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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df9f4300229f3e549af329ed87d8b7d8cf8dd65a1f2bb6e14b2f5f04f8c7746第02780章V2.0
舖單元磚
¶ 1. 通則
¶ 1.1 本章概要
說明舖單元磚之材料、施工與檢驗等之相關規定。
¶ 1.2 工作範圍
1.2.1 依據契約及設計圖示之規定,為完成建築物及附屬構造物之景觀或室外舖面如廣場、停車坪、緊急車道等圖示為舖單元磚者均屬之。
1.2.2 如無特殊規定時,工作內容應包括但不限於單元磚、水泥砂漿或透水砂層、圬工配件、砌築、嵌(勾)縫及必要之清理等。
¶ 1.3 相關準則
1.3.1 [ ]
¶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61 R2001 卜特蘭水泥
(2) CNS 1237 A3050 混凝土拌和用水試驗法
(3) CNS 3001 A2039 圬工砂漿用粒料
1.4.2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
1.4.3 其他相關之規定JIS、DIN、UL、BS等
¶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管理計畫
1.5.2 施工計畫
1.5.3 廠商資料
水泥及磚塊、圬工配件等相關之技術資料及證明文件。
1.5.4 樣品
擬採用之磚塊製品之樣品至少[8塊][ ],其他圬工配件之樣品至少[3件][ ]。
1.5.5 實品大樣
[除另有規定外或工程司認為必要時,得要求承包商製作實品大樣,經核可後方得大批製作。]
[本章工作項目無須做實品大樣。]
¶ 1.6 品質保證
1.6.1 磚塊及水泥砂漿等之品質應符合本章相關之規定。
1.6.2 依照本章相關準則之規定,提送供料或製造廠商之出廠證明文件及保證書正本。
¶ 1.7 運送、儲存及處理
1.7.1 運送至現場的磚塊應完好無缺,搬運磚塊應防止斷角及破裂,不合規定之材料應即運離工地。
1.7.2 產品應儲存於室內、離樓地板及牆面至少10cm,且通風良好不受潮之地點,並與地面、土壤隔離;必要時應予以覆蓋,並指定適當之人員管理。
¶ 2. 產品
¶ 2.1 材料
除另有規定時,本章工作所用材料均須符合下列規定。
2.1.1 水泥砂漿
(1) 卜特蘭水泥:[CNS 61 R2001 Type Ⅰ一般用]。
[CNS 61 R2001 Type Ⅱ污水、抗硫用(沿海或腐蝕環境)]。
(2) 粒料:CNS 3001 A2039。
(3) 水:飲用水或符合CNS 1237 A3050之規定。
2.1.2 磚塊
(1) 磚牆之磚塊材料應符合CNS之規定。
(2) 須製作良好、形狀整齊、稜角方正、色澤均勻、無裂痕之機製最佳品。
2.1.3 型式及種類
依據設計圖說指示之不同功能及場所,其型式、尺寸按設計圖所示或工程司之指示。其規格應符合前述內容外,單元磚之製品包含但不限於:
(1) 預鑄型單元磚:應符合契約圖說之相關規定。
(2) 預鑄面材型單元磚:應符合契約圖說之相關規定。
(3) 預鑄連鎖型單元磚:應符合契約圖說之相關規定。
(4) 場鑄壓花型單元磚:應符合契約圖說之相關規定。
¶ 3. 施工
¶ 3.1 準備工作
3.1.1 若以軟底水泥砂漿工法砌築泥磚類(系列)時,磚塊於砌築前應充分灑水,以使砌築時不吸收灰漿內水分為度;砌築混凝土磚類(系列)時,磚塊於砌築前不得澆水或浸水。
3.1.2 清除磚塊表面及施工面之污物、油脂及雜物。
3.1.3 砌磚位置須按圖先劃線於地上,然後據以施工。
3.1.4 確認所有管線開孔及埋設物的位置。
¶ 3.2 施工方法
3.2.1 圖上如未特別註明,所用舖面單元磚一概用以整塊不切割為原則。
3.2.2 舖築時其底面應塗滿水泥砂漿,每塊磚以木槌或塑膠槌拍實擠緊。
3.2.3 磚縫應寬度一致並不得超過[3mm][ ],若無特殊規定時一律以無縫方式舖築;在下雨時不得舖築,必要時,應另搭防雨棚架防止雨水。
3.2.4 舖築時應四週同時並進,其露出於接縫之灰漿應在未凝固前刮去,並用[草蓆][ ]妥善遮蓋養護。
3.2.5 磚縫須力求平直,並應拉水準尼龍線或隨時用線錘及水平尺校正,舖築地坪面發現不平直時,須拆除重做。
3.2.6 舖面內應埋設之鐵件或木磚均須於舖築時預埋安置妥善,木磚應為楔形並須塗柏油兩度以防腐朽。
3.2.7 新舖地坪面與緣石、樹格柵、花台等街道家具之界面、係不收頭等突出部份應加以保護。如發現有損壞之處須拆除重砌,不得填補。
3.2.8 舖築時應與其他相關之機電工程配合,預留洞位或砌入套管。若須開鑿洞口管槽時,依本地施工慣例,其開鑿工作及因開鑿所產生的污物清除工作應由該提議之相關機電工程承包商辦理,但在裝配完畢後,砌磚圬工應負責修補完好,不得藉詞推諉或增加造價。
¶ 4. 計量與計價
本章之工作依契約項目或併入相關章節之適用項目內計量與計價。
〈本章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