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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e91613031b79ec87d5adac3c7c9bdcb064e0b32f2bd325a4968859df84256eb第02584章V5.0
交控土木管道
¶ 1. 通則
¶ 1.1 本章概要
交控土木管道工程包括人(手)孔、管道及交控終端設施基座等之開挖、埋設、回填搗實、夯實與復舊及導線管材料之供應及安裝等。
¶ 1.2 工作範圍
1.2.1 管道埋設
1.2.2 接地工程
1.2.3 導線管
1.2.4 人手孔安裝
1.2.5 路邊終端設施基座安裝
¶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2502章--地下管線埋設
1.3.4 第02551章--地下輸電管路
1.3.5 第03050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
1.3.6 第16010章--基本電機規則
¶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1302 硬質聚氯乙烯電線導管
(2) CNS 2606 電線電纜用鍍鋅鋼製導線管
1.4.2 美國道路及運輸官員協會(AASHTO)
(1) AASHTO T180 以10磅(4.536公斤)夯錘,落距18吋(45.72公分),決定土壤含水量與密度關係試驗法
¶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管理計畫書
1.5.2 施工計畫
1.5.3 廠商資料
¶ 2. 產品
¶ 2.1 材料
2.1.1 導線管
(1) PVC導線管應符合[CNS 1302][ ]之規定。
(2) 鍍鋅厚鋼導線管應符合[CNS 2606][ ]之規定。
(3) [有正字標記之產品][ ]。
2.1.2. 人(手)孔
(1) 人(手)孔及人(手)孔蓋(含蓋座)之規格尺度、材質等如設計圖所示及本規範之說明。
(2) 人(手)孔蓋應有[高速公路電信][ ]字樣之標誌。
(3) 除設計圖另有標示外,人(手)孔蓋為單層孔蓋。
(4) 人(手)孔內部配件包括電纜支鐵、托鐵及管塞等。
(5) 每一人(手)孔均應裝設人(手)孔編號標示牌,標示牌為不銹鋼材質(200×100×2)mm,標示牌上應書寫人(手)孔型式、編號及里程,並以鋼釘固定於人孔頸部或手孔長側壁。
¶ 3. 施工
¶ 3.1 管道埋設原則
3.1.1 管道埋設深度
(1) 管道埋設於邊坡時,管道(最上層管面)埋深應維持在[0.6m][ ]以上。
(2) 管道埋深受地形環境之影響,無法達到[0.6m][ ]之標準時,管道應以[176kgf/cm2][ ]之鋼筋混凝土圍護。
(3) 管道埋設於地方道路,要以道路主管機關之規定為準,若無規定時,則以下列規定埋深(最上層管面至路面距離)為原則。
A. 管道埋設於車道路段時,埋設深度應在[1.2m][ ]以上,並以[176kg/cm2][ ]鋼筋混凝土圍護。
B. 管道埋設於人行道或無車輛通行路段,埋設深度應在[0.6m][ ]以上。
(4) 管道穿越高速公路匝道,其埋設深度應在[1.2m][ ]以上,並以[176kgf/cm2][ ]鋼筋混凝土圍護。
3.1.2 管道彎曲與坡度
(1) 管道彎曲時應以圓曲線緩和彎曲,其曲率半徑管道以不小於[7m] [ ]為原則,終端設施基座、電桿或建物引上、引進管須大於管徑之[10倍][ ]以上。
(2) 管道在兩人(手)孔間應避免反向雙彎(S型);管道曲率半徑大於[25m][ ]而曲線夾角小於[30°][ ]者得視為直線管道。
(3) 管道之縱向坡度,原則採用中高斜坡,其次單向斜坡,避免於中間低凹,管道最少坡度為:
A. 一般管道[2/1,000以上][ ]。
B. 引進管[5/1,000以上][ ]。
3.1.3 推管工程
(1) 管道穿越高速公路及鐵路等不能開挖之路段時,應採用推管方式埋設,以維安全。
(2) 推管應以推進鋼管方式施工,並於鋼管內穿埋設計圖示規格之PVC管。
¶ 3.2 管道施工要求
3.2.1 承包商於施工前需依設計圖上各人(手)孔及交控終端設施之位置進行現場勘察測量。
3.2.2 人(手)孔、交控終端設施基座之設置地點,以設計圖之地點為原則,若該地點受地形環境之限制或配合交控策略調整時,承包商應提出新施工製造圖送交工程司審核。
3.2.3 施工圖內容至少應包括下述各項:
(1) 人(手)孔、管道、交控終端設備基座及標示樁平面圖
A. 標示沿線相關之地形地物、人(手)孔或基座,應註明四周之相關地物及平面距離,俾使施工人員瞭解該等之關係位置。
B. 人(手)孔及交控設施基座之里程位置或座標。
C. 人(手)孔及交控設施基座之種類、型號與編號。
D. 人(手)孔及交控設施基座與人(手)孔相互間之間距(中心線間長度)。
E. 導線管之種類、規格及管數。
(2) 管道縱剖面圖
A. 人(手)孔及管道高程。
B. 註明各測量點間之管道坡度、管道規格。
C. 標示箱涵、溝渠及地面結構狀況。
D. 註明各測量點之上層管面、下層管底及地面高程,挖土深度、測量點累計長度。
(3) 管道橫剖面圖
A. 管道中心線至外車道邊緣線之垂直距離(offset)。
B. 管道剖面圖。
(4) 人(手)孔標準圖。
(5) 人(手)孔展開圖。
(6) 交控終端設施基礎詳圖。
(7) 其他經工程司認為必要之圖說。
3.2.4 本工程所使用之材料除依契約有關規定檢驗外,悉依照施工標準規範辦理。
¶ 3.3 管道開挖及回填施工要求
3.3.1 管道施工之前,承包商須先行測量放樣並繪製施工圖送審核可後,始得進行正式開挖作業。
3.3.2 按照核可之施工圖所示面積及挖掘深度開挖,挖掘範圍內之可移障礙物,應加以清除,若無法移動時,經工程司核可得調整管道路由或人(手)孔位置。
3.3.3 開挖至規定深度並整平夯實後,方得埋設管道。
3.3.4 管道之明挖、佈管及回填工作可同時進行,管道1次開挖長度不得超過60m,且不論任何原因及理由,所有開挖、佈管及回填工作均應在當天完成。承包商可按上述原則在兩處以上同時施工。
3.3.5 PVC管依照圖示規定之排列方式放置於管道內,並每2m放置PE管墊1組以固定導線管。
3.3.6 如PVC管佈設兩層以上時;先在佈設完成之PVC管四周填充粗砂,並超出管面3cm以木棍搗實並整平,然後再將上層PVC管排列其上,準此依次佈設之。
3.3.7 PVC管進入人(手)孔處,管與管之間距應擴展為[18cm][ ],PVC管距人孔外壁[7m][ ]處即開始擴展,又管道進出入人(手)孔兩端約[1.5m][ ],須以鋼筋混凝土保護固定。
3.3.8 管道回填應使用夯壓機,以免夯實不夠或過度致損壞導線管,回填時須先搗實後分層夯實,分層夯實每層鬆方厚度不得超過[30cm][ ],必要時,每層在夯實前應先予處理,使整層材料之含水量均勻並約略等於最佳含水量,期能夯實至要求之夯實度。
3.3.9 管道壓密度
(1) 管道位於挖方路段外路肩與排水溝之間時,路基頂面下30cm以內之壓密度應達依AASHTO T180試驗所求得最大乾密度之[95%][ ]以上,距路基頂面30cm以下部分,應不低於最大乾密度之[90%] [ ]。
(2) 管道位於填方段外路肩與排水溝之間時,路基頂面下75cm以內之壓密度應不低於按照AASHTO T180試驗所求得最大乾密度之[95%] [ ]。距路基頂面75cm以下部分應不低於最大乾密度之[90%] [ ]。
(3) 管道位於排水溝外側回填時其壓密度應達AASHTO T180試驗所求得最大乾密度之[85%][ ]以上。
(4) 其他路段則夯實至鄰近地層之密度。
3.3.10 管道中心線轉折點之水平偏角大於5度時,該轉折點及距轉折點前後7m處之位置及管道之起迄點,應埋設標示樁(Mark Pole),以利管道路由辨識。
3.3.11 管道開挖及回填檢驗與測試
(1) 施工中檢驗
A. 工程進行至每一階段,如管道開挖、導線管排列、接續、回填、復舊等所有工作,承包商皆須報請查驗核可後始得進行後續之進度。
B. 查驗粗砂、混凝土、RC防護板、管墊、警示帶是否合乎規定。
C. 管與管之連接是否牢固、氣密。
(2) 施工後檢驗
A. 管內是否清潔及預留尼龍繩。
B. 回填與廢土是否依規定處理。
C. 所有管道須作通管試驗並以能通過下述所列通棒為準,可使用空壓機以1.0~1.5kgf/cm2之氣壓推送通棒方式進行通管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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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型態
通棒
(直徑
×長度)
管規格
(內徑)
直線管道(曲率半徑在25公尺以上)
彎曲管道(曲率半徑在7~25公尺)
引上管
41mm(1 1/2"ψ)
37mm×300mm
37mm×150mm
37mm× 70mm
52mm(2"ψ)
46mm×300mm
46mm×150mm
46mm× 70mm
78mm(3"ψ)
73mm×300mm
73mm×150mm
70mm×13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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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除橋梁附掛、異種導線管之銜接及引進管之管道不作氣密試驗外,其餘管道應作氣密試驗。以氣密橡膠塞子將管口阻塞並以空氣壓縮機將氣體通入管內,維持氣壓至1.5kgf/cm2後放置10,壓力下降不得超過10%為合格。
¶ 3.4 接地工程施工要求
3.4.1 本接地種類及裝設位置如設計圖所示,接地電阻值依設計圖要求,採責任施工。
3.4.2 接地極可為銅管、銅包鋼棒或銅板等人工接地極。接地極與接地引線連接點應使用銅粉模鑄熔接。
3.4.3 接地極須埋於潮濕之土壤中並須避免瓦斯或酸造成腐蝕。接地設施埋設於基座下1.5m,埋設材料如下:
(1) 接地棒等接地材料須經工程司審核認可方可使用。
(2) 接地棒與接地棒間連接線使用22mm2裸銅絞線。
(3) 裸銅絞線與裸銅絞線、接地棒與裸銅絞線等之連接須使用銅粉模鑄熔接。
(4) 接地線一律為22mm2/600V之PVC絕緣電線。
(5) 每處接地均須埋設接地指示樁加以標識。
(6) 地面下電線或接地極應遠離避雷針之接地極,至少相距5m以上。地面下電纜與接地極或接地極與其它之接地極之間至少相距2m以上。
(7) 所有接地線須穿於金屬導管或硬質PVC導管佈放。用於避雷之接地線則須使用硬質PVC導管保護
3.4.4 接地檢驗及測試
接地工程施工後須檢視接地線及標示樁是否合乎規定,並使用量測儀表測量接地電阻值是否合乎規定。
¶ 3.5 導線管施工要求
3.5.1 管道需特殊彎曲時,應使用廠製之大彎管,若需於現場加工彎曲時,加工後之管內外壁表面不得有凹凸不平、龜裂、變形等現象。
3.5.2 導線管檢驗
(1) PVC導線管需依[CNS 1302][ ]之規定。
(2) 鍍鋅厚鋼導線管需依[ ][CNS 2606]之規定。
(3) [有正字標記之產品][ ] 。
¶ 3.6 人(手)孔安裝施工要求
3.6.1 承包商依設計圖上人(手)孔之型式及位置,埋設預鑄人(手)孔。
3.6.2 人(手)孔及人(手)孔蓋(含蓋座)之規格尺度、材質等如設計圖所示及本規範之說明辦理。
3.6.3 人(手)孔蓋應有[高速公路電信][ ]字樣之標誌。
3.6.4 除設計圖另有標示外,人(手)孔蓋為單層孔蓋。
3.6.5 人(手)孔內部配件包括電纜支鐵、托鐵及管塞等,支鐵與托鐵依設計圖所示辦理。
3.6.6 每一人(手)孔均應裝設人(手)孔編號標示牌,標示牌為[不銹鋼材質(200×100×2)mm][ ],標示牌上應書寫人(手)孔型式、編號及里程,並以鋼釘固定於人孔頸部或手孔長側壁。
3.6.7 開挖至設計深度時,將地面整平後舖填[10cm][ ]厚粗砂並加整平、夯實。
3.6.8 預鑄人(手)孔吊裝完成後,除路面以下[30cm][ ]回填原土外,其餘回填粗砂,回填後應夯實至相當於鄰近原始地層之密度,每回填[30cm] [ ]應予以夯實。
3.6.9 人孔內部之接合處應使用防水膠處理。
3.6.10 埋設於車道之人(手)孔蓋應與路面齊平、埋設於邊坡之人(手)孔蓋應略高於地面10cm,四周用1:3之水泥砂漿修齊。
3.6.11 人(手)孔埋設完成後應清除人(手)孔內之雜物並將管口抹成光滑之圓型喇叭狀。
3.6.12 與電信局共構之人孔(平面圖所示),應設有接地電阻為50Ω以下之接地裝置(責任施工),其連接線則使用600V 22mm2之PVC絕緣電線並引入裝設於人孔內部。
3.6.13 避雷針接地裝設處,人(手)孔應與其保持5m以上之安全距離。
3.6.14 人孔頸部標準高度為70cm,但為配合施工現場環境需要,得調整頸部高度。
3.6.15 人手孔安裝檢驗與測試
(1) 埋設前檢查
A. 側壁、頂板鋼筋之規格、數量與排列是否合乎規定。
B. 人(手)孔尺度是否合乎規定。
(2) 埋設後檢查
A. 人(手)孔是否按規定埋設,人(手)孔蓋安裝有無歪斜。
B. 管口排列是否合乎規定,管口橡膠封塞是否如數塞妥。
C. 人(手)孔內之拉線環、穿釘、托(支)架(含支鐵及托鐵)是否完整。
D. 人(手)孔是否按設計圖標示編號。
E. 人(手)孔內是否清潔。
¶ 3.7 路邊交控終端設施基座安裝施工要求
3.7.1 終端設施基座可為場鑄或預鑄方式等2種,惟均採同一單價。
3.7.2 每一基座須埋設接地裝置,接地種類依據設計圖所示及本規範有關規定辦理。
3.7.3 預鑄基座安裝時,除基座底層應鋪設[5cm][ ]厚碎石及路下[30cm][ ]回填原土外,其餘回填粗砂,回填後應夯實至相當於鄰近原始地層之密度。
3.7.4 場鑄基座安裝時,除基座底層鋪設[5cm][ ]厚碎石及路面以下[30cm] [ ]回填原土外,其餘開挖與回填皆比照構造物回填之規定辦理。
3.7.5 基座須配合預埋 PVC管,並引出基座外,有關引出管規格及管數依據設計圖所示及本規範有關規定辦理。
3.7.6 路邊交控終端設施基座安裝檢驗及測試
(1) 埋設前
檢查鋼筋、尺度、外觀、是否合乎規定。
(2) 埋設後
A. 測試接地電阻是否合乎規定。接地是否按規定標識。
B. 基座四周回填處理是否合乎規定。
C. 基座中預埋管是否依規定埋放及銜接,其管口是否封塞妥當。
¶ 4. 計量與計價
¶ 4.1 計量
4.1.1 直埋填砂管道
依實際埋設管道(長度計至人孔、手孔及設備基礎外壁,但須扣除進入或引出人(手)孔段之1.5公尺),以公尺為單位計量給付。
4.1.2 鋼筋混凝土圍護管道
依實際埋設鋼筋混凝土圍護管道長度(如有施工至人(手)孔時,須扣除進入或引出人(手)孔段之1.5公尺),以公尺為單位計量給付。
4.1.3 鋼管推管
依實際鋼管推管總長度,以公尺為單位計量給付。
4.1.4 接地工程
依接地等級及實際埋設數量,以處為單位計價給付。
4.1.5 導線管
依實際施工長度,以公尺計量給付。
4.1.6 人(手)孔
依實際埋設座數給付。
4.1.7 管道進入(或引出)人(手)孔
依管道進入(或引出)人(手)孔實際埋設端數給付。
4.1.8 路邊終端設施基座
路邊交控終端設施基座依基座型式以實際埋設座數給付。
¶ 4.2 計價
4.2.1 直埋填砂管道
以公尺為單位計量給付,每公尺單價已包括管道之開挖、填砂、回填、壓實、運棄土、舖設RC防護板及警示帶、管墊裝設及路面修復、通管、氣密試驗及管內預留尼龍繩、護欄修復、圍籬修復、標示樁、植栽復舊等之材料、人工、工具及設備之供應及安裝,以及其他有關之工作費。
4.2.2 鋼筋混凝土圍護管道
以公尺為單位計量給付,每公尺單價已包括管道之開挖、鋼筋綁紮、混凝土澆置、填砂、填土、壓實、運棄土、舖設警示帶、管墊及路面修復、通管、氣密試驗及管內預留尼龍繩、護欄修復、圍籬修復、標示樁、通管、植栽復舊等之材料、人工、工具及設備之供應及安裝,以及其他有關之工作費。
4.2.3 鋼管推管
以公尺為單位計量給付,每公尺單價包括施工井開挖、鋼材擋土、排水及抽水措施、拖架製作、推管之管材、人工、工具及設備之供應及安裝、以及其他有關之材料費與工作費。
4.2.4 接地工程
依接地等級及實際埋設數量,以處為單位計價給付,每處單價包括接地棒組或接地銅板、接地指示樁之埋設(責任施工)、各式接地線之連接、接地電阻測試、路面修復等之一切材料、人工、工具及設備等費用,無其它給付。
4.2.5 導線管
依實際施工長度以公尺計量給付,每公尺單價已包括導線管及各式接頭與彎管、黏著劑等配管零件之供應、敷設、人工、工具及其他相關之材料及工作費。
4.2.6 人(手)孔
依實際埋設座數給付,每座單價已包括開挖、舖設粗砂、四周填砂、回填土、壓實、運棄土、鋼筋、混凝土、模板、人(手)孔蓋及座、管塞、支鐵與托鐵、人(手)孔標示牌等附屬品之材料、人工、工具及設備之供應及安裝,以及其他相關之材料及工作費。
4.2.7 管道進入(或引出)人(手)孔
依管道進入(或引出)人(手)孔實際埋設端數給付,每端單價包括管道進入(或出)人(手)孔段1.5公尺之開挖、碎石粒料底層、回填砂及碎石級配、壓實、運棄土、鋼筋及彎紮、模板及裝拆、混凝土澆置及養護、喇叭口、管墊及裝設、舖設警示帶等所需材料、人工、工具、設備等以及其他相關之附屬工作費用。
4.2.8 路邊終端設施基座
路邊終端設施基座依基座型式以實際埋設座數給付,每座單價包括開挖、回填碎石級配、回填砂、運棄土、鋼筋綁紮、模板、混凝土灌注、基座內配管、外管或引管銜接、終端設施固定用螺栓預埋等之材料、人工、工具及設備之供應與安裝、以及其他相關之材料費與工作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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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項目名稱
計價單位
直埋填砂管道
公尺
混凝土圍護管道
公尺
鋼管推管
公尺
第3種接地
處
PVC管
公尺
鍍鋅厚鋼導線管
公尺
預鑄人孔
座
預鑄手孔
座
管道進入(或引出)人孔
端
管道進入(或引出)手孔
端
終端控制器基座
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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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