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來源: 公共工程雲端服務網
來源檔案:
01574v80.doc工程會檔案時間: 2026-04-08T05:56:07.823Z
版本基準日期: 2026-07-13(Asia/Taipei)
SHA-256:
662e107f371b48426cedcbac2b62a261c904a9531e16bb62bb4057f8f93e2f8c第01574章V8.0
職業安全衛生
¶ 1. 通則
¶ 1.1 本章概要
說明有關工地職業安全衛生事項之相關規定。
¶ 1.2 工作範圍
1.2.1 職業安全衛生
1.2.2 營造工程危險性工作場所之審查說明
¶ 1.3 相關準則
1.3.1 勞動部
(1) 職業安全衛生法
(2) 勞動基準法
(3) 勞動檢查法
(4)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5)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6)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7) 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
(8)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9)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10) 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
(11)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12)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13)高架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準
(14)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15)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16)勞工保險條例
(17)勞工職業災害保護及保險法
¶ 2. 產品
(空白)
¶ 3. 執行
3.1.1 職業安全衛生
(1) 工程施工期間,承包商應遵照勞動基準法及其施行細則、勞動檢查法及其施行細則、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其施行細則、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及相關法令規章與工程契約規定,工程之施工者,應於施工規劃階段實施風險評估,確實設置安全衛生設施及辦理安全衛生管理工作,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勞工作業有墜落之虞者,應訂定墜落災害防止計畫,對於施工構臺、懸吊式施工架、懸臂式施工架、高度七公尺以上且立面面積達三百三十平方公尺之施工架、高度七公尺以上之吊料平臺、升降機直井工作臺、鋼構橋橋面板下方工作臺或其他類似工作臺等、高度在七公尺以上,且面積達三百三十平方公尺以上之模板支撐之構築及拆除、橋梁工程採支撐先進工法、懸臂工法及以起重機從事節塊吊裝工法或全跨吊裝工法等方式施工,應由承包商專任工程人員或委由相關科別執業技師,依結構力學原理妥為設計,經簽章確認後據以執行,同時應透過教育訓練或宣導,使全體員工瞭解本工程之重要特性、地域性及危險性,並於工地適當場所張貼有關安全衛生標語、海報等及應加強安全衛生管理與維護,避免職業災害發生。
(2) 承包商應依規定僱用合格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常駐工地,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者,應依照規定於施工前至勞動部公告之網站登錄,報勞動檢查機構備查,並將結果送工程司備查,勞工人數未滿30人者,需報工程司。並督導辦理有關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等事項,如該管理人員請假或因故無法駐守工地時,應事先覓妥合格人員代理,並報請工程司同意後擔任之;若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之管理人員離職,則須立即覓妥合格人員擔任,並應即報當地勞動檢查機構備查。並隨時注意工地安全及防範措施,如因承包商之疏忽或過失而發生任何意外事故,均由承包商負一切責任。
(3) 承包商應就工地之環境、氣候、交通、地質及現有設施等,與本工程施工目標及設計工程內容,防範工程施工中可能發生之災變或因多次過度施力導致肌肉骨骼疾病,依規定備妥預防因應措施。如有局限空間作業者,應於作業前依可能引起之危害,訂定危害防止計畫;戶外作業應視天候狀況採取危害預防措施,以防範環境引起之熱疾病。
(4) 凡進入工地工作,所有人員均應配戴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承包商應於工地提供防護設備供進入工地人員(含業主人員)配戴及使用。
(5) 施工期間,所有承包商員工之管理、給養、福利、安全與衛生等,以及所有機具設備及材料之維護保管等,均由承包商自行負責。並隨時注意所有員工之風紀,防止糾紛。承包商員工均應遵守有關法令規定,並接受工程司對有關工作上之指導,如有不聽指揮、不守秩序、阻礙工作或其他非法不當情事時,工程司得隨時要求撤換之,承包商應即照辦。
(6) 承包商應於工程開工後依職業安全衛生法及有關規定,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報經勞動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並副知業主。
(7) 承包商應依照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等法令規定擬定自動檢查計畫,切實實施自動檢查並備有紀錄。如經工程司或相關單位督導檢查時,發覺有缺失或未確實辦理,經通知後應於規定期限內改善完畢。逾期仍未辦理改善者,不予估驗,並函請勞動檢查機構依相關法令規章辦理。
(8) 施工期間,承包商違反職業安全衛生等相關法令規章,且存在有緊急性危險之可能時,工程司得要求承包商暫停相關部分之施工,俟改善完畢,經工程司查核認可後,始得復工,並不得藉此要求追加工期或任何補償。
(9) 承包商勞工進場作業前,對於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應使其接受適於各該工作必要之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以提升工作者危害辨識能力,並強化營造工地進場管理。
(10) 承包商勞工進場作業前,應依勞工保險條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所定參加或得參加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對象之員工投保。
3.1.2 營造工程危險性工作場所之審查說明
(1)本工程依據勞動部所發布之「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辦理,如屬營造工程危險性工作場所者,承包商應向勞動檢查機構提出審查申請,經該機構審查合格後,方可在該場所作業。
(2) 承包商對經審查合格之工作場所,於施工過程中變更主要分項工程施工方法時,應就變更部分重新評估後,就評估之危害,採取必要之預防措施,更新施工計畫書及施工安全評估報告書,並記錄之。
3.1.3 本工程開工後工程司得依契約書有關職業安全衛生措施規定,定期或不定期派員至工地稽查並做成紀錄,承包商應依稽查紀錄改善事項進行改善,未改善前工程司得拒絕辦理當期請款。
¶ 4. 計量與計價
¶ 4.1 計量
除本工程契約另有規定外,本項職業安全衛生以[一式][ ]計量;若詳細價目表有列項目者,以詳細價目表計量;若詳細價目表未列項目者,則其辦理職業安全衛生工作之費用應視為已包括於契約總價內。
¶ 4.2 計價
除本工程契約另有規定外,本項職業安全衛生以[一式][ ]計價;若詳細價目表有列項目者,以詳細價目表計價;若詳細價目表未列項目者,則其辦理職業安全衛生工作之費用應視為已包括於契約總價內。
〈本章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