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531 污水管線施工
¶ 1. 規範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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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531 章 污水管線施工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有關污水管明挖、用戶接管、推進或短管推進施工及其材料設備之供應、檢驗、試水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包括道路使用申請、安全防護、土方開挖、管基墊層、材料設備之供應、明挖管線裝接、推進管線進行、回填及路面修復、廢棄物清運、剩餘土石方處理、抽排水、檢驗與試驗等相關工作。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532 章--開挖臨時覆蓋板及其支撐 1.3.2 第01991 章--罰則 1.3.3 第02255 章--臨時擋土樁設施 1.3.4 第02256 章--臨時擋土支撐工法 1.3.5 第02316 章--構造物開挖 1.3.6 第02317 章--構造物回填 1.3.7 第02319 章--選擇材料回填 1.3.8 第02320 章--不適用材料 1.3.9 第02532 章--污水管線附屬工作 1.3.10 第02536 章--污水管管材 1.3.11 第02537 章--污水下水道用戶接管埋設施工 1.3.12 第02538 章--污水下水道用戶接管附屬設施 1.3.13 第03110 章--場鑄結構混凝土用模板 1.3.14 第03310 章--結構用混凝土 1.4 相關準則 02531 02531-1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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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531 章 污水管線施工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有關污水管明挖、用戶接管、推進或短管推進施工及其材料設備之供 應、檢驗、試水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包括道路使用申請、安全防護、土方開挖、管基墊層、材料設備之供應、 明挖管線裝接、推進管線進行、回填及路面修復、廢棄物清運、剩餘土石 方處理、抽排水、檢驗與試驗等相關工作。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532 章--開挖臨時覆蓋板及其支撐 1.3.2 第01991 章--罰則 1.3.3 第02255 章--臨時擋土樁設施 1.3.4 第02256 章--臨時擋土支撐工法 1.3.5 第02316 章--構造物開挖 1.3.6 第02317 章--構造物回填 1.3.7 第02319 章--選擇材料回填 1.3.8 第02320 章--不適用材料 1.3.9 第02532 章--污水管線附屬工作 1.3.10 第02536 章--污水管管材 1.3.11 第02537 章--污水下水道用戶接管埋設施工 1.3.12 第02538 章--污水下水道用戶接管附屬設施 1.3.13 第03110 章--場鑄結構混凝土用模板 1.3.14 第03310 章--結構用混凝土 1.4 相關準則 02531 02531-1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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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6985 A2090 建築填縫用聚胺酯 (2) CNS 13548 R2203 鋁質水泥 1.4.2 內政部 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 1.4.3 交通部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1.4.4 環境保護署 (1) 空氣污染防制法 (2) 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 (3) 噪音管制法 (4) 噪音管制法施行細則 (5) 水污染防治法 (6) 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7) 廢棄物清理法 (8) 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 (9) 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 1.4.5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1)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2) 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 (3) 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4)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施行細則 (5)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6) 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 (7) 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 (8) 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9)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10)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02531 02531-2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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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6985 A2090 建築填縫用聚胺酯 (2) CNS 13548 R2203 鋁質水泥 1.4.2 內政部 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 1.4.3 交通部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1.4.4 環境保護署 (1) 空氣污染防制法 (2) 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 (3) 噪音管制法 (4) 噪音管制法施行細則 (5) 水污染防治法 (6) 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7) 廢棄物清理法 (8) 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 (9) 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 1.4.5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1)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2) 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 (3) 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4)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施行細則 (5)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6) 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 (7) 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 (8) 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9)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10)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02531 02531-2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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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缺氧症預防規則 (12) 危險物及有害物通識規則 1.4.6 公路用地使用規則 1.5 資料送審 1.5.1 承包商應依規定之時間內,檢附下列資料送業主審核,核可後確實辦理。 (1) 總體施工計畫 (2) 品質管理計畫 (3)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4) 交通維持計畫 (5) 廢棄土清運計畫 1.5.2 總體施工計畫應依「分項施工計畫及施工圖」規定撰寫。 1.5.3 品質管理應依第01450 章「品質管理」規定辦理。 1.5.4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包括勞工安全衛生管理組織及其權責、自動檢查計畫、安全衛生設施配置、災害預防及應變、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巡視工地之做法、各項作業之標準作業程序及安全作業標準等),應依「分項施工計畫及施工圖」規定撰寫。 2. 產品 2.1 管材 2.1.1 一般規定 (1) 所採用之推進管材,在標稱管徑大於∮400 mm 部分採用剛性管系列;管徑∮400 mm 以下部分則剛性管與撓性管併列,其規範詳「污水管管材」。 (2) 選用之管材,應能配合契約設計圖說與規範規定之機械設備(含推進機械),且同一管徑原則上應採用同一種管材,以利後續維護管理,且需註明於竣工圖上。惟若有其他因素,必須採用其他管材,應經業主核可後辦理,但不論採用何種管材,仍依契約規定項目計價。 02531 02531-3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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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缺氧症預防規則 (12) 危險物及有害物通識規則 1.4.6 公路用地使用規則 1.5 資料送審 1.5.1 承包商應依規定之時間內,檢附下列資料送業主審核,核可後確實辦理。 (1) 總體施工計畫 (2) 品質管理計畫 (3)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4) 交通維持計畫 (5) 廢棄土清運計畫 1.5.2 總體施工計畫應依「分項施工計畫及施工圖」規定撰寫。 1.5.3 品質管理應依第01450 章「品質管理」規定辦理。 1.5.4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包括勞工安全衛生管理組織及其權責、自動檢查計 畫、安全衛生設施配置、災害預防及應變、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巡視工 地之做法、各項作業之標準作業程序及安全作業標準等),應依「分項施工 計畫及施工圖」規定撰寫。 2. 產品 2.1 管材 2.1.1 一般規定 (1) 所採用之推進管材,在標稱管徑大於∮400 mm 部分採用剛性管系列; 管徑∮400 mm 以下部分則剛性管與撓性管併列,其規範詳「污水管管 材」。 (2) 選用之管材,應能配合契約設計圖說與規範規定之機械設備(含推進 機械),且同一管徑原則上應採用同一種管材,以利後續維護管理, 且需註明於竣工圖上。惟若有其他因素,必須採用其他管材,應經業 主核可後辦理,但不論採用何種管材,仍依契約規定項目計價。 02531 02531-3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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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無論採用剛性管材或撓性管材系列之任何一種管種,本規範規定之管材性能為最低標準,承包商應選擇能在現有地質及設計之覆土深度條件下,承受施工時之推進力、施工完成後管頂上方之土壓力、行走其上之車輛載重,及地震作用力等級之管材施工,並能完成輸水之功能,並應符合該系列共通性功能規範(一般規定)及各管種之各項檢/試驗規定,亦需符合水平蛇行檢驗、測試塊試驗、管道閉路電視檢視及漏水試驗等規定。 (4) 推進管接頭若無特別規定時,以採用不銹鋼套環接頭,內襯止水膠圈型式為主,不銹鋼材質應為SUS 316 以上,接頭水密性應符合各別管材標準規定。 (5) 契約圖說所謂之管徑,係指國家標準之標稱管徑,如在國家標準內未有該項標稱管徑時,在報請業主核可後,可以較大之標稱管徑替代。 (6) 管材之選用應於總體施工計畫中提出,並依據「污水管管材」規定,檢附力學計算書等資料送審,經業主核可後方可使用。 (7) 管材無論選用剛性管或撓性管材,其管材費仍以每公尺單一單價計價,承包商不得異議;且承包商應完全負責所選用之管材施工後之成敗,不得因業主之審查核可而免除責任與未達規範要求之罰則。 2.1.2 剛性管材系列(推進用)以塑膠裡襯鋼筋混凝土管(PVC-RCP)、全鋁質水泥鋼筋混凝土管(簡稱全鋁質水泥RCP)、瓷化黏土管(簡稱VCP)、聚酯混凝土管(簡稱PRCP)並列採用。 2.1.3 撓性管材系列(推進明挖用)以聚氯乙烯塑膠硬質管(簡稱PVC 管)、內襯聚乙烯之聚氯乙烯塑膠硬質管(簡稱PVC-PE 管)、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塑膠管(簡稱ABS 管)、高密度聚乙烯塑膠管(簡稱HDPE 管)並列採用。 2.1.4 若選用上述撓性管材推進,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另亦應符合各項管材製造與檢/試驗規範,並經取樣檢/試驗合格後方得採用。 (1) 管徑:設計管徑乃指管之實內徑,採用撓性管之內徑尺度依水理計算及CNS 標準,應選用大於或等於設計內徑尺度,並達其管徑之值±2 mm,例如設計管徑300 mm 之管材,其採用管實內徑應達300 mm 以上,02531 02531-4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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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無論採用剛性管材或撓性管材系列之任何一種管種,本規範規定之管 材性能為最低標準,承包商應選擇能在現有地質及設計之覆土深度條 件下,承受施工時之推進力、施工完成後管頂上方之土壓力、行走其 上之車輛載重,及地震作用力等級之管材施工,並能完成輸水之功 能,並應符合該系列共通性功能規範(一般規定)及各管種之各項檢/ 試驗規定,亦需符合水平蛇行檢驗、測試塊試驗、管道閉路電視檢視 及漏水試驗等規定。 (4) 推進管接頭若無特別規定時,以採用不銹鋼套環接頭,內襯止水膠圈 型式為主,不銹鋼材質應為SUS 316 以上,接頭水密性應符合各別管 材標準規定。 (5) 契約圖說所謂之管徑,係指國家標準之標稱管徑,如在國家標準內未 有該項標稱管徑時,在報請業主核可後,可以較大之標稱管徑替代。 (6) 管材之選用應於總體施工計畫中提出,並依據「污水管管材」規定, 檢附力學計算書等資料送審,經業主核可後方可使用。 (7) 管材無論選用剛性管或撓性管材,其管材費仍以每公尺單一單價計 價,承包商不得異議;且承包商應完全負責所選用之管材施工後之成 敗,不得因業主之審查核可而免除責任與未達規範要求之罰則。 2.1.2 剛性管材系列(推進用)以塑膠裡襯鋼筋混凝土管(PVC-RCP)、全鋁質水泥 鋼筋混凝土管(簡稱全鋁質水泥RCP)、瓷化黏土管(簡稱VCP)、聚酯混凝土 管(簡稱PRCP)並列採用。 2.1.3 撓性管材系列(推進明挖用)以聚氯乙烯塑膠硬質管(簡稱PVC 管)、內襯聚 乙烯之聚氯乙烯塑膠硬質管(簡稱PVC-PE 管)、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塑膠 管(簡稱ABS 管)、高密度聚乙烯塑膠管(簡稱HDPE 管)並列採用。 2.1.4 若選用上述撓性管材推進,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另亦應符合各項管材製 造與檢/試驗規範,並經取樣檢/試驗合格後方得採用。 (1) 管徑:設計管徑乃指管之實內徑,採用撓性管之內徑尺度依水理計算 及CNS 標準,應選用大於或等於設計內徑尺度,並達其管徑之值±2 mm,例如設計管徑300 mm 之管材,其採用管實內徑應達300 mm 以上, 02531 02531-4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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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可差±2 mm。 (2) 管線偏圓率:依據CNS 4175 B6026 規定,採用游標卡尺量測,管線偏圓率依各管材之CNS 規定辦理。 (3) 抗外壓強度:依據ASTM D2412 檢驗規定,在管內徑變形量5%時,300 mm 管徑管材之剛性應達1,000 kPa;400 mm 管徑管材之剛性應達2,650 kPa,且業主應視需要至少一次於撓性管管材抽樣時分送三家檢驗機構檢驗其剛性值。 (4) 壓縮強度:依據JIS K-7208 規定方法辦理試驗,壓縮強度值應達660 kgf/cm2以上。 (5) 管材需能承受與配合所採用推進機具之軸向總推進力(軸向抗壓強度×有效斷面積,若有複合性材時,其中有效斷面積應先扣除內襯非結構部分),而不致有損壞,軸向推力計算應於施工計畫中提出。 (6) 管材不漏水性:依各管種規範辦理。 (7) 管材抗化學試驗:依各管種規範辦理。 (8) 壓扁試驗:若撓性管材為分層之複合性材料時,應依各管種國家標準或國際標準規範辦理檢/試驗,若無該項規定時則應依據ASTM D2412檢驗規定進行壓扁試驗,至管線變形50%時,不應有分離或破損。 (9) 撓性管材推進完成(指推進出坑)後30 天進行測試塊試驗,在無活載重情況下,管線之變形率不得大於原管內徑3%。 (10) 不銹鋼接頭:長度至少198 mm±1 mm 以上(厚度2 mm 以上),採用之接頭材質及檢驗應符合CNS 8499 G3164 之SUS 316 不銹鋼之規定,使用鋼材應先會同業主及工程司抽樣送檢驗單位辦理材料機械性能試驗。 (11) 最小厚度規定:承包商採用之撓性管管厚度需至少符合下表規定。 02531 02531-5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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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可差±2 mm。 (2) 管線偏圓率:依據CNS 4175 B6026 規定,採用游標卡尺量測,管線 偏圓率依各管材之CNS 規定辦理。 (3) 抗外壓強度:依據ASTM D2412 檢驗規定,在管內徑變形量5%時,300 mm 管徑管材之剛性應達1,000 kPa;400 mm 管徑管材之剛性應達2,650 kPa,且業主應視需要至少一次於撓性管管材抽樣時分送三家檢驗機 構檢驗其剛性值。 (4) 壓縮強度:依據JIS K-7208 規定方法辦理試驗,壓縮強度值應達660 kgf/cm 2以上。 (5) 管材需能承受與配合所採用推進機具之軸向總推進力(軸向抗壓強度 ×有效斷面積,若有複合性材時,其中有效斷面積應先扣除內襯非結 構部分),而不致有損壞,軸向推力計算應於施工計畫中提出。 (6) 管材不漏水性:依各管種規範辦理。 (7) 管材抗化學試驗:依各管種規範辦理。 (8) 壓扁試驗:若撓性管材為分層之複合性材料時,應依各管種國家標準 或國際標準規範辦理檢/試驗,若無該項規定時則應依據ASTM D2412 檢驗規定進行壓扁試驗,至管線變形50%時,不應有分離或破損。 (9) 撓性管材推進完成(指推進出坑)後30 天進行測試塊試驗,在無活載 重情況下,管線之變形率不得大於原管內徑3%。 (10) 不銹鋼接頭:長度至少198 mm±1 mm 以上(厚度2 mm 以上),採用之 接頭材質及檢驗應符合CNS 8499 G3164 之SUS 316 不銹鋼之規定, 使用鋼材應先會同業主及工程司抽樣送檢驗單位辦理材料機械性能 試驗。 (11) 最小厚度規定:承包商採用之撓性管管厚度需至少符合下表規定。 02531 02531-5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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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撓性管 說明 標稱管徑 300 400 實內徑mm 管剛PS(kPa) 1000 2650 最小管剛性 最小管PVCP 12.1 22.7 t=內徑/(SDR-2)厚(t)mm HDPEP 22.0 41.8 ABSP 13.5 25.4 PVC-PEP 12.1(PVC 部分)22.7(PVC部分)2.1.5 上述管材之檢驗項目或方法若與各類管材CNS 規定不相同時,該管材亦應同時進行該項目之檢驗,並需同時符合上述規定。 2.1.6 承包商亦得提出替代性管材,惟該管材應先取得製造與檢驗之國家標準或國際標準等,並應提出有關材料規格、檢/試驗項目及方法等,與本規範不同點之差異分析,並經業主審核核可後,方得採用。 3. 施工 3.1 道路使用申請 3.1.1 試挖:承包商施工前,應事先按契約圖說所繪計畫施設管線路線,向當地道路主管機關、電信、電力、瓦斯、輸油管、自來水及其他相關管線單位查詢及試挖,以確實查明是否有未知之地下管線或設施,及其種類、尺度、數量、位置、高程及走向,並依其通知規定辦理,以供管線埋設之依據,如有損及其設備等情事,應由承包商負責賠償或按其規定修復並恢復原狀。 3.1.2 挖掘申請:承包商須負責道路挖掘申請工作,依契約圖說所繪挖掘管線路線,向路權單位申請挖掘道路許可,業主僅提供申請文件之具名及向路權單位繳交費用。 3.1.3 施工依據:承包商須依據路權單位核發之挖掘道路許可內容與注意事項等規定,確實辦理施工。 3.1.4 封閉道路:工程施工期間,需要封閉道路交通時,承包商應遵照「公路用地使用規則」規定,向道路主管機關辦理申請使用手續。 02531 02531-6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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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撓性管 說明 標稱管徑 300 400 實內徑mm 管剛PS(kPa) 1000 2650 最小管剛性 最小管 PVCP 12.1 22.7 t=內徑/(SDR-2) 厚(t)mm HDPEP 22.0 41.8 ABSP 13.5 25.4 PVC-PEP 12.1(PVC 部分)22.7(PVC部分) 2.1.5 上述管材之檢驗項目或方法若與各類管材CNS 規定不相同時,該管材亦應 同時進行該項目之檢驗,並需同時符合上述規定。 2.1.6 承包商亦得提出替代性管材,惟該管材應先取得製造與檢驗之國家標準或 國際標準等,並應提出有關材料規格、檢/試驗項目及方法等,與本規範不 同點之差異分析,並經業主審核核可後,方得採用。 3. 施工 3.1 道路使用申請 3.1.1 試挖:承包商施工前,應事先按契約圖說所繪計畫施設管線路線,向當地 道路主管機關、電信、電力、瓦斯、輸油管、自來水及其他相關管線單位 查詢及試挖,以確實查明是否有未知之地下管線或設施,及其種類、尺度、 數量、位置、高程及走向,並依其通知規定辦理,以供管線埋設之依據, 如有損及其設備等情事,應由承包商負責賠償或按其規定修復並恢復原狀。 3.1.2 挖掘申請:承包商須負責道路挖掘申請工作,依契約圖說所繪挖掘管線路 線,向路權單位申請挖掘道路許可,業主僅提供申請文件之具名及向路權 單位繳交費用。 3.1.3 施工依據:承包商須依據路權單位核發之挖掘道路許可內容與注意事項等 規定,確實辦理施工。 3.1.4 封閉道路:工程施工期間,需要封閉道路交通時,承包商應遵照「公路用 地使用規則」規定,向道路主管機關辦理申請使用手續。 02531 02531-6 KCG V1.0 2008/03
¶ 表 1
| 項目 | 撓性管 | 說明 | ||
|---|---|---|---|---|
| 標稱管徑 | 300 | 400 | 實內徑 mm | |
| 管剛 PS(kPa) | 1000 | 2650 | 最小管剛性 | |
| 最小管 厚(t)mm | PVCP | 12.1 | 22.7 | t=內徑/(SDR-2) |
| HDPEP | 22.0 | 41.8 | ||
| ABSP | 13.5 | 25.4 | ||
| PVC-PEP | 12.1(PVC 部分) | 22.7(PVC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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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安全防護 3.2.1 安全設施設置規則:施工期間,承包商應具備充分之安全設施,在街道或公路上施工時,應依照交通部發布之「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及交通主管機關核准之交通維持計畫內容規定確實辦理。 3.2.2 警告標誌:應依照交通部發布之「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內容規定,確實辦理。 3.2.3 封閉路段:應依照交通部發布之「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及交通主管機關核准之交通維持計畫內容規定,確實辦理。 3.2.4 公告及指示牌:指示牌應配合施工範圍辦理,並選適當位置懸掛之,施工地段起訖點處,應設置公告牌,其式樣應依業主或道路主管機關之規定。 3.2.5 管制交通:各種設施之佈置,應視阻斷情況以及道路情況而定,必要時應設置號誌或旗手,用以管制交通。 3.2.6 臨時覆蓋:重要道路及道路交叉口,在規定時間內無法一次完工者,應立即確實回填、夯實並加舖瀝青整平,如需覆蓋鐵板,應照工程司所定型式規格辦理,並派工隨時校正鐵板位置,避免位移。 3.2.7 工地騰空:施工時在機械操作範圍內,應有專人負責指揮管理。施工中機具材料及廢料,如暫時堆置於快慢車道、人行道或巷道上,不得妨礙交通及行人安全,但必需於每日收工時,將有礙交通之所有機具、賸餘材料及廢料運離工地,不得留置,否則如造成意外或遺失,概由承包商自行負責。 3.2.8 危險品管制:承包商應遵照有關規定將危險品(包括炸藥及易燃材料等),妥為安全儲存、指派專人負責看管,並向工程司報備,工程司得隨時查驗數量及存儲情形,通知承包商做必要之處置。 3.2.9 噪音管制:施工中應注意噪音不可超出噪音管制法之規定。 3.2.10 空氣污染防制:施工中應備有灑水設備避免塵土飛揚,造成空氣污染,而影響周圍環境。 3.2.11 賠償責任:承包商倘因防護不周,致損及公私建築物或發生人畜傷亡或發生其他意外事故情事時,均應由承包商負完全責任。 3.3 土方工作 02531 02531-7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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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安全防護 3.2.1 安全設施設置規則:施工期間,承包商應具備充分之安全設施,在街道或 公路上施工時,應依照交通部發布之「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 則」及交通主管機關核准之交通維持計畫內容規定確實辦理。 3.2.2 警告標誌:應依照交通部發布之「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內容規定,確實辦理。 3.2.3 封閉路段:應依照交通部發布之「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及交通主管機關核准之交通維持計畫內容規定,確實辦理。 3.2.4 公告及指示牌:指示牌應配合施工範圍辦理,並選適當位置懸掛之,施工 地段起訖點處,應設置公告牌,其式樣應依業主或道路主管機關之規定。 3.2.5 管制交通:各種設施之佈置,應視阻斷情況以及道路情況而定,必要時應 設置號誌或旗手,用以管制交通。 3.2.6 臨時覆蓋:重要道路及道路交叉口,在規定時間內無法一次完工者,應立 即確實回填、夯實並加舖瀝青整平,如需覆蓋鐵板,應照工程司所定型式 規格辦理,並派工隨時校正鐵板位置,避免位移。 3.2.7 工地騰空:施工時在機械操作範圍內,應有專人負責指揮管理。施工中機 具材料及廢料,如暫時堆置於快慢車道、人行道或巷道上,不得妨礙交通 及行人安全,但必需於每日收工時,將有礙交通之所有機具、賸餘材料及 廢料運離工地,不得留置,否則如造成意外或遺失,概由承包商自行負責。 3.2.8 危險品管制:承包商應遵照有關規定將危險品(包括炸藥及易燃材料等), 妥為安全儲存、指派專人負責看管,並向工程司報備,工程司得隨時查驗 數量及存儲情形,通知承包商做必要之處置。 3.2.9 噪音管制:施工中應注意噪音不可超出噪音管制法之規定。 3.2.10 空氣污染防制:施工中應備有灑水設備避免塵土飛揚,造成空氣污染,而 影響周圍環境。 3.2.11 賠償責任:承包商倘因防護不周,致損及公私建築物或發生人畜傷亡或發 生其他意外事故情事時,均應由承包商負完全責任。 3.3 土方工作 02531 02531-7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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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 開挖定線:承包商於定線前,應清除開挖經過路線或工作井位置所有之障礙物,凡開挖經過之路線或工作井位置,承包商須先行探測、定線放樣,經工程司校驗認可同意後,始可開挖。 3.3.2 路面切割:開挖位置確定後,路面面層應使用切割機,按開挖標示線平直全厚度切割。 3.3.3 開挖工作井:工作井開挖數量及圍籬範圍,應依道路主管機關規定。 3.3.4 開挖管溝:為控制埋管之坡度,原則上每個管段(人孔至人孔)之管溝,應一次開挖完成,惟每次開挖之總長度,應視交通情況、地形、管徑大小及道路主管機關規定,並每天管溝挖掘之長度,在市區內應以當天可埋管並完成回填為原則。凡挖及橫街及住戶之前,應擇要設置鐵板或木板,板之厚度,以能安全通過車輛及行人強度為準。土方開挖必須依照管線設計線路,正直平整,不得任意偏斜曲折。 3.3.5 開挖斷面:土方開挖之寬度及深度,應依契約圖說之規定尺度挖掘,凡遇有管線接頭處,應視接頭之類別與工作之情形,酌量擴大及加大挖掘深度及寬度,其尺度範圍,需以足供施工或檢驗為標準。 3.3.6 挖石方核計:凡開挖時遇到無法以開挖機施工,須配合破碎機打碎,方可挖除之軟硬岩,經工程司重新計算石方後,再行開挖核計。 3.3.7 擋土支撐:依契約圖說辦理,在尚未做適當擋土設施前,嚴禁其他人員進入開挖處,以防開挖面之突然塌陷、滑動及傾倒等坡面破壞,造成意外事故,俾確保工作人員安全,尤其有流砂或軟弱地盤,更須特別注意。 3.3.8 積水排除:施工中如遇有積水或地下水時,承包商應先設法導入沉澱設備,再排除之,並應立即以抽水機抽乾及設置臨時性擋土設施,以維持施工中土壁之安全。積水或地下水排除時,不得橫流街道上,如必須流經道路時,須舖設排水管或採其他適當方法排水,以免影響交通或損及他人財物。 3.3.9 有害氣體:施工中應隨時注意坡面穩定情形及有害氣體之有無外,隔日或隔次施工時,在進入已開挖處前,應先觀察擋土設施有否異樣,並偵測開挖處內有否毒氣或易燃氣體殘留在內,倘有該類現象發生時,應即時停止施工,先行改善至確認安全無虞後,才可再繼續各項工作。 02531 02531-8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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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 開挖定線:承包商於定線前,應清除開挖經過路線或工作井位置所有之障 礙物,凡開挖經過之路線或工作井位置,承包商須先行探測、定線放樣, 經工程司校驗認可同意後,始可開挖。 3.3.2 路面切割:開挖位置確定後,路面面層應使用切割機,按開挖標示線平直 全厚度切割。 3.3.3 開挖工作井:工作井開挖數量及圍籬範圍,應依道路主管機關規定。 3.3.4 開挖管溝:為控制埋管之坡度,原則上每個管段(人孔至人孔)之管溝,應 一次開挖完成,惟每次開挖之總長度,應視交通情況、地形、管徑大小及 道路主管機關規定,並每天管溝挖掘之長度,在市區內應以當天可埋管並 完成回填為原則。凡挖及橫街及住戶之前,應擇要設置鐵板或木板,板之 厚度,以能安全通過車輛及行人強度為準。土方開挖必須依照管線設計線 路,正直平整,不得任意偏斜曲折。 3.3.5 開挖斷面:土方開挖之寬度及深度,應依契約圖說之規定尺度挖掘,凡遇 有管線接頭處,應視接頭之類別與工作之情形,酌量擴大及加大挖掘深度 及寬度,其尺度範圍,需以足供施工或檢驗為標準。 3.3.6 挖石方核計:凡開挖時遇到無法以開挖機施工,須配合破碎機打碎,方可 挖除之軟硬岩,經工程司重新計算石方後,再行開挖核計。 3.3.7 擋土支撐:依契約圖說辦理,在尚未做適當擋土設施前,嚴禁其他人員進 入開挖處,以防開挖面之突然塌陷、滑動及傾倒等坡面破壞,造成意外事 故,俾確保工作人員安全,尤其有流砂或軟弱地盤,更須特別注意。 3.3.8 積水排除:施工中如遇有積水或地下水時,承包商應先設法導入沉澱設備, 再排除之,並應立即以抽水機抽乾及設置臨時性擋土設施,以維持施工中 土壁之安全。積水或地下水排除時,不得橫流街道上,如必須流經道路時, 須舖設排水管或採其他適當方法排水,以免影響交通或損及他人財物。 3.3.9 有害氣體:施工中應隨時注意坡面穩定情形及有害氣體之有無外,隔日或 隔次施工時,在進入已開挖處前,應先觀察擋土設施有否異樣,並偵測開 挖處內有否毒氣或易燃氣體殘留在內,倘有該類現象發生時,應即時停止 施工,先行改善至確認安全無虞後,才可再繼續各項工作。 02531 02531-8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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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0 既有設施及地下物保護:挖掘道路除應以切割機切割路面外,開挖機應採用橡膠輪胎式或平面履帶式,開挖施工時,不論採用機械或人工,對既有地下物如電力、自來水、瓦斯及電信等管線與地上設施,如電力線及電力高壓設備等應事先深入瞭解,並做好防範措施及事故發生應變之方法,使於事故發生時,能即時妥善處理,減少傷害並避免危害公共安全,凡開挖中倘損壞既有設施或妨害其他機關單位之管線等設備時,應由承包商負全部賠償之責任,並無條件負責修護,使恢復原狀。 3.3.11 剩餘土石方運棄:開挖土方之剩餘土石方處理,均應遵照內政部頒訂「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及相關規定辦理。 3.3.12 回填:開挖處回填材料之數量,悉依契約圖說規定之斷面圖尺度計算,除另有規定者或不可抗拒之原因外,增加之回填材料數量概由承包商負擔。 3.3.13 工地整理:每日收工時,承包商應派專人將工地清潔乾淨或整理整齊,以不造成環境公害為原則。 3.4 下管 3.4.1 準備:土方開挖完成後,承包商須準備必要之測量器具,會同工程司校核開挖處底部之標高及坡度,然後按契約圖說建造或處理管件之基座。 3.4.2 檢查:管件下溝前,應詳加檢查包括管身及接頭之完整性、管接頭之尺度及真圓度等,檢查之結果應符合管身及接頭無裂痕或損傷。管接頭之尺度及真圓度公差,應小於許可差,凡不合格之管件應予以剔除,不得使用,以免影響管線之裝接工作。剔除之管即應以油漆等做上記號,並集中一處,運離工地。 3.4.3 吊管:管件之搬運移動及下溝,除可以人工為之外,餘均應使用吊機。以人工搬運及移動者,須將管件全部抬離地面,不得利用滾動方式,以防損傷管件;使用吊機者,則須利用吊索或吊帶套於管身之外,或吊住附著於管身之特製埋件,並須維持管身平衡,以免產生碰撞,損傷管身。 3.5 接管 3.5.1 安裝:除推進施工者外,安裝工作應自管溝下游端開始向上游裝接,管件承口應向上游。管件下溝後,不得有水或泥土進入管內。管身必須按契約02531 02531-9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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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0 既有設施及地下物保護:挖掘道路除應以切割機切割路面外,開挖機應採 用橡膠輪胎式或平面履帶式,開挖施工時,不論採用機械或人工,對既有 地下物如電力、自來水、瓦斯及電信等管線與地上設施,如電力線及電力 高壓設備等應事先深入瞭解,並做好防範措施及事故發生應變之方法,使 於事故發生時,能即時妥善處理,減少傷害並避免危害公共安全,凡開挖 中倘損壞既有設施或妨害其他機關單位之管線等設備時,應由承包商負全 部賠償之責任,並無條件負責修護,使恢復原狀。 3.3.11 剩餘土石方運棄:開挖土方之剩餘土石方處理,均應遵照內政部頒訂「營 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及相關規定辦理。 3.3.12 回填:開挖處回填材料之數量,悉依契約圖說規定之斷面圖尺度計算,除 另有規定者或不可抗拒之原因外,增加之回填材料數量概由承包商負擔。 3.3.13 工地整理:每日收工時,承包商應派專人將工地清潔乾淨或整理整齊,以 不造成環境公害為原則。 3.4 下管 3.4.1 準備:土方開挖完成後,承包商須準備必要之測量器具,會同工程司校核 開挖處底部之標高及坡度,然後按契約圖說建造或處理管件之基座。 3.4.2 檢查:管件下溝前,應詳加檢查包括管身及接頭之完整性、管接頭之尺度 及真圓度等,檢查之結果應符合管身及接頭無裂痕或損傷。管接頭之尺度 及真圓度公差,應小於許可差,凡不合格之管件應予以剔除,不得使用, 以免影響管線之裝接工作。剔除之管即應以油漆等做上記號,並集中一處, 運離工地。 3.4.3 吊管:管件之搬運移動及下溝,除可以人工為之外,餘均應使用吊機。以 人工搬運及移動者,須將管件全部抬離地面,不得利用滾動方式,以防損 傷管件;使用吊機者,則須利用吊索或吊帶套於管身之外,或吊住附著於 管身之特製埋件,並須維持管身平衡,以免產生碰撞,損傷管身。 3.5 接管 3.5.1 安裝:除推進施工者外,安裝工作應自管溝下游端開始向上游裝接,管件 承口應向上游。管件下溝後,不得有水或泥土進入管內。管身必須按契約 02531 02531-9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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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說規定之位置高度,確實妥切放置,而無任何部分懸空,經工程司檢查後始可接管。在管件裝接期間,須防止石塊或其他堅硬物體墜入管溝,以免管件遭受損傷。安裝工作中途停工時,應密封管口,以免泥土或污水進入管內,如有堵塞情事發生時,應將該段管線清理,經工程司認可後,始可繼續施工。管線安裝妥善尚未試壓前,應將管身部分先行覆土,以求保護。安裝完成後應即從管口向管內探視,如發現有墊片、膠圈或填縫帶露出於管內之情形,應即拆除重新安裝。 3.5.2 一般管膠圈接頭:凡具有膠圈接頭之管件,於裝接膠圈接頭前,必須將管件之接頭承口處及膠圈清理潔淨,膠圈套入承口時須平整,無任何扭曲現象。為便於裝接,必要時膠圈得以肥皂液滑潤之。上緊接頭時應徐徐施力,以防損傷膠圈及接頭。一般∮300 mm 以下之管線,可利用橫木一支放在管口,然後以鐵棒予以壓緊,∮400 mm 以上之管線,則須同時利用橫木一支及鏈圈一條,分別放在管口,套在管之外壁,然後藉兩組鋼索滑車及手搖拉線器予以壓緊。裝接完成後,應使兩管保持0.5~1.0 cm 之空隙,以便管件伸縮之用。 3.5.3 混凝土管接頭:如契約圖說,有規定使用擠壓式填縫帶,除應依據前述一般管膠圈接頭之方式裝接膠圈外,另於接頭承口內,須先貼上擠壓式填縫帶,並將混凝土管之插口向內擠壓,務使填縫帶發揮止水之效果,以防止管線內外之水流出或滲入,裝接完成後,應由管口外向內探視,確定填縫帶未發生脫落之現象,否則應將混凝土管退出,重新裝接。 3.5.4 金屬管凸緣接頭:於裝接凸緣時,須先以鋼絲刷將凸緣刷淨,在凸緣上塗以白漆,裝配規定之墊料,再將水管放正,視所接管件情形,確定螺栓孔位置,先裝螺栓四個,相對徐徐扭緊,然後再裝其餘螺栓,扭緊至適度即止,務使整個接頭壓力均衡。螺栓扭緊後,其突出螺帽外邊長度不得超過10 mm,或少於3.5 mm。 3.5.5 鋼襯混凝土管或鋼襯預力混凝土管鋼製接頭:應依據該二種管之中華民國國家標準內之規定,於接頭鋼環承插口安裝後,將內外周之間隙以水泥砂漿或軟性材料填充,以保證其防蝕效果,管內填塞之水泥砂漿須使用符合02531 02531-10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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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說規定之位置高度,確實妥切放置,而無任何部分懸空,經工程司檢查 後始可接管。在管件裝接期間,須防止石塊或其他堅硬物體墜入管溝,以 免管件遭受損傷。安裝工作中途停工時,應密封管口,以免泥土或污水進 入管內,如有堵塞情事發生時,應將該段管線清理,經工程司認可後,始 可繼續施工。管線安裝妥善尚未試壓前,應將管身部分先行覆土,以求保 護。安裝完成後應即從管口向管內探視,如發現有墊片、膠圈或填縫帶露 出於管內之情形,應即拆除重新安裝。 3.5.2 一般管膠圈接頭:凡具有膠圈接頭之管件,於裝接膠圈接頭前,必須將管 件之接頭承口處及膠圈清理潔淨,膠圈套入承口時須平整,無任何扭曲現 象。為便於裝接,必要時膠圈得以肥皂液滑潤之。上緊接頭時應徐徐施力, 以防損傷膠圈及接頭。一般∮300 mm 以下之管線,可利用橫木一支放在管 口,然後以鐵棒予以壓緊,∮400 mm 以上之管線,則須同時利用橫木一支 及鏈圈一條,分別放在管口,套在管之外壁,然後藉兩組鋼索滑車及手搖 拉線器予以壓緊。裝接完成後,應使兩管保持0.5~1.0 cm 之空隙,以便 管件伸縮之用。 3.5.3 混凝土管接頭:如契約圖說,有規定使用擠壓式填縫帶,除應依據前述一 般管膠圈接頭之方式裝接膠圈外,另於接頭承口內,須先貼上擠壓式填縫 帶,並將混凝土管之插口向內擠壓,務使填縫帶發揮止水之效果,以防止 管線內外之水流出或滲入,裝接完成後,應由管口外向內探視,確定填縫 帶未發生脫落之現象,否則應將混凝土管退出,重新裝接。 3.5.4 金屬管凸緣接頭:於裝接凸緣時,須先以鋼絲刷將凸緣刷淨,在凸緣上塗 以白漆,裝配規定之墊料,再將水管放正,視所接管件情形,確定螺栓孔 位置,先裝螺栓四個,相對徐徐扭緊,然後再裝其餘螺栓,扭緊至適度即 止,務使整個接頭壓力均衡。螺栓扭緊後,其突出螺帽外邊長度不得超過 10 mm,或少於3.5 mm。 3.5.5 鋼襯混凝土管或鋼襯預力混凝土管鋼製接頭:應依據該二種管之中華民國 國家標準內之規定,於接頭鋼環承插口安裝後,將內外周之間隙以水泥砂 漿或軟性材料填充,以保證其防蝕效果,管內填塞之水泥砂漿須使用符合 02531 02531-10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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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S 13548[鋁質水泥]規定之水泥,管外之水泥砂漿須使用前述之鋁質水泥或第II型卜特蘭水泥,軟性材料須使用符合CNS 6985 [建築填縫用聚胺酯]之單液型聚胺酯。 3.5.6 塑膠管膠合接頭:除玻璃纖維強化塑膠管,可採用熱固性樹脂黏接外,一般塑膠管採用冷接法黏接。採用冷接法裝接時,先將插口及承口管部,以抹布將接合處之灰塵、油漬等擦拭乾淨後,在插管端之表面塗上膠合劑,以小毛刷刷抹均勻,然後立即將插口緩慢旋轉插入鄰接管之承口內,並拭淨多餘之膠合劑。膠合劑應依管材製造廠之規定選用合格之產品,並依管材製造廠之規定量使用,但不可因用量過多,而被擠至水管內。插口插入長度在∮100 mm 管徑為130 mm,∮150 mm 以上管徑為180 mm。採用熱固性樹脂黏接時,將兩無頭管併接排列,再用一層樹脂、一層玻璃纖維蓆舖黏於管頭上,完成後之接頭厚度,不得小於原有管壁厚度,使用之樹脂與玻璃纖維蓆之材料須與玻璃纖維管相同。如需切管應經工程司同意後辦理,切管時應使用銳利鋼鋸或木工用細鋸,與管軸成90 度之方向裁斷,再以銼刀銼平,其切口外緣應使用絞刀,與管軸保持60 度方向,絞削管厚之2/3,並擦拭乾淨。 3.5.7 其他接頭:因用途上之需要或其他要求須採用其他接頭時,承包商應事先徵得工程司之同意後,並繪製施工製造圖送審核可後依圖製造安裝。 3.6 工作井施工(推進適用) 3.6.1 地盤改良:詳契約圖說規定施工。 3.6.2 擋土設施:工作井之擋土設施依承包商提送「整體施工計畫」之施工方法執行,惟施工前須將詳細施工圖、施工機械、施工配置及程序等,送請工程司審查同意後據以施工。 3.6.3 圓形工作井擋土工法:採用圓形工作井時,可分為圓形混凝土沉箱擋土工法或圓形鋼管擋土工法。 (1) 圓形工作井採圓形鋼管擋土工法或圓形混凝土沉箱擋土工法施工;由承包商依現場施工條件選用,並於「整體施工計畫」中述明,惟不論採用何種方法施工,於工作井施築完成後,應立即以覆蓋板覆蓋。 02531 02531-11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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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S 13548[鋁質水泥]規定之水泥,管外之水泥砂漿須使用前述之鋁質水泥 或第II型卜特蘭水泥,軟性材料須使用符合CNS 6985 [建築填縫用聚胺酯] 之單液型聚胺酯。 3.5.6 塑膠管膠合接頭:除玻璃纖維強化塑膠管,可採用熱固性樹脂黏接外,一 般塑膠管採用冷接法黏接。採用冷接法裝接時,先將插口及承口管部,以 抹布將接合處之灰塵、油漬等擦拭乾淨後,在插管端之表面塗上膠合劑, 以小毛刷刷抹均勻,然後立即將插口緩慢旋轉插入鄰接管之承口內,並拭 淨多餘之膠合劑。膠合劑應依管材製造廠之規定選用合格之產品,並依管 材製造廠之規定量使用,但不可因用量過多,而被擠至水管內。插口插入 長度在∮100 mm 管徑為130 mm,∮150 mm 以上管徑為180 mm。採用熱固 性樹脂黏接時,將兩無頭管併接排列,再用一層樹脂、一層玻璃纖維蓆舖 黏於管頭上,完成後之接頭厚度,不得小於原有管壁厚度,使用之樹脂與 玻璃纖維蓆之材料須與玻璃纖維管相同。如需切管應經工程司同意後辦 理,切管時應使用銳利鋼鋸或木工用細鋸,與管軸成90 度之方向裁斷,再 以銼刀銼平,其切口外緣應使用絞刀,與管軸保持60 度方向,絞削管厚之 2/3,並擦拭乾淨。 3.5.7 其他接頭:因用途上之需要或其他要求須採用其他接頭時,承包商應事先 徵得工程司之同意後,並繪製施工製造圖送審核可後依圖製造安裝。 3.6 工作井施工(推進適用) 3.6.1 地盤改良:詳契約圖說規定施工。 3.6.2 擋土設施:工作井之擋土設施依承包商提送「整體施工計畫」之施工方法 執行,惟施工前須將詳細施工圖、施工機械、施工配置及程序等,送請工 程司審查同意後據以施工。 3.6.3 圓形工作井擋土工法:採用圓形工作井時,可分為圓形混凝土沉箱擋土工 法或圓形鋼管擋土工法。 (1) 圓形工作井採圓形鋼管擋土工法或圓形混凝土沉箱擋土工法施工;由 承包商依現場施工條件選用,並於「整體施工計畫」中述明,惟不論 採用何種方法施工,於工作井施築完成後,應立即以覆蓋板覆蓋。 02531 02531-11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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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採圓形混凝土沉箱擋土工法時,其內徑不得大於2.6 m,施工順序說明如下: A. 先行掘土裝設擋土鋼板,並以回填砂填實其四周之縫隙,再以10 cm厚140 kg/cm2混凝土澆置於其上,藉此固定擋土鋼板。 B. 銲接刃口鋼板與預鑄混凝土人孔底座(每處銲接之長度為300 mm,平均分配8 處),並安裝水膨脹性橡膠止水材於人孔底座上,再行放於擋土鋼板內;待吊放位置確認無誤後,裝置止搖架具。 C. 安裝止水材料並吊放第一個預鑄混凝土人孔短管,且以步驟B 之銲接方式與預鑄混凝土人孔底座接合。 D. 以水中挖掘方式(不得抽除井內水)沈設人孔,視實際需要,可於預鑄混凝土人孔壁與土壤間空隙澆注滑材,以利人孔沈設。 E. 挖掘並沈設至適當位置,再以步驟C 方式安裝吊放,並以步驟B.方式接合以此類推。沈設至預定開挖之深度後,以140 kg/cm2水中混凝土封底,依契約圖說規定之其他材料填充沈設式預鑄人孔壁外圍空隙或置換既有滑材。 F. 封底後抽除井內水,並施築鋼筋混凝土底版。 (3) 採圓形鋼管擋土工法時,其內徑不得大於2.6 m,施工順序說明如下: A. 以施工機械將圓形鋼管擋土壓入土壤後,再掘削鋼管內土壤(以水中挖掘方式,不抽除井內水),並禁止採用明挖埋設鋼管。 B. 兩根鋼管銲接後重覆前之動作,掘削至適當位置。 C. 以水中混凝土澆置混凝土底版,打設時並將鋼管往上提升(提升高度詳契約圖說)。 D. 於底板凝固、抽水、清理、測量推進中心線及安裝設備後,開始推管工作。 E. 推管完成後進行預鑄人孔短管、預鑄人孔大小頭及人孔框蓋吊裝組合工作,人孔底座邊緣可依工作井尺度做適度之修飾。 F. 待一切工作完成,以控制性低強度材料(CLSM)填充人孔外圍至鋼管間之空隙(管線四周得以140 kgf/cm2混凝土取代,惟不得藉詞02531 02531-12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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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採圓形混凝土沉箱擋土工法時,其內徑不得大於2.6 m,施工順序說 明如下: A. 先行掘土裝設擋土鋼板,並以回填砂填實其四周之縫隙,再以10 cm 厚140 kg/cm 2混凝土澆置於其上,藉此固定擋土鋼板。 B. 銲接刃口鋼板與預鑄混凝土人孔底座(每處銲接之長度為300 mm, 平均分配8 處),並安裝水膨脹性橡膠止水材於人孔底座上,再行 放於擋土鋼板內;待吊放位置確認無誤後,裝置止搖架具。 C. 安裝止水材料並吊放第一個預鑄混凝土人孔短管,且以步驟B 之銲 接方式與預鑄混凝土人孔底座接合。 D. 以水中挖掘方式(不得抽除井內水)沈設人孔,視實際需要,可於預 鑄混凝土人孔壁與土壤間空隙澆注滑材,以利人孔沈設。 E. 挖掘並沈設至適當位置,再以步驟C 方式安裝吊放,並以步驟B. 方式接合以此類推。沈設至預定開挖之深度後,以140 kg/cm 2水中 混凝土封底,依契約圖說規定之其他材料填充沈設式預鑄人孔壁外 圍空隙或置換既有滑材。 F. 封底後抽除井內水,並施築鋼筋混凝土底版。 (3) 採圓形鋼管擋土工法時,其內徑不得大於2.6 m,施工順序說明如下: A. 以施工機械將圓形鋼管擋土壓入土壤後,再掘削鋼管內土壤(以水 中挖掘方式,不抽除井內水),並禁止採用明挖埋設鋼管。 B. 兩根鋼管銲接後重覆前之動作,掘削至適當位置。 C. 以水中混凝土澆置混凝土底版,打設時並將鋼管往上提升(提升高 度詳契約圖說)。 D. 於底板凝固、抽水、清理、測量推進中心線及安裝設備後,開始推 管工作。 E. 推管完成後進行預鑄人孔短管、預鑄人孔大小頭及人孔框蓋吊裝組 合工作,人孔底座邊緣可依工作井尺度做適度之修飾。 F. 待一切工作完成,以控制性低強度材料(CLSM)填充人孔外圍至鋼 管間之空隙(管線四周得以140 kgf/cm 2混凝土取代,惟不得藉詞 02531 02531-12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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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加價),上層填以45 cm 碎石級配,最上層填以10 cm 瀝青混凝土封層。 G. 控制性低強度材料(CLSM)填充時鋼環上層抽除,當立坑深度大於5 m 時,其抽除長度為立坑深度的1/2;當立坑深度小於等於5 m時,其抽除長度為2.5 m;惟工程司得視現場地下水位高低或其他安全因素等情況調整之。 H. 推進管線與人孔銜接處,若採銜接短管時,接頭處需以3S 不銹鋼接頭或SUS 316 之不銹鋼套環(至少2 mm 厚,長20 cm)銜接。 3.6.4 位置及高程調整:推進工作井或到達工作井之詳細位置及高程應由承包商依據契約圖說上控制樁座標資料位置放樣,並經工程司複測方能施工,如受地形、地物影響致須移位或調整尺度或高程時,承包商應提報業主核可後辦理。 3.6.5 夜間施工:交通頻繁地點之工作井施築,必要時應遵照工程司指示採用夜間施工,擋土設施完成後在非施工期間或停工階段,上部應加蓋覆蓋板等必要安全措施並開放通車,承包商不得異議。 3.6.6 開放通車:推進施工之到達井未施工期間為維持交通流暢,其到達井之路面坑口必須設置覆蓋板及其支撐,並可供重型車輛通行,板面務必與路面齊平,倘因承包商之施設不當,影響行車或人員安全造成損害,承包商應負全責。 3.6.7 交通維持:為減少工作井及到達井施工使用範圍而影響交通,未使用之施工機具及材料不得堆置於施工現地,應另行覓地堆置,其所需費用已列入總價內,不另給付。每一工作井之圍籬範圍尺度由承包商視實際需要註明於施工計畫中,並於交通維持計畫內敘明,經送道路主管機關審查核可後施工。施工時如受限於實地情況須予變更,應先報經工程司同意,並依程序修正施工計畫及交通維持計畫,並再送道路主管機關審查核可後方得增減之。 3.6.8 最多同時可開工作井數:每一工作面以同時開挖2 個工作井為原則,惟施作完成並加蓋覆蓋板開放車輛通行,不在此限。 02531 02531-13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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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加價),上層填以45 cm 碎石級配,最上層填以10 cm 瀝青混 凝土封層。 G. 控制性低強度材料(CLSM)填充時鋼環上層抽除,當立坑深度大於 5 m 時,其抽除長度為立坑深度的1/2;當立坑深度小於等於5 m 時,其抽除長度為2.5 m;惟工程司得視現場地下水位高低或其他 安全因素等情況調整之。 H. 推進管線與人孔銜接處,若採銜接短管時,接頭處需以3S 不銹鋼 接頭或SUS 316 之不銹鋼套環(至少2 mm 厚,長20 cm)銜接。 3.6.4 位置及高程調整:推進工作井或到達工作井之詳細位置及高程應由承包商 依據契約圖說上控制樁座標資料位置放樣,並經工程司複測方能施工,如 受地形、地物影響致須移位或調整尺度或高程時,承包商應提報業主核可 後辦理。 3.6.5 夜間施工:交通頻繁地點之工作井施築,必要時應遵照工程司指示採用夜 間施工,擋土設施完成後在非施工期間或停工階段,上部應加蓋覆蓋板等 必要安全措施並開放通車,承包商不得異議。 3.6.6 開放通車:推進施工之到達井未施工期間為維持交通流暢,其到達井之路 面坑口必須設置覆蓋板及其支撐,並可供重型車輛通行,板面務必與路面 齊平,倘因承包商之施設不當,影響行車或人員安全造成損害,承包商應 負全責。 3.6.7 交通維持:為減少工作井及到達井施工使用範圍而影響交通,未使用之施 工機具及材料不得堆置於施工現地,應另行覓地堆置,其所需費用已列入 總價內,不另給付。每一工作井之圍籬範圍尺度由承包商視實際需要註明 於施工計畫中,並於交通維持計畫內敘明,經送道路主管機關審查核可後 施工。施工時如受限於實地情況須予變更,應先報經工程司同意,並依程 序修正施工計畫及交通維持計畫,並再送道路主管機關審查核可後方得增 減之。 3.6.8 最多同時可開工作井數:每一工作面以同時開挖2 個工作井為原則,惟施 作完成並加蓋覆蓋板開放車輛通行,不在此限。 02531 02531-13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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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9 安全監測:承包商應於工作井內設置井內排水、通風、換氣、照明、氧氣濃度測定計、缺氧警報系統、地下瓦斯檢驗器及其他一般安全急救等設備,並派專人負責操作,將偵測結果逐日記錄送工程司備查,俾使推進施工能在最佳情況下進行,承包商如未依規定辦理致人員傷亡,應負全部責任。 3.7 推進施工 3.7.1 一般事項 (1) 推進施工使用之機械,承包商應依地質情況與施工條件,並考慮外壓、推進能力、地質變化及既設地下管線結構物影響等因素,且須有更安全、高效率之構造與設備,委由對此項機械富有製造經驗、實績且設備完善之製造廠商,進行設計及製造工作。 (2) 人孔、工作井及地上或地下結構物的位置、大小及構造等必須在管推進前先調查,並作試挖等適當措施,如因承包商之疏忽或過失而破壞時,由承包商負一切責任。 (3) 承包商應於施工計畫中提送機械設備進場時間,並於施工計畫核定後配合業主及工程司辦理進場檢驗,以查驗其構造、性能等是否與送審之資料相符。 (4) 於推進作業施工過程中,一律不得使用點井抽水,工作井部分應依規定及實際需求實施藥劑處理。若因施工不善損及鄰近建物或危及生命財產安全時,承包商應負責賠償並負全部法律責任。 (5) 工程範圍內所有工程相關施工資料,承包商應自行調查清楚,同時考慮季節氣候所造成地下水水位高低,入滲水量多寡等之影響。承包商承包後不得以上述理由要求加價。 (6) 承包商所使用之推進機具於推進施工時,其設備必須能針對每支管各千斤頂之推力,及推進之速度、方向、高程之控制等提供完整之監視及紀錄報表輸出,並隨時有專人進行監控,並供業主隨時督導及查核之用。 3.7.2 地質資料:承包商應依地質探勘結果,瞭解該地質資料選擇適合之推進機械,並應於施工計畫內敘明,經工程司審查同意後施工,惟其工程之成敗02531 02531-14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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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9 安全監測:承包商應於工作井內設置井內排水、通風、換氣、照明、氧氣 濃度測定計、缺氧警報系統、地下瓦斯檢驗器及其他一般安全急救等設備, 並派專人負責操作,將偵測結果逐日記錄送工程司備查,俾使推進施工能 在最佳情況下進行,承包商如未依規定辦理致人員傷亡,應負全部責任。 3.7 推進施工 3.7.1 一般事項 (1) 推進施工使用之機械,承包商應依地質情況與施工條件,並考慮外 壓、推進能力、地質變化及既設地下管線結構物影響等因素,且須有 更安全、高效率之構造與設備,委由對此項機械富有製造經驗、實績 且設備完善之製造廠商,進行設計及製造工作。 (2) 人孔、工作井及地上或地下結構物的位置、大小及構造等必須在管推 進前先調查,並作試挖等適當措施,如因承包商之疏忽或過失而破壞 時,由承包商負一切責任。 (3) 承包商應於施工計畫中提送機械設備進場時間,並於施工計畫核定後 配合業主及工程司辦理進場檢驗,以查驗其構造、性能等是否與送審 之資料相符。 (4) 於推進作業施工過程中,一律不得使用點井抽水,工作井部分應依規 定及實際需求實施藥劑處理。若因施工不善損及鄰近建物或危及生命 財產安全時,承包商應負責賠償並負全部法律責任。 (5) 工程範圍內所有工程相關施工資料,承包商應自行調查清楚,同時考 慮季節氣候所造成地下水水位高低,入滲水量多寡等之影響。承包商 承包後不得以上述理由要求加價。 (6) 承包商所使用之推進機具於推進施工時,其設備必須能針對每支管各 千斤頂之推力,及推進之速度、方向、高程之控制等提供完整之監視 及紀錄報表輸出,並隨時有專人進行監控,並供業主隨時督導及查核 之用。 3.7.2 地質資料:承包商應依地質探勘結果,瞭解該地質資料選擇適合之推進機 械,並應於施工計畫內敘明,經工程司審查同意後施工,惟其工程之成敗 02531 02531-14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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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應由承包商自行負責。承包商於工作井開挖時,如遇地質狀況與原設計地質狀況不符致機械設備無法克服經會勘確認後,應以提升施工推進機械功能方式克服,承包商可提出可行性工法經工程司同意後據以施工,並負成敗責任。如發現推進高程位置地質狀況與契約地質鑽探資料明顯不符,致所列管材不適用時,或遇特殊狀況如混凝土結構物、營建廢棄物等障礙物時,應即報請業主會勘確認後,依契約規定辦理變更設計。 (1) 障礙物定義:混凝土結構物、垃圾磚塊回填層、流木或孤石等及其他影響施工之障礙物。 (2) 推進施工中,如遭遇不明障礙物,致使機械無法推進,承包商應報請業主及工程司會勘研商障礙處理原則: A. 在工地現場條件允許下,應以中間工作井方式開挖排除障礙物,並以數位攝錄存證。 B. 若現場條件不允許得採明挖擋土方式排除障礙物,並以數位攝錄存證。 C. 由承包商提出變更設計,經業主及工程司審核後採用。惟承包商所提之變更設計或障礙物排除方法,雖經業主及工程司審核同意,並不表示可免除承包商完全履約之責任。 D. 如障礙因素非屬承包商責任,經會勘屬實者,其費用及工期得依規定程序檢討辦理,障礙因素屬承包商責任者,排除障礙費用及工期,由承包商自行負擔。 3.7.3 推進機設備 半潛盾工法泥土加壓式推進工法之基本原理及泥土加壓掘進機主要之設 備.. (1) 泥土加壓式推進工法基本原理係於密閉機械式掘進機推進施工時,一面注入作泥材料,使掘削之土砂拌和形成塑性流動化之土質,並充滿於切削面與隔牆間之泥土室內,並藉由元押千斤頂之推進力形成泥土壓以維持切削面之穩定,且一面回轉螺旋輸送器排土。 (2) 掘進機泥土室內之泥土壓應根據千斤頂推進速度及螺旋輸送器之排02531 02531-15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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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應由承包商自行負責。承包商於工作井開挖時,如遇地質狀況與原設計 地質狀況不符致機械設備無法克服經會勘確認後,應以提升施工推進機械 功能方式克服,承包商可提出可行性工法經工程司同意後據以施工,並負 成敗責任。如發現推進高程位置地質狀況與契約地質鑽探資料明顯不符, 致所列管材不適用時,或遇特殊狀況如混凝土結構物、營建廢棄物等障礙 物時,應即報請業主會勘確認後,依契約規定辦理變更設計。 (1) 障礙物定義:混凝土結構物、垃圾磚塊回填層、流木或孤石等及其他 影響施工之障礙物。 (2) 推進施工中,如遭遇不明障礙物,致使機械無法推進,承包商應報請 業主及工程司會勘研商障礙處理原則: A. 在工地現場條件允許下,應以中間工作井方式開挖排除障礙物,並 以數位攝錄存證。 B. 若現場條件不允許得採明挖擋土方式排除障礙物,並以數位攝錄存 證。 C. 由承包商提出變更設計,經業主及工程司審核後採用。惟承包商所 提之變更設計或障礙物排除方法,雖經業主及工程司審核同意,並 不表示可免除承包商完全履約之責任。 D. 如障礙因素非屬承包商責任,經會勘屬實者,其費用及工期得依規 定程序檢討辦理,障礙因素屬承包商責任者,排除障礙費用及工 期,由承包商自行負擔。 3.7.3 推進機設備 半潛盾工法泥土加壓式推進工法之基本原理及泥土加壓掘進機主要之設 備.. (1) 泥土加壓式推進工法基本原理係於密閉機械式掘進機推進施工時,一 面注入作泥材料,使掘削之土砂拌和形成塑性流動化之土質,並充滿 於切削面與隔牆間之泥土室內,並藉由元押千斤頂之推進力形成泥土 壓以維持切削面之穩定,且一面回轉螺旋輸送器排土。 (2) 掘進機泥土室內之泥土壓應根據千斤頂推進速度及螺旋輸送器之排 02531 02531-15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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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量,在均衡條件下作適確壓力之調整,以確保切削面之穩定。 (3) 掘進機掘削之土砂與注入之作泥材料,經均勻拌和形成之泥土,應具有無透水性及塑性化之性質,且在泥土室加壓之狀態下亦能變形及移動。 (4) 泥土加壓掘進機主要基本配備應包括切削頭(Cutter Head)、切削齒(Cutter Bit)、切削頭支撐構造(Cutter Head Supporter)、切削驅動設備、攪拌器、螺旋輸送器(排土)及方向修正千斤頂。另為促使掘削之土砂形成塑性流動化之性質,應備有作泥材料注入設備。 3.7.4 藥劑處理:承包商應依現埸狀況自行決定所有藥劑處理措施之處理位置、使用藥劑種類及處理方法,其目的應以能防止滲水、漏水及湧水等現象,並能強化地盤且不造成任何公害為原則,而壓克力系、尿素系及硫酸系等藥劑應禁止使用。至於契約單價分析表所列藥劑處理數量僅為設計估價之依據,另承包商所提施工計畫所列數量亦為施工參考,實際數量若有增減,仍依契約詳細表內工作井、推進口及反力牆設施、到達口設施及接入原有人孔處理費以處或一式計價。 3.7.5 灌注減摩劑:管線推進中為減少管材與土壤間之摩擦力及地盤鬆弛,得配合地質選用適宜減摩劑灌注,其材料配比應依照掘進地質條件、構造物等實地狀況調查檢討選用。 3.7.6 監視及記錄:推進施工時,各千斤頂之推力、速度及方向之控制等必須有專人監視及記錄,如有特殊狀況應隨時報告,另有關出土量及其他事項等須載入每日之施工日報表內。 3.7.7 量測偏差量:管線推進中為防止管線蛇形,應隨時量測其偏差量,且每支推進管至少須做一次精密中心及水準測量,並將自主檢查表或電腦紀錄送工程司備查。推進施工之推進管線與人孔之銜接短管銜接時,必須採用SUS 316 不鏽鋼套環(至少2 mm 厚,20 cm 長)做為銜接管以進行銜接施工,其工料及設備費用已包含於單價內,不另給付。 3.8 人孔及陰井設置 3.8.1 人孔、陰井之築造須配合道路路面高程施築,依契約圖說規定之混凝土調02531 02531-16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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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量,在均衡條件下作適確壓力之調整,以確保切削面之穩定。 (3) 掘進機掘削之土砂與注入之作泥材料,經均勻拌和形成之泥土,應具 有無透水性及塑性化之性質,且在泥土室加壓之狀態下亦能變形及移 動。 (4) 泥土加壓掘進機主要基本配備應包括切削頭(Cutter Head)、切削齒 (Cutter Bit)、切削頭支撐構造(Cutter Head Supporter)、切削驅 動設備、攪拌器、螺旋輸送器(排土)及方向修正千斤頂。另為促使掘 削之土砂形成塑性流動化之性質,應備有作泥材料注入設備。 3.7.4 藥劑處理:承包商應依現埸狀況自行決定所有藥劑處理措施之處理位置、 使用藥劑種類及處理方法,其目的應以能防止滲水、漏水及湧水等現象, 並能強化地盤且不造成任何公害為原則,而壓克力系、尿素系及硫酸系等 藥劑應禁止使用。至於契約單價分析表所列藥劑處理數量僅為設計估價之 依據,另承包商所提施工計畫所列數量亦為施工參考,實際數量若有增減, 仍依契約詳細表內工作井、推進口及反力牆設施、到達口設施及接入原有 人孔處理費以處或一式計價。 3.7.5 灌注減摩劑:管線推進中為減少管材與土壤間之摩擦力及地盤鬆弛,得配 合地質選用適宜減摩劑灌注,其材料配比應依照掘進地質條件、構造物等 實地狀況調查檢討選用。 3.7.6 監視及記錄:推進施工時,各千斤頂之推力、速度及方向之控制等必須有 專人監視及記錄,如有特殊狀況應隨時報告,另有關出土量及其他事項等 須載入每日之施工日報表內。 3.7.7 量測偏差量:管線推進中為防止管線蛇形,應隨時量測其偏差量,且每支 推進管至少須做一次精密中心及水準測量,並將自主檢查表或電腦紀錄送 工程司備查。推進施工之推進管線與人孔之銜接短管銜接時,必須採用SUS 316 不鏽鋼套環(至少2 mm 厚,20 cm 長)做為銜接管以進行銜接施工, 其工料及設備費用已包含於單價內,不另給付。 3.8 人孔及陰井設置 3.8.1 人孔、陰井之築造須配合道路路面高程施築,依契約圖說規定之混凝土調 02531 02531-16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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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至路面高程平齊,不得以磚塊及其他雜物充填,且人孔、陰井及附屬構造物應按契約圖說所示位置設置,若與其他工程衝突,致無法施工時應依工程司之指示變更位置,承包商不得異議。 3.8.2 管線與人孔、陰井銜接時,上、下游管端與內壁面平齊。管線與內、外壁接合如有空隙,應以防水水泥砂漿填平整修無滲漏現象。人孔、陰井底部應按契約圖說所示修造導水槽以暢水流,避免污水停滯其中。 3.8.3 預鑄人孔、陰井短管依序安放於正確位置,接著面如有灰土、油漬及水份等附著物,必須去除乾淨。接頭使用擠壓式彈性填縫帶以防漏水,其材質需符合本規範之規定,將上節正確吊放於下節壓合,合接安裝完成後,外側接縫再以1:3 水泥砂漿填縫,內側以填縫劑填縫隙,乾透後內壁須依規範規定進行防蝕處理。 3.8.4 預鑄人孔、陰井底座凸出圓周部分之混凝土,如因施工空間狹窄或受管線空間限制,可於預鑄時去除或現場打除,不另給價。 3.9 銜接他標人孔 3.9.1 承包商於接入他標人孔施工之前須先提送相關之通風及抽排水計畫予工程司備查,若有需要用地、用電,則洽請業主會同申請辦理,於施工完成後負責恢復原狀。 3.9.2 接入他標人孔破除前,須做精密之測量工作,以推進機之行進方向測得人孔準確之破除位置,並檢核藥劑處理之範圍是否符合契約圖說標示之最小範圍,否則即應進行補灌。該項藥劑處理費用已包含於工程單價內。 3.9.3 於接入他標人孔前,承包商須規劃適當之排水計畫,以使接入作業達乾式施工並維持他標管線之正常排水。 3.9.4 於預定接入他標人孔可先在人孔底座內進行人孔壁體、導水槽及防蝕處理之破除工作,破除之同時須注意勿損及鄰近之壁體,如有損壞須立即補強。 3.9.5 接入他標人孔後,須進行接合處之灌漿處理。新舊混凝土間之配合細節,應依照混凝土規定及一般工程慣例施作接觸面處理及相關事宜。 3.9.6 接入他標人孔後,原先破壞之人孔壁體、導水槽及防蝕處理,於管體接合完成後,須進行修補及復舊工作。修補所使用之材料,均須合乎污水下水02531 02531-17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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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至路面高程平齊,不得以磚塊及其他雜物充填,且人孔、陰井及附屬構 造物應按契約圖說所示位置設置,若與其他工程衝突,致無法施工時應依 工程司之指示變更位置,承包商不得異議。 3.8.2 管線與人孔、陰井銜接時,上、下游管端與內壁面平齊。管線與內、外壁 接合如有空隙,應以防水水泥砂漿填平整修無滲漏現象。人孔、陰井底部 應按契約圖說所示修造導水槽以暢水流,避免污水停滯其中。 3.8.3 預鑄人孔、陰井短管依序安放於正確位置,接著面如有灰土、油漬及水份 等附著物,必須去除乾淨。接頭使用擠壓式彈性填縫帶以防漏水,其材質 需符合本規範之規定,將上節正確吊放於下節壓合,合接安裝完成後,外 側接縫再以1:3 水泥砂漿填縫,內側以填縫劑填縫隙,乾透後內壁須依規 範規定進行防蝕處理。 3.8.4 預鑄人孔、陰井底座凸出圓周部分之混凝土,如因施工空間狹窄或受管線 空間限制,可於預鑄時去除或現場打除,不另給價。 3.9 銜接他標人孔 3.9.1 承包商於接入他標人孔施工之前須先提送相關之通風及抽排水計畫予工程 司備查,若有需要用地、用電,則洽請業主會同申請辦理,於施工完成後 負責恢復原狀。 3.9.2 接入他標人孔破除前,須做精密之測量工作,以推進機之行進方向測得人 孔準確之破除位置,並檢核藥劑處理之範圍是否符合契約圖說標示之最小 範圍,否則即應進行補灌。該項藥劑處理費用已包含於工程單價內。 3.9.3 於接入他標人孔前,承包商須規劃適當之排水計畫,以使接入作業達乾式 施工並維持他標管線之正常排水。 3.9.4 於預定接入他標人孔可先在人孔底座內進行人孔壁體、導水槽及防蝕處理 之破除工作,破除之同時須注意勿損及鄰近之壁體,如有損壞須立即補強。 3.9.5 接入他標人孔後,須進行接合處之灌漿處理。新舊混凝土間之配合細節, 應依照混凝土規定及一般工程慣例施作接觸面處理及相關事宜。 3.9.6 接入他標人孔後,原先破壞之人孔壁體、導水槽及防蝕處理,於管體接合 完成後,須進行修補及復舊工作。修補所使用之材料,均須合乎污水下水 02531 02531-17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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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用之材料規定。管線與人孔內壁切齊,縫隙處並以水泥砂漿填塞平整。 3.9.7 所用預拌混凝土,若因受現場環境限制,得採人工拌和,但均以契約單價計價,並依相關規定辦理。 3.10 跌落管施工 3.10.1 管線接入人孔、陰井時其落差大於契約圖說規定以上時,承包商應按標準斷面圖設置跌落設施。 3.10.2 跌落管施工所需之一切工料費,包含進入人孔、陰井或深開挖作業時所需之有害氣體偵測、通風、安全爬梯、欄杆及支撐等,均已包含於有關項目內,業主不另給價。 3.11 回填及路面修復 3.11.1 回填時機:應先確定施工完成之管線裝接正確後始可回填。 3.11.2 擋土設施拔除:管溝擋土設施之拔除應小心為之,不得損及已施工之管線,除契約另有規定可採振動式工法打拔鋼板樁外,應採用靜壓式打拔鋼板樁,而瓷化黏土管必須使用靜壓式工法拔除以防破壞管材,拔除擋土設施遺留之空隙應予填實。 3.11.3 回填材料:管溝之回填依契約圖說之規定辦理。 推進施工之工作井內推進管線與人孔之銜接短管或放置管銜接處之施工,承包商得以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包覆以取代契約圖說規定之回填材料,其費用均以契約圖說規定之回填材料計量計價,不另給付。 3.11.4 路面修復:應依契約圖說及道路主管機關之規定以及工程司之指示,辦理路面修復工作。 3.12 漏水試驗(推進適用) 3.12.1 試驗時機:凡重力管線應於管線及其相關之人孔施設完成、拔除管溝擋土設施並回填後,辦理漏水試驗。 3.12.2 試驗內容:試驗每一管段之滲水量或漏水量是否在最大許可差範圍內。 3.12.3 執行方法: (1) 試驗設備及其用水全部由承包商自備。 (2) 管線漏水試驗: 02531 02531-18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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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用之材料規定。管線與人孔內壁切齊,縫隙處並以水泥砂漿填塞平整。 3.9.7 所用預拌混凝土,若因受現場環境限制,得採人工拌和,但均以契約單價 計價,並依相關規定辦理。 3.10 跌落管施工 3.10.1 管線接入人孔、陰井時其落差大於契約圖說規定以上時,承包商應按標準 斷面圖設置跌落設施。 3.10.2 跌落管施工所需之一切工料費,包含進入人孔、陰井或深開挖作業時所需 之有害氣體偵測、通風、安全爬梯、欄杆及支撐等,均已包含於有關項目 內,業主不另給價。 3.11 回填及路面修復 3.11.1 回填時機:應先確定施工完成之管線裝接正確後始可回填。 3.11.2 擋土設施拔除:管溝擋土設施之拔除應小心為之,不得損及已施工之管線, 除契約另有規定可採振動式工法打拔鋼板樁外,應採用靜壓式打拔鋼板 樁,而瓷化黏土管必須使用靜壓式工法拔除以防破壞管材,拔除擋土設施 遺留之空隙應予填實。 3.11.3 回填材料:管溝之回填依契約圖說之規定辦理。 推進施工之工作井內推進管線與人孔之銜接短管或放置管銜接處之施工, 承包商得以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包覆以取代契約圖說規定之回填材料, 其費用均以契約圖說規定之回填材料計量計價,不另給付。 3.11.4 路面修復:應依契約圖說及道路主管機關之規定以及工程司之指示,辦理 路面修復工作。 3.12 漏水試驗(推進適用) 3.12.1 試驗時機:凡重力管線應於管線及其相關之人孔施設完成、拔除管溝擋土 設施並回填後,辦理漏水試驗。 3.12.2 試驗內容:試驗每一管段之滲水量或漏水量是否在最大許可差範圍內。 3.12.3 執行方法: (1) 試驗設備及其用水全部由承包商自備。 (2) 管線漏水試驗: 02531 02531-18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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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以相鄰兩人孔為一單元,逐段試驗。試驗前應先將管內積水排除乾淨,並將測試管段上游人孔內之進水管線及下游管端以充氣之橡皮止水球充氣膨脹堵塞,以達到阻止水流進入或流出之效果。如管徑過大,無適當之橡皮止水球可用時,經工程司核准,可採用其他之替代方法,但承包商不得要求增加費用或延長工期。 B. 漏水試驗前,承包商應依工程司指示進行地下水位測定,並依管頂高程決定測試管段間採用內滲法或外滲法試水。當地下水位高於測試管段最上游端管頂1 m 以上時,採用內滲法,於下游端人孔裝設量水設備,或以抽水機將人孔內滲入之水量抽出,量取其滲水量;其餘採用外滲法,由最上游管端人孔灌水,使該人孔內水面高出測試管段最上游端頂之地下水位1 m 以上或測試管段最上游端管頂1 m 以上(取較高者),依量測人孔水位變化,計算漏水量。 C. 於抽乾水後或充滿水後,每小時觀測1 次,至少連續觀測6 小時,每日每100 m 管線每cm 管徑之最大容許滲水量或漏水量不得超過0.02 m3,管線長度由人孔中心計至人孔中心為止,人孔不另計許可滲水量或漏水量。 3.12.4 施工監督:試驗工作應在工程司監視下進行。 3.12.5 不合格之處置:如滲水量或漏水量超過上述規定時,承包商應將漏水處以適當材料修補,或將該段管線或人孔拆除重裝,再做試驗至符合上述規定為止。 3.13 管線清理 3.13.1 清理時機:應於回填完成,並經漏水試驗合格後,依本節之規定辦理管線清理。 3.13.2 清理內容:除管線內壁及接頭處外應包括人孔(陰井、清掃孔)設施之清潔,以便進行管線及設施之完成後檢視及測量,清楚辨識不良處。 3.13.3 執行方法: (1) 以相鄰兩人孔(或陰井,以下同)為一單元,逐段清理。 (2) 高壓清洗作業:應以高壓洗管機(泵浦壓力需達170 kgf/m2以上)由上02531 02531-19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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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以相鄰兩人孔為一單元,逐段試驗。試驗前應先將管內積水排除乾 淨,並將測試管段上游人孔內之進水管線及下游管端以充氣之橡皮 止水球充氣膨脹堵塞,以達到阻止水流進入或流出之效果。如管徑 過大,無適當之橡皮止水球可用時,經工程司核准,可採用其他之 替代方法,但承包商不得要求增加費用或延長工期。 B. 漏水試驗前,承包商應依工程司指示進行地下水位測定,並依管頂 高程決定測試管段間採用內滲法或外滲法試水。當地下水位高於測 試管段最上游端管頂1 m 以上時,採用內滲法,於下游端人孔裝設 量水設備,或以抽水機將人孔內滲入之水量抽出,量取其滲水量; 其餘採用外滲法,由最上游管端人孔灌水,使該人孔內水面高出測 試管段最上游端頂之地下水位1 m 以上或測試管段最上游端管頂1 m 以上(取較高者),依量測人孔水位變化,計算漏水量。 C. 於抽乾水後或充滿水後,每小時觀測1 次,至少連續觀測6 小時, 每日每100 m 管線每cm 管徑之最大容許滲水量或漏水量不得超過 0.02 m 3,管線長度由人孔中心計至人孔中心為止,人孔不另計許可 滲水量或漏水量。 3.12.4 施工監督:試驗工作應在工程司監視下進行。 3.12.5 不合格之處置:如滲水量或漏水量超過上述規定時,承包商應將漏水處以 適當材料修補,或將該段管線或人孔拆除重裝,再做試驗至符合上述規定 為止。 3.13 管線清理 3.13.1 清理時機:應於回填完成,並經漏水試驗合格後,依本節之規定辦理管線 清理。 3.13.2 清理內容:除管線內壁及接頭處外應包括人孔(陰井、清掃孔)設施之清潔, 以便進行管線及設施之完成後檢視及測量,清楚辨識不良處。 3.13.3 執行方法: (1) 以相鄰兩人孔(或陰井,以下同)為一單元,逐段清理。 (2) 高壓清洗作業:應以高壓洗管機(泵浦壓力需達170 kgf/m 2以上)由上 02531 02531-19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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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往下游逐段清理為原則,必要時應於下游管段設欄柵等設施,以防止砂土雜物流向下游。再者,將管內所有之淤泥、沉積砂石及污物等清除並將管內面清洗乾淨,將匯集在人孔內之淤泥、砂石等污物以真空幫浦吸除乾淨。 (3) 吸除之淤泥、砂石等污物應即運棄以免影響交通並須棄置於合法場所。 (4) 清管後之污水及污泥須妥善處理,若處理不當致影響排水系統或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時,概由承包商負責,不得推諉。 3.14 小管徑管線管道閉路電視檢視 3.14.1 適用範圍:管徑∮200 mm 及∮300 mm 3.14.2 檢視時機:本用戶接管污水管線必要進行CCTV 檢視,範圍為估驗時依工程連通管數量進行其數量之20%查驗;於辦理初驗及驗收階段,倘初驗及驗收相關人員認為有進行CCTV 檢視之必要時,承包商不得拒絕,並應提供必要之彩色TV 檢視車於初驗及驗收時供業主隨時抽驗,抽驗位置及段數由業主決定。其管線清理費已併入契約相關單價,不另計價。 3.14.3 檢視內容: (1) 管線內每一支管之坡度狀況是否良好,有否波浪狀以致積水。 (2) 管線內接頭接合狀況是否良好,有否墊圈脫落、凸出或地下水滲入。 (3) 管線內壁有否龜裂、破損狀況。 (4) 管線內是否清潔,是否有堆積影響水流之土砂石或混凝土等障礙物。 (5) 檢視後結果屬第(1)~(3)項時,承包商整段挖除重作;若檢視後屬(4)情形時,承包商需以高壓水柱沖洗該管線,並重新進行T 檢視該段至合乎規定。另於驗收時,凡抽驗管線有一段屬上述情況時,業主驗收人員得再另行加抽2 處管段,以此類推,承包商不得拒絕。不論估驗及驗收時管段抽驗,倘工程司有認為需增加抽驗處時,承包商亦不得拒絕。(以上(1)~(4)之檢驗認定均由工程司認定為主,承包商不得拒絕) 3.14.4 執行方法: 02531 02531-20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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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往下游逐段清理為原則,必要時應於下游管段設欄柵等設施,以防 止砂土雜物流向下游。再者,將管內所有之淤泥、沉積砂石及污物等 清除並將管內面清洗乾淨,將匯集在人孔內之淤泥、砂石等污物以真 空幫浦吸除乾淨。 (3) 吸除之淤泥、砂石等污物應即運棄以免影響交通並須棄置於合法場 所。 (4) 清管後之污水及污泥須妥善處理,若處理不當致影響排水系統或違反 「水污染防治法」時,概由承包商負責,不得推諉。 3.14 小管徑管線管道閉路電視檢視 3.14.1 適用範圍:管徑∮200 mm 及∮300 mm 3.14.2 檢視時機:本用戶接管污水管線必要進行CCTV 檢視,範圍為估驗時依工程 連通管數量進行其數量之20%查驗;於辦理初驗及驗收階段,倘初驗及驗 收相關人員認為有進行CCTV 檢視之必要時,承包商不得拒絕,並應提供必 要之彩色TV 檢視車於初驗及驗收時供業主隨時抽驗,抽驗位置及段數由業 主決定。其管線清理費已併入契約相關單價,不另計價。 3.14.3 檢視內容: (1) 管線內每一支管之坡度狀況是否良好,有否波浪狀以致積水。 (2) 管線內接頭接合狀況是否良好,有否墊圈脫落、凸出或地下水滲入。 (3) 管線內壁有否龜裂、破損狀況。 (4) 管線內是否清潔,是否有堆積影響水流之土砂石或混凝土等障礙物。 (5) 檢視後結果屬第(1)~(3)項時,承包商整段挖除重作;若檢視後屬(4) 情形時,承包商需以高壓水柱沖洗該管線,並重新進行T 檢視該段至 合乎規定。另於驗收時,凡抽驗管線有一段屬上述情況時,業主驗收 人員得再另行加抽2 處管段,以此類推,承包商不得拒絕。不論估驗 及驗收時管段抽驗,倘工程司有認為需增加抽驗處時,承包商亦不得 拒絕。(以上(1)~(4)之檢驗認定均由工程司認定為主,承包商不得拒 絕) 3.14.4 執行方法: 02531 02531-20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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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以相鄰兩人孔為一單元,逐段抽樣檢視。 (2) 以彩色電視鏡頭進入管內逐一檢視每一支管,並將管內狀況傳輸至電視監視幕上,由操作人員經由監視器上顯示之影像逐一查核全線管壁情形及每一接頭處、不良處等,所有檢視之影像均應全程錄影及以列表機列印出管線之測定坡度縱斷面圖表資料存憑。 (3) 監視螢幕上應顯示錄影之項目至少須包括檢視日期、時間、人孔至人孔之編號及距離、管材、管徑及管內接頭順序號數、坡度測定後之縱斷面圖表資料等,凡不良處之情形或管內有部分管節積水時,均須輸入文字說明,並應拍照存憑。 (4) 列印出之坡度測定資料內容至少須含有..測定日期、時間、人孔至人孔之編號、管徑、接頭號數、管支數、坡度測定值及管線坡度縱斷面圖等。 (5) 以上錄影後之影像資料應以電腦轉成mpeg 或mpeg2 檔,拍攝之照片應以電腦轉成jpg 檔,且內容必須能清晰明確檢視管內狀況,如內容模糊不清或燈光昏暗不適等情況發生,必須整段重新檢視製作,不另計量計價,並燒製成光碟片於竣工驗收時依竣工資料之份數交業主存憑。 3.15 大管徑管線管道閉路電視檢視 3.15.1 適用範圍:管徑≦∮1200 mm 3.15.2 檢視時機:契約內列有管道閉路電視檢視費用者,應於回填完成,並經漏水試驗合格後,依本節之規定辦理管道閉路電視檢視。 3.15.3 檢視內容: (1) 管線內每一支管之坡度狀況是否良好,有否波浪狀以致積水。 (2) 管線內接頭接合狀況是否良好,有否墊圈脫落、凸出或地下水滲入。 (3) 管線內壁有否龜裂、破損狀況。 (4) 管線內是否清潔,有否堆積影響水流之土砂石或混凝土等障礙物。 3.15.4 執行方法: (1) 以相鄰兩人孔為一單元,逐段抽樣檢視。 02531 02531-21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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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以相鄰兩人孔為一單元,逐段抽樣檢視。 (2) 以彩色電視鏡頭進入管內逐一檢視每一支管,並將管內狀況傳輸至電 視監視幕上,由操作人員經由監視器上顯示之影像逐一查核全線管壁 情形及每一接頭處、不良處等,所有檢視之影像均應全程錄影及以列 表機列印出管線之測定坡度縱斷面圖表資料存憑。 (3) 監視螢幕上應顯示錄影之項目至少須包括檢視日期、時間、人孔至人 孔之編號及距離、管材、管徑及管內接頭順序號數、坡度測定後之縱 斷面圖表資料等,凡不良處之情形或管內有部分管節積水時,均須輸 入文字說明,並應拍照存憑。 (4) 列印出之坡度測定資料內容至少須含有..測定日期、時間、人孔至人 孔之編號、管徑、接頭號數、管支數、坡度測定值及管線坡度縱斷面 圖等。 (5) 以上錄影後之影像資料應以電腦轉成mpeg 或mpeg2 檔,拍攝之照片 應以電腦轉成jpg 檔,且內容必須能清晰明確檢視管內狀況,如內容 模糊不清或燈光昏暗不適等情況發生,必須整段重新檢視製作,不另 計量計價,並燒製成光碟片於竣工驗收時依竣工資料之份數交業主存 憑。 3.15 大管徑管線管道閉路電視檢視 3.15.1 適用範圍:管徑≦∮1200 mm 3.15.2 檢視時機:契約內列有管道閉路電視檢視費用者,應於回填完成,並經漏 水試驗合格後,依本節之規定辦理管道閉路電視檢視。 3.15.3 檢視內容: (1) 管線內每一支管之坡度狀況是否良好,有否波浪狀以致積水。 (2) 管線內接頭接合狀況是否良好,有否墊圈脫落、凸出或地下水滲入。 (3) 管線內壁有否龜裂、破損狀況。 (4) 管線內是否清潔,有否堆積影響水流之土砂石或混凝土等障礙物。 3.15.4 執行方法: (1) 以相鄰兩人孔為一單元,逐段抽樣檢視。 02531 02531-21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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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以彩色電視鏡頭進入管內逐一檢視每一支管,並將管內狀況傳輸至電視監視幕上,由操作人員經由監視器上顯示之影像逐一查核全線管壁情形及每一接頭處、不良處等,所有檢視之影像均應全程錄影及以列表機列印出管線之測定坡度縱斷面圖表資料存憑。 (3) 監視螢幕上應顯示錄影之項目至少須包括檢視日期、時間、人孔至人孔之編號及距離、管材、管徑及管內接頭順序號數、坡度測定後之縱斷面圖表資料等,凡不良處之情形或管內有部分管節積水時,均須輸入文字說明,並應拍照存憑。 (4) 列印出之坡度測定資料內容至少須含有..測定日期、時間、人孔至人孔之編號、管徑、接頭號數、管支數、坡度測定值及管線坡度縱斷面圖等。 (5) 以上錄影後之影像資料應以電腦轉成mpeg 或mpeg2 檔,拍攝之照片應以電腦轉成jpg 檔,且內容必須能清晰明確檢視管內狀況,如內容模糊不清或燈光昏暗不適等情況發生,必須整段重新檢視製作,不另計量計價,並燒製成光碟片於竣工驗收時依竣工資料之份數交業主存憑。 3.15.5 施工監督:檢視工作應在工程司監視下進行。 3.15.6 不合格之處置:如檢視發現有不良處所時,承包商應將該不良處所以適當材料修補,或將該段管線拆除重裝、補修或重裝完畢再做檢視,至全部不良處所均改善完畢為止。 3.16 測試塊試驗(Mandrel Test) 3.16.1 適用範圍:除明挖管線外,管徑300 mm 及400 mm 推進管線 3.16.2 試驗時機:契約內列有測試塊試驗費用者,應於回填完成,並經漏水試驗及小管徑管線管道閉路電視檢視合格後,依本節之規定辦理測試塊試驗。 3.16.3 試驗內容: (1) 管線中各管段之水平蛇行部分,不得大於管內徑之10%。 (2) 採用測試塊試驗作為驗收依據,坡度測定僅供參考,另承包商應依據推進施工時管線實際之高程與水平蛇行情況,登錄於自主檢查表。 02531 02531-22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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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以彩色電視鏡頭進入管內逐一檢視每一支管,並將管內狀況傳輸至電 視監視幕上,由操作人員經由監視器上顯示之影像逐一查核全線管壁 情形及每一接頭處、不良處等,所有檢視之影像均應全程錄影及以列 表機列印出管線之測定坡度縱斷面圖表資料存憑。 (3) 監視螢幕上應顯示錄影之項目至少須包括檢視日期、時間、人孔至人 孔之編號及距離、管材、管徑及管內接頭順序號數、坡度測定後之縱 斷面圖表資料等,凡不良處之情形或管內有部分管節積水時,均須輸 入文字說明,並應拍照存憑。 (4) 列印出之坡度測定資料內容至少須含有..測定日期、時間、人孔至人 孔之編號、管徑、接頭號數、管支數、坡度測定值及管線坡度縱斷面 圖等。 (5) 以上錄影後之影像資料應以電腦轉成mpeg 或mpeg2 檔,拍攝之照片 應以電腦轉成jpg 檔,且內容必須能清晰明確檢視管內狀況,如內容 模糊不清或燈光昏暗不適等情況發生,必須整段重新檢視製作,不另 計量計價,並燒製成光碟片於竣工驗收時依竣工資料之份數交業主存 憑。 3.15.5 施工監督:檢視工作應在工程司監視下進行。 3.15.6 不合格之處置:如檢視發現有不良處所時,承包商應將該不良處所以適當 材料修補,或將該段管線拆除重裝、補修或重裝完畢再做檢視,至全部不 良處所均改善完畢為止。 3.16 測試塊試驗(Mandrel Test) 3.16.1 適用範圍:除明挖管線外,管徑300 mm 及400 mm 推進管線 3.16.2 試驗時機:契約內列有測試塊試驗費用者,應於回填完成,並經漏水試驗 及小管徑管線管道閉路電視檢視合格後,依本節之規定辦理測試塊試驗。 3.16.3 試驗內容: (1) 管線中各管段之水平蛇行部分,不得大於管內徑之10%。 (2) 採用測試塊試驗作為驗收依據,坡度測定僅供參考,另承包商應依據 推進施工時管線實際之高程與水平蛇行情況,登錄於自主檢查表。 02531 02531-22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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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4 執行方法: (1) 測試原理:利用一塊比管內徑略小之圓柱形測試木塊(Mandrel)由一端人孔置入,利用繩索拖拉穿過已竣工之管線,若管線蛇行或移位過大時,則測試木塊將無法通過管線由下一座人孔拉出。 (2) 測試木塊尺度:長度750 mm 以上,管徑300 mm 適用木塊直徑為288 mm:管徑400 mm 適用木塊直徑384 mm,直徑不得小於管內徑之96%;其中測試塊兩端裝置勾環,以方便繫結繩索。 (3) 測試木塊製作:由承包商依據上述尺度規定製作後,經工程司認可後始得進行現場試驗。 (4) 測試木塊示意圖: 管內徑之96% 3.16.5 施工監督:試驗工作應在工程司監視下進行。 3.16.6 不合格之處置:如水平蛇行超過上述規定時,依第01991 章「罰則」規定辦理。。 3.17 重力管線高程驗收標準及不合格之處置 3.17.1 驗收標準 (1) 兩人孔間管段之管端高程:上游端高程,須高於下游端高程;各管端高程與設計坡度下檢算之核定渠底高程,其高差絕對值須小於或等於3 cm。(核定渠底高程:係指管線及人孔銜接完成後之管線長度,依其設計坡度重新核算管端高程,該重新核算之管端高程應由最下游之銜接端往上游推算。) (2) 兩人孔間管段:經小管徑管線管道閉路電視檢視(管徑≦∮1200 mm),管內未有積水現象,或雖有積水現象,但積水高度未超過規定值者;或經大管徑管線管內檢視及測量(管徑>∮1200 mm),管內未有逆坡現象,或雖有逆坡現象,但測點之渠底高程與設計坡度之竣工高程相02531 02531-23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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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4 執行方法: (1) 測試原理:利用一塊比管內徑略小之圓柱形測試木塊(Mandrel)由一 端人孔置入,利用繩索拖拉穿過已竣工之管線,若管線蛇行或移位過 大時,則測試木塊將無法通過管線由下一座人孔拉出。 (2) 測試木塊尺度:長度750 mm 以上,管徑300 mm 適用木塊直徑為288 mm:管徑400 mm 適用木塊直徑384 mm,直徑不得小於管內徑之96%; 其中測試塊兩端裝置勾環,以方便繫結繩索。 (3) 測試木塊製作:由承包商依據上述尺度規定製作後,經工程司認可後 始得進行現場試驗。 (4) 測試木塊示意圖: 管內徑之96% 3.16.5 施工監督:試驗工作應在工程司監視下進行。 3.16.6 不合格之處置:如水平蛇行超過上述規定時,依第01991 章「罰則」規定 辦理。。 3.17 重力管線高程驗收標準及不合格之處置 3.17.1 驗收標準 (1) 兩人孔間管段之管端高程:上游端高程,須高於下游端高程;各管端 高程與設計坡度下檢算之核定渠底高程,其高差絕對值須小於或等於 3 cm。(核定渠底高程:係指管線及人孔銜接完成後之管線長度,依 其設計坡度重新核算管端高程,該重新核算之管端高程應由最下游之 銜接端往上游推算。) (2) 兩人孔間管段:經小管徑管線管道閉路電視檢視(管徑≦∮1200 mm), 管內未有積水現象,或雖有積水現象,但積水高度未超過規定值者; 或經大管徑管線管內檢視及測量(管徑>∮1200 mm),管內未有逆坡現 象,或雖有逆坡現象,但測點之渠底高程與設計坡度之竣工高程相 02531 02531-23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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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未超過規定值者。此規定值在以明挖施工法完成者為管內徑之5%,以推進施工法完成者為管內徑之10%,以上二值最小以3 cm 計,最大以15 cm 計。 (3) 人孔:人孔之流入管渠底高程不得低於流出管之渠底高程。 3.17.2 不合格之處置:依第01991 章「罰則」規定。 3.17.3 不合格之處置時機:依第01991 章「罰則」規定。 3.18 估驗文件及程序 3.18.1 管線之估驗標準(推進適用) (1) 施作現況平面圖(以彩色表現,註明本次估驗位置)、施工彩色相片(本次估驗項目實際施工中、施工後標準流程至少1 套)及估驗項目材料試驗合格報告等。 (2) 管線部分依本章4.1 節辦理計量。 (3) 各段管線於該管段施設完成且材料試驗合格後,得估驗50%施工費及全部管材費;其餘50%施工費需經下列規定檢驗合格後,方可辦理估驗計價: A. 「漏水試驗」 B. 「小管徑管線管道閉路電視檢視」 C. 「測試塊試驗」 D. 上述各項檢驗,如超過許可差時,依本章3.12~3.17 節規定辦理。 (4) 業主派員勘驗時,承包商須提供TV 檢視車或相關設備配合辦理,抽驗數量由業主指定,所需費用已包含於契約相關單價內,不另計價。勘驗不合格部分依規定辦理,其所需費用概由承包商自行負責。 (5) 若使用全鋁質水泥鋼筋混凝土管時,於施工完成並經前第(3)點規定檢驗合格後,估驗該管段之50%施工費及50%管材費,其餘之50%管材費須俟該全鋁質水泥鋼筋混凝土管所抽驗之樣品完成第二階段之耐酸鹼試驗後方予估驗。 (6) 若使用全鋁質水泥鋼筋混凝土管而未通過材料規範規定之第二階段檢驗時,承包商應提出管線內襯防蝕計畫,經業主核定後予以施作完02531 02531-24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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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未超過規定值者。此規定值在以明挖施工法完成者為管內徑之 5%,以推進施工法完成者為管內徑之10%,以上二值最小以3 cm 計, 最大以15 cm 計。 (3) 人孔:人孔之流入管渠底高程不得低於流出管之渠底高程。 3.17.2 不合格之處置:依第01991 章「罰則」規定。 3.17.3 不合格之處置時機:依第01991 章「罰則」規定。 3.18 估驗文件及程序 3.18.1 管線之估驗標準(推進適用) (1) 施作現況平面圖(以彩色表現,註明本次估驗位置)、施工彩色相片(本 次估驗項目實際施工中、施工後標準流程至少1 套)及估驗項目材料 試驗合格報告等。 (2) 管線部分依本章4.1 節辦理計量。 (3) 各段管線於該管段施設完成且材料試驗合格後,得估驗50%施工費及 全部管材費;其餘50%施工費需經下列規定檢驗合格後,方可辦理估 驗計價: A. 「漏水試驗」 B. 「小管徑管線管道閉路電視檢視」 C. 「測試塊試驗」 D. 上述各項檢驗,如超過許可差時,依本章3.12~3.17 節規定辦理。 (4) 業主派員勘驗時,承包商須提供TV 檢視車或相關設備配合辦理,抽 驗數量由業主指定,所需費用已包含於契約相關單價內,不另計價。 勘驗不合格部分依規定辦理,其所需費用概由承包商自行負責。 (5) 若使用全鋁質水泥鋼筋混凝土管時,於施工完成並經前第(3)點規定 檢驗合格後,估驗該管段之50%施工費及50%管材費,其餘之50%管 材費須俟該全鋁質水泥鋼筋混凝土管所抽驗之樣品完成第二階段之 耐酸鹼試驗後方予估驗。 (6) 若使用全鋁質水泥鋼筋混凝土管而未通過材料規範規定之第二階段 檢驗時,承包商應提出管線內襯防蝕計畫,經業主核定後予以施作完 02531 02531-24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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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後,始得辦理第二階段估驗,否則應將該管線拆除重做,為達到防蝕功能與效果之內襯、重做等必要工作之所有費用應由承包商負責,承包商不得異議。 3.18.2 工作井之估驗標準 (1) 施作現況平面圖(以彩色表現,註明本次估驗位置)、施工彩色相片(本次估驗項目施工中、施工後)及估驗項目材料試驗合格報告等。 (2) 工作井計量部分依本章4.1 節辦理。 (3) 工作井於底部PC 基礎完成時估驗80%,工作井回填、人孔施築及路面復舊完妥時估驗20%。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試挖工作按契約計量。 4.1.2 路面切割以「公尺」計量。 4.1.3 管溝開挖之擋土支撐,管線部分按契約以「公尺」計量,以實作之管線中心長度(管溝兩邊)計量;工作井部分則按契約以「處」計量。 4.1.4 管溝或工作井之開挖、回填及餘方處理等按契約以「立方公尺」計量,管線以實作之管線中心長度乘以契約圖說之開挖斷面,工作井以實作之處數乘以契約圖說計算之開挖體積。 4.1.5 管溝換填砂或砂石混合料(或級配料)按契約以「立方公尺」計量。 4.1.6 管線埋設或推進之工作包括下管、裝接及推進等項目,按契約以「公尺」計量,以實作之管線中心長度計量。如為重力管線時,該長度係由地面上自人孔內壁量至人孔內壁之水平距離;如為壓力管線時,該長度依實際安裝之管線中心長度計量。管材部分依契約詳細表規定以長度為計量,其計量與管線埋設或推進之數量相同。 4.1.7 管線裝接工作包括高密度聚乙烯塑膠管熱熔接頭,高密度聚乙烯塑膠管電焊套接頭等,均視為分攤於管線埋設或推進之相關項目內,不予個別計量。 02531 02531-25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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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後,始得辦理第二階段估驗,否則應將該管線拆除重做,為達到防 蝕功能與效果之內襯、重做等必要工作之所有費用應由承包商負責, 承包商不得異議。 3.18.2 工作井之估驗標準 (1) 施作現況平面圖(以彩色表現,註明本次估驗位置)、施工彩色相片(本 次估驗項目施工中、施工後)及估驗項目材料試驗合格報告等。 (2) 工作井計量部分依本章4.1 節辦理。 (3) 工作井於底部PC 基礎完成時估驗80%,工作井回填、人孔施築及路面 復舊完妥時估驗20%。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試挖工作按契約計量。 4.1.2 路面切割以「公尺」計量。 4.1.3 管溝開挖之擋土支撐,管線部分按契約以「公尺」計量,以實作之管線中 心長度(管溝兩邊)計量;工作井部分則按契約以「處」計量。 4.1.4 管溝或工作井之開挖、回填及餘方處理等按契約以「立方公尺」計量,管 線以實作之管線中心長度乘以契約圖說之開挖斷面,工作井以實作之處數 乘以契約圖說計算之開挖體積。 4.1.5 管溝換填砂或砂石混合料(或級配料)按契約以「立方公尺」計量。 4.1.6 管線埋設或推進之工作包括下管、裝接及推進等項目,按契約以「公尺」 計量,以實作之管線中心長度計量。如為重力管線時,該長度係由地面上 自人孔內壁量至人孔內壁之水平距離;如為壓力管線時,該長度依實際安 裝之管線中心長度計量。管材部分依契約詳細表規定以長度為計量,其計 量與管線埋設或推進之數量相同。 4.1.7 管線裝接工作包括高密度聚乙烯塑膠管熱熔接頭,高密度聚乙烯塑膠管電 焊套接頭等,均視為分攤於管線埋設或推進之相關項目內,不予個別計量。 02531 02531-25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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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8 工作井按契約依「處」為計量,以實作之數量計量。開挖計價深度係以人孔開挖計價深度再加100 cm(1.6 m<內徑≦1.9 m 及1.9 m<內徑≦2.2 m)或130 cm(2.2 m<內徑≦2.5 m)PC 底板厚度。 4.1.9 預鑄人孔及陰井依尺度大小分類,底座、短管、大小頭分別以「處」計量 。 4.1.10 管線完成後之漏水試驗按契約以「公尺」計量。 4.1.11 管線施工完成後之小管徑管道閉路電視檢視及大管徑管線管內檢視及測量均按契約以「公尺」計量,以實作之管線中心長度計量,其計量不論實際施作幾次,均以1 次計量。 4.1.12 本項作業之附屬工作除另有規定者外,均不予計量,其費用應視為包括於整體計價之項目內。 4.2 計價 4.2.1 以下之契約單價包括為完成該項工作,材料之供給及運送、機具之租用、操作及損耗、場地、能源、用水等之提供、排水之執行及一切有關之人工等所有費用等在內。 4.2.2 道路使用申請工作之費用分攤於管線施工之相關項目內,不另計價,但繳交給路權單位之各項費用由承包商代墊後,由業主負擔歸墊。 4.2.3 路面切割以「公尺」計價。 4.2.4 施工之安全防護包括交通維持計畫送審、公告及指示牌、管制交通及臨時覆蓋等各按契約相關規定計價,如契約詳細表未列出該項目,以及其他相關為執行安全防護所必需之項目,均視為分攤於管線施工之相關項目內,不另計價。 4.2.5 安全防護於管線部分之擋土支撐,依第02255 章「臨時擋土樁設施」 第02256 章「臨時擋土支撐工法」計價。 4.2.6 工作井以「處」計價。工作內容包括擋土板之打拔,水平支撐之架設、擋土板及水平支撐之運送、租金或折舊以及損耗等。 4.2.7 管溝或工作井之開挖、回填及運棄,管溝換填砂或砂石混合料(或級配料)增加費等均按相關規定計價。 4.2.8 管線直管明挖埋設以「長度」乘以契約單價計價,另件明挖埋設,以「件」02531 02531-26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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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8 工作井按契約依「處」為計量,以實作之數量計量。開挖計價深度係以人 孔開挖計價深度再加100 cm(1.6 m<內徑≦1.9 m 及1.9 m<內徑≦2.2 m) 或130 cm(2.2 m<內徑≦2.5 m)PC 底板厚度。 4.1.9 預鑄人孔及陰井依尺度大小分類,底座、短管、大小頭分別以「處」計量 。 4.1.10 管線完成後之漏水試驗按契約以「公尺」計量。 4.1.11 管線施工完成後之小管徑管道閉路電視檢視及大管徑管線管內檢視及測量 均按契約以「公尺」計量,以實作之管線中心長度計量,其計量不論實際 施作幾次,均以1 次計量。 4.1.12 本項作業之附屬工作除另有規定者外,均不予計量,其費用應視為包括於 整體計價之項目內。 4.2 計價 4.2.1 以下之契約單價包括為完成該項工作,材料之供給及運送、機具之租用、 操作及損耗、場地、能源、用水等之提供、排水之執行及一切有關之人工 等所有費用等在內。 4.2.2 道路使用申請工作之費用分攤於管線施工之相關項目內,不另計價,但繳 交給路權單位之各項費用由承包商代墊後,由業主負擔歸墊。 4.2.3 路面切割以「公尺」計價。 4.2.4 施工之安全防護包括交通維持計畫送審、公告及指示牌、管制交通及臨時 覆蓋等各按契約相關規定計價,如契約詳細表未列出該項目,以及其他相 關為執行安全防護所必需之項目,均視為分攤於管線施工之相關項目內, 不另計價。 4.2.5 安全防護於管線部分之擋土支撐,依第02255 章「臨時擋土樁設施」 第02256 章「臨時擋土支撐工法」計價。 4.2.6 工作井以「處」計價。工作內容包括擋土板之打拔,水平支撐之架設、擋 土板及水平支撐之運送、租金或折舊以及損耗等。 4.2.7 管溝或工作井之開挖、回填及運棄,管溝換填砂或砂石混合料(或級配料) 增加費等均按相關規定計價。 4.2.8 管線直管明挖埋設以「長度」乘以契約單價計價,另件明挖埋設,以「件」 02531 02531-26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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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以契約單價計價。工作內容除土方之開挖、回填及運棄,另依實做數量計價外,其餘凡管材及附屬材料之供給、測量、運管、下管及裝接等均包括在內。其中管材如在契約詳細表內另列有計價項目時,依管材規範之規定另行辦理計價。 4.2.9 管線裝接工作包括一般管膠圈接頭、混凝土管接頭、塑膠管膠合接頭等,均視為分攤於管線埋設或推進之相關項目內,不另計價。 4.2.10 直管及另件埋設相關工作除契約內另列有項目時,得予以計價外,其他為完成管線工程所需之一切工料、人工等之費用已分攤於相關項目內,不另給付。 4.2.11 管線推進不論採用何種工法施工,均以「長度」乘以契約單價計價,工作內容包括管材及附屬材料之供給、測量、藥劑處理、運管、下管、裝接、推進、管內挖土、管外灌漿、管內挖出廢土之處理及破壞之路面修復等。其中管材如在契約內另列有計價項目時,依管材規範之規定另行辦理計價。 4.2.12 推進管線所建之臨時工作井圓形一種,均依不同尺度及深度,分別以「處」乘以契約單價計價。工作內容包含路面切割、土方之開挖、回填及運棄、安全措施、擋土、抽排水、藥劑處理、井內各項設備或措施、覆蓋板、人工及一切相關工作等均包括在內,均依單價分析表內之數量計給其費用,不予增減。圓形工作井不論採用鋼管擋土工法或預鑄沉設式工作井擋土工法,均依單價分析表編列時參考之工法計給其費用。 4.2.13 預鑄人孔及陰井依尺度大小分類,底座、短管、大小頭分別以「處」計價。人孔及陰井材料供給、吊裝、接縫止水、內壁防蝕處理、不銹鋼片固定、鑄鐵蓋與蓋座及鑄鐵蓋保護座等,除此之外,底座尚包括施做導水槽等工作。契約單價包括完成本項工作之材料(含附裝於內壁之塑膠包覆人孔踏步)、導水槽混凝土、機具損耗、能源、排水及一切有關之人工等費用。短管推進之工作井如採用預鑄沉設式工法時,設於其內之人孔均依契約圖說規定施工(分為二部分,下部為預鑄沉設式工作井短管,上部為預鑄人孔短管及大小頭),其人孔計價仍依原契約編列依「處」計給其費用。契約單價包括完成本項工作之材料、機具損耗、能源、排水及一切有關之人工等費02531 02531-27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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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以契約單價計價。工作內容除土方之開挖、回填及運棄,另依實做數量 計價外,其餘凡管材及附屬材料之供給、測量、運管、下管及裝接等均包 括在內。其中管材如在契約詳細表內另列有計價項目時,依管材規範之規 定另行辦理計價。 4.2.9 管線裝接工作包括一般管膠圈接頭、混凝土管接頭、塑膠管膠合接頭等, 均視為分攤於管線埋設或推進之相關項目內,不另計價。 4.2.10 直管及另件埋設相關工作除契約內另列有項目時,得予以計價外,其他為 完成管線工程所需之一切工料、人工等之費用已分攤於相關項目內,不另 給付。 4.2.11 管線推進不論採用何種工法施工,均以「長度」乘以契約單價計價,工作 內容包括管材及附屬材料之供給、測量、藥劑處理、運管、下管、裝接、 推進、管內挖土、管外灌漿、管內挖出廢土之處理及破壞之路面修復等。 其中管材如在契約內另列有計價項目時,依管材規範之規定另行辦理計價。 4.2.12 推進管線所建之臨時工作井圓形一種,均依不同尺度及深度,分別以「處」 乘以契約單價計價。工作內容包含路面切割、土方之開挖、回填及運棄、 安全措施、擋土、抽排水、藥劑處理、井內各項設備或措施、覆蓋板、人 工及一切相關工作等均包括在內,均依單價分析表內之數量計給其費用, 不予增減。圓形工作井不論採用鋼管擋土工法或預鑄沉設式工作井擋土工 法,均依單價分析表編列時參考之工法計給其費用。 4.2.13 預鑄人孔及陰井依尺度大小分類,底座、短管、大小頭分別以「處」計價。 人孔及陰井材料供給、吊裝、接縫止水、內壁防蝕處理、不銹鋼片固定、 鑄鐵蓋與蓋座及鑄鐵蓋保護座等,除此之外,底座尚包括施做導水槽等工 作。契約單價包括完成本項工作之材料(含附裝於內壁之塑膠包覆人孔踏 步)、導水槽混凝土、機具損耗、能源、排水及一切有關之人工等費用。短 管推進之工作井如採用預鑄沉設式工法時,設於其內之人孔均依契約圖說 規定施工(分為二部分,下部為預鑄沉設式工作井短管,上部為預鑄人孔短 管及大小頭),其人孔計價仍依原契約編列依「處」計給其費用。契約單價 包括完成本項工作之材料、機具損耗、能源、排水及一切有關之人工等費 02531 02531-27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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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4.2.14 場鑄人孔及陰井之鋼筋、混凝土、模板、內壁防蝕處理、鑄鐵蓋與蓋座、鑄鐵蓋保護座、以及塑膠包覆人孔踏步等契約單價包括完成本項工作之材料、機具損耗、能源、排水及一切有關之人工等費用。 4.2.15 漏水試驗按契約以「公尺」計價。凡為試水所需水量,不論試驗次數多寡,概由承包商自行負責,不另給付。 4.2.16 小管徑管道閉路電視檢視及大管徑管線管內檢視及測量均以「公尺」計價,工作內容包括阻水、排水、檢視、紀錄、資料轉換及燒製光碟等。由於此二項工作係提供給業主作為管線裝接正確之成果佐證,故任一管段不論施作幾次,均只以最後一次裝接合格之結果列入計價,其餘之工作均由承包商自行負責其費用,不另給付。 4.2.17 承包商檢附之竣工圖底稿除另有規定外,均由承包商自行負責其費用,不另給付。 4.2.18 本章工作項目名稱及計價單位例舉如下。 工作項目名稱 計價單位 路面切割 公尺 管溝開挖之擋土支撐,管線部分 公尺 管溝開挖之擋土支撐,工作井部分 處 構造物開挖 立方公尺 構造物回填 立方公尺 回填材料(註明材料) 立方公尺 餘方處理 立方公尺 管線埋設,包括下管、裝接 公尺 管線推進,工作包括下管、裝接及推進 公尺 工作井 處 預鑄人孔及陰井依尺度大小分類,包含底座、短管、處 大小頭(含所需之鋼筋、混凝土、模板與內壁防蝕處02531 02531-28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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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4.2.14 場鑄人孔及陰井之鋼筋、混凝土、模板、內壁防蝕處理、鑄鐵蓋與蓋座、 鑄鐵蓋保護座、以及塑膠包覆人孔踏步等契約單價包括完成本項工作之材 料、機具損耗、能源、排水及一切有關之人工等費用。 4.2.15 漏水試驗按契約以「公尺」計價。凡為試水所需水量,不論試驗次數多寡, 概由承包商自行負責,不另給付。 4.2.16 小管徑管道閉路電視檢視及大管徑管線管內檢視及測量均以「公尺」計價, 工作內容包括阻水、排水、檢視、紀錄、資料轉換及燒製光碟等。由於此 二項工作係提供給業主作為管線裝接正確之成果佐證,故任一管段不論施 作幾次,均只以最後一次裝接合格之結果列入計價,其餘之工作均由承包 商自行負責其費用,不另給付。 4.2.17 承包商檢附之竣工圖底稿除另有規定外,均由承包商自行負責其費用,不 另給付。 4.2.18 本章工作項目名稱及計價單位例舉如下。 工作項目名稱 計價單位 路面切割 公尺 管溝開挖之擋土支撐,管線部分 公尺 管溝開挖之擋土支撐,工作井部分 處 構造物開挖 立方公尺 構造物回填 立方公尺 回填材料(註明材料) 立方公尺 餘方處理 立方公尺 管線埋設,包括下管、裝接 公尺 管線推進,工作包括下管、裝接及推進 公尺 工作井 處 預鑄人孔及陰井依尺度大小分類,包含底座、短管、 處 大小頭(含所需之鋼筋、混凝土、模板與內壁防蝕處 02531 02531-28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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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及附屬之鑄鐵蓋與蓋座、鑄鐵蓋保護座、塑膠包覆人孔踏步) 管線完成後之漏水試驗 公尺 管線施工完成後之小管徑管道閉路電視檢視 公尺 管線施工完成後之大管徑管線管內檢視及測量 公尺 〈本章結束〉 02531 02531-29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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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及附屬之鑄鐵蓋與蓋座、鑄鐵蓋保護座、塑膠包 覆人孔踏步) 管線完成後之漏水試驗 公尺 管線施工完成後之小管徑管道閉路電視檢視 公尺 管線施工完成後之大管徑管線管內檢視及測量 公尺 〈本章結束〉 02531 02531-29 KCG V1.0 20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