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4211 砌紅磚
¶ 1. 規範正文
第 1 頁
第04211 章 砌紅磚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砌紅磚之材料及施工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建築物牆身為砌紅磚者 1.2.2 其他構造物如圍牆、水溝等為砌紅磚者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 章--資料送審 1.3.2 第03210 章--鋼筋 1.3.3 第04061 章--水泥砂漿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61 R2001 卜特蘭水泥 (2) CNS 382 R2002 普通磚 (3) CNS 3001 A2039 圬工砂漿用粒料 1.4.2 相關法規 建築技術規則 1.5 資料送審 施工計畫 2. 產品 2.1 材料 2.1.1 水泥砂漿:應符合第04061 章「水泥砂漿」之規定。 04211 04211-1 KCG V1.0 2008/03
文字內容
第04211 章 砌紅磚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砌紅磚之材料及施工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建築物牆身為砌紅磚者 1.2.2 其他構造物如圍牆、水溝等為砌紅磚者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 章--資料送審 1.3.2 第03210 章--鋼筋 1.3.3 第04061 章--水泥砂漿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61 R2001 卜特蘭水泥 (2) CNS 382 R2002 普通磚 (3) CNS 3001 A2039 圬工砂漿用粒料 1.4.2 相關法規 建築技術規則 1.5 資料送審 施工計畫 2. 產品 2.1 材料 2.1.1 水泥砂漿:應符合第04061 章「水泥砂漿」之規定。 04211 04211-1 KCG V1.0 2008/03
第 2 頁
2.1.2 紅磚:除特別指明二等品者外,紅磚須為一等品,應燒製良好、形狀整齊、稜角方正、表面平整、大小劃一、色澤一致及質地堅硬,敲之作全石聲、無彎曲、無砂眼及無過燃之品。進場紅磚應完好無缺、無孔洞裂縫、無裂紋、防止斷角與破裂,並應保持乾燥與土壤隔離,不合規定之紅磚應即運離工地。 2.1.3 補強筋:應符合第03210 章「鋼筋」之規定。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紅磚砌築前需檢查外觀是否適合,砌築前應充分濕潤,以使砌築時不吸收水泥砂漿內水分為度。 3.1.2 砌牆位置應按設計圖先放樣,據以施工。 3.1.3 清除施工面之污物、油脂及雜物。 3.1.4 確認所有管線開孔及埋設物的位置。 3.2 施工方法 3.2.1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所用磚牆應以相互交錯疊砌,且其接縫不得在同一垂直面上。 3.2.2 砌磚時各接觸面應塗滿水泥砂漿,每塊磚拍實擠緊,除特別註明外,均為1:3 水泥砂漿,配合時須用斗量準確,隨拌隨用,凡已初凝之水泥砂漿不得再用。外牆在下雨時不得滲水致滲入屋內。磚縫不得大於10 mm或小於4 mm,且應上下一致,並應使磚縫滿灰,不得有空隙。頂層2 皮高應改砌成傾斜狀以求結合密實。 3.2.3 砌紅磚時,四周應維持同高砌築,每日所砌高度不得超過1.2 m,收工時須砌成階級形,其露出於接縫之水泥砂漿應在未凝固前刮去,砌好後在7 日內須經常用水澆淋牆身。嵌灰縫前先將磚縫刮平整齊,並將磚面洗淨,再行填縫,各灰縫應較牆面縮進3 mm。 3.2.4 牆身及磚縫應平直,並隨時用測錘及水平尺校正,牆面發現不平直時,04211 04211-2 KCG V1.0 2008/03
文字內容
2.1.2 紅磚:除特別指明二等品者外,紅磚須為一等品,應燒製良好、形狀整 齊、稜角方正、表面平整、大小劃一、色澤一致及質地堅硬,敲之作全 石聲、無彎曲、無砂眼及無過燃之品。進場紅磚應完好無缺、無孔洞裂 縫、無裂紋、防止斷角與破裂,並應保持乾燥與土壤隔離,不合規定之 紅磚應即運離工地。 2.1.3 補強筋:應符合第03210 章「鋼筋」之規定。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紅磚砌築前需檢查外觀是否適合,砌築前應充分濕潤,以使砌築時不吸 收水泥砂漿內水分為度。 3.1.2 砌牆位置應按設計圖先放樣,據以施工。 3.1.3 清除施工面之污物、油脂及雜物。 3.1.4 確認所有管線開孔及埋設物的位置。 3.2 施工方法 3.2.1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所用磚牆應以相互交錯疊砌,且其接縫不得在 同一垂直面上。 3.2.2 砌磚時各接觸面應塗滿水泥砂漿,每塊磚拍實擠緊,除特別註明外,均 為1:3 水泥砂漿,配合時須用斗量準確,隨拌隨用,凡已初凝之水泥砂 漿不得再用。外牆在下雨時不得滲水致滲入屋內。磚縫不得大於10 mm 或小於4 mm,且應上下一致,並應使磚縫滿灰,不得有空隙。頂層2 皮 高應改砌成傾斜狀以求結合密實。 3.2.3 砌紅磚時,四周應維持同高砌築,每日所砌高度不得超過1.2 m,收工 時須砌成階級形,其露出於接縫之水泥砂漿應在未凝固前刮去,砌好後 在7 日內須經常用水澆淋牆身。嵌灰縫前先將磚縫刮平整齊,並將磚面 洗淨,再行填縫,各灰縫應較牆面縮進3 mm。 3.2.4 牆身及磚縫應平直,並隨時用測錘及水平尺校正,牆面發現不平直時, 04211 04211-2 KCG V1.0 2008/03
第 3 頁
應拆除重做,其因此而損失之工料,概由承包商負擔。 3.2.5 新做牆身、門頭、窗盤、簷口及壓頂等突出部分應加以保護。清水磚牆所用磚料須特別選擇,大小均勻,稜角方正,縱橫縫須平直整齊,如發現有損壞之處應拆除重砌,不得填補。 3.3 補強規定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補強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3.3.1 1B 磚牆:高度在360 cm 以上,長度超過450 cm 時,應加補強梁柱。 3.3.2 1/2B 磚牆:高度在300 cm 以上,長度超過300 cm 時,應加補強梁柱。 3.3.3 門窗開口寬度在70 cm 以上時,開口頂部須加楣梁,楣梁長度應較開口二側各多30 cm 以上。 3.3.4 過梁、楣梁及補強梁柱,厚度與磚壁相同,深度或寬度不得小於30 cm。 3.3.5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補強梁柱之鋼筋配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1B 磚牆者應放直徑D=10 mm 鋼筋4 根,間距每隔25 cm 使用直徑D=10 mm 箍筋固定。 (2) 1/2B 磚牆者應放直徑D=10 mm 鋼筋2 根,間距每隔25 cm 使用直徑D=10 mm 直筋固定。 (3) 楣梁部分應放直徑D=13 mm 鋼筋4 根,間距每隔25 cm 使用直徑10 mm 箍筋固定。 3.3.6 砌築時應與水電工程配合,預留洞位或砌入套管。 3.3.7 如其他承包商須開鑿洞口管槽時,開鑿及所產生的廢棄物清除工作由其辦理,但在裝配工作完成後,圬工應負責修補完好。 3.4 清理 3.4.1 砂漿初凝後才可清潔磚面。 3.4.2 砌築完成之磚塊及砂漿表面應清潔且不應有砂漿塊、變色及污斑污跡等。 3.5 檢驗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之檢驗項目如下表: 04211 04211-3 KCG V1.0 2008/03
文字內容
應拆除重做,其因此而損失之工料,概由承包商負擔。 3.2.5 新做牆身、門頭、窗盤、簷口及壓頂等突出部分應加以保護。清水磚牆 所用磚料須特別選擇,大小均勻,稜角方正,縱橫縫須平直整齊,如發 現有損壞之處應拆除重砌,不得填補。 3.3 補強規定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補強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3.3.1 1B 磚牆:高度在360 cm 以上,長度超過450 cm 時,應加補強梁柱。 3.3.2 1/2B 磚牆:高度在300 cm 以上,長度超過300 cm 時,應加補強梁柱。 3.3.3 門窗開口寬度在70 cm 以上時,開口頂部須加楣梁,楣梁長度應較開口 二側各多30 cm 以上。 3.3.4 過梁、楣梁及補強梁柱,厚度與磚壁相同,深度或寬度不得小於30 cm。 3.3.5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補強梁柱之鋼筋配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1B 磚牆者應放直徑D=10 mm 鋼筋4 根,間距每隔25 cm 使用直徑 D=10 mm 箍筋固定。 (2) 1/2B 磚牆者應放直徑D=10 mm 鋼筋2 根,間距每隔25 cm 使用直 徑D=10 mm 直筋固定。 (3) 楣梁部分應放直徑D=13 mm 鋼筋4 根,間距每隔25 cm 使用直徑 10 mm 箍筋固定。 3.3.6 砌築時應與水電工程配合,預留洞位或砌入套管。 3.3.7 如其他承包商須開鑿洞口管槽時,開鑿及所產生的廢棄物清除工作由其 辦理,但在裝配工作完成後,圬工應負責修補完好。 3.4 清理 3.4.1 砂漿初凝後才可清潔磚面。 3.4.2 砌築完成之磚塊及砂漿表面應清潔且不應有砂漿塊、變色及污斑污跡等。 3.5 檢驗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之檢驗項目如下表: 04211 04211-3 KCG V1.0 2008/03
第 4 頁
紅磚規範 品質 標準尺度 (mm) 吸水率 抗壓強度(kgf/cm2)採樣合格之設定 一等 200×90×55 許可差3% 15% 以下 150 以上二等 200×90×50 許可差4% 19% 以下 100 以上(1)每10,000 塊中取10 塊,每增10,000塊加取1 塊,不滿10,000 塊者以10,000 塊計。 (2)各項試驗結果以平均值計之,均應合格,且每項試驗結果分別計之,至少應有試樣總數之90%合格始認為合格。(3)本試驗由工程司視實際需要實行之。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砌紅磚依各種尺度及施作厚度,以「平方公尺」計量。 4.2 計價 4.2.1 砌紅磚依各種尺度及施作厚度,以平方公尺計價。其單價已包括完成本工作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運輸及補強梁柱等附屬工作在內。 4.2.2 本章工作項目名稱及計價單位例舉如下。 工作項目名稱 計價單位 砌紅磚 平方公尺 〈本章結束〉 04211 04211-4 KCG V1.0 2008/03
文字內容
紅 磚 規 範 品質 標準尺度 (mm) 吸水率 抗壓強度 (kgf/cm 2) 採 樣 合 格 之 設 定 一等 200×90×55 許可差3% 15% 以下 150 以上 二等 200×90×50 許可差4% 19% 以下 100 以上 (1)每10,000 塊中取10 塊,每增10,000 塊加取1 塊,不滿10,000 塊者以 10,000 塊計。 (2)各項試驗結果以平均值計之,均應合 格,且每項試驗結果分別計之,至少 應有試樣總數之90%合格始認為合格。 (3)本試驗由工程司視實際需要實行之。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砌紅磚依各種尺度及施作厚度,以「平方公尺」計量。 4.2 計價 4.2.1 砌紅磚依各種尺度及施作厚度,以平方公尺計價。其單價已包括完成本 工作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運輸及補強梁柱等附屬工作在內。 4.2.2 本章工作項目名稱及計價單位例舉如下。 工作項目名稱 計價單位 砌紅磚 平方公尺 〈本章結束〉 04211 04211-4 KCG V1.0 2008/03
¶ 表 1
| 紅 磚 規 範 | ||||
|---|---|---|---|---|
| 品質 | 標準尺度 (mm) | 吸水率 | 抗壓強度 (kgf/cm2) | 採 樣 合 格 之 設 定 |
| 一等 | 200×90×55 許可差 3% | 15% 以下 | 150 以上 | (1)每10,000 塊中取10 塊,每增10,000 塊加取 1 塊,不滿 10,000 塊者以 10,000 塊計。 (2)各項試驗結果以平均值計之,均應合 格,且每項試驗結果分別計之,至少 應有試樣總數之90%合格始認為合格。 (3)本試驗由工程司視實際需要實行之。 |
| 二等 | 200×90×50 許可差 4% | 19% 以下 | 100 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