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6525 道路照明系統
¶ 1. 規範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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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525 章 道路照明系統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道路照明系統之產品、施工、檢驗及測試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包括準備工作、產品提供、施工、檢驗及系統測試等相關工作。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 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 章--品質管理 1.3.3 第01556 章--交通維持 1.3.4 第02316 章--構造物開挖 1.3.5 第02317 章--構造物回填 1.3.6 第02319 章--選擇材料回填 1.3.7 第02891 章--標誌 1.3.8 第03210 章--鋼筋 1.3.9 第03310 章--結構用混凝土 1.3.10 第05081 章--熱浸鍍鋅處理 1.3.11 第05090 章--金屬接合 1.3.12 第16010 章--基本電機規則 1.3.13 第16061 章--接地 1.3.14 第16120 章--電線及電纜 1.3.15 第16123 章--控制用電線及電纜 1.3.16 第16132 章--導線管 1.3.17 第16581 章--照明控制開關 16525 16525-1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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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525 章 道路照明系統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道路照明系統之產品、施工、檢驗及測試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包括準備工作、產品提供、施工、檢驗及系統測試等相關工作。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 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 章--品質管理 1.3.3 第01556 章--交通維持 1.3.4 第02316 章--構造物開挖 1.3.5 第02317 章--構造物回填 1.3.6 第02319 章--選擇材料回填 1.3.7 第02891 章--標誌 1.3.8 第03210 章--鋼筋 1.3.9 第03310 章--結構用混凝土 1.3.10 第05081 章--熱浸鍍鋅處理 1.3.11 第05090 章--金屬接合 1.3.12 第16010 章--基本電機規則 1.3.13 第16061 章--接地 1.3.14 第16120 章--電線及電纜 1.3.15 第16123 章--控制用電線及電纜 1.3.16 第16132 章--導線管 1.3.17 第16581 章--照明控制開關 16525 16525-1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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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679 C2012 600V 聚氯乙烯絕緣電線 (2) CNS 1247 H2025 熱浸法鍍鋅檢驗法 (3) CNS 1302 K3006 導電線用聚氯乙烯塑膠硬質管 (4) CNS 1488 C4044 有蓋閘刀開關 (5) CNS 2473 G3039 一般結構用軋鋼料 (6) CNS 2606 C4060 電線用鋼管 (7) CNS 2655 C2047 交連聚乙烯絕緣聚氯乙烯被覆電力電纜 (8) CNS 2658 C4064 高壓水銀燈泡 (9) CNS 2729 C4069 高壓水銀弧燈用安定器 (10) CNS 2804 C4074 路燈用光電式自動點滅器 (11) CNS 2931 C4085 無熔線斷路器 (12) CNS 3301 C2058 600V 聚氯乙烯絕緣聚氯乙烯被覆電纜(VV) (13) CNS 3890 C3043 高壓水銀弧燈用安定器檢驗法 (14) CNS 3892 G3091 光面鋼棒用熱軋碳鋼鋼料 (15) CNS 4117 C4134 道路照明用燈桿(漸細型) (16) CNS 4705 C3060 路燈用光電式自動點滅器檢驗法 (17) CNS 5064 C3068 輝度測量法 (18) CNS 5065 C3069 照度測定法 (19) CNS 5422 C4176 漏電斷路器 (20) CNS 9115 C1104 照明用玻璃罩與吊裝配合尺寸 (21) CNS 9118 C4366 道路照明燈具 (22) CNS 9120 C4367 照明用反射罩 (23) CNS 10779 Z1039 道路照明 (24) CNS 10904 C1130 電燈泡試驗法總則 (25) CNS 11652 K3083 玻璃纖維強化塑膠燈桿 (26) CNS 11653 K6882 玻璃纖維強化塑膠燈桿檢驗法 16525 16525-2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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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679 C2012 600V 聚氯乙烯絕緣電線 (2) CNS 1247 H2025 熱浸法鍍鋅檢驗法 (3) CNS 1302 K3006 導電線用聚氯乙烯塑膠硬質管 (4) CNS 1488 C4044 有蓋閘刀開關 (5) CNS 2473 G3039 一般結構用軋鋼料 (6) CNS 2606 C4060 電線用鋼管 (7) CNS 2655 C2047 交連聚乙烯絕緣聚氯乙烯被覆電力電纜 (8) CNS 2658 C4064 高壓水銀燈泡 (9) CNS 2729 C4069 高壓水銀弧燈用安定器 (10) CNS 2804 C4074 路燈用光電式自動點滅器 (11) CNS 2931 C4085 無熔線斷路器 (12) CNS 3301 C2058 600V 聚氯乙烯絕緣聚氯乙烯被覆電纜(VV) (13) CNS 3890 C3043 高壓水銀弧燈用安定器檢驗法 (14) CNS 3892 G3091 光面鋼棒用熱軋碳鋼鋼料 (15) CNS 4117 C4134 道路照明用燈桿(漸細型) (16) CNS 4705 C3060 路燈用光電式自動點滅器檢驗法 (17) CNS 5064 C3068 輝度測量法 (18) CNS 5065 C3069 照度測定法 (19) CNS 5422 C4176 漏電斷路器 (20) CNS 9115 C1104 照明用玻璃罩與吊裝配合尺寸 (21) CNS 9118 C4366 道路照明燈具 (22) CNS 9120 C4367 照明用反射罩 (23) CNS 10779 Z1039 道路照明 (24) CNS 10904 C1130 電燈泡試驗法總則 (25) CNS 11652 K3083 玻璃纖維強化塑膠燈桿 (26) CNS 11653 K6882 玻璃纖維強化塑膠燈桿檢驗法 16525 16525-2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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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CNS 12281 Z1045 隧道照明標準 (28) CNS 14335 C4480 燈具安全通則 (29) CNS 14165 C1147 電器外殼保護分類等級(IP碼) 1.4.2 相關法規 (1) 屋內線路裝置規則 (2) 屋外供電線路裝置規則 (3) 交通工程手冊 (4) 臺灣電力公司營業規則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施工計畫 (1) 設備、產品配置資料。 (2) 設備、產品測試方式、步驟及表格。 (3) 拆除或停用舊燈時,應依契約圖說提出照明維持計畫(訂出分段施工停電、恢復供電時間表)。 1.5.3 施工製造圖 (1) 系統架構圖:標示每項設備、產品的尺度與組件,顯示特製的結構固定與支持裝置、配件及連結之詳圖。 (2) 工作相關各項設備之接線圖、安裝圖、平面佈置圖及管線配置圖等。 (3) 材料單:依據施工製造圖所列各項設備組件,列出零件編號。 1.5.4 廠商資料 (1) 設備型錄、設備系統規格技術文件。 (2) 設備系統規格技術文件與規範各相關規格對照表,並於設備型錄上標示出與相對應之規範規格位置。 (3) 原廠出廠證明書。 (4) 檢驗合格證明。 (5) 燈具配光曲線及照度計算書 1.6 工作順序及進度 16525 16525-3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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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CNS 12281 Z1045 隧道照明標準 (28) CNS 14335 C4480 燈具安全通則 (29) CNS 14165 C1147 電器外殼保護分類等級(IP碼) 1.4.2 相關法規 (1) 屋內線路裝置規則 (2) 屋外供電線路裝置規則 (3) 交通工程手冊 (4) 臺灣電力公司營業規則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施工計畫 (1) 設備、產品配置資料。 (2) 設備、產品測試方式、步驟及表格。 (3) 拆除或停用舊燈時,應依契約圖說提出照明維持計畫(訂出分段施 工停電、恢復供電時間表)。 1.5.3 施工製造圖 (1) 系統架構圖:標示每項設備、產品的尺度與組件,顯示特製的結構 固定與支持裝置、配件及連結之詳圖。 (2) 工作相關各項設備之接線圖、安裝圖、平面佈置圖及管線配置圖等。 (3) 材料單:依據施工製造圖所列各項設備組件,列出零件編號。 1.5.4 廠商資料 (1) 設備型錄、設備系統規格技術文件。 (2) 設備系統規格技術文件與規範各相關規格對照表,並於設備型錄上 標示出與相對應之規範規格位置。 (3) 原廠出廠證明書。 (4) 檢驗合格證明。 (5) 燈具配光曲線及照度計算書 1.6 工作順序及進度 16525 16525-3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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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在道路開放通車前,應將所有有關之道路照明以及其他電氣系統等工作,均予完成裝設、試驗及可操作運用。所有地下導線管應在完成路基前完成埋設、回填、壓實及通管工作。 1.6.2 若契約圖說指示由其他公共設施機構供應電力或接電時,承包商應與該機構協調合作,擬訂施工程序,以免相互干擾,影響工程進度或行車安全或其他鄰近地區施工之安全。承包商並應負責本工程之用電申請、檢驗及接電手續。 1.7 運送、儲存及處理 依第16010 章規定辦理。 2. 產品 2.1 一般要求 2.1.1 工程使用之材料、配件及器具,其廠牌、型式及合格標誌等應牢貼於易見處。 2.1.2 同一路段、區域使用之燈具、燈泡及安定器,應採用同一廠牌或同一系列之產品,不得混用。 2.1.3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鋼鐵件一律應採熱浸鍍鋅處理。 2.2 材料 2.2.1 燈桿柱體 (1) 路燈離地高度須符合計圖說及「屋外供電線路裝置規則」規定。 (2) 鋼製燈桿: A.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道路照明用燈桿須符合CNS 4117 規定,其燈桿材質須採用CNS 2473 之SS400 以上材質,厚度依契約圖說。 B.鋼製燈桿應以熱浸鍍鋅方式做防銹處理,並應符合相關章節規定辦理,表面鍍鋅量如契約圖說所示。 C.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燈桿結構強度應能耐60 m/s 之風速。 16525 16525-4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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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在道路開放通車前,應將所有有關之道路照明以及其他電氣系統等工 作,均予完成裝設、試驗及可操作運用。所有地下導線管應在完成路基 前完成埋設、回填、壓實及通管工作。 1.6.2 若契約圖說指示由其他公共設施機構供應電力或接電時,承包商應與該 機構協調合作,擬訂施工程序,以免相互干擾,影響工程進度或行車安 全或其他鄰近地區施工之安全。承包商並應負責本工程之用電申請、檢 驗及接電手續。 1.7 運送、儲存及處理 依第16010 章規定辦理。 2. 產品 2.1 一般要求 2.1.1 工程使用之材料、配件及器具,其廠牌、型式及合格標誌等應牢貼於易 見處。 2.1.2 同一路段、區域使用之燈具、燈泡及安定器,應採用同一廠牌或同一系 列之產品,不得混用。 2.1.3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鋼鐵件一律應採熱浸鍍鋅處理。 2.2 材料 2.2.1 燈桿柱體 (1) 路燈離地高度須符合計圖說及「屋外供電線路裝置規則」規定。 (2) 鋼製燈桿: A.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道路照明用燈桿須符合CNS 4117 規定, 其燈桿材質須採用CNS 2473 之SS400 以上材質,厚度依契約圖 說。 B.鋼製燈桿應以熱浸鍍鋅方式做防銹處理,並應符合相關章節規定 辦理,表面鍍鋅量如契約圖說所示。 C.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燈桿結構強度應能耐60 m/s 之風速。 16525 16525-4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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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基板之材質應與燈桿相同,其尺度須依契約圖說。 (3) 玻璃纖維強化塑膠燈桿: A.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玻璃纖維強化塑膠燈桿須符合CNS 11652規定。 B.燈桿基礎內之套筒材質如契約圖說所示,其外徑不得大於燈桿最大外徑25 mm。 (4) 其他材質燈桿:須符合契約圖說規定。 2.2.2 混凝土基礎:燈桿基礎所使用之鋼筋、混凝土須符合相關規定。 2.2.3 錨碇螺栓:長度、直徑及材質須符合CNS 3892 規定。每一錨碇螺栓應有兩組墊圈(Washer)及螺帽(Nut)。埋設後之露出部分,包括墊圈、螺帽及螺栓上部應經熱浸鍍鋅處理。 2.2.4 導線管 (1)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暗管採聚氯乙烯(PVC)導管,尺度依契約圖說所示,並須符合CNS 1302 規定。 (2)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明管採厚鋼導線管,尺度依契約圖說所示,並須符合CNS 2606 厚鋼電線管規定。 2.2.5 導線: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 照明迴路導線應為交連聚乙烯絕緣聚氯乙烯被覆電力電纜,並須符合CNS 2655 規定。 (2) 燈桿內燈具至安定器、保護開關導線應為600V 聚氯乙烯絕緣及被覆電纜(VV),截面積3.5 mm2以上,並須符合CNS 3301 規定。 (3) 接地線應為600V 聚氯乙烯絕緣電線,截面積5.5 mm2以上,並須符合CNS 679 規定。 2.2.6 接線盒:須符合契約圖說規定,並具防水、防濕功能。 2.2.7 保護設備 (1) 無熔線斷路器:須符合CNS 2931 規定。 (2) D 型熔絲:須符合契約圖說規定。 (3) 漏電斷路器:須符合CNS 5422 規定。 16525 16525-5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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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基板之材質應與燈桿相同,其尺度須依契約圖說。 (3) 玻璃纖維強化塑膠燈桿: A.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玻璃纖維強化塑膠燈桿須符合CNS 11652 規定。 B.燈桿基礎內之套筒材質如契約圖說所示,其外徑不得大於燈桿最 大外徑25 mm。 (4) 其他材質燈桿:須符合契約圖說規定。 2.2.2 混凝土基礎:燈桿基礎所使用之鋼筋、混凝土須符合相關規定。 2.2.3 錨碇螺栓:長度、直徑及材質須符合CNS 3892 規定。每一錨碇螺栓應有 兩組墊圈(Washer)及螺帽(Nut)。埋設後之露出部分,包括墊圈、螺 帽及螺栓上部應經熱浸鍍鋅處理。 2.2.4 導線管 (1)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暗管採聚氯乙烯(PVC)導管,尺度依契約 圖說所示,並須符合CNS 1302 規定。 (2)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明管採厚鋼導線管,尺度依契約圖說所示, 並須符合CNS 2606 厚鋼電線管規定。 2.2.5 導線: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 照明迴路導線應為交連聚乙烯絕緣聚氯乙烯被覆電力電纜,並須符 合CNS 2655 規定。 (2) 燈桿內燈具至安定器、保護開關導線應為600V 聚氯乙烯絕緣及被覆 電纜(VV),截面積3.5 mm 2以上,並須符合CNS 3301 規定。 (3) 接地線應為600V 聚氯乙烯絕緣電線,截面積5.5 mm 2以上,並須符 合CNS 679 規定。 2.2.6 接線盒:須符合契約圖說規定,並具防水、防濕功能。 2.2.7 保護設備 (1) 無熔線斷路器:須符合CNS 2931 規定。 (2) D 型熔絲:須符合契約圖說規定。 (3) 漏電斷路器:須符合CNS 5422 規定。 16525 16525-5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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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 控制開關 (1) 有蓋閘刀開關:須符合CNS 1488 單投開口式規定,並帶有保險絲絕緣白磁底座。 (2) 路燈用光電式自動點滅器、遙控電驛及遙控開關:須符合契約圖說規定。 2.2.9 受電箱:其規格及品質須符合契約圖說規定。 2.2.10 人孔及手孔 (1) 人孔及手孔之位置、尺度與材質須符合契約圖說規定。 (2)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螺栓應為不銹鋼六角頭螺栓。 2.2.11 燈具、燈泡及安定器 (1) 燈具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須符合CNS 9118 規定。 如有2 種不同金屬互相接觸,其接觸面應以襯墊、非吸收性紮帶或 加塗層予以隔離,以防止兩種金屬間電位差造成其中一種金屬之腐 蝕。 (2) 燈泡 A.高壓水銀燈泡:須符合CNS 2658 規定。 B.高壓鈉氣燈泡:須符合契約圖說規定。 C.其它種類燈泡:須符合契約圖說規定。 (3) 安定器 A.高壓水銀弧燈用安定器:須符合CNS 2729 規定。 B.其它種類安定器:須符合契約圖說規定。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承包商應負責逕向有關機關辦理一切相關手續,申請後並應將受理編號送交工程司。 16525 16525-6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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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 控制開關 (1) 有蓋閘刀開關:須符合CNS 1488 單投開口式規定,並帶有保險絲 絕緣白磁底座。 (2) 路燈用光電式自動點滅器、遙控電驛及遙控開關:須符合契約圖說 規定。 2.2.9 受電箱:其規格及品質須符合契約圖說規定。 2.2.10 人孔及手孔 (1) 人孔及手孔之位置、尺度與材質須符合契約圖說規定。 (2)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螺栓應為不銹鋼六角頭螺栓。 2.2.11 燈具、燈泡及安定器 (1) 燈具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須符合CNS 9118 規定。 如有2 種不同金屬互相接觸,其接觸面應以襯墊、非吸收性紮帶或 加塗層予以隔離,以防止兩種金屬間電位差造成其中一種金屬之腐 蝕。 (2) 燈泡 A.高壓水銀燈泡:須符合CNS 2658 規定。 B.高壓鈉氣燈泡:須符合契約圖說規定。 C.其它種類燈泡:須符合契約圖說規定。 (3) 安定器 A.高壓水銀弧燈用安定器:須符合CNS 2729 規定。 B.其它種類安定器:須符合契約圖說規定。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承包商應負責逕向有關機關辦理一切相關手續,申請後並應將受理編號 送交工程司。 16525 16525-6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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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施工所需機具,材料應配合工程進度需要,堆置於安全設施範圍內,燈桿無論拆裝均不得堆置於道路、綠帶或人行道。 3.1.3 承包商施工前應與道路、水溝、給水及建築等工程密切聯繫配合,所有管線槽溝、基礎等均應預先妥為保留,以免事後挖補。 3.1.4 承包商辦理挖掘前,應先行查明舊有地下埋設物位置及深度,小心施工。必要時應洽請自來水管、瓦斯管、油管及電力管等公司派員駐場。 3.1.5 承包商應設置明顯之工程告示牌外,並應指派專人負責指揮交通。 3.2 施工方法 3.2.1 應依施工製造圖所示之照明燈柱、配電箱、號誌、控制器及器具等位置,經工程司認可後施作。 3.2.2 管溝開挖及回填 (1) 所有施工路段均應連續圍設安全護欄。 (2) 管溝開挖前應依設計位置、寬度及長度切割路面(泥土路除外),切割深度應能完全切斷面層,以避免開挖後兩側溝壁不規則之崩落。 (3) 開挖寬度、深度依契約圖說所示;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位於車道下者,其管道埋設深度不得小於120 cm。每日收工前均需將每日挖掘之管溝回填補修妥當。如未能於施工時間內完工者,應於挖掘範圍設置臨時覆蓋板及其支撐,並採取必要之安全警示措施。 (4) 道路挖掘之剩餘土方,應即時清除,不得堆置於管溝邊及道路上;挖出之土方如需回填且工區範圍容許臨時堆置時,應堆置於不妨礙交通、排水之安全設施範圍內,並以帆布覆蓋。導線管佈設後管溝應分層回填鋪設警示帶並壓實,施工應符合相關章節規定辦理。 (5) 管溝路基回填壓實後應依規定補修面層,恢復路面平整。 3.2.3 配管 (1) 配管之位置應與台電協調,並確認既有管線之位置。 (2) 導線管之施工應符合相關章節規定辦理。 3.2.4 導線穿線及連接 (1) 兩燈桿間之導線應連續,導線管內不得有導線之接頭。導線如需連16525 16525-7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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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施工所需機具,材料應配合工程進度需要,堆置於安全設施範圍內,燈 桿無論拆裝均不得堆置於道路、綠帶或人行道。 3.1.3 承包商施工前應與道路、水溝、給水及建築等工程密切聯繫配合,所有 管線槽溝、基礎等均應預先妥為保留,以免事後挖補。 3.1.4 承包商辦理挖掘前,應先行查明舊有地下埋設物位置及深度,小心施工。 必要時應洽請自來水管、瓦斯管、油管及電力管等公司派員駐場。 3.1.5 承包商應設置明顯之工程告示牌外,並應指派專人負責指揮交通。 3.2 施工方法 3.2.1 應依施工製造圖所示之照明燈柱、配電箱、號誌、控制器及器具等位置, 經工程司認可後施作。 3.2.2 管溝開挖及回填 (1) 所有施工路段均應連續圍設安全護欄。 (2) 管溝開挖前應依設計位置、寬度及長度切割路面(泥土路除外),切 割深度應能完全切斷面層,以避免開挖後兩側溝壁不規則之崩落。 (3) 開挖寬度、深度依契約圖說所示;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位於車 道下者,其管道埋設深度不得小於120 cm。每日收工前均需將每日 挖掘之管溝回填補修妥當。如未能於施工時間內完工者,應於挖掘 範圍設置臨時覆蓋板及其支撐,並採取必要之安全警示措施。 (4) 道路挖掘之剩餘土方,應即時清除,不得堆置於管溝邊及道路上; 挖出之土方如需回填且工區範圍容許臨時堆置時,應堆置於不妨礙 交通、排水之安全設施範圍內,並以帆布覆蓋。導線管佈設後管溝 應分層回填鋪設警示帶並壓實,施工應符合相關章節規定辦理。 (5) 管溝路基回填壓實後應依規定補修面層,恢復路面平整。 3.2.3 配管 (1) 配管之位置應與台電協調,並確認既有管線之位置。 (2) 導線管之施工應符合相關章節規定辦理。 3.2.4 導線穿線及連接 (1) 兩燈桿間之導線應連續,導線管內不得有導線之接頭。導線如需連 16525 16525-7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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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僅限於手孔(Hand Holes)、人孔(Man Holes)、接線匣(Junction Boxes)、燈座(Pole Base)或控制箱(Controller Cabinets)中連接。 (2) 導線之連接與分歧應符合「屋內線路裝置規則」規定,導線長度應延伸至接線匣中心線以上,接頭應用壓接端子壓接,以銅質螺絲鎖緊。並用絕緣膠布包紮,外套適當之聚乙烯(PE)套管,套管頂端並應封閉。 (3) 穿線前應先進行通管作業以清除異物,穿線時應避免導線所受張力過大,且為減少摩擦,可施用適當之粉狀皂石,滑石或其他滑潤劑,但不得使用油脂。 (4) 燈桿內燈具至安定器保護開關間,配線之長度應有餘裕,以供安定器移出燈桿外檢視。 (5) 導線作為電路中之識別導線者,其外皮必需為白色或淺灰色,以資識別,並注意應依相別適當連接。 (6) 導線之佈設經構造物(如橋梁)伸縮縫時,應以可撓性管連接。 3.2.5 基礎 (1) 開挖寬度及深度應符合契約圖說所示,並於安裝電線前完成。燈桿基礎之鋼筋混凝土強度應符合契約圖說規定。 (2) 澆置混凝土前,錨碇螺栓底部應調整至適當高度,澆置時並應與道路、水溝等設施之高程配合,保持水平及正確方向。 (3) 施作溝上式燈桿基礎,移除既有之溝蓋版,承包商應負責運離處理,不得任意棄置。 (4) 燈桿基礎施做完成未立桿前,應於預定立燈桿位置安裝交通錐。 (5) 基礎位於人行道時,應設置於設施帶範圍內,或儘量緊靠緣石,保留90 cm 以上淨空。 3.2.6 接地施工應符合契約圖說及相關章節規定辦理。 3.2.7 燈桿及燈具安裝 (1) 套管式燈桿與套管間應以鐵板套片固定,其空隙應作防水處理。 16525 16525-8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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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僅限於手孔(Hand Holes)、人孔(Man Holes)、接線匣(Junction Boxes)、燈座(Pole Base)或控制箱(Controller Cabinets)中 連接。 (2) 導線之連接與分歧應符合「屋內線路裝置規則」規定,導線長度應 延伸至接線匣中心線以上,接頭應用壓接端子壓接,以銅質螺絲鎖 緊。並用絕緣膠布包紮,外套適當之聚乙烯(PE)套管,套管頂端 並應封閉。 (3) 穿線前應先進行通管作業以清除異物,穿線時應避免導線所受張力 過大,且為減少摩擦,可施用適當之粉狀皂石,滑石或其他滑潤劑, 但不得使用油脂。 (4) 燈桿內燈具至安定器保護開關間,配線之長度應有餘裕,以供安定 器移出燈桿外檢視。 (5) 導線作為電路中之識別導線者,其外皮必需為白色或淺灰色,以資 識別,並注意應依相別適當連接。 (6) 導線之佈設經構造物(如橋梁)伸縮縫時,應以可撓性管連接。 3.2.5 基礎 (1) 開挖寬度及深度應符合契約圖說所示,並於安裝電線前完成。燈桿 基礎之鋼筋混凝土強度應符合契約圖說規定。 (2) 澆置混凝土前,錨碇螺栓底部應調整至適當高度,澆置時並應與道 路、水溝等設施之高程配合,保持水平及正確方向。 (3) 施作溝上式燈桿基礎,移除既有之溝蓋版,承包商應負責運離處理, 不得任意棄置。 (4) 燈桿基礎施做完成未立桿前,應於預定立燈桿位置安裝交通錐。 (5) 基礎位於人行道時,應設置於設施帶範圍內,或儘量緊靠緣石,保 留90 cm 以上淨空。 3.2.6 接地施工應符合契約圖說及相關章節規定辦理。 3.2.7 燈桿及燈具安裝 (1) 套管式燈桿與套管間應以鐵板套片固定,其空隙應作防水處理。 16525 16525-8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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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燈桿安裝應直立無歪斜。 (3) 附掛式、掛牆式及壁掛式路燈應裝設於距地面3.5 m 以上之處,附掛於電力公司電桿者從其規定。 (4) 既設燈桿加掛附掛式路燈時,其開孔接線處毛邊應修整平滑,並予防銹處理及上漆。 (5) 所有可旋轉或調整方向之燈具,承包商需於完成裝設後會同工程司進行投光角度及對焦調整作業,確定後再加以鎖定。 3.2.8 線路絕緣:新設低壓分路不含負載,以絕緣電阻計(測試電壓500 V)測量,每線對地絕緣電阻不得低於10 MΩ。 3.2.9 人孔及手孔施作應符合契約圖說規定。 3.2.10 懸臂式標誌、門架式標誌所用之照明系統,其類型、尺度應依契約圖說規定,架設於構造物上。導線及導線管依契約圖說規定施工。標誌之照明設備僅可裝設於吊臂之間,照明燈具設置位置應避免遮蔽標誌牌面內容。 3.3 檢驗與系統測試 3.3.1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之檢驗項目例舉如表16526-1。 表16526-1 道路照明設備檢驗 名稱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規範之要求 頻 率 CNS 14165 符合契約圖說規定 型式試驗 CNS 9118 符合契約圖說及CNS9118 規定 道路照明燈具 保護等級 CNS 3890 符合契約圖說及CNS2729 規定 1.不足100盞應檢附檢驗合格證明文件,免抽驗附出廠證明。 2.100 盞以上抽驗1次。 溫昇試驗 高壓水銀弧燈用安定器 功率因數試驗 CNS 2658 符合CNS 2658 規定 構造檢查 高壓水銀燈泡 初期特性試驗 1.不足100盞應檢附檢驗合格證明文件,免抽驗附出廠證明。 2.100 盞以上抽驗1次。 16525 16525-9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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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燈桿安裝應直立無歪斜。 (3) 附掛式、掛牆式及壁掛式路燈應裝設於距地面3.5 m 以上之處,附 掛於電力公司電桿者從其規定。 (4) 既設燈桿加掛附掛式路燈時,其開孔接線處毛邊應修整平滑,並予 防銹處理及上漆。 (5) 所有可旋轉或調整方向之燈具,承包商需於完成裝設後會同工程司 進行投光角度及對焦調整作業,確定後再加以鎖定。 3.2.8 線路絕緣:新設低壓分路不含負載,以絕緣電阻計(測試電壓500 V) 測量,每線對地絕緣電阻不得低於10 MΩ。 3.2.9 人孔及手孔施作應符合契約圖說規定。 3.2.10 懸臂式標誌、門架式標誌所用之照明系統,其類型、尺度應依契約圖說 規定,架設於構造物上。導線及導線管依契約圖說規定施工。標誌之照 明設備僅可裝設於吊臂之間,照明燈具設置位置應避免遮蔽標誌牌面內 容。 3.3 檢驗與系統測試 3.3.1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之檢驗項目例舉如表16526-1。 表16526-1 道路照明設備檢驗 名稱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 率 CNS 14165 符合契約圖說規定 型式試驗 CNS 9118 符合契約圖說及CNS 9118 規定 道路照明 燈具 保護等級 CNS 3890 符合契約圖說及CNS 2729 規定 1.不足100盞應檢附 檢驗合格證明文 件,免抽驗附出廠 證明。 2.100 盞以上抽驗1 次。 溫昇試驗 高壓水銀 弧燈用安 定器 功率因數試驗 CNS 2658 符合CNS 2658 規定 構造檢查 高壓水銀 燈泡 初期特性試驗 1.不足100盞應檢附 檢驗合格證明文 件,免抽驗附出廠 證明。 2.100 盞以上抽驗1 次。 16525 16525-9 KCG V1.0 2008/03
¶ 表 1
| 名稱 | 檢驗項目 | 檢驗方法 | 規範之要求 | 頻 率 |
|---|---|---|---|---|
| 道路照明 燈具 | 型式試驗 | CNS 9118 | 符合契約圖說及CNS 9118 規定 | 1.不足100盞應檢附 檢驗合格證明文 件,免抽驗附出廠 證明。 2.100 盞以上抽驗1 次。 |
| 道路照明 燈具 | 保護等級 | CNS 14165 | 符合契約圖說規定 | 件,免抽驗附出廠 證明。 2.100 盞以上抽驗1 次。 |
| 高壓水銀 弧燈用安 定器 | 溫昇試驗 | CNS 3890 | 符合契約圖說及CNS 2729 規定 | 1.不足100盞應檢附 檢驗合格證明文 件,免抽驗附出廠 證明。 2.100 盞以上抽驗1 次。 |
| 弧燈用安 定器 | 功率因數試驗 | 2729 規定 | 檢驗合格證明文 件,免抽驗附出廠 證明。 2.100 盞以上抽驗1 次。 | |
| 高壓水銀 燈泡 | 構造檢查 | CNS 2658 | 符合CNS 2658 規定 | 證明。 2.100 盞以上抽驗1 次。 |
| 高壓水銀 | 初期特性試驗 | 2.100 盞以上抽驗1 | ||
| 燈泡 |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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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規範之要求 頻 率 材質 CNS 2473 符合契約圖說規定及CNS 2473 之SS400 規定以設計數量作為1批,抽驗1 次。 燈桿(鋼柱體) 鍍鋅量 CNS 1247 符合契約圖說規定 以設計數量作為1批,抽驗1 次。 3.3.2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照明系統完成後,於正式啟用前應作下列測試如表16526-2。 表16526-2 照明系統測試 名 稱 測試項目 測試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 率 連續性試驗 各迴路施工後應結合相通良好。 逐一測試 接地測試 各迴路電阻不得大於50 Ω。 逐一測試 路燈電路系統 高阻計絕緣電阻試驗(電路與接地之間) 各迴路以試驗電壓500V 所測得之絕緣電阻不得小於10 MΩ。 逐一試驗,其讀數紀錄應送工程司審查。照明迴路妥適性 依各迴路測試符合契約圖說規定 逐一測試 逐一測試 功能測試 依照通常照明時刻,作連續5 日點燈之操作試驗,應符合契約圖說規定。 3.3.3 若照明設備之功能試驗發現不理想時,應立即改正或更換,並重複試驗至連續5 日之點燈操作符合契約圖說規定為止。試驗期間,所有照明設備之各部分,若發現有所損壞或功能不合時,承包商應負責拆除並更換。 3.3.4 完成所有現場試驗後,承包商應更換有缺陷之燈泡、燈具、保險絲、安定器及其他設備。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本章工作以「公尺」、「支」或其他單位計量。 16525 16525-10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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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 率 材質 CNS 2473 符合契約圖說規定及 CNS 2473 之SS400 規定 以設計數量作為1 批,抽驗1 次。 燈桿(鋼 柱體) 鍍鋅量 CNS 1247 符合契約圖說規定 以設計數量作為1 批,抽驗1 次。 3.3.2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照明系統完成後,於正式啟用前應作下列測試如表 16526-2。 表16526-2 照明系統測試 名 稱 測試項目 測試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 率 連續性試驗 各迴路施工後應結合 相通良好。 逐一測試 接地測試 各迴路電阻不得大於 50 Ω。 逐一測試 路燈電路 系統 高阻計絕緣電阻 試驗(電路與接 地之間) 各迴路以試驗電壓 500V 所測得之絕緣電 阻不得小於10 MΩ。 逐一試驗,其 讀數紀錄應送 工程司審查。 照明迴路妥適性 依各迴路測試符合契約圖說規定 逐一測試 逐一測試 功能測試 依照通常照明時刻, 作連續5 日點燈之操 作試驗,應符合契約 圖說規定。 3.3.3 若照明設備之功能試驗發現不理想時,應立即改正或更換,並重複試驗 至連續5 日之點燈操作符合契約圖說規定為止。試驗期間,所有照明設 備之各部分,若發現有所損壞或功能不合時,承包商應負責拆除並更換。 3.3.4 完成所有現場試驗後,承包商應更換有缺陷之燈泡、燈具、保險絲、安 定器及其他設備。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本章工作以「公尺」、「支」或其他單位計量。 16525 16525-10 KCG V1.0 2008/03
¶ 表 1
| 名稱 | 檢驗項目 | 檢驗方法 | 規範之要求 | 頻 率 |
|---|---|---|---|---|
| 燈桿(鋼 柱體) | 材質 | CNS 2473 | 符合契約圖說規定及 CNS 2473 之SS400 規定 | 以設計數量作為 1 批,抽驗 1 次。 |
| 鍍鋅量 | CNS 1247 | 符合契約圖說規定 | 以設計數量作為 1 批,抽驗 1 次。 |
¶ 表 2
| 名稱 | 檢驗項目 | 檢驗方法 | 規範之要求 | 頻 率 | |||
|---|---|---|---|---|---|---|---|
| 燈桿(鋼 | 材質 | CNS 2473 | 符合契約圖說規定及 | 以設計數量作為1 | |||
| 柱體) | CNS 2473 之SS400 規定 | 批,抽驗1 次。 | |||||
| 柱體) | 鍍鋅量 | CNS 1247 | 符合契約圖說規定 | 以設計數量作為1 批,抽驗1 次。 | |||
| 3.3.2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照明系統完成後,於正式啟用前應作下列測試如表 | |||||||
| 16526-2。 | |||||||
| 表16526-2 照明系統測試 | |||||||
| 名 稱 | 測試項目 | 測試方法 | 規範之要求 | 頻 率 | |||
| 路燈電路 系統 | 連續性試驗 | 各迴路施工後應結合 相通良好。 | 逐一測試 | ||||
| 路燈電路 系統 | 接地測試 | 各迴路電阻不得大於 50 Ω。 | 逐一測試 | ||||
| 路燈電路 系統 | 高阻計絕緣電阻 試驗(電路與接 地之間) | 各迴路以試驗電壓 500V 所測得之絕緣電 阻不得小於10 MΩ。 | 逐一試驗,其 讀數紀錄應送 工程司審查。 | ||||
| 照明迴路妥適性 | 依各迴路測試符合契約圖說規定 | 逐一測試 | |||||
| 功能測試 | 依照通常照明時刻, 作連續5 日點燈之操 作試驗,應符合契約 圖說規定。 | 逐一測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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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計價 4.2.1 本章工作依契約詳細價目表所列項目單價計價,該項單價已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及其他為完成本項工作所必需之費用在內。 4.2.2 「道路照明管溝開挖及回填」依實際管溝開挖及回填長度(計至人孔、手孔及設備基礎之外壁),以「公尺」計價。該單價已包括管溝之開挖、回填、夯實、餘方處理及鋪設黃色警示帶等之材料、人工、工具和設備之供應、安裝,以及其他有關之工作費在內。 4.2.3 「導線管(註明尺度、規格)」依管溝及構造物內實際埋設長度(計至人孔、手孔及設備基礎之外壁),以「公尺」計價。該單價已包括導線管、配管零件之供應、埋設、通管、接地及預留尼龍線等之材料、人工、工具及設備之供應及安裝,以及其他有關之材料及工作費在內。 4.2.4 「電纜、電線(註明線徑、規格)」依契約圖說所示,以人孔、手孔、設備基礎及台電責任分界點之中心至中心間之實際埋設長度(不包括備用長度),以「公尺」計價。該單價已包括電纜、電線之供應、穿線、接續及接地等之材料、人工、工具、設備之供應及安裝,以及其他有關之材料及工作費在內。 4.2.5 「燈柱(註明尺度、規格)」以「支」計價。該單價已包括燈柱、錨底座、變壓器底座及螺栓之供應,吊裝等之材料、人工、工具及設備之供應及安裝,以及其他有關之材料及工作費在內。 4.2.6 「燈柱鋼筋混凝土基礎」以「座」計價。該單價已包括開挖、回填、夯實、運棄土、鋼筋、混凝土、錨碇螺栓、接地設施、套管之材料、人工、工具及設備之供應及安裝,以及其他有關之材料及工作費在內。 4.2.7 「燈具(註明規格,含安定器)」、「燈泡」以「只」計價。該單價已包括燈具、安定器及燈泡之供應及安裝,以及其他有關之材料及工作費在內。 4.2.8 「人孔」、「手孔」以「座」計價。該單價已包括開挖、鋪設墊層砂、回填夯實、餘方處理、鋼筋、混凝土、模板、蓋板及座、套管及電纜支架等之材料、人工、工具及設備之供應及安裝,以其他有關之材料及工作16525 16525-11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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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計價 4.2.1 本章工作依契約詳細價目表所列項目單價計價,該項單價已包括所需之 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及其他為完成本項工作所必 需之費用在內。 4.2.2 「道路照明管溝開挖及回填」依實際管溝開挖及回填長度(計至人孔、 手孔及設備基礎之外壁),以「公尺」計價。該單價已包括管溝之開挖、 回填、夯實、餘方處理及鋪設黃色警示帶等之材料、人工、工具和設備 之供應、安裝,以及其他有關之工作費在內。 4.2.3 「導線管(註明尺度、規格)」依管溝及構造物內實際埋設長度(計至人 孔、手孔及設備基礎之外壁),以「公尺」計價。該單價已包括導線管、 配管零件之供應、埋設、通管、接地及預留尼龍線等之材料、人工、工 具及設備之供應及安裝,以及其他有關之材料及工作費在內。 4.2.4 「電纜、電線(註明線徑、規格)」依契約圖說所示,以人孔、手孔、設 備基礎及台電責任分界點之中心至中心間之實際埋設長度(不包括備用 長度),以「公尺」計價。該單價已包括電纜、電線之供應、穿線、接續 及接地等之材料、人工、工具、設備之供應及安裝,以及其他有關之材 料及工作費在內。 4.2.5 「燈柱(註明尺度、規格)」以「支」計價。該單價已包括燈柱、錨底座、 變壓器底座及螺栓之供應,吊裝等之材料、人工、工具及設備之供應及 安裝,以及其他有關之材料及工作費在內。 4.2.6 「燈柱鋼筋混凝土基礎」以「座」計價。該單價已包括開挖、回填、夯 實、運棄土、鋼筋、混凝土、錨碇螺栓、接地設施、套管之材料、人工、 工具及設備之供應及安裝,以及其他有關之材料及工作費在內。 4.2.7 「燈具(註明規格,含安定器)」、「燈泡」以「只」計價。該單價已包括 燈具、安定器及燈泡之供應及安裝,以及其他有關之材料及工作費在內。 4.2.8 「人孔」、「手孔」以「座」計價。該單價已包括開挖、鋪設墊層砂、回 填夯實、餘方處理、鋼筋、混凝土、模板、蓋板及座、套管及電纜支架 等之材料、人工、工具及設備之供應及安裝,以其他有關之材料及工作 16525 16525-11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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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在內。 4.2.9 道路照明系統之「附屬設備」以「式」計價,包括配電箱、接線盒、及其內之導線管、電纜及電線等,依契約項目計價。除上述之給付項目外,其餘附屬設備均列入本項契約項目內。其單價已包括附屬材料及相關之材料、工作費、人工、工具及設備之供應及安裝等費用在內。 4.2.10 本章工作項目名稱及計價單位例舉如下。 工作項目名稱 計價單位 道路照明管溝開挖及回填 公尺 導線管(註明規格) 公尺 電纜(註明規格) 公尺 電線(註明規格) 公尺 燈柱(註明規格) 支 燈柱鋼筋混凝土基礎(註明規格) 座 燈具(註明規格,含安定器) 只 燈泡(註明規格) 只 人孔(註明規格) 座 手孔(註明規格) 座 道路照明附屬設備 式 <本章結束> 16525 16525-12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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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在內。 4.2.9 道路照明系統之「附屬設備」以「式」計價,包括配電箱、接線盒、及 其內之導線管、電纜及電線等,依契約項目計價。除上述之給付項目外, 其餘附屬設備均列入本項契約項目內。其單價已包括附屬材料及相關之 材料、工作費、人工、工具及設備之供應及安裝等費用在內。 4.2.10 本章工作項目名稱及計價單位例舉如下。 工作項目名稱 計價單位 道路照明管溝開挖及回填 公尺 導線管(註明規格) 公尺 電纜(註明規格) 公尺 電線(註明規格) 公尺 燈柱(註明規格) 支 燈柱鋼筋混凝土基礎(註明規格) 座 燈具(註明規格,含安定器) 只 燈泡(註明規格) 只 人孔(註明規格) 座 手孔(註明規格) 座 道路照明附屬設備 式 <本章結束> 16525 16525-12 KCG V1.0 20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