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6061 接地
¶ 1. 規範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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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061 章 接地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一般接地之材料、施工、測試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包括施工要求、安裝及現場測試等相關工作。 1.3 相關章節 1.3.1 第16010 章--基本電機規則 1.3.2 第16120 章--電線及電纜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668 C2004 裸硬銅絞電線 (2) CNS 679 C2012 600V 聚氯乙烯絕緣電線 (3) CNS 5202 C1051 地線及中性線色別及端子符號通則 (4) CNS 6767 C4268 醫用設備級接地站及接頭 1.4.2 相關法規 (1) 屋內線路裝置規則 (2) 屋外供電線路裝置規則 (3) 建築技術規則 1.5 資料送審 應符合相關章節規定辦理,包括品質計畫、施工計畫、施工製造圖及廠商資料。 1.6 運送、儲存及處理 依第16010 章規定辦理。 16061 16061-1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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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061 章 接地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一般接地之材料、施工、測試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包括施工要求、安裝及現場測試等相關工作。 1.3 相關章節 1.3.1 第16010 章--基本電機規則 1.3.2 第16120 章--電線及電纜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668 C2004 裸硬銅絞電線 (2) CNS 679 C2012 600V 聚氯乙烯絕緣電線 (3) CNS 5202 C1051 地線及中性線色別及端子符號通則 (4) CNS 6767 C4268 醫用設備級接地站及接頭 1.4.2 相關法規 (1) 屋內線路裝置規則 (2) 屋外供電線路裝置規則 (3) 建築技術規則 1.5 資料送審 應符合相關章節規定辦理,包括品質計畫、施工計畫、施工製造圖及廠 商資料。 1.6 運送、儲存及處理 依第16010 章規定辦理。 16061 16061-1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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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產品 2.1 接地極 (1) 除設計圖另有規定外,接地極應選用長3 m,直徑19 mm 銅包鋼棒。 (2) 接地銅網使用銅導線材質須符合CNS 668 規定。 (3) 岩盤地區,可採用8 條輻射狀接地銅網,導線標稱截面積38 mm2以上,埋設深度0.76 m 以上。 (4) 接地極如使用2 支以上之銅包鋼棒時,其間之連接導線;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導線標稱截面積30 mm2以上,並以熱熔接方法接續。 (5) 接地極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其頂部埋設深度應在地面下至少1.0 m 或地下水位以下。接地極如使用銅包鋼棒,其間隔應在2.0 m 以上。 (6)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接地電阻須在10 Ω以下。 (7) 電力接地、電信接地、資訊系統接地及防靜電接地等應設置獨立之接地端,各別之接地電阻則應符合契約圖說規定。 2.2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者外,設備接地安全之接地導線須符合下列規定 (1) 須符合「屋內線路裝置規則」及「屋外供電線路裝置規則」規定。 (2) 接地導線標稱截面積須大於5.5 mm2。 2.3 接地銅匯流排 接地銅匯流排,須依契約圖說所示裝置。連接地銅匯流排之接地纜線,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須符合CNS 679 規定,電線絕緣體顏色為綠色。 3. 施工 3.1 開挖回填工作 (1) 開挖面之積水或地下水應予控制並清除。 (2) 鄰近之建築應依契約圖說規定,妥加防護並做頂撐以防損害。 16061 16061-2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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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產品 2.1 接地極 (1) 除設計圖另有規定外,接地極應選用長3 m,直徑19 mm 銅包鋼棒。 (2) 接地銅網使用銅導線材質須符合CNS 668 規定。 (3) 岩盤地區,可採用8 條輻射狀接地銅網,導線標稱截面積38 mm 2以 上,埋設深度0.76 m 以上。 (4) 接地極如使用2 支以上之銅包鋼棒時,其間之連接導線;除契約圖 說另有規定外,導線標稱截面積30 mm 2以上,並以熱熔接方法接續。 (5) 接地極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其頂部埋設深度應在地面下至少1.0 m 或地下水位以下。接地極如使用銅包鋼棒,其間隔應在2.0 m 以 上。 (6)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接地電阻須在10 Ω以下。 (7) 電力接地、電信接地、資訊系統接地及防靜電接地等應設置獨立之 接地端,各別之接地電阻則應符合契約圖說規定。 2.2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者外,設備接地安全之接地導線須符合下列規定 (1) 須符合「屋內線路裝置規則」及「屋外供電線路裝置規則」規定。 (2) 接地導線標稱截面積須大於5.5 mm 2。 2.3 接地銅匯流排 接地銅匯流排,須依契約圖說所示裝置。連接地銅匯流排之接地纜線,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須符合CNS 679 規定,電線絕緣體顏色為綠色。 3. 施工 3.1 開挖回填工作 (1) 開挖面之積水或地下水應予控制並清除。 (2) 鄰近之建築應依契約圖說規定,妥加防護並做頂撐以防損害。 16061 16061-2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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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已建區域之開挖施作接地後,應回復現場環境之原樣。回填應使用原開挖之土方,並予夯實,餘土應清離現場,回填工作完畢後清潔復舊,並保持原始之坡度及高程或契約圖說所示之高程及坡度。 (4) 電力、電信、資訊系統及防靜電接地之開挖回填工作應依設計圖規定進行。 3.2 接地安裝 (1) 接地材料應設在與地下管線及基礎不相衝突之處或未來不致開挖之場所。接地導線不應連接至地下管線或地下箱槽。 (2) 地下接地之連接應依契約圖說示辦理,每一待接觸之表面,在連結以前應澈底清理乾淨,經檢查並認可後方可將連接點予以回填。 (3) 接地系統應依契約圖說所示位置施工,位於道路路面下之接地系統,其埋設深度應在路面下1.0 m 以上。 (4) 接地導線之預留出線須符合契約圖說所示位置。凡接地導線之預留出線通過混凝土或地板者,須設套管及止水設施。 (5) 接地電阻未達到規定值時,經工程司核可後,可使用土壤改良劑。 (6) 應在適當地方加裝接地測試裝置。 3.3 現場測試 3.3.1 系統完成後,應做測試並做紀錄,以確使其對地電阻值合於契約圖說要求。 3.3.2 接地電阻值測試須於一般乾燥天氣下進行,如遇雨天應於雨後1 星期後測試。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本章工作以「式」或其他單位計量。 4.2 計價 本章工作依契約詳細價目表所列項目單價計價,該項單價已包括所需之16061 16061-3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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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已建區域之開挖施作接地後,應回復現場環境之原樣。回填應使用 原開挖之土方,並予夯實,餘土應清離現場,回填工作完畢後清潔 復舊,並保持原始之坡度及高程或契約圖說所示之高程及坡度。 (4) 電力、電信、資訊系統及防靜電接地之開挖回填工作應依設計圖規 定進行。 3.2 接地安裝 (1) 接地材料應設在與地下管線及基礎不相衝突之處或未來不致開挖之 場所。接地導線不應連接至地下管線或地下箱槽。 (2) 地下接地之連接應依契約圖說示辦理,每一待接觸之表面,在連結 以前應澈底清理乾淨,經檢查並認可後方可將連接點予以回填。 (3) 接地系統應依契約圖說所示位置施工,位於道路路面下之接地系 統,其埋設深度應在路面下1.0 m 以上。 (4) 接地導線之預留出線須符合契約圖說所示位置。凡接地導線之預留 出線通過混凝土或地板者,須設套管及止水設施。 (5) 接地電阻未達到規定值時,經工程司核可後,可使用土壤改良劑。 (6) 應在適當地方加裝接地測試裝置。 3.3 現場測試 3.3.1 系統完成後,應做測試並做紀錄,以確使其對地電阻值合於契約圖說要 求。 3.3.2 接地電阻值測試須於一般乾燥天氣下進行,如遇雨天應於雨後1 星期後 測試。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本章工作以「式」或其他單位計量。 4.2 計價 本章工作依契約詳細價目表所列項目單價計價,該項單價已包括所需之 16061 16061-3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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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及其他為完成本項工作所必需之費用在內。 〈本章結束〉 16061 16061-4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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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及其他為完成本項工作所必 需之費用在內。 〈本章結束〉 16061 16061-4 KCG V1.0 20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