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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9a92addae7cdad634d97b69f18e22ccfb8744a137a18e4a8564075c7b031b第 02475 章 V4.0
沉箱
¶ 通則
本章概要
本項工作規定有關基礎、工作井、地下結構物等沉箱之施工規定,包含沉箱之建造、澆置、下沉等工作。
工作範圍
本章規定沉箱施工之材料規定、準備工作、施工方法等工作,承包商應依據本章、設計圖及工程司指示施工。
相關章節
第 01330 章--資料送審
第 01450 章--品質管理
第 01574 章--職業安全衛生
第 02316 章--構造物開挖
第 02317 章--構造物回填
第 02323 章--棄土
第 02344 章--鑽孔及灌漿
第 03050 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
第 03054 章--水泥混凝土構造物
第 03110 章--場鑄結構混凝土用模板
第 03210 章--鋼筋
第 03310 章--結構用混凝土
第 05090 章--金屬接合
第 05125 章--結構用鋼材
相關準則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CNS2473 G3039 一般結構用軋鋼料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
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
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
ASTM A36M 結構鋼件
中華民國大地工程學會
沉箱設計施工準則
產品
材料
水泥混凝土須符合第 03050 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與第
03310 章「結構用混凝土」之規定。
模板應符合第 03110 章「場鑄結構混凝土用模板」之規定。
鋼筋須符合第 03210 章「鋼筋」之規定。
結構鋼板及銲接須符合第 05125 章「結構用鋼材」與第 05090 章「金屬接合」之規定。
背填灌漿之材料須符合第 02344 章「鑽孔及灌漿」之規定。
施工
準備工作
沉箱之位置應依照設計圖並經工程司複測認可後,方可準備製作沉箱。製作之前,應先將地面整理清除平整。
於河床施工時,沉箱工址位處之河床地面如高於施工時之河川水位時,應先開挖至水位線以上約[30cm][ ],此項水位線,因溪底之高低,可能各個沉箱水位高程不盡相同,由承包商會同工程司按當時實際溪底標高個別測定之, 所開挖之坑底必須整平,開始製作沉箱。
於河床施工時,沉箱工址位處之河床地面如低於施工時之河川水位,可視河川水位情況,採用圍堰抽水或導水改道或用砂土築島(高出水位約[50 cm][ ])等方法,經工程司之同意後處理之。本項工作除設計圖另有規定外,已包含於相關費用中,不另計價。
若沉箱工址位處非河床地面,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應開挖至沉箱設計頂面高程再施作沉箱。
若沉箱工址位處須嚴格控制沉箱位置與傾斜度、或須減少周邊地盤沉陷以保護周邊設施、或須避免祛水以降低對地下水文衝擊影響之環境,須採諸如水中開挖之「自重沉箱」、「壓入沉箱」、或「壓氣沉箱」等開挖工法施築,相關施工作業與規範,應另行參考 1.4.5 規定辦理。
沉箱製作
沉箱刃口,應依照設計圖說尺度製作。安放時須特別注意其位置、方向及水平之正確。組立模板前後,均應經工程司之檢查認可。
沉箱混凝土應分節澆置,每節長度依設計圖說規定或由承包商依現場環境及施工需求,報請工程司核可。除第一節直接澆置於刃口(或模板)上外,其他各節應俟前一節下沉至相當深度後(水位以上約[50cm] [ ]),再繼續澆置。
沉箱混凝土、模板及鋼筋等之施工,須符合第 03050 章「混凝土基本材
料及施工一般要求」及第 03210 章「鋼筋」之相關之規定,並應依照設計圖及工程司之指示辦理。
沉箱箱體每節製作時須確認與前節沉箱之平整性,並進行銜接部之防漏處理,以確保接頭之止水性。
沉箱下沉
沉箱澆置混凝土後,須俟混凝土強度達到設計強度之[50%][ ]時,始可拆除模板,達到[70%][ ]時,始可進行箱內挖掘下沉工作。
除另經校核並獲工程司審查同意外,若沉箱下沉,必須藉助外加壓重時,其壓重之局部壓力應低於承壓當下之混凝土結構設計抗壓強度之 [50%][ ]。
沉箱下沉不可在箱外周圍開挖,應採用箱內挖掘辦法。如箱內積水可以抽乾時,可採用普通人工及機械挖掘;如積水不能抽乾,則須用抓泥機
(Clamshell)或潛水工挖掘,必要時經工程司之同意,得採用水注法
(Water Jet)幫助下沉。
挖掘時應由沉箱中央開始,向四週平均對稱擴展,不可局部挖掘過深,致使沉箱偏倚。無論用何種方法下沉,均不得損及沉箱內壁。
沉箱壓重時,應先將箱頂伸出之鋼筋,妥為彎曲。不可使鋼筋周圍之混凝土破裂。沉箱與壓重之間,應墊以木塊及草墊或潔淨砂等,俾可防止局部應力之集中。壓重應均勻分布於沉箱之四週,以免沉箱承受偏重而發生偏倚。
沉箱下沉時,應隨時校對其方位與角度,如發現傾斜,應立即糾正。
使用水中挖掘法下沉時,應隨時注意使箱內水位高出箱外四週水位,以免箱外水壓大於箱內水壓,而致泥沙自箱底湧入,增加挖掘工作。
下沉時需比對挖掘出的土砂是否與土質柱狀圖相符,隨時檢視地質狀態,
以確認地層符合原設計下沉條件與支承力。
沉箱下沉時,如遇非圖說揭露之地層條件、或諸如巨型流木、不明地下構造物等障礙,無法以圖說揭露地層條件之開挖方法繼續施工時,承包商應依該障礙物位置、尺寸、範圍等條件,研提處理對策方法(含開挖工法、工期、經費等影響),並經工程司審查同意後施工。開挖工法得採機械破除方法或爆炸法等,以不可損及沉箱內壁及其刃口為原則。該處理對策所衍生之工期、經費、付款條件等,依各案實際條件與施築情況,另行議定。
沉箱施工時若為局限或密閉空間施工,屬高風險作業,應符合第 01574章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規之規定,特別注意施工安全措施,以防意外發生。
封底
沉箱下沉到達設計深度,經工程司檢核後無需繼續下沉時,即可進行沉箱底部碎石片、鬆土及其他雜物之清除與整平,準備封底。如沉箱底部為岩層且岩層面有坡度,應將箱底處之岩面鑿平,使沉箱平正嵌入岩層。
封底以水中混凝土辦理,施工之方法除特殊情況須經工程司同意者外,應採用特密管施工。
水中混凝土,無論用何種方法施工,均須隨時測量其澆置之深度,並應作多點處觀測,以測得混凝土表面情況是否均勻。
背填灌漿
貫入岩盤之沉箱施築完成後,於沉箱外壁與開挖岩盤面間之空隙,應按設計圖及工程司指示配置灌漿管,以背填灌漿增加側壁抵抗力,避免沉箱受外力產生傾斜。
背填灌漿前,應先確認背填深度範圍,由承包商提出施工計畫及預估背填灌漿數量,經工程司認可後,開始施灌。
背填灌漿之拌和比及灌漿之壓力得視實際情形調整(原則上背填灌漿每立方公尺之拌和比約為水泥:膨土:水=500kg:35kg:827kg。若不添加膨土,水泥砂漿之拌合比約為 1:2),灌漿之壓力在灌漿管出口之淨壓力應不大於 2kgf/cm2,至進漿率每分鐘少於 l 公升或總灌漿量已達沉箱外壁與開挖面間空隙之 0.7 倍即可結束灌漿。
檢驗
混凝土、鋼筋、背填灌漿、刃口及回填材料等材料應依相關章節規定辦理檢驗。
計量與計價
計量
本章工作依混凝土、模板、鋼筋、刃口、下沉、回填、灌漿等項目,按契約詳細價目表所列項目之計價單位計量,其中沉箱下沉施工費依沉箱尺度及深度以下沉深度[公尺]為單位分別計量。沉箱下沉深度之計算,自開挖坑底或築島頂起算至沉箱底。
經工程司核可明挖之較高河床部分,依「構造物開挖」及「構造物回填」以[立方公尺]為單位計量。
計價
本章工作依契約詳細價目表所列項目單價計價,該項單價已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工具器材、機具、設備、動力、運輸、儲存、保管及其他為完成本項工作所必需之費用在內。其中沉箱下沉施工費依契約詳細價目表「沉箱下沉施工費(註明尺度及深度)」項目計價。本單價包括施工準備工作、場地整理、挖掘、裝載、運棄、抽水、防漏、壓重器材等一切費用在內。
經工程司核可明挖之較高河床部分,依契約詳細價目表「構造物開挖」及「構造物回填」項目計價。
鋼筋依據第 03210 章「鋼筋」之規定計價。
混凝土(含水中混凝土)依據第 03054 章「水泥混凝土構造物」之規定計價。
軀體模板依第 03110 章「場鑄結構混凝土用模板」之規定計價。
沉箱刃口結構鋼依第 05125 章「結構用鋼材」之規定計價。
回填鬆方依契約詳細價目表「回填鬆方」項目計價。
背填灌漿依契約詳細價目表「背填灌漿」項目計價。
工作項目名稱 計價單位
沉箱刃口結構鋼 公噸
沉箱下沉施工費(註明尺度及深度) 公尺
回填鬆方 立方公尺
背填灌漿 立方公尺
混凝土(註明強度) 立方公尺
鋼筋 公噸
軀體模板 平方公尺
〈本章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