝,以及其他有關之材料及工作費。
4.2.7 「人孔」、「手孔」依設計圖說所示,以實際埋設座數給付。每座單價已包括開挖、舖設墊層砂、回填土、夯實、運棄土、鋼筋混凝土、模板、蓋板及座、套管及電纜支架等之材料、人工、工具及設備之供應及安裝,以及其他有關之材料及工作費。
4.2.8 「控制器(註明尺度及規格)」依設計圖說所示,以實際安裝之台數給付。每台單價包括軟體及硬體需求、箱體及固定座、加工處理、組合與裝設、箱體固定與補強、設備銜接材料等之供應及安裝、測試、檢驗,以及其他相關之材料費及工作費。
4.2.9 除契約詳細價目表訂有付款項目外,其餘雜項及其有關之材料及工作費,另無其他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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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項目名稱
計價單位
管道
公尺
導線管
公尺
電纜
公尺
電線
公尺
燈桿(註明尺度及規格)
支
控制器(註明尺度及規格)
台
燈箱(註明規格)
個
人孔(註明規格)
座
手孔(註明規格)
座
基礎
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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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