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3310 結構用混凝土
¶ 1. 規範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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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3310 章
結構用混凝土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場鑄混凝土之材料、設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除本章有規定者外,預拌混凝土之材料、產製、運至工地卸料,依照第
03050 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之規定辦理。
1.2 工作範圍
包括混凝土之工地輸送、澆置、養護、表面修飾及檢驗等相關工作。
1.3 相關章節
1.3.1 第 01330 章--資料送審
1.3.2 第 01450 章--品質管理
1.3.3 第 03050 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
1.3.4 第 03110 章--場鑄結構混凝土用模板
1.3.5 第 03150 章--混凝土附屬品
1.3.6 第 03210 章--鋼筋
1.3.7 第 03350 章--混凝土表面修飾
1.3.8 第 03432 章--後拉法預力混凝土梁
1.3.9 第 03390 章--混凝土養護
1.4 相關準則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1174 A3038 新拌混凝土取樣法
(2) CNS 1176 A3040 混凝土坍度試驗法
(3) CNS 1231 A3044 工地混凝土試體之製作及養護法
(4) CNS 1232 A3045 混凝土圓柱試體抗壓強度檢驗法
(5) CNS 1238 A3051 混凝土鑽心試體及切鋸試體抗壓及抗彎強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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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法
(6) CNS 1240 A2029 混凝土粒料
(7) CNS 3090 A2042 預拌混凝土
(8) CNS 5646 A2079 混凝土內之棒形振動器
(9) CNS 5647 A3096 混凝土內之棒形振動器檢驗法
(10) CNS 5648 A2080 混凝土模板振動器
(11) CNS 5649 A3097 混凝土模板振動器檢驗法
(12) CNS 13407 A3342 細粒料中水溶性氯離子含量試驗法
(13) CNS 13465 A3343 新拌混凝土中水溶性氯離子含量試驗法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施工計畫
(1) 承包商應於混凝土澆置前提出詳細之混凝土澆置計畫,包括每一部
位之澆置分塊大小、澆置順序、澆置之終端及施工縫位置等其內容
至少應包括下列項目。
A.概要:包含結構型式、工區地形、道路狀況及運輸時間。
B.拌和廠:包含拌和廠地點、產能、拌和車數量或攪拌車數量。
C.機具設備:包含泵送機、振動機、照明設備及發電機等之規格與
數量。
D.澆置順序:縱向、橫向及水平順序。
E.接縫:預定位置及作法。
F.養護方法及時機。
G.緊急應變措施。
H.附圖:
a.拌和車或攪拌車由拌和廠往返工區之路線圖。
b.工區配置圖:澆置範圍及泵送機動線。
(2) 配比設計應經審核許可,依工程性質不同,工程司可要求進行試拌
並經試驗合格後方能允許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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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工程司得視氣溫、冷卻效應、熱應力、養護情況及所用水泥類型可
能引起混凝土急速硬化等狀況,要求承包商限制計畫澆置之混凝土
量。
1.5.3 廠商資料
1.5.4 紀錄文件
(1) 紀錄表單:列表顯示混凝土中每種組成成分之重量。
(2) 預拌混凝土之出貨單,填寫內容如下:
A.預拌混凝土廠名。
B.證明憑單次序號數。
C.日期及車輛號碼。
D.承包商名稱。
E.工程名稱及地點。
F.混凝土種類或名稱。(包括規定強度、坍度及最大粒徑)
G.混凝土數量(m3)
H.裝車時刻。
I.礦物摻料之型式、來源及重量。
J.化學摻料之種類及數量。
1.6 定義
鋼筋浮銹:
以戴棉質類手套方式,順著鋼筋四周握滑過去,如棉質類手套上留有顆
粒狀之鐵屑、銹碴及鱗片等,稱為鋼筋浮銹。
2. 產品
2.1 材料
混凝土之材料須符合契約圖說及第 03050 章規定。
2.2 設備
2.2.1 混凝土輸送機具應能維持輸送過程中混凝土之均質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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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拌和機至澆置地點之間應設置能保持連續輸送且不致造成混凝土材料析 離之輸送設備。
¶ 2.2.3 吊桶
(1) 吊桶必須配合水平、垂直轉運機具及適當能量之吊裝設備以便吊 卸,其裝置應妥為設計。 (2) 裝填至卸岀之時間不得超過30 分鐘。 (3) 吊桶卸料口至受料處之高差應在2 m 以內。
¶ 2.2.4 混凝土泵送機
(1) 應視混凝土之規格及泵送高度等施工條件,使用不致造成泵送中混 凝土之粒料產生分離之泵送機。 (2) 廠商應根據工地的澆置動線狀況,依下表計算等效水平泵送長度與 混凝土泵送高度,據以估算所需泵送機的效能。
| 情況 | 同直徑鋼管之相當水平輸送距離 |
|---|---|
| 鋼管垂直輸送 1m | 8m |
| 鋼管 90 ̊ 彎管 1 處 | 12m |
| 鋼管 45 ̊ 彎管 1 處 | 6m |
| 鋼管 30 ̊ 彎管 1 處 | 4m |
| 膠管輸送 1m | 1.5m |
(3) 廠商應將使用泵送機之性能、最大輸出量及最大可輸出壓力等,彙 整於混凝土泵送計畫書中,送交工程司審核;上述配管的所需之泵 送壓力應小於泵送機最大可輸出壓力之50%,否則應更換泵送機或 改變配管澆置計畫;工程司得於施工前實際測試泵送機之壓力輸出 能力,確保符合需求後方得施工。 (4) 泵送機應妥為操作,使混凝土得以連續流動。輸送管之出口端應儘 可能置於澆置點附近,其間之距離以不超過150cm 為原則。 (5) 泵送機移位至下一構造物之澆置時,或澆置作業中有泵送機待機時 間過長之情況,應立即清洗殘留於輸送管線及泵送機中之混凝土。 03310 03310-4 KCG V4.0 201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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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 可調管
(1) 柔性管之管徑應不小於最大粒徑之 8 倍,並防止混凝土材料析離。
(2) 柔性管之設置應使混凝土得以連續流動,且其出口與最終澆置點之
距離於水平及垂置方向均不得大於 150 cm。鄰近伸縮縫處之水平距
離不得大於 90 cm。
(3) 柔性管每次使用後應清洗乾淨。
2.2.6 特密管
(1) 特密管直徑為 20~25 cm,上端裝有漏斗之不透水管,漏斗頂端應
加設 50 mm×50 mm 之鋼網,以防堵塞。
(2) 特密管應妥為支撐,使其出口得在整個工作面上方自由移動,並得
以在必須減緩或中斷混凝土流出時迅速將管降下。
2.2.7 輸送帶
(1) 輸送帶以水平設置為原則,其最大斜度為 15 ̊,且總長不得超過 300
m。
(2) 輸送帶卸料端應裝置水泥漿刮取設施,以防止混凝土中水泥漿被皮
帶迴轉而帶走流失。
(3) 輸送帶進料及卸料端應設置擋板及漏斗,以防止混凝土材料析離。
(4) 輸送帶上應加罩覆蓋以防混凝土水份大量蒸發及溫度升高。
2.2.8 滑槽
(1) 滑槽之襯裡表面應光滑。
(2) 滑槽之設置應使混凝土能連續流動。
A.原則上坡度不得陡於垂直向 1 比水平向 2(V:H=1:2)
,亦不得
緩於垂直向 1 比水平向 3(V:H=1:3)。
B.若滑槽必須使用較大之坡度時,其出口端應設置擋板或以漏斗承
接,以避免混凝土材料析離。
(3) 滑槽出口到澆置面之高差不得超過 1 m,出口處應使用漏斗串接垂
直落管。
(4) 滑槽或其表面應使用不吸水及不黏漿之材料製作,襯裡不可採用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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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金屬。
(5) 滑槽使用後應以水清洗乾淨,以免混凝土硬化堆積於其上。清洗滑
槽後之水不得流入構造物範圍內。
2.2.9 手推車
(1) 手推車之輸送距離不得超過 60 m。
(2) 手推車須鋪設走道板,使行走路線平順。走道板應鋪設於支架上,
且不得影響鋼筋之正確位置。
(3) 裝料時應儘可能使混凝土垂直卸落於盛料斗中央。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澆置前之準備
(1) 澆置混凝土前查驗
承包商於鋼筋排紮完竣及模板組妥後,必須掃除一切木屑沖洗乾
淨,報請工程司查驗合格後始可開始澆置混凝土。澆置混凝土時必
須有工程司在場,否則不予承認並應拆除重澆,其各項損失概由承
包商負責。
(2) 埋設物
A. 所有套管、嵌入物、錨碇與用以連接或支承之各埋設物均須於
混凝土澆置前安設。
B. 凡與混凝土關連或需由混凝土承載之工作,承包商應在混凝土
澆置前給予各項有關單位適當之通知,俾其準備或安置各種埋
設物。
C. 伸縮縫材料、止水物與各埋設物應精確定位並妥為支承以防止
位移。套管、嵌入物及錨孔等之孔隙應以易於取出之材料暫時
填塞,俾防止混凝土進入。
(3) 既有混凝土表面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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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混凝土係澆置於已施築之混凝土表面,應清除表面上之水泥乳
膜、養護劑、雜物、鬆動之混凝土屑及粒料後,並將該表面應打毛
並清除乾淨,並在澆置前,予以充分潤濕。
(4) 將基礎土壤整平夯實,依契約圖說鋪設底層或墊層材料,以便於排
紮鋼筋及安裝模板。
(5) 模板及鋼筋
A.模板及鋼筋應依第 03110 章及第 03210 章之規定施工,且應於澆
置混凝土前清理乾淨,模板面不得有積水,鋼筋不得有浮銹。
B.澆置混凝土前所有鋼筋組立應紮固妥善,並應具有規定之保護層
厚度,以確保鋼筋最佳之位置。
(6) 澆置混凝土前,應先清除接觸面之雜物。
A. 岩石面:經工程司同意後以高壓水噴射清洗,並清除積水。
B. 土壤表面:將表面整平並清除多餘的水、泥土及其他有機物質。
當在原有地表或開挖面土層澆置混凝土,若發現有不合設計圖示
規定之表層,應先換料夯實,夯實工作應達到相關規範要求。
(7) 澆置前之通知
澆置混凝土應於 24 小時前通知工程司,結構體之模板、鋼筋及埋設
物等經工程司檢查符合規定後始可澆置混凝土。若未通過檢查,承
包商應即時進行改善並延後澆置時間,經再次申請檢查獲得工程司
同意,方得澆置混凝土。
3.1.2 混凝土之輸送
(1) 混凝土輸送係指自拌和完成卸岀至其注入模板前之過程,如為預拌
混凝土應符合 CNS 3090 規定。
(2) 混凝土輸送時應保持品質均勻,避免不當之材料析離或坍度損失。
除另有規定外,混凝土自加水攪拌開始,經過 90 分鐘而仍未澆置者
即不得使用。
(3) 混凝土之輸送應與現場澆置作業配合,適當控制其速率。
(4) 混凝土之運送不得產生雜質污染、粒料分離或材料漏失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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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混凝土輸送過程中,除另有規定外不得添加任何物質。
(6) 輸送設備在使用前後必須清除內部之殘留物及清洗不潔表面。
(7) 輸送設備與混凝土接觸面不得採用鋁或鋁合金材料製造。
3.2 施工方法
3.2.1 一般規定
(1) 所有混凝土需在新拌時及初凝前澆置完畢,已部分硬化之混凝土應
予廢棄不准加水重新拌和使用。
(2) 水平或垂直構材混凝土之澆置,必須待其下側新澆置支承構材之混
凝土,已達到要求強度後方可澆置。
(3) 混凝土應連續澆置,且應於混凝土拌和後於規定時間內儘速澆置。
(4) 混凝土應以適當之厚度分層澆置,並應於下層混凝土凝結前澆置上
層混凝土,以免形成冷縫或脆弱面。上下層之澆置間隔時間不得超
過 45 分鐘。巨積混凝土澆置每層厚度 20~50 cm。
(5) 澆置柱之混凝土應使用可調長度柔性管。若梁、板等係與柱、牆等
支承結構同次澆置混凝土,應俟柱、牆內澆置之混凝土完成沈落收
縮後,再進行梁、板之澆置。
(6) 遇陽光曝曬、暑溫或寒溫、大風等因素,應採取工程司同意之保護
措施後,方可澆置混凝土。
(7)在澆置混凝土期間及澆置後 24 小時內,除非有妥善排水坑設施與混
凝土分開,不得進行抽水。
(8) 斜面構造物應由下往上澆置混凝土,避免未凝固之混凝土產生裂縫。
3.2.2 水中混凝土之澆置
(1) 使用之模板須緊密不漏漿。
(2) 水中混凝土澆置後至少 48 小時之內,該地區不得進行抽水。
(3) 特密管
A.澆置時應維持混凝土之連續流動,並使澆置之混凝土均勻分布。
特密管之移動及昇降應妥為控制。
B.各特密管應有適當之間距,以免造成混凝土材料析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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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澆置混凝土時,特密管下端應伸入已澆置混凝土表面下至少 2 m。
D.特密管不得水平移動,當特密管中混凝土不易自由卸出時,可將
特密管上、下垂直移動,惟落差不得超過 30 cm。
(4) 用特密管或設有底門之吊斗,於水中澆置混凝土時,應維持適量連
續施工,澆置位置應儘量維持靜水狀態,至少亦須使水之流速控制
在 3 m/min 以下,水中澆置之混凝土面應大致保持水平面。
(5) 水中吊斗
A. 使用無頂之水中用吊斗,其底門於吊斗卸料時應可自由向外打
開。
B. 將吊斗裝滿混凝土後緩慢降至待澆置混凝土之表面上,水面吊放
混凝土之高度與速率應避免過度擾動。
C. 緩慢將混凝土卸出,完成後再緩慢將吊斗吊出。
3.2.3 低溫之澆置作業
周圍氣溫為 5 °C且繼續下降時,應採取下列措施,保護已澆置之混凝土:
(1) 加溫
A. 將模板或構造物包圍加溫,使其內之混凝土及氣溫保持在 13 °C
以上。完成澆置之混凝土應維持該溫度 7 天。
B. 於混凝土養護期間加溫時,其周圍之相對溼度應維持不低於
40%。火爐、烤板或加熱器應妥為佈設,使熱量均勻分布。燃燒
之廢氣體應排至包圍體外部。
C. 於 7 天之養護期過後,若外界之溫度仍偏低時,以每天最多約降
低 7 °C之速率,逐漸降低混凝土周圍之溫度,直到與外界之氣溫
相同為止。
D. 於實施加溫作業期間,應派人看守並應有防範火災之措施。
(2) 模板之隔熱
A. 將模板以適當之阻隔材料覆蓋與外界溫度隔離,使混凝土維持至
少 13 °C以上之溫度 7 天。毛毯或隔熱材料之種類與厚度應經工
程司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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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混凝土上方除隔熱層外,應再覆以油布或經核可使用之防水材
料。
3.2.4 高溫之澆置作業
(1) 周圍溫度超過 32 °C以上時,應於澆置混凝土前,將模板及鋼筋等
以水加以冷卻,降溫至 32 °C以下,方可開始澆置混凝土。
(2) 為避免澆置後混凝土之溫度高於 32 °C時,應採取下列措施保護已
澆置之混凝土:
A. 於混凝土上方置遮蔽物以防止混凝土直接受到日曬。
B. 採用冷水噴灑或以溼潤之粗麻布或粗棉墊覆蓋,使模板保持潮
溼。
3.2.5 暴露於海水之混凝土澆置作業
(1) 混凝土之拌和時間不得少於 2 分鐘。
(2) 在最低水位與最高水位之間,應避免有施工接縫,上述兩水位間新
澆置之混凝土,在 30 天內應不使與海水接觸。
3.2.6 搗實
(1) 除水中混凝土澆置以外,混凝土澆置時即應確實搗實。鋼筋、預埋
件周圍及模板角落處之混凝土應確實搗實。
(2) 原則上應使用內振動器,內振動器應符合 CNS 5646 規定。
(3) 外部振動器應經工程司同意後方可使用,外部振動器應符合 CNS 5648
規定。
(4) 振動時應避免在混凝土表面造成乳沫及積水。若有積水即應以抽水
機或其他經工程司認可之方式排除。
(5) 所有混凝土澆置 15 分鐘內,應即使用振動器振動,但振動時不可觸
及模板及鋼筋,以避免鋼筋、預埋管件及預力鋼材發生位移。
(6) 結構梁體或樓地板混凝土搗實時,應確實將振動器插至先澆置之支
撐結構體混凝土內。插入深度應約為 10 cm,以免過度振動。
(7) 振動之面積應僅及於新澆置之混凝土內,振動距離應均勻分布,最
遠不得超過有效振動半徑之 1.5 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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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若模板內振動之方式可能造成預埋件之損壞,則不宜使用內部振動
機。
3.2.7 塑性收縮裂縫處置
於澆置完成後初凝前,應派員檢視澆置完成面,若發現表層鋼筋上方有
裂紋產生時,應以鏝刀加以適當整理抹平。
3.2.8 接縫
(1) 水平與垂直施工縫之位置及細節應依契約圖說所示施工。因承包商
之施工程序或工法而增加之施工縫,應經工程司之同意。
(2) 與前次澆置並已硬化之混凝土連接之黏結縫,應先將表面打毛至露
出粗粒料以利混凝土接合。接縫表面之打毛及清理工作應使用噴濕
砂法,或其他經核可之方式處理。
(3) 清理混凝土表面時應避免損及止水帶。
(4) 水平及傾斜之施工縫,應先將表面清理溼潤後覆以水泥砂漿。水泥
砂漿應與混凝土之水灰比相同,且厚度不得小於 6 mm,在水泥漿初
凝前澆置混凝土。表面上之鬆動物質均應予以清除,在澆置水泥砂
漿或混凝土前應保持澆置面濕潤至少 12 小時。
(5) 於緊急情況,需增設施工縫時,應使用鋼筋橫穿施工縫,並依工程
司指示辦理。
(6) 沿預力鋼材方向,應避免設置施工縫。
(7) 需填充填縫材之接縫,以及作為施工縫之表面應予保護。養護劑不
得沾染黏結面。
(8) 模板附近之混凝土表面應以鏝刀抹平,儘可能減少外露面上可見之
接縫。混凝土硬化至形狀固定時,即應清除接縫表面之乳沫等雜
物,以露出良好堅實之混凝土。
3.2.9 止水帶
(1) 止水帶應儘可能減少接縫。若有接縫,接縫處不得有滲漏現象。
(2) 牆上之水平施工縫,其止水帶應在混凝土初凝前安裝完成,並使其
一半寬度露出完成之混凝土面,止水帶周圍之混凝土細料應充份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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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以使密合。澆置次一層混凝土時應小心施作,於硬化混凝土面之
乳沫移除後澆置,止水帶周圍及上方部分並充份搗實,並確保止水
帶不致遭內部振動器或其他工具扭曲或損壞。
(3) 垂直伸縮縫及施工縫中止水帶之設置,應使其一半露出於準備下次
澆置之相鄰混凝土部位,並應確保止水帶位置完全正確,且其周圍
之混凝土均已搗實。
3.2.10 開口、預埋件及其他需求
(1) 應依契約圖說之規定,提供及安裝埋件。
(2) 於混凝土澆置前,應確認所有相關埋件之正確尺度及位置,並作成
確認紀錄備查。
3.2.11 混凝土顏色
外露部分混凝土之養護劑或脫模劑一經核可,除非經工程司同意,否則
不得以任何因素改變混凝土之均勻顏色。
3.2.12 橋面板之澆置及修飾
(1) 承包商應自主檢查及確保混凝土之生產及澆置速度能於計畫時間
內完成澆置及表面修飾、具充足經驗之修飾工人、修飾混凝土表面
所需工具、設備均已在場並保養良好確實能用等因素後,報經工程
司同意,始得澆置橋面板混凝土。承包商若無法於日間完成表面修
飾工作,除備有充分照明設備並經工程司認可外不得於夜間澆置混
凝土。
(2) 橋面板混凝土澆置前須全面檢查其支撐架及楔塞並做必要之調
整,俾確保加上橋面重量後所生之沉落或撓度小於模版設計許可
值,承包商應有適當設備使易於直接測量沉落及撓度,而該支撐架
及楔塞須俟所支持之橋面板各部混凝土均已達安全強度時始可放
鬆(Release)
。
(3) 澆置橋面板混凝土時應依路面寬度、設計圖或施工製造圖所示縱向
施工縫間全寬一次澆置,每次澆置應終止於橫隔梁上預定之橫向施
工縫處,施工縫應垂直並符合樣線。與相鄰橋面板間之橫向接縫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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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為直線,不得有彎曲、曲折或接頭不齊等情形,溢出或澆置於鄰
接部分構造物外露鋼筋上之混凝土應於澆置該處之混凝土前清除
乾淨。若鄰接之橋面板已澆置完成,則應先將該已澆置之端面整面
及剪力榫凹陷處打毛或以工程司認可之黏著劑塗刷。混凝土澆置時
不得有離析現象,並須均勻澆置至約設計高程後以振動器振實鋼筋
周圍之混凝土再予打平,且應避免將混凝土堆置過高或間隔過遠及
應儘量運至其最後澆置位置,不得用振動器移動澆置之混凝土。
(4) 橋面板混凝土澆置時須備妥經工程司認可之機械操作之表面整平
機械及所需刮板鋼軌(Screed Rail)
、支承及表面修飾工具、可搬
動工作橋架等搬運器具,俾依規定澆置及修飾以獲得平順適宜行車
之橋面。
(5) 縱向施工縫之模板應為垂直並平行道路中心線,施工縫應置於梁或
梁腹上面,且該小梁或梁腹應能支持接縫各側之橋面板。模板應開
洞或鑽孔使橋面板之鋼筋或綴縫筋(Dowel Bar)貫穿至鄰接部分
混凝土,若經工程司認可,將施工縫設於永久構造物之梁及其他支
承構材外時,應於模板一半深度處放置榫塊(Key Block)作為剪
力榫(Shear Key)。該剪力榫無需相連,惟凹陷處之面積應約略具
接縫面面積之 1/3,榫塊形成之凹陷深度應至少 3 cm 並應做成稍具
斜面使易於拆除。
(6) 縱向施工縫應儘量少設且儘可能避免設於車輪時常經過處,施工縫
間之距離不得大於所用表面整平機械可工作之寬度。單塊邊板
(Edger)不得用於接縫,澆置鄰接部分混凝土前應除去唇口狀模
(Lip)及其鑲邊物 (Edging)、沾附或澆置於鄰接構造物外露鋼
筋上之混凝土。
(7) 澆置混凝土前應於澆置區域內先試行操作表面整平機,俾檢查刮板
之撓度是否過大及可否獲得規定厚度之橋面板等,並經工程司認可
後始可澆置混凝土。刮板應支持於結構構材或具充分強度之堅固模
板上,以免發生過大撓度,且其支承應可拆除。刮板應裝於可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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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度之支腳上,拆除時不得影響已刮好之混凝土或能將不良之影響
減至最少。刮板宜置於修飾表面區域外,若須置於修飾表面區域內
則應安置高於修飾之表面。
(8) 刮板應具充分強度及剛性並支撐良好,於其上操作表面整平機械時
能產生符合規定之均勻平順表面,澆置橋面板混凝土時,刮板應就
擬澆置部分整個長度裝設牢固。若經工程司認可事先預作安排時,
可將鋼軌向前移動安放於預先設置之支承上,如此循序進行澆置工
作。若依上述施工,刮板之鋼軌及支承之設計及建造須能於預設之
支承上拆除及更換鋼軌,而仍能保持設定之刮板高度。
(9) 混 凝 土 澆 置 及 壓 實 後 應 以 定 位 板 ( Template ) 或 打 擊 板
(Strikeboard)於刮板間或刮板上操作夯打搗實,直至獲得均勻
密實之表面。打擊板係用以搗固及打平混凝土,應以經工程司認可
並能於許可差內修飾平順之機械運轉之整平機向前以緩慢而均勻
之速度移動,惟若因機械之調整或操作不當等致壓實及表面修飾成
果不佳時應即矯正,若成果仍不佳時工程司得要求拒用該機械或移
除已澆置之混凝土,承包商應即照辦,因延滯辦理所致一切損害應
由承包商負責。
(10) 移動過程中其兩端不得脫離刮板,澆置部分之打擊板前緣應經常均
勻保持少許餘剩之混凝土。如此反覆施打直至混凝土表面平整,俾
進行最後之表面修飾工作,惟不得因此種過程導致過量之水泥砂漿
上昇至混凝土表面,而打平工作完畢後混凝土表面應存留均勻薄層
及適當稠度之水泥砂漿。
(11) 刮平後作業或操作機械不得進入混凝土內,整平機及工作人員需要
時須搭建工作橋架,刮板支承拆除後之空隙須用混凝土(不得用水
泥砂漿)填滿整平(橋面需舖築瀝青混凝土時除外)。以整平機完
成初步修飾工作後,橋面板混凝土表面應用足夠數量之 3 m 或更長
之鏝板鏝平至均勻平順之表面,並除去粗糙處及整平機整面後仍存
留之不規則處所及將混凝土表面之空隙封閉。水泥漿表面不得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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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使用鏝板於橫向操作時應與前一操作鏝平處至少重疊鏝板之
一半長度。
(12) 用鏝板將表面鏝平後於混凝土尚具塑性時,承包商應用 3 m 長之水
平直規置放其上,平行道路中心線移動逐處檢查,再以同樣方法檢
查直角方向。如此由橋面板一端開始至他端,就整個區域檢查,每
次應至少重疊水平直規之一半長度,若發現凹陷處應即以新拌和之
混凝土補平,夯實後重新修飾表面,過高處應削除後重新修飾。檢
驗及重修表面應連續於整個區域內進行,直至其誤差不超過 3 mm
(橋面板上需舖裝瀝青混凝土時,其誤差不超過 6 mm)為止。檢驗
時應考慮路拱、拱勢及豎曲線之影響。經水平直規檢驗及補修,若
混凝土硬化後發現混凝土表面未能符合下述規定之平整度,承包商
仍應負責,不得以已做水平直規檢查及補修為藉口免除其責任。
(13) 混凝土表面鏝平尚未初凝時須做最後修飾工作,使用適當機具及材
料,使整面均勻形成糙痕。刷糙工作應就橋面板之整個寬度橫向進
行。每道刷糙寬度相互間應稍微重疊。刷糙工作應由即將完成部份
之橋面板或由外側向內開始並須獲得適度之糙面,表面不得有隆起
之長條物或鰭狀物並須經工程司認可為止。
(14) 橋面混凝土應依第 03390 章「混凝土養護」規定養護。完成後之橋
面板以 3 m 長之水平直規與道路中心線平行檢查所得誤差不得超過
3 mm(橋面板上需舖裝瀝青混凝土時,其誤差不超過 6 mm)。橋面
板上需舖裝瀝青混凝土而已使用整平機獲得合於規定之混凝土表
面時,僅須修整表面上不平處並符合樣線。與相鄰橋面板間之橫向
接縫應用掃帚刷糙等工作,惟完成後之表面以 3 m 長水平直規檢驗
所得誤差不得超過 6 mm。
(15) 橋面板完成後過高處之混凝土應以鑲嵌金剛石且能切斷砂漿及粒
料而不使粒料破碎、鬆動或剝落之鋸切機鋸除,過低處則應以環氧
膠砂漿補高至周圍之混凝土以下,橋面板上需舖裝瀝青混凝土時,
過低處可在舖築橋面瀝青混凝土前先以環氧膠砂漿或瀝青混凝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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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平。經削低或填高區域之表面應具橋面其他部分表面相同之紋理 (Texture)及外觀。 (16) 手操打擊板僅使用於特殊情形或小面積之工作。此種器具應堅固而 無須用中間刮板即可將整個路面寬度一次打平,其操作須另備輔助 用之修飾器具。打擊板、刮板及輔助用修飾器具須於使用前經工程 司之認可,手操作之修飾器具應符合前述規定。 (17)人行道用之混凝土應充分壓實及用打擊板打平並以木造鏝板鏝平。 3.3 檢驗 3.3.1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之檢驗項目如表03310-1。 表03310-1 各項材料及施工之檢驗
| 名 稱 | 檢驗項目 | 依據之標準 | 規範之要求 | 頻 率 |
|---|---|---|---|---|
| 細粒料 | 水溶性氯 離子含量 | CNS 1240 CNS 13407 | 預力混凝土及 其他混凝土:最 大0.012% | 每週1 次 |
| 新 拌 混凝土 | 水溶性氯 離子含量 | CNS 3090 依水 溶法 CNS 13465 | 預力混凝土及 鋼筋混凝土:最 大0.15 kg/m 3 | 每日1 次 |
| 混凝土 | 坍度試驗 | CNS 1176 | 依設計圖及規 範之要求 | 不得少於抗壓強 度試驗組數 |
| 混凝土 | 抗壓強度 | CNS 1174 | 依設計圖及規 | 依本章3.3.3 規 |
| 試驗 | CNS 1231 | 範之要求 | 定辦理 |
3.3.2 坍度試驗 (1) 每次強度試驗時或混凝土稠度有變化時應按CNS 1176 規定測定混凝 土之坍度。 (2) 各級混凝土澆置前應做2 次以上坍度試驗並記錄之,其結果不得超 過下表之許可差,如有逾越除依規定得予再攪拌者外應即運離工地。 (3) 預拌混凝土廠應提供記錄式氯離子測定儀,於各級混凝土澆置前作 1 次以上水溶性氯離子含量測試,並符合規定始能澆置,且附該項 記錄作為估驗之依據。 檢測程序: 03310 03310-16 KCG V4.0 201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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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每次混凝土澆置作業前及每 120 m3 時,至少試驗 1 次。
B.試驗結果(同一試料 3 次平均值)須低於許可差始為合格。
C.如有不合格情形,該 車材料不得使用,以後每一車混凝土都須
檢測,連續 10 輛檢測通過,始准依第(1)款辦理。
(4) 坍度之許可差應按照第 03050 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
之相關規定。
3.3.3 混凝土強度檢驗及評估
(1) 混凝土檢驗(含砂漿樁)
A.承包商在工地應備有混凝土坍度試驗器具 2 組,圓筒強度試驗取
樣器具數套,篩分析各類號篩 2 組,並隨時補充之。
B.取樣數量(依按 CNS 3090)
a.每一試樣應由組合樣品製作試體 3 個,以供強度試驗之需(依
CNS 1174 規定),有特殊需要時得增加試體數量(其中一個供 7
天齡期試驗用)。
b.澆置之各種配比之混凝土每天至少取樣 1 組試驗 1 次。
c.每一種混凝土每 120 m3 之澆置混凝土至少取樣 1 組試驗 1 次,
3
不足或其零數均以 120 m 計,以每天或每批(次)澆置混凝土數
量為計算標準。
C.試體取樣應按 CNS 1174 規定。每組取樣應自不同之任選拌和中
取得,不得預定。
D.試體之鑄製與養護應按 CNS 1231 規定。若與該規定有任何偏差
應記載於試驗報告中。
(2) 強度評估
A.強度試驗應按 CNS 1232 規定。每一強度試驗結果應為同一試樣
所製作各試體,於齡期 7 天時試驗 1 個試體做為參考資料,於 28
天齡期時試驗 2 個試體以其試驗強度之平均值做為該組試體試驗
結果。惟在檢驗前如發現某一試體之取樣、鑄製過程中有不當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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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時,則試體應予廢棄,而以另一試體之試驗結果為準,如 2 個
試體均有缺點時則該組試驗應予作廢。其試體應於契約文件指定
之齡期試驗。
B.工程司為檢核結構體混凝土之養護情況可要求做工地養護試體
之強度試驗。工地養護試體與實驗室養護試體應為同組樣品,並
應按 CNS 1231 規定養護,若在 fc'齡期工地養護試體之強度不及
實驗室試體強度之 85%,則工地養護方法須加改善。但當實驗室
養護試體之強度高出 fc'而工地養護試體之強度超出 fc' 35
2
kgf/cm 時則不受此限。
C.每天或每次(批)澆置之各級混凝土強度試驗,同時符合下列兩條
件者,應予認為合格。
a.任何連續 3 組強度試驗結果之平均值不得低於規定強度(fc')。
b. 任 何 一 組 之 強 度 試 驗 結 果 不 得 低 於 規 定 強 度 (fc')35
kgf/cm2。如各級混凝土強度試驗其組較少於 3 組時,其平均值
不得低於規定強度 fc',並滿足第(3)A 之規定。
D.每天或每次澆置之各級混凝土應以「天」或「批」為單元分別評
定其強度。
E.承包商(或製造廠商)應於試驗齡期到達時會同試驗人員試驗其
強度,如屆時承包商未到場時試驗人員得逕行試驗,如因而有逾
齡期試驗之情,其結果承包商亦不得提出異議。
(3) 試驗強度評估不合格之處理
混凝土強度低於要求者,承商得要求做如下之處理:
A.依(4)辦理鑽心體試驗:此項試驗應由業主派員主持並由原設計
單位會同實驗室取樣試驗,其結果應評估合格與否。
B.較次要構造物或無法進行鑽心體試驗之構造物,由經辦單位主管
正式核准者,得依(5)以非破壞性試驗辦理。
C.除混凝土係由業主供應,且強度不合格之原因是由所供應混凝土
引起者外,上述試驗所需費用概由承包商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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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以上各項試驗若經確認混凝土強度仍不合要求,則該不合格之混
凝土應由承包商無償拆除重做,如果而導致他人或甲方有所損失
時,承包商亦應一併負責賠償。
(4) 鑽心體試驗
A.若實驗室澆置並濕養試體之試驗壓力強度比規定壓力強度少於
2
35 kgf/cm 以上,或工地澆置並濕養試體試驗顯示保護與濕養欠
妥,須設法防止構造載重能力之可能危險,如有疑問,應依國家
CNS 1238 鑽取混凝土試體長度之檢驗法,於壓力強度低於規定壓
2
力強度 35 kgf/cm 之處,鑽取 3 個試驗,如混凝土在乾燥處應用,
應將試體在溫度 16 °C至 21 °C,濕度不少於 60%之處風乾 7 天,
並在乾時試驗壓力強度,如混凝土浸濕處應用,應將試體在水中
浸 48 小時,並在濕時試驗壓力強度。
B.3 個試體之試驗壓力強度之平均值,如不小於規定壓力強度之
85%,且無單一試體之試驗壓力強度小於規定壓力強度 75%可以認
為合格。
(5) 非破壞性試驗
為適較次要構造物或無法進行鑽心體試驗之構造物,本法可供評定
工地混凝土強度,經工程司之認可,得用撞擊試錘,超音波或其他
非破壞性儀器試驗以測定結構各處之相對強度。
(6) 凡各級混凝土試體未依規定數量或次數製作及未做抗壓強度試驗者
視為不合格論處。
(7) 凡各級混凝土試驗不合格者,應即時處理,並限於試驗評估結果經
業主通知日起 1 個月內依規定處理妥當。在處理期間業主得視影響
情況暫停工程估驗計價,若超過期限仍未處理者,由業主代辦上項
工作,其所需費用仍由承包商負擔。
3.4 清理
污染之避免及清除
(1) 施工中應保護混凝土構造物不受結構鋼構件之鐵銹或其他物質之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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染。
(2) 若發生污染,應將污染去除,並使混凝土恢復原有之顏色。
3.5 保護及修補
3.5.1 混凝土養護應依照第 03390 章規定,混凝土表面修補應依第 03350 章規
定。
3.5.2 新澆置後至少 7 天內,應保護混凝土不受天候侵害,包括雨水、日曬及
過高或過低溫度。
3.5.3 保護澆置後之混凝土凝結過程不受載重之影響,混凝土充分硬化至足以
承擔載重前,不得施加載重。
3.5.4 施工及保固期間應保護混凝土構造物表面不受金屬構件流出之鐵銹水或
其他物質之污損,混凝土表面如有污損應進行修復至恢復原有混凝土之
顏色。
3.5.5 工程最終驗收前,混凝土表面、角隅如有工程司無法接受之損壞及瑕疵,
承包商應負責修補至工程司認可之狀況。
3.5.6 鋼筋之保護
(1) 長時間將露出混凝土表面之鋼筋,應塗以純水泥漿或其他經工程司
認可之保護措施以防銹蝕。
(2) 鋼筋準備搭接延伸或組立模板之前,應清除附於鋼筋上之硬化水泥
漿、油漬及浮銹。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本章工作以「立方公尺」或其他單位計量。
4.1.2 因可歸責於承包商責任而需修補之混凝土,不予計量。
4.1.3 附屬工作項目應依第 03150 章規定予以計量。
4.2 計價
4.2.1 本章工作依契約詳細價目表所列項目單價計價,該項單價已包括所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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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及其他為完成本項工作所必
需之費用在內。
4.2.2 本章工作項目名稱及計價單位例舉如下。
工作項目名稱 計價單位
混凝土(註明規格) 立方公尺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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