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5820 風管附屬設備
¶ 1. 規範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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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820 章 風管附屬設備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風管系統附屬設備包括:各式出風口、回風口、手動風門、防火風門、排煙風門、電動風門及其附件的供應與安裝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風量控制風門 1.2.2 防火風門 1.2.3 防火及排煙風門 1.2.4 止逆風門 1.2.5 導風裝置 1.2.6 擴散出風口 1.2.7 可調式格柵風口/格柵風口 1.2.8 電動風門或氣動風門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 章--資料送審 1.3.2 第15950 章--測試、調整及平衡 1.4 相關準則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5 資料送審 1.5.1 設備及材料應提供完整的廠商型錄資料及施工製造圖。 1.5.2 提供經表面處理的全尺度擴散出風口及格柵風口之樣品。 1.5.3 承包商應附上氣動或電動風門廠商構造圖說及完整的廠商型錄資料,包括下列資料.. (1) 在規定的運轉條件下,其洩漏的性能曲線及數據。 15820 15820-1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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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820 章 風管附屬設備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風管系統附屬設備包括:各式出風口、回風口、手動風門、防火風 門、排煙風門、電動風門及其附件的供應與安裝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風量控制風門 1.2.2 防火風門 1.2.3 防火及排煙風門 1.2.4 止逆風門 1.2.5 導風裝置 1.2.6 擴散出風口 1.2.7 可調式格柵風口/格柵風口 1.2.8 電動風門或氣動風門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 章--資料送審 1.3.2 第15950 章--測試、調整及平衡 1.4 相關準則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5 資料送審 1.5.1 設備及材料應提供完整的廠商型錄資料及施工製造圖。 1.5.2 提供經表面處理的全尺度擴散出風口及格柵風口之樣品。 1.5.3 承包商應附上氣動或電動風門廠商構造圖說及完整的廠商型錄資料,包 括下列資料.. (1) 在規定的運轉條件下,其洩漏的性能曲線及數據。 15820 15820-1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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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在規定的運轉條件下,其壓力降的性能曲線及數據(包括在設計靜壓下有1/180 之撓度要求)。 1.5.4 每一種不同型式的風門必須提出1 個符合規定的樣品。而此樣品是由2個接近200 mm 長的葉片組合而成,並且使用模組式框架及槽形鐵熔接在風門,形成整體式的風門框架及互相連接的葉片連桿組等。若最初所提供的樣品無法取得工程司的核准時,必須再提供額外的樣品,經工程司核准後樣品之所有權歸屬業主。 1.5.5 承包商至少應列表說明製造廠商提供的同型式及同大小的多模組式風門,每一安裝地點,應列出下列資料..安裝完成的日期、數量、設備的型號及大小等。 1.6 品質保證 1.6.1 除另有規定外,承包商所提供的電動或氣動風門,其製造廠商必須從事生產該類型的產品。 1.6.2 風門的製造及試驗,必須依據適當的法規,或經過工程司或主管機關認可的同等規範。 1.6.3 設備的檢驗 承包商所安裝的每一電動或氣動風門,必須安排時間請工程司來檢驗,並且對於特殊安裝方法,須提供相關資料,使工程司能對設備有正確的評價。 1.6.4 檢驗合格證明 (1) 承包商應依照規範提出1 份證明,證明其所提供的材料及設備符合規定要求。 (2) 當無法依照規定提供防火等級風門的樣品時,承包商可提出1 份合格證明給消防單位及主管機構,證明其所提供的材料及設備符合規定的要求。 1.6.5 承包商應特別注意風管配件之腐蝕控制。所提送的文件應包括表面處理、不同零件的電解結合及扣接件的材料等細節。承包商應對風管配件的所有零件,提供最少使用[2 年]的保證。 15820 15820-2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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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在規定的運轉條件下,其壓力降的性能曲線及數據(包括在設計靜 壓下有1/180 之撓度要求)。 1.5.4 每一種不同型式的風門必須提出1 個符合規定的樣品。而此樣品是由2 個接近200 mm 長的葉片組合而成,並且使用模組式框架及槽形鐵熔接在 風門,形成整體式的風門框架及互相連接的葉片連桿組等。若最初所提 供的樣品無法取得工程司的核准時,必須再提供額外的樣品,經工程司 核准後樣品之所有權歸屬業主。 1.5.5 承包商至少應列表說明製造廠商提供的同型式及同大小的多模組式風 門,每一安裝地點,應列出下列資料..安裝完成的日期、數量、設備的 型號及大小等。 1.6 品質保證 1.6.1 除另有規定外,承包商所提供的電動或氣動風門,其製造廠商必須從事 生產該類型的產品。 1.6.2 風門的製造及試驗,必須依據適當的法規,或經過工程司或主管機關認 可的同等規範。 1.6.3 設備的檢驗 承包商所安裝的每一電動或氣動風門,必須安排時間請工程司來檢驗, 並且對於特殊安裝方法,須提供相關資料,使工程司能對設備有正確的 評價。 1.6.4 檢驗合格證明 (1) 承包商應依照規範提出1 份證明,證明其所提供的材料及設備符合 規定要求。 (2) 當無法依照規定提供防火等級風門的樣品時,承包商可提出1 份合 格證明給消防單位及主管機構,證明其所提供的材料及設備符合規 定的要求。 1.6.5 承包商應特別注意風管配件之腐蝕控制。所提送的文件應包括表面處 理、不同零件的電解結合及扣接件的材料等細節。承包商應對風管配件 的所有零件,提供最少使用[2 年]的保證。 15820 15820-2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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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 承包商應提送擴散出風口、格柵風口及可調式格柵風口的樣品給工程司,並獲得工程司的同意。 2. 產品 2.1 風門 2.1.1 所有的風量控制風門葉片須以與風管及外殼相同的金屬材料製造。 2.1.2 風量控制風門 風門可選擇蝶型或八字型(Opposed Blade Type)。承包商應遵守下列各種型式的要求.. (1) 蝶型 葉片必須是平板狀、完全剛性的、並具有密封作用的縫邊配件。 A. 風門支持桿直徑最小[10 mm]以上,並直接穿過風管,風門支持桿的控制端,必須使用安全的自鎖型裝置支撐。 B. 風管長邊的尺度超過[300 mm]以上時,不可以使用蝶型風門。 (2) 單葉片型 單葉片型風門使用於風管長邊尺度在[300 mm]以下者。 (3) 八字型 A. 在所有的終端裝置處及風管最大尺度超過[300 mm]以上,皆必須使用八字型風門。 B. 每一風門的葉片應群組操作、葉片的最大寬度為[150 mm]。 C. 風門控制桿必須適當的密封,以防止空氣洩漏。此外,風門控制桿應使用配有控制把手的安全自鎖裝置來固定。 2.1.3 逆止風門 逆止風門的製造必須是多葉片式,葉片使用厚度[規號20 號數]以上之[鋁葉片]製造,葉片應為中心樞軸式配備毛氈或具有撓性的乙烯塑膠密封件以密封邊緣,風門必須連結在一起,不得有聯動不順的聲音,在90度處須有止動裝置用鋼製滾珠軸承作過電鍍處理的鋼製樞軸銷。框架採15820 15820-3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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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 承包商應提送擴散出風口、格柵風口及可調式格柵風口的樣品給工程 司,並獲得工程司的同意。 2. 產品 2.1 風門 2.1.1 所有的風量控制風門葉片須以與風管及外殼相同的金屬材料製造。 2.1.2 風量控制風門 風門可選擇蝶型或八字型(Opposed Blade Type)。承包商應遵守下列各 種型式的要求.. (1) 蝶型 葉片必須是平板狀、完全剛性的、並具有密封作用的縫邊配件。 A. 風門支持桿直徑最小[10 mm]以上,並直接穿過風管,風門支持 桿的控制端,必須使用安全的自鎖型裝置支撐。 B. 風管長邊的尺度超過[300 mm]以上時,不可以使用蝶型風門。 (2) 單葉片型 單葉片型風門使用於風管長邊尺度在[300 mm]以下者。 (3) 八字型 A. 在所有的終端裝置處及風管最大尺度超過[300 mm]以上,皆必須 使用八字型風門。 B. 每一風門的葉片應群組操作、葉片的最大寬度為[150 mm]。 C. 風門控制桿必須適當的密封,以防止空氣洩漏。此外,風門控制 桿應使用配有控制把手的安全自鎖裝置來固定。 2.1.3 逆止風門 逆止風門的製造必須是多葉片式,葉片使用厚度[規號20 號數]以上之 [鋁葉片]製造,葉片應為中心樞軸式配備毛氈或具有撓性的乙烯塑膠密 封件以密封邊緣,風門必須連結在一起,不得有聯動不順的聲音,在90 度處須有止動裝置用鋼製滾珠軸承作過電鍍處理的鋼製樞軸銷。框架採 15820 15820-3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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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規號18 號數]以上之鍍鋅鋼板製造。 2.2 風門調節器 2.2.1 自鎖風門調節器須貼上「關」及「開」標籤。 2.2.2 須供應具有鋅或鎘保護塗層的風門組件。 2.3 防火風門及排煙風門 2.3.1 防火風門及排煙風門的製造及測試,須符合消防主管機關最新規定,且須有UL 或其經核可之認証標誌。 2.3.2 防火風門必須安裝在一個風管貫穿有防火等級的牆壁/地板。防火等級須配合各區域建築結構之防火等級而定。其安裝處所須配合消防主管機關要求。 2.3.3 簾幕式防火風門(Curtain Type)之葉片及框架須以鍍鋅鐵皮製作。 2.3.4 多葉片式防火風門使用油浸式青銅或不鏽鋼套筒軸承的隱蔽式板狀鋼製連桿;不銹鋼製開閉彈簧、葉片止動件及加鎖。 2.3.5 排煙風門之洩漏等級應符合 UL555S CLASS I 規定,採多葉片構造,自動驅動器為常閉及彈簧復歸電氣型,120V/1∮/60 Hz 附極限開關標示閘門位置。可由偵測器或火警警報系統控制。 2.4 電動或氣動控制風門 2.4.1 所有控制風門必須適合垂直平面或水平平面的安裝位置。 2.4.2 風門必須使用合適的氣動或電動馬達啟動。並且所使用的模組式風門,在現場必須容易裝配。每一個風門必須是多葉片式、具有一獨立式槽型框架、並且必須與框架葉片、軸、軸承、密封件、連桿組及所有的附件,在工廠裝配成組合式風門,以便達成所規定的風門功能。提供風門的製造廠商,同時必須提供所有安裝需用之結構支撐件及五金。 2.4.3 風門必須經過適當安排,使馬達能很平順的運轉,並其葉片使之可容易的全開或全關操作。 2.4.4 風門驅動器須有一彈簧彈回裝置,在電力故障時,可依據需要打開風門或關閉風門,並須附裝極限開關,以利監控系統偵測開閉情形。 2.4.5 控制風門在框架內應有80%以上的淨自由流動面積。 15820 15820-4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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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規號18 號數]以上之鍍鋅鋼板製造。 2.2 風門調節器 2.2.1 自鎖風門調節器須貼上「關」及「開」標籤。 2.2.2 須供應具有鋅或鎘保護塗層的風門組件。 2.3 防火風門及排煙風門 2.3.1 防火風門及排煙風門的製造及測試,須符合消防主管機關最新規定,且 須有UL 或其經核可之認証標誌。 2.3.2 防火風門必須安裝在一個風管貫穿有防火等級的牆壁/地板。防火等級 須配合各區域建築結構之防火等級而定。其安裝處所須配合消防主管機 關要求。 2.3.3 簾幕式防火風門(Curtain Type)之葉片及框架須以鍍鋅鐵皮製作。 2.3.4 多葉片式防火風門使用油浸式青銅或不鏽鋼套筒軸承的隱蔽式板狀鋼製 連桿;不銹鋼製開閉彈簧、葉片止動件及加鎖。 2.3.5 排煙風門之洩漏等級應符合 UL555S CLASS I 規定,採多葉片構造,自 動驅動器為常閉及彈簧復歸電氣型,120V/1∮/60 Hz 附極限開關標示閘 門位置。可由偵測器或火警警報系統控制。 2.4 電動或氣動控制風門 2.4.1 所有控制風門必須適合垂直平面或水平平面的安裝位置。 2.4.2 風門必須使用合適的氣動或電動馬達啟動。並且所使用的模組式風門, 在現場必須容易裝配。每一個風門必須是多葉片式、具有一獨立式槽型 框架、並且必須與框架葉片、軸、軸承、密封件、連桿組及所有的附件, 在工廠裝配成組合式風門,以便達成所規定的風門功能。提供風門的製 造廠商,同時必須提供所有安裝需用之結構支撐件及五金。 2.4.3 風門必須經過適當安排,使馬達能很平順的運轉,並其葉片使之可容易 的全開或全關操作。 2.4.4 風門驅動器須有一彈簧彈回裝置,在電力故障時,可依據需要打開風門 或關閉風門,並須附裝極限開關,以利監控系統偵測開閉情形。 2.4.5 控制風門在框架內應有80%以上的淨自由流動面積。 15820 15820-4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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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 具有防火及排煙功能之電動或氣動風門,須符合消防主管機關最新規定。 2.4.7 風門葉片及軸的裝配件須以耐用型的永久自潤青銅軸承支撐。 2.4.8 所有的風門葉片密封件及風門框架密封件,所使用的材料必須適合規定的操作狀況,並且經過工程司的同意。風門的葉片及框架必須有鳩尾槽的設計,以便牢固密封件。且使葉片與葉片之間、葉片與框架之間的密封能非常的緊密。 2.4.9 風門的模組尺度必須保證空氣能自由流動。 2.4.10 安裝於回風兼排煙風管中之控制風門,須能在[150 °C]溫度下連續操作[1 小時]。 2.5 防火風門應允許配置容易檢修可熔解鏈,以及重新設定風門。 2.6 儀器測試孔 2.6.1 工廠製造的氣密、防腐蝕儀器測試孔,應附有帽螺釘及密合墊。 2.6.2 有帽螺釘其長度應超過保溫厚度。 2.7 擴散出風口、可調式格柵風口及格柵風口 2.7.1 擴散出風口的外環或框架,必須與它們安裝所在的天花板或隔水壁構造物配合。 2.7.2 擴散出風口應符合規定的大小及容量。 2.7.3 風管變徑處應設有擋板或其他裝置,以便調整風量。 2.7.4 擴散出風口必須附有風門或其他的裝置,以便調整風量。 2.7.5 擴散出風口應使用鋁擠型材料並經陽極處理,而其外表邊緣可滾製而成或是補強且彎圓,然後表面再塗以經核准的顏色。 2.7.6 擴散出風口的內部組件必須能整組拆除,以便清洗擴散出風口及提供進入風管路徑。 2.7.7 可拆卸組件必須製造為重新裝配後不會產生不正確的空氣分布情形。 2.7.8 內部的裝配件必須能在不使用特殊工具的情況下,進行拆除或重新安裝。 2.7.9 位於矩形風管端點的擴散出風口,風管必須伸出管頭的中心線,最少1個管頸直徑的長度。 2.7.10 每一可調式格柵風口必須配備一組風量控制風門,此風門須由可調式格15820 15820-5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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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 具有防火及排煙功能之電動或氣動風門,須符合消防主管機關最新規定。 2.4.7 風門葉片及軸的裝配件須以耐用型的永久自潤青銅軸承支撐。 2.4.8 所有的風門葉片密封件及風門框架密封件,所使用的材料必須適合規定 的操作狀況,並且經過工程司的同意。風門的葉片及框架必須有鳩尾槽 的設計,以便牢固密封件。且使葉片與葉片之間、葉片與框架之間的密 封能非常的緊密。 2.4.9 風門的模組尺度必須保證空氣能自由流動。 2.4.10 安裝於回風兼排煙風管中之控制風門,須能在[150 °C]溫度下連續操作 [1 小時]。 2.5 防火風門應允許配置容易檢修可熔解鏈,以及重新設定風門。 2.6 儀器測試孔 2.6.1 工廠製造的氣密、防腐蝕儀器測試孔,應附有帽螺釘及密合墊。 2.6.2 有帽螺釘其長度應超過保溫厚度。 2.7 擴散出風口、可調式格柵風口及格柵風口 2.7.1 擴散出風口的外環或框架,必須與它們安裝所在的天花板或隔水壁構造 物配合。 2.7.2 擴散出風口應符合規定的大小及容量。 2.7.3 風管變徑處應設有擋板或其他裝置,以便調整風量。 2.7.4 擴散出風口必須附有風門或其他的裝置,以便調整風量。 2.7.5 擴散出風口應使用鋁擠型材料並經陽極處理,而其外表邊緣可滾製而成 或是補強且彎圓,然後表面再塗以經核准的顏色。 2.7.6 擴散出風口的內部組件必須能整組拆除,以便清洗擴散出風口及提供進 入風管路徑。 2.7.7 可拆卸組件必須製造為重新裝配後不會產生不正確的空氣分布情形。 2.7.8 內部的裝配件必須能在不使用特殊工具的情況下,進行拆除或重新安裝。 2.7.9 位於矩形風管端點的擴散出風口,風管必須伸出管頭的中心線,最少1 個管頸直徑的長度。 2.7.10 每一可調式格柵風口必須配備一組風量控制風門,此風門須由可調式格 15820 15820-5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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柵風口製造廠商在工廠製造。 2.7.11 通過擴散出風口、格柵風口及可調式格柵風口的空氣靜壓降在額定風量下不能超過25 Pa。 2.7.12 通過擴散出風口、格柵風口及可調式格柵風口的空氣靜壓降所產生的噪音量,應符合噪音要求。 2.8 排風及回風之格柵風口及可調式格柵風口 排風及回風之格柵風口之製造,應有面柵或可調式葉片,其餘材料規定須如送風出風口一樣。 2.9 線型出風口 2.9.1 線型出風口及其組件,必須使用[擠製鋁材]製造,並且須依照相關規定作表面處理。 2.9.2 如出風口過長而需要分段安裝,則須提供對準導溝,使得分段安裝的出風口之間的接合處,能非常密合,以免產生縫隙,轉角接合處可採銲接接合或使用對準鍵固定。 2.10 擴散出風口應可從出風口正面用手調整送風的分布模式,出風口的框架或凸緣,其露出面不能使用螺栓或螺釘固定。 2.11 所有的擴散出風口及格柵風口的表面,須在工廠完成由工程司選擇[或核可之陽極處理。] 3. 施工 3.1 安裝 3.1.1 擴散出風口及格柵風口的安裝 (1) 擴散出風口及格柵風口的安裝,應能容易調整,而不必使用特殊的工具。 (2) 葉片、風量控制風門及多葉片的風量調整器的安裝,必須能從作為進出風管通路的擴散出風口及可調式格柵風口來拆卸。 3.1.2 電動與氣動式風門的安裝 15820 15820-6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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柵風口製造廠商在工廠製造。 2.7.11 通過擴散出風口、格柵風口及可調式格柵風口的空氣靜壓降在額定風量 下不能超過25 Pa。 2.7.12 通過擴散出風口、格柵風口及可調式格柵風口的空氣靜壓降所產生的噪 音量,應符合噪音要求。 2.8 排風及回風之格柵風口及可調式格柵風口 排風及回風之格柵風口之製造,應有面柵或可調式葉片,其餘材料規定 須如送風出風口一樣。 2.9 線型出風口 2.9.1 線型出風口及其組件,必須使用[擠製鋁材]製造,並且須依照相關規定 作表面處理。 2.9.2 如出風口過長而需要分段安裝,則須提供對準導溝,使得分段安裝的出 風口之間的接合處,能非常密合,以免產生縫隙,轉角接合處可採銲接 接合或使用對準鍵固定。 2.10 擴散出風口應可從出風口正面用手調整送風的分布模式,出風口的框架 或凸緣,其露出面不能使用螺栓或螺釘固定。 2.11 所有的擴散出風口及格柵風口的表面,須在工廠完成由工程司選擇[或核 可之陽極處理。] 3. 施工 3.1 安裝 3.1.1 擴散出風口及格柵風口的安裝 (1) 擴散出風口及格柵風口的安裝,應能容易調整,而不必使用特殊的 工具。 (2) 葉片、風量控制風門及多葉片的風量調整器的安裝,必須能從作為 進出風管通路的擴散出風口及可調式格柵風口來拆卸。 3.1.2 電動與氣動式風門的安裝 15820 15820-6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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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風門在打開及關閉時,必須很平順而沒有衝擊及發出不順的聲音。 (2) 連桿及連桿組的不正常撓曲及彎曲,須考慮更換連桿或連桿組,使用正確的設計、較高強度的材料、或增加連桿的尺度。 (3) 風門模組設備的框架與支撐座的框架之間的間隙,必須使用密合墊作完全的密封。密合墊的材料應符合操作標準或防火等級。 (4) 風門模組框架的安裝須遵照製造廠商的建議,並須獲得工程司的核可。 (5) 風門安裝在牆壁或地板的開孔,而為其他承包商未提供者,本承包商必須經工程司同意後,自行負責開孔及復舊工作。 3.1.3 承商應依現場狀況,對風管上的檢修門訂出其大小及位置。 3.2 檢驗 依契約圖說規定進行產品及施工檢驗,若未規定者,不必抽驗。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本章之工作按各風管配件有關章節之規定以「組」、「只」計量。 4.1.2 本章工作之附屬工作項目將不予計量,其費用應視為已包含於風管配件計價之項目內。 4.2 計價 4.2.1 本章之工作依有關章節之風管配件項目以「組」、「只」計價,該項單價已包括完成本項工作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運輸、動力及附屬工作等費用在內。 4.2.2 本章工作項目名稱及計價單位例舉如下。 工作項目名稱 計價單位 風管配件 「組」、「只」 〈本章結束〉 15820 15820-7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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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風門在打開及關閉時,必須很平順而沒有衝擊及發出不順的聲音。 (2) 連桿及連桿組的不正常撓曲及彎曲,須考慮更換連桿或連桿組,使 用正確的設計、較高強度的材料、或增加連桿的尺度。 (3) 風門模組設備的框架與支撐座的框架之間的間隙,必須使用密合墊 作完全的密封。密合墊的材料應符合操作標準或防火等級。 (4) 風門模組框架的安裝須遵照製造廠商的建議,並須獲得工程司的核 可。 (5) 風門安裝在牆壁或地板的開孔,而為其他承包商未提供者,本承包 商必須經工程司同意後,自行負責開孔及復舊工作。 3.1.3 承商應依現場狀況,對風管上的檢修門訂出其大小及位置。 3.2 檢驗 依契約圖說規定進行產品及施工檢驗,若未規定者,不必抽驗。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本章之工作按各風管配件有關章節之規定以「組」、「只」計量。 4.1.2 本章工作之附屬工作項目將不予計量,其費用應視為已包含於風管配件 計價之項目內。 4.2 計價 4.2.1 本章之工作依有關章節之風管配件項目以「組」、「只」計價,該項單價 已包括完成本項工作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運輸、動力 及附屬工作等費用在內。 4.2.2 本章工作項目名稱及計價單位例舉如下。 工作項目名稱 計價單位 風管配件 「組」、「只」 〈本章結束〉 15820 15820-7 KCG V1.0 20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