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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1baaf925c7a1e3392fe6a71bd409e11c1a119e2c84260b85a6bd078e28f02第01661章V3.0
儲存與保管
¶ 1. 通則
¶ 1.1 本章概要
說明一般構造物用產品、材料於工地或儲存地卸貨之後,有關儲存及保管之規定。
¶ 1.2 工作範圍
1.2.1 包含屋內、屋外之儲存與保管。
1.2.2 [ ]
¶ 1.3 相關準則
1.3.1 法令及規章
(1) 消防法
(2)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 1.4 定義
1.4.1 儲存
係指將物資置放於一定場所,並於適當管理下,保持其品質、數量,保存一段期間而言。
1.4.2 料架
為儲存及保管物品所用,以支柱及承載構件所構成之構造物。
¶ 2. 產品
(空白)
¶ 3. 執行
¶ 3.1 準備工作
3.1.1 承包商所備之屋內與屋外儲存場所須堅實平整、乾燥、安全、通風。
3.1.2 承包商須管制儲量,依材料的保存期限及工程進度進料儲存,以免發生滯料情形。
¶ 3.2 施工方法
3.2.1 一般通則
(1) 各類材料之儲存安全標準須符合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之規定。
(2) 貨物於運交後,應即依製造廠商指示以原封[容器][包裝]連同原附標籤予以儲存,並保管至[儲存場出貨][安裝][ ]為止。檢驗合格之產品與待驗、不合格之產品應分開儲存並明顯識別之。不合格之產品應隔離並儘速運出工區外。
(3) 產品、材料、設備及零件之包裝,於[外層][ ]須標示其[尺度]、[製造年月]、[規格]、[ ]。
(4) 同類之產品應依其用途、等級分別儲放,不得混淆。並須依工程司核可之方式排放,不得任意平放、堆疊或負重。
(5) 儲存空間之安排應留維護與檢驗用通路寬[1m][ ]以上,堆疊方式須以方便取貨為原則。
(6) 儲存區應裝置適當之照明設備。
(7) 金屬材料須視情況施以臨時防銹保護措施。易燃材料應儲存於安全處所,並備有完善消防設備。
(8) [儲存區][倉庫][ ]應嚴防盜竊。
(9) 儲存區應訂定颱風、地震等天然災害發生時之處理規定。
3.2.2 屋外儲存
(1) 巨大材料於儲存時所產生應力須低於設計之容許應力。
(2) 承包商應備有[堅固平台][枕木][ ]以保護材料,堆放層數及堆疊高度須符合規定。
(3) 易因日光雨水而褪色或變質之材料,應覆以不透水[膠布][ ]保護,鬆散顆粒狀材料應儲存在乾淨堅實[地面][鋪面][硬板]上,以防止與外來物混合。
(4) 提供地面排水,以防浸蝕及積水。
(5) 應於儲存區周圍裝置夜間照明設備。
3.2.3 屋內儲存
(1) 易損壞變質之材料,應儲存於堅固防風雨之屋內,且墊以[墊板] [ ],離樓地板及牆面[10cm][ ]以上。
(2) 依據製造廠規定之溫度與溼度儲存,且為敏感器材提供[溼度控制] [ ]與通風。
(3)未包裝與散裝材料應儲存於料架上、櫥櫃內或分類整齊堆放。
(4) 規劃倉位時,須考慮到面積配置、堆疊方式、料品標示、料位設定,以求倉庫功能之最大發揮。
(5) 倉庫內嚴禁煙火,應依消防法規定設置消防設備,以策安全。
(6) 為避免材料變質,應以先進先出的原則發料。
3.2.4 儲存時之維護
(1) 定期檢驗儲存之器材。[保留檢驗紀錄,經工程司要求隨時提出]。
(2) 確認於儲存期間,其儲存設施符合製造廠商規定。
(3) 確認維持製造廠商規定之環境條件。
(4) 確認露天堆置之器材表面未受不良浸蝕。
(5) 對長期儲存之機械與電器設備,定期潤滑保養,保持其保養計紀錄並作為紀錄文件提送。
¶ 4. 計量與計價
¶ 4.1 計量
本章工作除契約另有規定外,不予單獨計量。
¶ 4.2 計價
本章工作除契約另有規定外,不予單獨計價。
〈本章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