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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726v30.doc工程會檔案時間: 2023-07-25T15:39:47.650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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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e8ba2906c6767d5d0eb12f560a491a2d2503d54b76aefc309a1ccb05cb20d65第01726章V3.0
水深測量
¶ 1. 通則
¶ 1.1 本章概要
說明為海岸、港灣等相關水深測量一般規定。
¶ 1.2 工作範圍:控制點測量、潮位觀測、水深測量等工作。
¶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725章--施工測量
¶ 2. 產品
(空白)
¶ 3. 執行
¶ 3.1 準備工作
3.1.1 現場踏勘-檢查通視狀況
3.1.2 基準點確認
3.1.3 船隻及儀器整備
3.1.4 工作討論及分工計畫
(1) 器材及資料準備
(2) 基站安裝位置(陸上及船上各壹台)
(3) 測量計畫
(4) 工作分工
3.1.5 控制點及基線測量。
¶ 3.2 定位
3.2.1 定測深位置之測量方法,可採用直線導線法、三點兩角法及衛星定位法。
3.2.2 定位方法
(1) 測定測深點位置所使用之儀器種類須徵得工程司之同意後使用。
(2) 水深測量可以經緯儀、平板、自動定位儀、衛星定位儀等測定位置。
(3) 導線點必須能閉合於既知原點。
(4) 每條航測線應設一基準目標,使測量船能循航測線向基準目標前進。
(5) 變更基準目標或導線點線曲折時,應使其相鄰部份之測深線有充份之交錯。
(6) 經緯儀之精度應符導線長短之規定:在300m以內其刻度精度應在[20][ ]秒以內,在6,000m以內其刻度精度為[10][ ]秒以內。
(7) 決定測量位置之測線,其交角範圍應經工程司之同意訂定之。
(8) 依導線法所作之測定事項,預先提出紀錄表格式徵得工程司同意後使用。
(9) 標定測量點之方法
A. 先定陸上控制點,算出每點之座標,如下圖所示A,B。
圖1 標定測量點之方法示意圖
B. 於導線上定出測線11', 22'...交AB於1, 2, 3, 4...點。
C. 算出∠1'1 B=θ
D. 標定步驟
a. 於控制點A, B置經緯儀。
b. 於1點設置羅盤儀或經緯儀,然後豎立標旗為標幟。
c. 指揮人員於船上先作測板校核(Bar Check)查驗迴聲儀之許可差。
d. 測量船先順1'1測線向岸方向行駛。
e. 1點經緯儀或羅盤儀之司測人指揮測量船隨時修正航向。
f. 船上司迴聲儀者指揮A B司測者,每30秒標定一次,指揮口令如下(第1測點開始施測讀秒5.4.3.2.1測),順手劃下記號,於迴聲測深儀紀錄帶上並記下時間,在AB司經緯儀紀錄帶上並記下時間,在A B司經緯儀者,按船上之指揮口令,個別記下如圖之α及β角,完成標定點之工作。
g. 每隔30秒按f項之方法標定一次,1'1測線測定後測定22'...依此類推。
h. α及β角之任何一角必須小於80°。
i. 若有更佳方法得以書面提出(使用方法與儀器),徵得工程司核可後採用。
3.2.3 定測深點之方法:地球衛星定位儀。
可接收全球定位衛星(共24顆,運轉在地球上空,隨時向地面測站發射其所在座標,台灣上空經常保持3~8顆)訊號之全自動定位系統,附有資料收集處理微電腦,紀錄於電腦檔案上之資料包括時間、水深及平面座標,施測時採用電腦螢幕顯示測量船與預定測線之偏差情形,隨時可調整船位,定位精度約在2m以內。
3.2.4 衛星自動定位設備(GPS,DGPS)安裝
(1) 基地台有穩定可靠之電源。
(2) 基地台天線週圍仰角15度以上與天空間無任何遮蔽物。
(3) 基地台與船台間無任何障礙物。
(4) 測區附近無接近頻道之無線電波干擾。
¶ 3.3 測量
3.3.1 測深時,測線間隔應配合成圖之比例尺及測量成果之用途而定。
(1) 船席:[5][ ]m。
(2) 泊地及其他:[10][ ]m。
(3) 航道:橫斷方面[10][ ]m。
(4) 外港錨泊區:[20][ ]m。
(5) 除上述測線外,另須在垂直上述測線方向作檢驗測量線,共間隔為上述測線間隔的5倍為原則。如檢測結果不符合,應予重測。
3.3.2 工程司若判斷氣象、海象情況不適於水深測量而指示停止測量時,承包商應遵照辦理。
3.3.3 測深規定為連續測深,但應固定每[1]秒將定位座標、水深及時間紀錄存入磁碟中,測線方向應經工程司之認可。
3.3.4 工程司認為必要時,可令併用錘測核對。
3.3.5 錘測所用之儀具須經工程司之認可。
3.3.6 測深時之潮位,應以工程司所指之檢潮器,潮位水標尺或其認可之潮位表為憑。
3.3.7 測量船之船速限在6~8km/hr左右,潮流較急之處應作逆流向測深。
3.3.8 示性波高(有義波高)50cm以上時原則上不得作測深工作,但若加裝湧浪補償儀(heave compensation)可在工程司同意條件下作測深工作。
3.3.9 迴聲儀之校核除以測板校核外(Bar Check)深水處尚須作聲速校正海水之鹽度、溫度變化):
(1) 測板校核,以在測深作業之前後施行為原則。
(2) 測板校核,以其測深區域內實施,應測至靠近預定最大水深之深度。
(3) 測板之深度標記加使用狀態之張力,使用前應經檢定調整。
(4) 測板之深度以測深儀音鼓面為基準,深度20m以內每2m,深度50m以上每5m做一次測定工作,以測板之上下求平均值。
3.3.10 驗潮設備
若未裝設驗潮計,在水深測量之同時應有專人紀錄該時段內潮位變化,此紀錄可由每[6][ ]分鐘讀取安裝在定位之潮位表尺而得,該表尺應先自陸上引測無誤方可使用。
自記式驗潮計應由港務主管機關裝置,長期測讀,無適當港務機關者由工程業主裝置,或由工程業主委託施工單位裝置。
自記式驗潮必須裝置在離水深測量位置附近不超過10km海水相連之處,該處海床面應低於最低天文潮且其水位應不易受波浪影響,其與水深測量處之水位關係函數應在測量前建立並經驗証無誤。
自記式驗潮計之紀錄頻率應為可調整式,記憶卡資料應定期取出轉存在電腦後予以歸零繼續紀錄。
3.3.11 測深紀錄
(1) 測量完成後應將測深紀錄圖(原圖)、影印圖、電子檔、測深紀錄紙、迴聲儀核測紀錄、測深位置之測量紀錄簿、檢潮紀錄及依修正水深之紀錄等送請工程司核備。
(2) 原圖之比例與紙質由工程司指定之。
(3) 在原圖上除水深外須繪入控制點、方位角、水準點、海岸線、測量範圍內之構造物、陸上地形及座標線(或經緯度)測量日期、比例尺等。
(4) 紀錄紙之測深紀錄以1cm為單位。
(5) 原圖完成。
3.3.12 驗收
檢討所提出之測深紀錄、原圖、複印圖等之內容,確定其與規定完成相符者,即可為驗收之參考。惟日後若發現測量成果有遺漏或錯誤或許可差超過規定值時,應補測或重測,若錯誤嚴重超過許可之許可差範圍應重測。
3.4. 許可差
3.4.1 下列三項可容許之許可差範圍:
(1) 水深0~30m:[0.2m][ ]。
(2) 水深30~100m:[0.5m][ ]。
(3) 水深100m以上:水深之[10%][ ]。
¶ 4. 計量與計價
¶ 4.1 計量
本章之工作依測線長度以[公尺][ ]計量。
¶ 4.2 計價
本章之工作依[實際測線長度][ ]計價。
〈本章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