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751 水泥混凝土鋪面
¶ 1. 規範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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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2751 章
水泥混凝土鋪面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水泥混凝土鋪面之材料、設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除本章有規定者外,依照第 03050 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
之規定辦理。
1.2 工作範圍
包括水泥混凝土組成材料、設備、施工及接縫處理及養護等相關工作。
1.3 相關章節
1.3.1 第 03050 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
1.3.2 第 03110 章--場鑄結構混凝土用模板
1.3.3 第 03150 章--混凝土附屬品
1.3.4 第 03220 章--銲接鋼線網
1.3.5 第 03390 章--混凝土養護
1.3.6 第 07921 章--填縫材
1.4 相關準則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560 A2006 鋼筋混凝土用鋼筋
(2) CNS 1232 A3045 混凝土圓柱試體抗壓強度之檢驗法
(3) CNS 1233 A3046 混凝土抗彎強度試驗法(三分點載重法)
(4) CNS 1241 A3053 利用鑽心試體測定混凝土構件厚度試驗法
(5) CNS 8279 G1019 熱軋直棒鋼與捲狀棒鋼之形狀、尺度、重量及
其許可差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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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施工計畫
(1) 承包商應於混凝土澆置前提出詳細之混凝土澆置計畫書,說明混凝
土施工各項目之工作。該計畫應詳盡表示出每一混凝土工作項目在
每月進度中所安排之澆置位置。
(2) 承包商應依據工程司之指示提送最新之混凝土澆置計畫,標示出已
完成澆置之部分、正進行之部分以及未來澆置工作可能修改之部
分。
(3) 承包商應提報混凝土工作每一部位之澆置分塊大小、澆置順序、澆
置之終端及施工縫位置等。工程司得視氣溫、冷卻效應、熱應力、
養護情況及所用水泥類型可能引起混凝土急速硬化等狀況,要求承
包商限制計畫澆置之混凝土量。
1.5.3 廠商資料
2. 產品
2.1 材料
2.1.1 材料須符合下列各章規範相關規定:
(1) 混凝土基本材料須符合第 03050 章規定。惟通過#200 篩之細粒料不
得大於 3%,含砂當量不得低於 70;粗粒料之組成至少應有 90%之重
量比為碎石顆粒材料,且每顆碎石顆粒至少具有 2 個破碎面。
(2) 場鑄混凝土結構用模板須符合第 03110 章規定。
(3) 混凝土附屬品須符合第 03150 章規定。
(4) 混凝土養護須符合第 03390 章規定。
2.1.2 鋼筋
(1) 竹節鋼筋須符合 CNS 560 規定。
(2) 光面鋼筋須符合 CNS 8279 規定。
(3) 鋼筋標稱直徑在 9 mm 以上者均應使用竹節鋼筋,未達 9 mm 者得使
用光面鋼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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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鋼線網須符合第 03220 章規定。
2.1.4 填縫材料須符合第 07921 章規定。
2.2 設備
承包商所使用之施工機具及設備,如滑動模板、混凝土鋪築機及修邊工
具等應經承包商自主檢查正常。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水泥混凝土鋪面施工前,級配粒料基層或底層路基面之形狀、坡度及斷
面應依照契約圖說或工程司之指示予以整修。
3.1.2 在與街道雨水進水口或其他等高地面交會處,可使用經工程司核准之手
動工具及其他設備整修路基面,在該等地區應每隔 2.0 m 應設置正確高
程之標樁。
3.1.3 路基修面後多餘之材料應使用於本工程之其他適當位置或運離工地。
3.2 施工方法
3.2.1 水泥混凝土鋪面可採用立模或滑動模板施工。
(1) 立模施工
A.模板在使用前應澈底清除乾淨,並塗抹經工程司核可之脫模劑。
B.模板安置於整修後之路基面上,應長寬合度密接無縫,其組立應
按完成路面之邊緣排成需要之坡度及線形。
C.模板應牢固地固定於路基面上,其固定間距不得大於 150 cm,且
兩塊模板間應預留一寬 3 mm 之伸縮間隙。
D.模板應待混凝土完全硬化,足以防止已完成之鋪面邊緣受損時才
可拆除,在任何情況下混凝土澆置後 12 小時內不得拆模。
(2) 滑動模板施工
A.滑動模板鋪面設備,應附有適當尺度、形狀及強度之可移邊模,
其強度應足以支撐混凝土側面,使於澆置時有充分時間形成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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斷面之鋪面,所有設備應經承包商自主檢查正常。
B.預定施工範圍內在縱向線形上有較突然之變化處,原則上不宜採
用滑動模板。
3.2.2 繫筋(Tie Bar)與綴縫筋(Dowel Bar)施工
(1) 在組立鋼筋和澆置混凝土之前,繫筋與綴縫筋須依契約圖說所示方
法或金屬支承固定於地面上。
(2) 綴縫筋須依契約圖說所示安裝於模板高度中間點上下 20 mm 之間。
A.綴縫筋之安裝應平行於板之完成面及路面中心線。
B.綴縫筋依契約圖說所示,荷重傳遞鋼筋應平行鋪面完成面安裝,
其自由端應以油脂塗抹之。
3.2.3 鋼筋組立
(1) 鋼筋須依照契約圖說所示組立。
A.最外之縱向鋼筋須位於鋪面邊緣 75 mm 以內;且縱向及橫向鋼筋
之兩端均應距鋪面兩端 50 mm 以內,並維持足夠之保護層。
B.所有的鋪面鋼筋應紮緊於其支架上,支架型式與設計應經工程司
核可。
(2) 若契約圖說規定加設鋼筋網,則依其規定辦理。
3.2.4 鋼線網施工
應依契約圖說所示鋪設鋼線網,鋪設工作應符合第 03220 章規定。除設
計圖說另有規定外,相鄰鋼線網應重疊 20 cm 以上。
3.2.5 混凝土澆置
(1) 承包商最遲應於混凝土澆置前 24 小時以書面通知工程司。
(2) 如入夜後仍需繼續施工時,承包商應於所有作業地點準備足夠之照
明設備。
(3) 混凝土需連續分批澆置於施工縫間之整車道路基或底層上。並使用
經工程司核可具有使新澆置混凝土橫向散鋪之混凝土鋪築機鋪設。
(4) 混凝土澆置後,使用經工程司核可之振動刮板式鋪築整平機械澈底
搗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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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鄰近模板邊緣與伸縮縫附近之混凝土,應特別注意予以搗實。
B.混凝土不可因過度振動而產生材料分離現象。
(5) 整平刮板應調整使鋪面表面經適當搗實與整平後,能符合契約圖說
所示之坡度與斷面。
(6) 當混凝土鋪面鋪築寬度小於正常板區間時,經工程司核可後使用動
力夯實及整平機械輔以人工方法予以夯實及修飾。
(7) 採用滑動模板鋪路設備施工時,該設備應具備將新澆置之混凝土撒
佈、搗實、刮平及鏝平之能力、並使用最少之人工修飾而產生設計
圖要求之坡度、斷面與均勻密實的鋪面。
3.2.6 接縫施工之一般規定
(1) 伸縮縫、收縮縫與縱向縫應依契約圖說所示之位置與細節施工。澆
置混凝土中斷超過 45 分鐘以上時,應設置施工縫。
(2) 所有接縫應垂直於已完成之路面表面。
3.2.7 伸縮縫施工
(1) 伸縮縫應採用預製接縫之填縫料填充、填縫料應填滿鋪面全寬並與
板邊緣相齊平,填縫料之頂面應低於完成鋪面之頂面約 12 mm。
(2) 當混凝土澆置及整平施工時,填縫料應牢固且緊密地與路基面連接。
(3) 混凝土鋪面施工完成後,用適當之修邊工具將伸縮縫旁之混凝土邊
角修成半徑 6 mm 之弧角。
3.2.8 收縮縫
(1) 鋸縫之深度及寬度依契約圖說所示,鋸縫應整齊、清潔及平直。
(2) 鋸縫應於混凝土鋪面澆置後 8 至 24 小時內施作,必要時經工程司核
可得於夜間施工。
(3) 鋸縫時損壞之養護膜應於受損後即時替換或更新。
(4) 鋸縫完成後,應用水或空氣噴射或兩者兼用澈底清除鋸縫內之任何
有害物質並乾燥之。
(5) 乾燥後之鋸縫應以填縫料依照製造廠之使用說明予以填滿。
3.2.9 縱向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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縱向縫經工程司核可後,可由相鄰板塊間之施工縫或鋸縫形成。
¶ 3.2.10 表面修飾
(1) 混凝土澆置與搗實整平之後,應立即使用經工程司核可之動力修面 機械縱向刮除表面不規則之混凝土,並修平使鋪面表層產生均勻之 紋理。 (2) 自動修面無法施工的地方,經工程司同意可使用人工修飾。 (3) 原則上鋪面外側邊緣應使用經工程司核可之修邊工具磨成半徑12 mm 之弧角。與既有鋪面相鄰之邊緣應磨成半徑6 mm 之弧角。 (4) 在使用防水膜之前,混凝土表面應以粗麻布或有皺摺之寬帶拖曳 過,使形成均勻之砂狀條紋,粗麻布應保持潮溼且定期清洗以除去 其上累積之水泥漿,無法清理之粗麻布應即換新。
¶ 3.2.11 養護
混凝土養護應依照第03390 章規定辦理。 3.3 檢驗 3.3.1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方法之檢驗項目如表02751-1。 表02751-1 材料及施工方法之檢驗
| 名 稱 | 檢驗項目 | 依據之方法 | 規範之要求 | 頻 率 |
|---|---|---|---|---|
| 水泥混凝土 鋪面 | 抗壓強度 | CNS 1232 | 應符合契約圖說 規定 | 1.混凝土每次澆置 數量未達450 m 2 製作1組混凝土圓 柱試體檢驗。 2. 數量超過450m 2 時,每450m 2加驗 1 次。 |
| 鋪面 | 抗彎強度 | CNS 1233 | 規定 | 數量未達450 m 2 製作1組混凝土圓 柱試體檢驗。 2. 數量超過450m 2 時,每450m 2加驗 1 次。 |
| 鋪面厚度 | CNS 1241 | 平均厚度不得小 於設計混凝土鋪 面厚度10 mm以上 | 1.數量未達5,000 m 2 檢驗1 組,每組檢 驗5 點。 2.數量超過5,000 m 2 時,每5,000 m 2 加驗1 組。 | |
| 平整度 | 3 m 直規或高低 | 高低差不得大於 | 每一車道隨機選1輪 | |
| 平坦儀檢測。 | 5 mm | 跡位置檢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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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 鑽孔遺留之試洞應以鋪面同品質之混凝土填滿,確實搗實及整平使與相
鄰表面接合。
3.3.3 任何一段修飾完成後之鋪面,平均厚度較契約契約圖說規定值少於 10
mm 以上時,應將介於兩接縫間之整塊鋪面予以全部剷除,並按規定厚度
重行鋪設。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本章工作以「立方公尺」或其他單位計量。
4.2 計價
4.2.1 本章工作依契約詳細價目表所列項目單價計價, 該項 單 價已 包 括所 需
之一切人工、材料、工具、鋪築機具、設備、運輸及其他為完成本項工
作所必需之費用在內。
4.2.2 本章工作項目名稱及計價單位例舉如下。
工作項目名稱 計價單位
水泥混凝土鋪面(註明規格) 「立方公尺」或其他單位
混凝土鋪面伸縮縫(註明規格) 公尺
混凝土鋪面收縮縫(註明規格) 公尺
鋼筋(註明規格) 公噸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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