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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72v140.docx工程會檔案時間: 2025-04-17T07:41:15.160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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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8d4b4ddb46d784dc2f16a8904123bde6cd07efafec75191f87174a5713907第01572章 V14.0
環境保護
¶ 1. 通則
¶ 1.1 本章概要
說明承包商於工程施工期間,本章工作範圍應辦理之各項環境保護工作。
¶ 1.2 工作範圍
本項工作包括工區運輸施工便道鋪設路面、設置洗車台設備及沉澱池、移動加壓沖洗設備、工區鄰近道路維護清理、施工便道灑水、施工中灌排水路維持、臨時性攔砂、導排水設施及噪音防制等相關環境保護措施。承包商應依據環境保護及其他相關法令及本規範規定,辦理本工程各項環境保護工作。
¶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1564章--施工圍籬
1.3.4 第01583章--工程告示牌及工地標誌
1.3.5 第01701章--構造物之一般要求
1.3.6 第02323章--棄土
1.3.7 第03050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
1.3.8 第03210章--鋼筋
1.3.9 第05125章—結構用鋼材
1.3.10 第13704章--閉路電視設備
¶ 1.4 相關準則
1.4.1 環境保護相關法規
(1)噪音管制法
(2)空氣污染防制法
(3)水污染防治法
(4)廢棄物清理法
(5)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
(6)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7)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
(8)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9)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10)移動污染源燃料成分管制標準
(11)環境影響評估法
(12)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1.4.2 其他相關法規
(1)農田水利法
(2)水利法
(3)水土保持法
¶ 1.5 資料送審
1.5.1 環境保護執行計畫
承包商應依據1.4.1款所列及其他有關之環境保護相關法令及工程契約規定,提出施工環境保護執行計畫,經工程司核可後,據以執行施工中之各項環境保護作業。
1.5.2 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
承包商應依據環境部頒布之「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規定,於施工前檢具「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報請主管機關完成核備並據以實施。
¶ 2. 產品
¶ 2.1 材料
2.1.1 水泥混凝土材料規格應符合第03050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及第01701章「構造物之一般要求」之規定。
2.1.2 鋼筋材料規格應符合第03210章「鋼筋」之規定。
2.1.3 結構鋼料材料規格應符合第05125章「結構用鋼材」之規定。
¶ 3. 執行
¶ 3.1 工區運輸施工便道
3.1.1 工區運輸施工便道,依據設計圖或契約規定位置,按設計尺度規格鋪設[鋼筋混凝土][混凝土][鋼板][粗級配或其他同等功能之粒料][ ]路面於整平夯實之路基上。
3.1.2 本工程竣工後,如有必要將現場復舊時,經工程司之指示,承包商應將現場[鋼筋混凝土][混凝土][鋼板][粗級配或其他同等功能之粒料][ ]便道予以拆除並恢復原狀。
¶ 3.2 空氣污染防制
3.2.1 施工圍籬應依第01564章「施工圍籬」之規定辦理。
3.2.2 從事砂石、土方或廢棄物等逸散性粒狀物質擾動之作業或操作前,應先灑水使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於作業期間保持濕潤。另從事破(粉)碎、研磨、切割、刨除或其他易致粉塵逸散之操作,應設置局部集氣系統,將粒狀污染物收集及處理後排放,或設置加壓噴水設施,於操作期間持續噴水,避免造成空氣污染。
3.2.3 堆置具粉塵逸散性之工程材料、砂石、土方或廢棄物,應採行覆蓋防塵布、防塵網等有效抑制粉塵防制設施或依據環境部頒佈之「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3.2.4 營建工地內之裸露區域,應採行覆蓋防塵布、防塵網等有效抑制粉塵防制設施或依據環境部頒佈之「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3.2.5 營建工程進行期間,應於營建工地運送具粉塵逸散性之工程材料、砂石、土方或廢棄物之車行出入口,設置洗車台設備及沉澱池,相關規定如下﹕
(1) 洗車台設備及沉澱池依照設計圖建議位置或工程司之指示設置,以設置於工區大門出口必經道路為原則,如因受場地限制,得經工程司同意後調整其配置,惟應以不妨礙工程進行為原則。除設計圖建議之設置地點外,承包商亦得視施工需要另行提出適當地點,經工程司核可後增設。
(2) 所有機具及車輛駛出工區前應沖洗乾淨,不得污染工地出入口及其延伸之路面。
(3) 洗車台應設置具跳動路面之洗車平台或設置混凝土舖設之洗車水槽,使運輸車輛行駛於上,可產生上下振動,去除輪胎及車身沾黏之泥沙。如為區域開發工程、疏濬工程者,應洗掃鄰接道路,並設置自動洗車設備。自動洗車設備規格依環境部頒佈之「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4)洗車台四周應設置防溢座或截流溝,以防止洗車廢水溢出工地。
(5)洗車廢水排放至沉澱池利用[物理(自然沉澱)][化學(加藥處理)][ ]方法沉澱後,上層澄清水應迴流使用,或經處理使其合於環保之排放標準後再排放至工區排水系統內,沉澱池應能保持通暢且經常需清理積泥。
(6)洗車台設備附設之沉澱池僅供洗車廢水沉澱,不得作為臨時性攔砂池沉澱之用。本設備應於每區段施工完成後予以拆除,原地並應恢復原狀或依設計圖進行其他工程施築。
(7)洗車台設備及沉澱池之裝設,應依據設計圖施工,如經工程司指示,或因場地或其他因素必須調整變更原設計時,得由承包商提出修改圖或替代方案,經工程司核可同意後替代實施,惟應符合原設計圖清洗與沉澱功能及環保需求,且其沉澱池處理容量不得小於原設計,其計價金額亦不另做調整。
(8)營建工程無設置洗車台空間時,得以加壓沖洗設備清洗,並妥善處理洗車廢水。
3.2.6 於工程施工期間內,施工機具引擎及運輸車輛使用之汽柴油應依據環境部頒布之「移動污染源燃料成分管制標準」規定辦理。柴油引擎施工機具以取得施工機具清潔排放自主管理標章為原則,另運輸車輛排氣應依據環境部頒布之「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辦理。
3.2.7 工地範圍內不得燃燒垃圾或融化柏油、瀝青等產生塵煙之物質,亦不得棄置及堆放惡臭或有毒物質。
3.2.8 拆除作業期間,應設置加壓噴水設施並持續噴水、於結構體包覆防塵布或於結構體四周設置高度達二.四公尺之阻隔設施等有效抑制粉塵防制設施之一。屬「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規定之第一級營建工程者,須同時設置加壓噴水設施及於結構體包覆防塵布。
3.2.9 工地面積達一萬平方公尺且工期達一年者,或外運土石體積(鬆方)達一萬立方公尺者,工區粉塵逸散防制設施之監測儀表及攝錄影監視系統之設置與記錄項目、頻率,依環境部頒佈之「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攝錄影畫面須包含工地出入口、洗車設施及重要施工作業區域。
3.2.10 空氣品質嚴重惡化期間,配合主管機關依相關法規執行空氣污染物應變防制措施。
¶ 3.3 水污染防治
基樁施工、混凝土作業、基礎開挖及其他施工作業產生之廢水,未依水污染防治法及相關規定採行必要措施者,應經處理至符合放流水標準後排放。
¶ 3.4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
公共工程涉及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之注意事項,工程若涉及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評估調查、查證、採取應變必要措施相關工作,承包商應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相關規定辦理。
¶ 3.5 廢棄物清理
3.5.1 工區內設置密閉式垃圾筒,收集施工人員產生之垃圾,並由承包商自行或委託政府清理單位或合格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不得將其混入混凝土及土石中掩埋。
3.5.2 施工作業產生之其他事業廢棄物,應依「廢棄物清理法」及「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等相關規定辦理,由承包商自行或委託政府清理單位或合格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
3.5.3 施工作業產生之廢棄物若依「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認定係屬有害事業廢棄物,則須另依相關法令處置,不得與一般廢棄物或一般事業廢棄物合併清除處理。
3.5.4 施工過程產生之含油廢水、施工機械廢油等,應擬訂適當回收處理設施,或收集後委託代處理業處理。
¶ 3.6 工區臨近道路維護清理
工程施工期間,各工區臨近道路路面應保持完好清潔,如發現有散落之遺留物,則須隨時加以清除,以維護該工區周圍道路環境清潔。
¶ 3.7 施工中灌排水路維持
本項工作係為維持工區現有排水及灌溉溝渠水路等之暢通,承包商於施工期間應依「農田水利法」相關規定及工程司之指示,配合工址現況及工程施工作業需要施做臨時性排水及導水設施,以免中斷水路。有關作業要求如下:
3.7.1 為避免中斷工區現有水路,承包商對所有穿越工程施工範圍之溪流及排水溝渠,於施工前應就現況(包括上、下流)予以拍照存證,施工期間之施工配合、導流、改道、污染防治、疏浚等工作,均應有妥善之詳細計畫,避免中斷水路,污染周圍環境及影響工程施工品質。前述污染防治係指本工程工區範圍內之活動不得對現有之排水及灌溉溝渠造成污染。各項措施於施工前、施工中及施工後,均應會勘拍照存證,並提送工程司存查。
3.7.2 於工程施工範圍內,下列排水箱涵工程之開挖與構築,承包商亦須施作臨時排水設施。
(1) 既有灌溉排水路,因工地橫亙阻隔,需以新建箱涵銜接上下游水路者。
(2) 計畫中或既有灌排系統,因配合工程需要,需將前述局部箱涵予以改道、改建、新建或復舊者。
3.7.3 渠道整治工程之開挖與構築時亦須視實際需要設置臨時抽排水設施。
¶ 3.8 臨時性攔砂及導排水設施
本項工作乃為配合整地、開挖作業、填土作業、材料堆置等,必須於工區範圍內之適當位置上,如各溝渠匯流處、各排水分區出口處或基地低窪地等處,設置臨時性攔砂及導排水設施,以減緩水流及攔截因沖蝕而流失之土石。除依水利法、水土保持法及其相關法規辦理外,本項工作包含所有工區內施築之臨時性水土保持設施及逕流廢水污染控制,如防災土堤、坡面保護、臨時性沉砂池、導排水路等。工作要求如下。
3.8.1 承包商應依據水污染防治法、水土保持法相關規定及工地現況環境,配合施工作業活動,於工區範圍內之適當位置上,如各溝渠匯流處、各排水分區出口處或基地低窪地等處,設置臨時性攔砂及導排水設施、沉砂池等,以減緩水流及攔截因沖蝕而流失之土石。
3.8.2 承包商應就事業(開發單位)需求,於營建工地開挖面或堆置場所,鋪設足以防止雨水進入之遮雨、擋雨、導雨設施。但設置有困難,並經水污染防治法地方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並應設置沉砂池,收集及處理初期降雨及洗車平台產生之廢水。
3.8.3 承包商應就上述工作範圍妥善規劃,提出詳細之施工方式、工作圖及施作地點等,納入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臨時性水土保持設施及環境保護執行計畫書中,經工程司核可後據以實施。
¶ 3.9 噪音污染防制
3.9.1 工地周圍如有民宅、醫療院所、學校等,應特別注意噪音防制工作。尤其拆除、擋土、基礎工程階段等,應儘量減輕具高聲功率營建機具施作時所產生之噪音。
3.9.2 施工期間宜使用低噪音工法及機具,及注意施工機具位置之配置,並避免同時施作高噪音工項及高噪音機具,以減輕對鄰近地區之噪音干擾。如有必須同時施作之需求,應預先設置臨時性圍籬、隔音設施等減音措施。另視作業需要,可於運輸車輛裝設防音減振設備,如於運輸車輛車斗底部鋪設橡膠墊,以減少現場廢土、廢料清運處理時產生之噪音振動。
3.9.3 應於拆除、擋土及基礎工程階段辦理自主性噪音監測,監控噪音量變化情形並自主改善,減少產生過高噪音情形,以維護環境安寧。
3.9.4 承包商應於施工期間依噪音管制法相關規定設置噪音防制設施(包含隔音布、消音屋、防震襯墊、隔音罩或其他具有減音功能之設施)及應依噪音防制設施施工規範、圖說及配置圖,據以執行。
3.9.5 承包商應符合地方政府依噪音管制法第8條公告「禁止從事妨礙安寧行為之區域範圍及時段」之管制項目及內容。
3.10. 工程涉及已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案件之注意事項
工程若涉及已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案件,開發單位及承包商應將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所載,與工程相關之預防及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不良影響對策或審查結論,納入施工環境保護執行計畫。
¶ 3.11 其他環境保護措施
本項工作涵蓋所有未列細項之相關環保措施。施工期間承包商應依據環境保護主管機關頒布之法令規定,辦理各項環境保護措施,包括但不限於環保執行計畫書之訂定、申請文件及作業、施工中環境管理及監視工作等及其他為符合相關環境保護法規要求所採行之措施,並包含工程完工後各項臨時環保設施之拆除與復原。各項要求補充說明如下:
3.11.1 承包商應依據環境保護相關法令規定,及本工程內容與特性擬訂各項環境保護管理及監視工作,上述工作並包含環境保護執行計畫之擬定及計畫執行之管制。對於施工中發生之噪音、振動、煙塵、排放水水質等有超過法令規定之可能時,承包商仍應負起相關管理監視責任,並依環保法規採樣測定,以免影響環境。
3.11.2 為執行本工作所需之合格環保人員、機具、設備及監測儀器等應由承包商設置或自備。
¶ 3.12 施工作業產生之已不適用於本工程之剩餘土石方(包括劣質土),應按照第02323章「棄土」之相關規定辦理。
¶ 3.13 施工作業產出物,包括營建剩餘土石方及營建廢棄物,於工地現場妥為分類處理,並依相關規定辦理。
¶ 4. 計量與計價
¶ 4.1 計量
4.1.1 [工區運輸施工便道]依契約詳細價目表以[平方公尺][ ]為單位計量給付。
4.1.2 [覆蓋防塵布][覆蓋防塵網][ ]依契約詳細價目表以[平方公尺][ ]為單位計量給付。
4.1.3 [洗車台設備及沉澱池]依契約詳細價目表以[座][ ]為單位於設備竣工後計付。承包商得提出符合設計圖洗車台功能需求及環保要求之替代方案,經工程司核可後替代實施,並依據契約詳細價目表[洗車台設備及沉澱池]單價按實作數量計給。
4.1.4 [移動加壓沖洗設備]依經工程司認可之實作數量,以[套][ ]為單位計量。
4.1.5 [攝錄影監視系統]依契約有關項目以[一式][實作數量][契約數量][ ]計量,[備品數量予以計量]。
4.1.6 [工區臨近道路維護清理]、[施工便道灑水]、[施工中灌排水路維持]、[臨時性攔砂及導排水設施]及[其他環境保護措施]依契約詳細價目表以[一式][ ]計量計價,施工期間分月按工程進度比例給付,迄至付清為止。
¶ 4.2 計價
計價範圍及計價方式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按下列方式辦理。一式計價工作項目,分月按工程進度比例給付,惟若該期估驗計價期間經工程司(或工程司代表)檢查不合格不予接受或經環保主管機關開立罰單處罰時,則有關計價項目應扣除不予給付,並以減帳處理,爾後不予追補。如契約另有罰則,從其規定。另若經核可展延工期,得依協議追加必要費用;其餘計量單位均依[實作數量][ ]計價。
4.2.1 [工區運輸施工便道]
工區運輸施工便道依契約詳細價目表之單價丈量計付,鋪設路面所需一切材料、人工、機具、設備、運輸等及完成本工作之一切直接或間接工作費在內。
4.2.2 [覆蓋防塵布][覆蓋防塵網][ ]
覆蓋防塵布、防塵網等依契約詳細價目表之單價丈量計付,其單價內包含所需一切材料、人工、機具、設備、運輸等及完成本工作之一切直接或間接工作費在內。
4.2.3 [洗車台設備及沉澱池]
洗車台設備及沉澱池依契約詳細價目表之單價計付,其單價內已包含防溢座或截流溝、構造物實際開挖與回填、水泥混凝土拌和與澆置、模板、鋼筋、H形鋼及沖洗噴頭等所需一切材料、人工、機具、設備、運輸等及完成本工作之一切直接或間接工作費在內。
洗車台設備附設沉澱池之操作維護及沖洗等作業所需水、電、人工等費用及拆除復原費已列入[其他環境保護措施][ ]工作項目內另行計付。
4.2.4 「移動加壓沖洗設備」
依契約詳細價目表之單價給付,其單價包含所需之人工、材料、機具,及為完成本設備設置所需之一切費用。有關本移動式沖洗設備配合工作面進行機動性移設所需費用已包含於單價內,不另計價。「移動加壓沖洗設備」之操作維護及沖洗等作業所需水、電、人工等費用已列入「其它環境保護措施」工作項目內,不另計付。
4.2.5 [攝錄影監視系統]
依契約有關項目以[一式][實作數量][契約數量][ ]計價,[備品數量予以計價]。
4.2.6 [工區臨近道路維護清理]
工區臨近道路維護清理依契約詳細價目表以[一式][ ]計價,施工期間分月按工程進度比例給付,此項給付包含全部人工、材料、機具,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一切費用在內。
4.2.7 [施工便道灑水]
施工便道灑水依契約詳細價目表以[一式][ ]計價,施工期間分月按工程進度比例給付,其費用包含用水、灑水車、司機之工資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一切費用在內。
4.2.8 [施工中灌排水路維持]
施工中灌排水路維持依契約詳細價目表以[一式][ ]計價,在施工期間分月按工程進度比例給付,此項給付含施工前後與施工中會勘拍照、臨時性之導排水溝、管涵埋設、清潔孔等設置與拆除,水路維護、疏浚及排水箱涵施工中臨時抽排水與溝渠工程施工中臨時排水等工作所需人工、材料、機具及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一切直接或間接工作費在內。
4.2.9 [臨時性攔砂及導排水設施]
臨時性攔砂及導排水設施依契約詳細價目表所示以[一式][ ]計價,在施工期間分月按工程進度比例給付,此[一式][ ]計價之內容,包括施築防災土堤、坡面保護、構築臨時性沉砂池、導排水路及埋設管涵等所需人工、材料、機具及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一切費用。
4.2.10 [其他環境保護措施]
其他環境保護措施(含噪音等)依契約詳細價目表以[一式][ ]計價,施工期間分月按工程進度比例給付,此[一式][ ]計價之內容,除已列入契約價目表其他工作項目之契約單價者外,另包含各項措施所需人工、材料、機具,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一切費用。
工 作 項 目 | | 計 價 單 位 |
[工區運輸施工便道] | | [平方公尺][ ] |
[覆蓋防塵布][覆蓋防塵網] [ ] | | [平方公尺][ ] |
[洗車台設備及沉澱池] | | [座][ ] |
[移動加壓沖洗設備] | | [套][ ] |
[工區臨近道路維護清理] | | [式][ ] |
[施工便道灑水] | | [式][ ] |
[施工中灌排水路維持] | | [式][ ] |
[臨時性攔砂及導排水設施] | | [式][ ] |
[其他環境保護措施(含噪音等)] | | [式][ ] |
〈本章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