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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a01d579100431d426a0d9e8dab54c1f6c0f967a82aae506a0d4b7364870fbbb第01556章V5.0
交通維持
¶ 1. 通則
¶ 1.1 本章概要
說明交通維持之規定,包括材料、施工等相關規定。
¶ 1.2 工作範圍
1.2.1 交通維持之準備工作
1.2.2 交通維持設施之佈設與撤除
1.2.3 使用之施工安全設施
1.2.4 交通維持旗手之派遣及操作
¶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1564章--施工圍籬
1.3.4 第02891章--標誌
1.3.5 第02898章--標線
¶ 1.4 相關準則
1.4.1 交通部、內政部「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1.4.2 交通部「交通工程規範」
¶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交通維持與管理計畫
施工地區或施工便道或運輸道路等與當地交通有關者,承包商應在施工前,根據其施工計畫,並依照交通部與內政部合頒之「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及「交通工程規範」及當地交通主管機關訂定相關各項道路工程施工期間之交通維持計畫製作及送審規定,擬定各項施工之交通維持與管理計畫,送工程司審查後,經權責機關核定後實施。
1.5.3 廠商資料
1.5.4 材料應提送樣品[2份][ ]
¶ 2. 產品
¶ 2.1 功能
2.1.1 交通維持所用之施工交通管制與安全設施分為下列6項:
(1) 標誌:包括警告、禁制、指示及輔助標誌。
(2) 槽化導向設施:包括拒馬、交通錐、交通筒、交通板及施工護欄。
(3) 標線。
(4) 警告照明設施:包括警告燈號、預告警示箭頭標誌及照射燈。
(5) 安全設施:包括圍籬、移動性緩撞設施及防護網。
(6) 其他:包含標誌車與旗幟。
¶ 2.2 設施種類
2.2.1 交通錐
(1) 交通錐用以輔助拒馬阻擋或分隔交通。用合成樹脂或柔性橡膠製作為原則。其高度分為[45cm]或[70cm]2種,視使用路段之行車速率及交通量採用之,其表面接近頂部加貼15cm寬反光紙。
(2) 交通錐之顏色分全橙色及橙白相間斜紋2種。
(3) 橡膠、砂或特殊之加重底座可用於加強交通錐之穩定性。
2.2.2 交通板
(1) 用作槽化或警告設施之交通板至少[20cm][ ]寬,至少[60cm][ ]高。板面應設有橙白相間之反光斜紋,板面頂端離地面之高度應為60cm。高度不超過90cm之交通板應使用10cm之條紋。若設於雙向道路,導標應背與背相對。當路面空間極小時,此導標可用於交通分道或作為路肩之拒馬。
(2) 夜間使用時,單一交通板應放置閃光燈號,而用作槽化交通之一整排交通板則應放置定光燈號。
2.2.3 交通筒
(1) 用作交通警示或槽化之交通筒約[85cm][ ]高,直徑至少[45cm] [ ],其使用之材料應為外表密閉平滑,且日夜均能顯示約略相同尺度、形狀及顏色。
(2) 每一交通筒至少應有[2條][ ]白色與兩條橙色之反光帶。若於水平之橙色與白色反光帶之間有不反光之部分,則其寬度不得超過5cm。
(3) 當交通筒置放於車道時,應使用適當之前置警告標誌。
(4) 交通筒不得以水、砂或任何足以造成危險之材料加重。當其裝設於易結冰之地區時,其底部應設有排水孔,以免積水凍結而造成危險。
(5) 於黑夜時,單一交通筒應放置閃光燈號,用於槽化交通之一整排警示筒則應放置定光燈號。
(6) 小型箭頭標誌或交通板可安裝於交通筒上,以補助交通筒之外型輪廓。
2.2.4 施工護欄
(1) 施工護欄包含以[鋼筋混凝土][混凝土][塑膠][鋼料]等材料製作而成,其製作材料須符合本綱要規範各相關章節之規定。景
(2) 施工護欄應依設計圖所示之型式及尺度製造。
2.2.5 警告燈號
警告燈號包括定光燈號及閃光燈號。
2.2.6 照射燈
用以照明工程活動、交通指揮站及其他限制或危險區域之照射燈應置於適當位置或遮蓋,以防眩照射到車輛駕駛人。照射燈不得用作標誌或設備之照明,每一標誌或設備應設有其自已之照明光源。
2.2.7 預告警示箭頭標誌
(1) 預告警示箭頭標誌,係採用矩陣式燈光標誌板,具有閃動或連續顯示之功能,用於輔助及加強施工標誌、拒馬、交通錐或其他交通管制設施。
(2) 於獨立設置時,高度為120cm,長度為240cm,其下緣距地面至少120cm;附載於車輛上方時,高度為75cm,長度為150cm。發光單元由發光二極體 LED、燈泡或其他發光元件所組成,標誌面板至少需設置 25個發光單元,每個發光單元直徑至少 10cm,係由數個燈泡或 LED構成。
2.2.8 施工標誌
(1) 施工標誌為菱形或長方形,橙底黑字,黑色或白色圖案及黑色細邊,具反光性能,菱形標準型牌面邊長70cm,放大型牌面邊長90cm。長方形牌面長100cm,寬60cm。橙色編號依台灣區塗料油漆工業公會色樣第64號。
(2) 標誌須符合第02891章「標誌」之規定。
2.2.9 活動型拒馬
活動型拒馬可為鋁製或其他材料製品,長度為[120cm][ ],高度至少[120cm][ ],牌面須具反光性能。
¶ 3. 執行
¶ 3.1 施工方法
3.1.1 於施工時,承包商應確實遵照核定之計畫設置各項安全及交通維持管制設施,並嚴格督促其施工人員確切執行之,必要時,應依據現況予以加強。因應交通實際情況變化,所做各項交通維持作業調整,承包商應即配合不得拒絕。
3.1.2 承包商應指派專人負責,並事先備妥有關交通安全維持及管制所需之各種交通錐、交通筒、交通板、警告燈號、照射燈、預告警示箭頭標誌、施工標誌、活動型拒馬[ ]等,並預備適量之備品,以備臨時之需或補充之用。施工期間應隨時注意各項設施之完整性與整齊,若有傾倒、不正、失落、損壞或電力中斷者,應隨時修復或予補充。
3.1.3 施工期間,應維持現有道路之交通與安全,施工前,承包商應提出交通維持與管理計畫,送請工程司核可,必要時,應送請當地交通主管機關核可後確實實施,並應設置適當之交通安全與交通管制設施,對交通繁忙、複雜、交叉路口等,視需要設置指揮旗手或紅綠燈指揮交通,以維持來往車輛、行人之安全與通暢。便道使用期間,承包商應隨時注意並維護路面平順,一有損壞、破損、不平、應即按原標準修補平整。承包商使用現有道路亦應隨時注意維護、修整。
¶ 4. 計量與計價
¶ 4.1 計量
4.1.1 本章工作之以[式][塊][移位次數][ ]予以計量。
4.1.2 個別工作項目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各項:
(1) 交通錐。
(2) 交通筒。
(3) 交通板。
(4) 施工護欄。
(5) 警告燈號。
(6) 照射燈。
(7) 預告警示箭頭標誌。
(8) 施工標誌。
(9) 活動型拒馬。
¶ 4.2 計價
4.2.1 依詳細價目表所列各項目之單價計價。
〈本章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