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459 預力混凝土板樁
¶ 1. 規範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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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459 章 預力混凝土板樁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預力混凝土板樁(用於碼頭岸壁等港灣構造物),包括材料、製造、設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場地佈置、機具配備 1.2.1 預力混凝土板樁之製造 1.2.2 板樁沖打 1.2.3 接縫灌漿 1.2.4 樁頭處理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 章--資料送審 1.3.2 第03050 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方法 1.3.3 第03210 章--鋼筋 1.3.4 第03310 章--結構用混凝土 1.3.5 第03342 章--後拉法預力混凝土梁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61 R2001 卜特蘭水泥 (2) CNS 560 A2006 鋼筋混凝土用鋼筋 (3) CNS 1231 A3044 工地混凝土試體之製作及養護法 (4) CNS 1232 A3045 混凝土圓柱試體抗壓強度之檢驗法 (5) CNS 1240 A2029 混凝土粒料 (6) CNS 1468 G3029 低碳鋼線 02459 02459-1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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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459 章 預力混凝土板樁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預力混凝土板樁(用於碼頭岸壁等港灣構造物),包括材料、製造、 設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場地佈置、機具配備 1.2.1 預力混凝土板樁之製造 1.2.2 板樁沖打 1.2.3 接縫灌漿 1.2.4 樁頭處理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 章--資料送審 1.3.2 第03050 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方法 1.3.3 第03210 章--鋼筋 1.3.4 第03310 章--結構用混凝土 1.3.5 第03342 章--後拉法預力混凝土梁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61 R2001 卜特蘭水泥 (2) CNS 560 A2006 鋼筋混凝土用鋼筋 (3) CNS 1231 A3044 工地混凝土試體之製作及養護法 (4) CNS 1232 A3045 混凝土圓柱試體抗壓強度之檢驗法 (5) CNS 1240 A2029 混凝土粒料 (6) CNS 1468 G3029 低碳鋼線 02459 02459-1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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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CNS 2111 G2013 金屬材料拉伸試驗法 (8) CNS 2112 G2014 金屬材料拉伸試驗試片 (9) CNS 2473 G3039 一般結構用軋鋼料 (10) CNS 3090 A2042 預拌混凝土 (11) CNS 3332 G3073 預力混凝土用應力消除無被覆鋼線及鋼絞線(普通鬆弛) (12) CNS 7933 A2113 鋼筋混凝土板樁 (13) CNS 7935 A2115 預力混凝土板樁 (14) CNS 8279 G1019 熱軋直棒鋼與捲狀棒鋼之形狀、尺度、重量及其許可差 (15) CNS 8695 G3168 預力混凝土用硬鋼線 (16) CNS 9272 G3192 預力混凝土用鋼筋 (17) CNS 10979 A3208 離心法製混凝土試體之抗壓強度試驗法 1.4.2 美國道路及運輸官員協會(AASHTO) AASHTO T104 粒料硫酸鈉或硫酸鎂健度試驗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管理計畫 工程開工後15 天(查核金額以上者30 天)內,擬定預力混凝土板樁品質計畫提報工程司核可後方可施工。 1.5.2 施工計晝 工程開工後15 天(查核金額以上者30 天)內,擬定預力混凝土板樁施工要領,報工程司核可後方可施工。施工要領至少應包括下列各項:場地佈置、機具及人員配備、混凝土拌和、運送、澆置、養護,模板組立、拆模,板樁佈置圖、設計圖、製作、運送、吊放、打樁方法以及工程進度等項。 1.5.3 設計製造資料 (1) 混凝土配比設計、混凝土拌和方法、運送、養護方法、材料試驗與混凝土試驗報告等。 02459 02459-2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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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CNS 2111 G2013 金屬材料拉伸試驗法 (8) CNS 2112 G2014 金屬材料拉伸試驗試片 (9) CNS 2473 G3039 一般結構用軋鋼料 (10) CNS 3090 A2042 預拌混凝土 (11) CNS 3332 G3073 預力混凝土用應力消除無被覆鋼線及鋼絞線 (普通鬆弛) (12) CNS 7933 A2113 鋼筋混凝土板樁 (13) CNS 7935 A2115 預力混凝土板樁 (14) CNS 8279 G1019 熱軋直棒鋼與捲狀棒鋼之形狀、尺度、重量及 其許可差 (15) CNS 8695 G3168 預力混凝土用硬鋼線 (16) CNS 9272 G3192 預力混凝土用鋼筋 (17) CNS 10979 A3208 離心法製混凝土試體之抗壓強度試驗法 1.4.2 美國道路及運輸官員協會(AASHTO) AASHTO T104 粒料硫酸鈉或硫酸鎂健度試驗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管理計畫 工程開工後15 天(查核金額以上者30 天)內,擬定預力混凝土板樁品 質計畫提報工程司核可後方可施工。 1.5.2 施工計晝 工程開工後15 天(查核金額以上者30 天)內,擬定預力混凝土板樁施 工要領,報工程司核可後方可施工。施工要領至少應包括下列各項:場 地佈置、機具及人員配備、混凝土拌和、運送、澆置、養護,模板組立、 拆模,板樁佈置圖、設計圖、製作、運送、吊放、打樁方法以及工程進 度等項。 1.5.3 設計製造資料 (1) 混凝土配比設計、混凝土拌和方法、運送、養護方法、材料試驗與 混凝土試驗報告等。 02459 02459-2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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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施工製造圖:各型預力混凝土板樁之施工製造圖,完整標示出製造、吊運點與安裝之所有必要細節。 1.5.4 廠商資料 預力混凝土板樁由承包商按契約圖說在工地適當地點或工程司認可之其他地點製作。若委託製造,須由政府登記合格之製造廠,經工程司驗明證件確認無誤者,且認為有足夠能力,以書面同意後始得為之。 1.6 品質保證 1.6.1 提送經工程司同意之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認可之試驗機構檢驗,並由該試驗室出具認可標誌之檢驗報告證明各項材料符合規定。 1.6.2 工程司得要求鑽心取樣,在不損及預埋鋼筋情況下鑽取試體,並作抗壓強度試驗。 1.7 運送、儲存及處理 1.7.1 板樁之儲存,應安置於適當之位置上,儲存地點之地基須堅實而平坦不應有沉陷現象,且因安放所產生之應力須低於設計之容許應力。 吊運、裝卸、放置時,樁身不得遭受衝擊或振動,以免因之損及樁身。 1.7.2 吊裝方法、使用機具、運送方式與板樁運送前應達之材齡,均應經工程司核可。 1.7.3 板樁之儲藏、搬運、吊裝,應處置適當,以避免造成過大之彎曲應力、破碎、剝落或其他損傷。 1.7.4 板樁將打設於海水或鹼性土壤中者,應避免表面磨損,或其他使混凝土粒料外露之損傷。 2. 產品 2.1 材料 2.1.1 預拌混凝土應依CNS 3090 規定。 2.1.2 預力混凝土板樁應依 CNS 7935 規定。 02459 02459-3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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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施工製造圖:各型預力混凝土板樁之施工製造圖,完整標示出製 造、吊運點與安裝之所有必要細節。 1.5.4 廠商資料 預力混凝土板樁由承包商按契約圖說在工地適當地點或工程司認可之其 他地點製作。若委託製造,須由政府登記合格之製造廠,經工程司驗明 證件確認無誤者,且認為有足夠能力,以書面同意後始得為之。 1.6 品質保證 1.6.1 提送經工程司同意之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認可之試驗機構檢 驗,並由該試驗室出具認可標誌之檢驗報告證明各項材料符合規定。 1.6.2 工程司得要求鑽心取樣,在不損及預埋鋼筋情況下鑽取試體,並作抗壓 強度試驗。 1.7 運送、儲存及處理 1.7.1 板樁之儲存,應安置於適當之位置上,儲存地點之地基須堅實而平坦不 應有沉陷現象,且因安放所產生之應力須低於設計之容許應力。 吊運、裝卸、放置時,樁身不得遭受衝擊或振動,以免因之損及樁身。 1.7.2 吊裝方法、使用機具、運送方式與板樁運送前應達之材齡,均應經工程 司核可。 1.7.3 板樁之儲藏、搬運、吊裝,應處置適當,以避免造成過大之彎曲應力、 破碎、剝落或其他損傷。 1.7.4 板樁將打設於海水或鹼性土壤中者,應避免表面磨損,或其他使混凝土 粒料外露之損傷。 2. 產品 2.1 材料 2.1.1 預拌混凝土應依CNS 3090 規定。 2.1.2 預力混凝土板樁應依 CNS 7935 規定。 02459 02459-3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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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承包商應詳閱土壤鑽探報告之地質狀況及分析,同時應以本身之施工經驗配合工程附近地質狀況做參考。 3.1.2 沖樁設備 承包商須提供適當之沖水設備,以使板樁貫入地層內。 3.1.3 承包商應指派對沖樁施工技術有充分專門知識及富有實際經驗之工程師至少1 人長駐工地,並僱用足夠人數之熟練技術工人負責。 3.1.4 承包商應準備足夠之備材及零件,以免工程施工停頓。如因機件故障或其他原因,致工程進度落後時,其相關善後處理事宜,概由承包商自行負責。 3.2 施工方法 3.2.1 打設位置60 m 範圍內,如有不足7 天齡期之混凝土,不得打樁。 3.2.2 承包商應根據契約圖說資料測定樁位,並選擇適當處所設置測量基準點,其位置、高程等資料應送請工程司核對無誤後,方可開始施工。 3.2.3 沖樁 (1) 板樁利用兩點水平吊起,吊放時應輕起輕落,不得使樁身有撞擊或受力不均之現象,如有不慎折裂情形,則由承包商負責換貨。 (2) 打設板樁時應先沖水,將樁定位以下之土壤沖到鬆動程度,板樁就位後再繼續沖水使其自行下沉。如遇有塊石或其他硬質土壤無法沖入時,須改用樁錘打擊,使其下沉至設計深度。板樁應照工程司指示,在樁尖以下1~2 m 範圍,不得以沖樁方法打設,須用樁錘打入至設計深度。承包商施工前應事先瞭解地質狀況,板樁進行沖樁時,應依地質狀況適時調整沖水壓力,不得使沖水壓力過高造成過渡沖刷致使地層破壞及板樁過渡沉陷。 (3) 板樁吊起至垂直位置後,樁兩旁應設置固定樁位之夾架,沖樁過程02459 02459-4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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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承包商應詳閱土壤鑽探報告之地質狀況及分析,同時應以本身之施工經 驗配合工程附近地質狀況做參考。 3.1.2 沖樁設備 承包商須提供適當之沖水設備,以使板樁貫入地層內。 3.1.3 承包商應指派對沖樁施工技術有充分專門知識及富有實際經驗之工程師 至少1 人長駐工地,並僱用足夠人數之熟練技術工人負責。 3.1.4 承包商應準備足夠之備材及零件,以免工程施工停頓。如因機件故障或 其他原因,致工程進度落後時,其相關善後處理事宜,概由承包商自行 負責。 3.2 施工方法 3.2.1 打設位置60 m 範圍內,如有不足7 天齡期之混凝土,不得打樁。 3.2.2 承包商應根據契約圖說資料測定樁位,並選擇適當處所設置測量基準 點,其位置、高程等資料應送請工程司核對無誤後,方可開始施工。 3.2.3 沖樁 (1) 板樁利用兩點水平吊起,吊放時應輕起輕落,不得使樁身有撞擊或 受力不均之現象,如有不慎折裂情形,則由承包商負責換貨。 (2) 打設板樁時應先沖水,將樁定位以下之土壤沖到鬆動程度,板樁就 位後再繼續沖水使其自行下沉。如遇有塊石或其他硬質土壤無法沖 入時,須改用樁錘打擊,使其下沉至設計深度。板樁應照工程司指 示,在樁尖以下1~2 m 範圍,不得以沖樁方法打設,須用樁錘打 入至設計深度。承包商施工前應事先瞭解地質狀況,板樁進行沖樁 時,應依地質狀況適時調整沖水壓力,不得使沖水壓力過高造成過 渡沖刷致使地層破壞及板樁過渡沉陷。 (3) 板樁吊起至垂直位置後,樁兩旁應設置固定樁位之夾架,沖樁過程 02459 02459-4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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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應利用鋼索及絞緊器將樁往後方拉緊,使相鄰板樁能夠密合。 (4) 沖樁過程中須隨時校正定位,若板樁間隙超過2 cm 時,即須將樁吊起重新沖放,直至合格為止。 (5) 沖樁工作,若因沖樁不當而使樁身毀損,或打入不適當位置,或打至契約圖說所示標高以下者,皆應由承包商按工程司指示,依下列方法,擇一加以改正,其所需費用悉由承商包負擔: A. 拔出原樁而另易以新樁,必要時用一較長者。 B. 在該損壞之樁或過低之樁旁,另加1 樁。 C. 將基礎之底板加深使樁頂能深埋於底板內。 3.2.4 預力混凝土板樁打設 (1) 板樁打設前,應先將預定打設位置之地表混凝土塊、磚塊、塊石或其他硬塊雜物加予挖除,並以型鋼製成適當之夾架,安置於預定打設位置上以固定樁位,且使打設完成之板樁能密切接合。 (2) 板樁打設前,承包商得視實際需求,分區辦理打樁作業:於每隔50 m 或彎折處,先行打設1 支定位樁,以控制樁位基準線。 (3) 樁錘之選用須配合樁長、樁徑及現場地質狀況選用,並依據施工現場狀況選用適當之低振動或低噪音打樁機以免影響居民安寧,必要時應配合居民作息調整打樁時間。 (4) 以蒸汽錘、柴油錘或振動式打樁機打設板樁時,應於樁頂設置適當具彈性、耐打且能傳力之樁墊或樁帽,以保護樁頭。樁體打設時如發覺有偏位時,應將樁體拔出重打,俾使打設後樁體之接縫不超過2 cm,樁頂偏差不超過5 cm。 (5) 板樁打設時,如遇到堅硬地層或地下障礙物,致無法依既定工法完成打設工作時,得報經工程司同意改以適當之沖樁工法完成打設工作。如確實無法以適當工法將樁體打設至設計高程時,應報工程司核示適當之處理方法,並列入施工紀錄中。 (6) 打設板樁時,如因施工不慎或板樁品質不良,造成樁體破裂、折斷等情形,承包商應以適當方法將之拔出,該樁並應廢棄不用,其所02459 02459-5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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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應利用鋼索及絞緊器將樁往後方拉緊,使相鄰板樁能夠密合。 (4) 沖樁過程中須隨時校正定位,若板樁間隙超過2 cm 時,即須將樁 吊起重新沖放,直至合格為止。 (5) 沖樁工作,若因沖樁不當而使樁身毀損,或打入不適當位置,或打 至契約圖說所示標高以下者,皆應由承包商按工程司指示,依下列 方法,擇一加以改正,其所需費用悉由承商包負擔: A. 拔出原樁而另易以新樁,必要時用一較長者。 B. 在該損壞之樁或過低之樁旁,另加1 樁。 C. 將基礎之底板加深使樁頂能深埋於底板內。 3.2.4 預力混凝土板樁打設 (1) 板樁打設前,應先將預定打設位置之地表混凝土塊、磚塊、塊石或 其他硬塊雜物加予挖除,並以型鋼製成適當之夾架,安置於預定打 設位置上以固定樁位,且使打設完成之板樁能密切接合。 (2) 板樁打設前,承包商得視實際需求,分區辦理打樁作業:於每隔50 m 或彎折處,先行打設1 支定位樁,以控制樁位基準線。 (3) 樁錘之選用須配合樁長、樁徑及現場地質狀況選用,並依據施工現 場狀況選用適當之低振動或低噪音打樁機以免影響居民安寧,必要 時應配合居民作息調整打樁時間。 (4) 以蒸汽錘、柴油錘或振動式打樁機打設板樁時,應於樁頂設置適當 具彈性、耐打且能傳力之樁墊或樁帽,以保護樁頭。樁體打設時如 發覺有偏位時,應將樁體拔出重打,俾使打設後樁體之接縫不超過 2 cm,樁頂偏差不超過5 cm。 (5) 板樁打設時,如遇到堅硬地層或地下障礙物,致無法依既定工法完 成打設工作時,得報經工程司同意改以適當之沖樁工法完成打設工 作。如確實無法以適當工法將樁體打設至設計高程時,應報工程司 核示適當之處理方法,並列入施工紀錄中。 (6) 打設板樁時,如因施工不慎或板樁品質不良,造成樁體破裂、折斷 等情形,承包商應以適當方法將之拔出,該樁並應廢棄不用,其所 02459 02459-5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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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之一切損失,概由承包商自行負責。 (7) 板樁打設時,如造成鄰樁升高情形,應俟板樁打設完成後,再將鄰樁加打至設計高程。 (8) 板樁打設完成後,如發現樁縫超過2 cm 而不大於6.8 cm 時,承包商應以報經工程司核可之方式,進行樁背灌漿工作,其灌漿深度須與板樁同深、長度至少須含括相鄰之2 支板樁、寬度至少須達30 cm。如樁縫超過6.8 cm,且樁體確實無法拔出重打時,承包商應於樁背加打1 支長度不小於板樁之鋼板樁,並進行上述樁背灌漿工作。上述加打鋼板樁工作,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其所需費用概由承包商自行負擔。 (9) 板樁打設完成後,承包商應先以適當之材料暫時覆蓋樁頂,並加以防護,以維工區安全,並應儘速依契約圖說所示或規範所規定方式辦理板樁樁帽混凝土澆置灌作業。 3.2.5 接縫灌漿 板樁打設完成後,應先用高壓水沖洗接縫孔,並立即用1/5 mm 厚之塑膠套裝入孔內灌入1:2 水泥砂漿。 3.2.6 地下障礙 每支板樁打設時不得中途停止,如因遇堅硬地層或觸及地下障礙物等特殊事故,以致不能打至預定深度時,應即報請工程司指示適當之處理方法,並列入施工紀錄中。 3.2.7 樁頭處理 (1) 先在樁頭預定打除處作記號,再將上段部分打除,打除樁頭時應慎重,避免使下部樁身混凝土受損害而發生劈裂情形。 (2) 打除之混凝土面應平整,鬆動之混凝土應確實清除。 3.3 檢驗 分外形及尺度檢查,茲分別規定如下: 3.3.1 外形檢查 外形檢查之抽查方式,為每順序100 根混凝土板樁為1 組(尾數比照辦02459 02459-6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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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之一切損失,概由承包商自行負責。 (7) 板樁打設時,如造成鄰樁升高情形,應俟板樁打設完成後,再將鄰 樁加打至設計高程。 (8) 板樁打設完成後,如發現樁縫超過2 cm 而不大於6.8 cm 時,承包 商應以報經工程司核可之方式,進行樁背灌漿工作,其灌漿深度須 與板樁同深、長度至少須含括相鄰之2 支板樁、寬度至少須達30 cm。如樁縫超過6.8 cm,且樁體確實無法拔出重打時,承包商應於 樁背加打1 支長度不小於板樁之鋼板樁,並進行上述樁背灌漿工 作。上述加打鋼板樁工作,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其所需費用概由承 包商自行負擔。 (9) 板樁打設完成後,承包商應先以適當之材料暫時覆蓋樁頂,並加以 防護,以維工區安全,並應儘速依契約圖說所示或規範所規定方式 辦理板樁樁帽混凝土澆置灌作業。 3.2.5 接縫灌漿 板樁打設完成後,應先用高壓水沖洗接縫孔,並立即用1/5 mm 厚之塑膠 套裝入孔內灌入1:2 水泥砂漿。 3.2.6 地下障礙 每支板樁打設時不得中途停止,如因遇堅硬地層或觸及地下障礙物等特 殊事故,以致不能打至預定深度時,應即報請工程司指示適當之處理方 法,並列入施工紀錄中。 3.2.7 樁頭處理 (1) 先在樁頭預定打除處作記號,再將上段部分打除,打除樁頭時應慎 重,避免使下部樁身混凝土受損害而發生劈裂情形。 (2) 打除之混凝土面應平整,鬆動之混凝土應確實清除。 3.3 檢驗 分外形及尺度檢查,茲分別規定如下: 3.3.1 外形檢查 外形檢查之抽查方式,為每順序100 根混凝土板樁為1 組(尾數比照辦 02459 02459-6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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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每組抽查5 根(即5%),5 根全部合格時,其所代表之該組混凝土板樁即認為合格;如不合格達2 根時,其所代表之該組板樁即全部不合格;如有1 根不合格時,則再由同組抽查3 根,該3 根全部合格時,則除已知不合格之板樁外,該組其餘板樁,皆認為合格;如該3 根再有1 根不合格時,則該組全部認為不合格。 認為合格之板樁,如發現有不符合標準或有下述任一項缺陷,均應予以廢棄,另行補充新樁。 抽驗板樁如有下列任何一項缺陷者,為不合格。 (1) 有寬度在0.2 mm 以上之裂縫者。 (2) 有鋼筋或紮筋裸露者。 (3) 有石子裸露者。 (4) 表面輕微擦傷,其面積之長度達10 cm,寬度達2 cm,或深度達4 mm者。 (5) 因碰撞而致缺損者。 (6) 因模型裝配欠妥,致所產生之溝穴深度達到5 mm 者。 (7) 尺度許可差度超過規定者。 (8) 外表不平均者。 (9) 板樁平直超過下述規定者,自板樁頂部之任一點引一直線至底部之對應點,此直線與板樁表面間之最大垂直距離大于板樁長度之0.1%者。 (10) 如板樁表皮鑽洞發現不符契約圖說被厚之規定者。 3.3.2 尺度檢查:其許可差如下: (1) 寬度:-0.6 cm 至+1 cm。 (2) 頂面直角:頂面與樁軸應保持垂直,否則其斜度亦不得超過0.5%。 (3) 樁長:± 4 cm。 (4) 樁平行排列其中心直線偏差不得超過1/1000。 (5) 箍筋位置:±2 cm。 (6) 厚度:±0.3 cm。 02459 02459-7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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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每組抽查5 根(即5%),5 根全部合格時,其所代表之該組混凝土板 樁即認為合格;如不合格達2 根時,其所代表之該組板樁即全部不合格; 如有1 根不合格時,則再由同組抽查3 根,該3 根全部合格時,則除已 知不合格之板樁外,該組其餘板樁,皆認為合格;如該3 根再有1 根不 合格時,則該組全部認為不合格。 認為合格之板樁,如發現有不符合標準或有下述任一項缺陷,均應予以 廢棄,另行補充新樁。 抽驗板樁如有下列任何一項缺陷者,為不合格。 (1) 有寬度在0.2 mm 以上之裂縫者。 (2) 有鋼筋或紮筋裸露者。 (3) 有石子裸露者。 (4) 表面輕微擦傷,其面積之長度達10 cm,寬度達2 cm,或深度達4 mm 者。 (5) 因碰撞而致缺損者。 (6) 因模型裝配欠妥,致所產生之溝穴深度達到5 mm 者。 (7) 尺度許可差度超過規定者。 (8) 外表不平均者。 (9) 板樁平直超過下述規定者,自板樁頂部之任一點引一直線至底部之 對應點,此直線與板樁表面間之最大垂直距離大于板樁長度之0.1% 者。 (10) 如板樁表皮鑽洞發現不符契約圖說被厚之規定者。 3.3.2 尺度檢查:其許可差如下: (1) 寬度:-0.6 cm 至+1 cm。 (2) 頂面直角:頂面與樁軸應保持垂直,否則其斜度亦不得超過0.5%。 (3) 樁長:± 4 cm。 (4) 樁平行排列其中心直線偏差不得超過1/1000。 (5) 箍筋位置:±2 cm。 (6) 厚度:±0.3 cm。 02459 02459-7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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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編號、搬運及保管 3.4.1 編繪標號 樁之表面每50 cm 繪1 記號,並註明自樁尖起算之公尺數;但預定頂部處(鑿除部分不計)50 cm,須每10 cm 繪1 道。吊點位置、樁長及澆置日期均須註明。如有必要尚須按契約圖說上樁位編註號碼。 3.4.2 搬運及保管 經過2 星期保養之混凝土板樁即可吊移貯放于預定儲場,吊樁採用二點吊法。吊點位置詳見契約圖說。吊放中途應使板樁經常保持水平,此項工作務必小心從事,勿使碰撞受損。儲樁應平放于堅實地面承木之上,該承木應水平,其間隔距離不致使樁受彎力為度(即支點應接近于吊點處)。疊置時樁下之墊木應在一垂直線上,樁與樁之間應有適當空間以利吊移,儲場應加遮蔽以免風乾過快。 3.5 現場品質管理 3.5.1 所有預力混凝土構件之製造與安裝,均應經工程司之檢驗與認可。 3.5.2 凡破裂、折斷或尺度偏差超逾許可差之樁,均須廢樁,並另依工程司指示補樁。 3.6 打設 3.6.1 放樣 承包商應按契約圖說上所定位置,預先測量,訂定樁位,經工程司查驗無誤後,始可進行插、打樁工作。 3.6.2 插樁 應先順板樁線平行架設雙層鋼框架,高度視設計樁頂高酌定(約2~3 m),其間空隙即為打設板樁應在之地位,但較板樁厚度略寬,以便其插入。另用赤木堅 製之木滾1 個,供板樁線維持樁身位置之用。 3.6.3 吊樁 板樁用車運達打設地點,由打樁架之吊鉤用三點吊法吊轉至垂直位置。吊樁時,其縱軸與地面所成之傾角未超過45°時,樁尖不得著地。吊鉤下降將樁插入雙層鋼框架之間,第1 支樁須用2 台經緯儀從互相垂直方向02459 02459-8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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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編號、搬運及保管 3.4.1 編繪標號 樁之表面每50 cm 繪1 記號,並註明自樁尖起算之公尺數;但預定頂部 處(鑿除部分不計)50 cm,須每10 cm 繪1 道。吊點位置、樁長及澆置日 期均須註明。如有必要尚須按契約圖說上樁位編註號碼。 3.4.2 搬運及保管 經過2 星期保養之混凝土板樁即可吊移貯放于預定儲場,吊樁採用二點 吊法。吊點位置詳見契約圖說。吊放中途應使板樁經常保持水平,此項 工作務必小心從事,勿使碰撞受損。儲樁應平放于堅實地面承木之上, 該承木應水平,其間隔距離不致使樁受彎力為度(即支點應接近于吊點 處)。疊置時樁下之墊木應在一垂直線上,樁與樁之間應有適當空間以利 吊移,儲場應加遮蔽以免風乾過快。 3.5 現場品質管理 3.5.1 所有預力混凝土構件之製造與安裝,均應經工程司之檢驗與認可。 3.5.2 凡破裂、折斷或尺度偏差超逾許可差之樁,均須廢樁,並另依工程司指 示補樁。 3.6 打設 3.6.1 放樣 承包商應按契約圖說上所定位置,預先測量,訂定樁位,經工程司查驗 無誤後,始可進行插、打樁工作。 3.6.2 插樁 應先順板樁線平行架設雙層鋼框架,高度視設計樁頂高酌定(約2~3 m), 其間空隙即為打設板樁應在之地位,但較板樁厚度略寬,以便其插入。 另用赤木堅 製之木滾1 個,供板樁線維持樁身位置之用。 3.6.3 吊樁 板樁用車運達打設地點,由打樁架之吊鉤用三點吊法吊轉至垂直位置。 吊樁時,其縱軸與地面所成之傾角未超過45°時,樁尖不得著地。吊鉤下 降將樁插入雙層鋼框架之間,第1 支樁須用2 台經緯儀從互相垂直方向 02459 02459-8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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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定並校正至正確位置,且打設時應使能經常保持正直。其後各樁樁身靠于前一打妥之樁徐徐放下,樁尖入土,契形之斜面應向接打樁之垂直面。在夾木上放置木滾與樁面槽吻合,滾軸兩端鋼索用絞車向後拉緊,使樁身與前一板樁緊緊密合。 3.6.4 打樁 樁頂先放錘墊,再放樁錘。錘墊宜用舊粗麻索盤繞成圓餅狀,較樁錘徑略小,厚約4 至5 cm。錘墊先用水浸濕,可較耐受錘擊。樁錘視樁垂情形而定,其一擊能量(通常樁重1 磅,須大於或等於1 呎磅)、壓力、衝程、鍋爐或空氣容量以及製造廠商對該錘之使用說明與規定均應提請工程司核可後置備之,樁錘下降放置錘墊之上,吊錘索完全放鬆,樁身承受錘擊便可向下沉落。樁身逐漸下降,木滾因接觸樁面,在雙層鋼框架上轉動,仍能維持樁位,其軸隨時用鋼索拉緊之。 3.6.5 記錄 板樁應有妥善順序之編號,於下樁過程中,記錄人員應將各樁打設經過情形詳細填入下樁記錄表,其格式應包括下列各項: (1) 樁號 (2) 打樁日期 (3) 中斷續打時間 (4) 記錄者姓名 (5) 監造者姓名 (6) 打樁設備及敘述 (7) 錘墊 (8) 樁之尺度及長度 (9) 打樁方法 (10) 貫入深度 (11) 活動錘重及落差或衝程 (12) 樁頭截斷前後之高度 (13) 特殊情況等事項 02459 02459-9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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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定並校正至正確位置,且打設時應使能經常保持正直。其後各樁樁身 靠于前一打妥之樁徐徐放下,樁尖入土,契形之斜面應向接打樁之垂直 面。在夾木上放置木滾與樁面槽吻合,滾軸兩端鋼索用絞車向後拉緊, 使樁身與前一板樁緊緊密合。 3.6.4 打樁 樁頂先放錘墊,再放樁錘。錘墊宜用舊粗麻索盤繞成圓餅狀,較樁錘徑 略小,厚約4 至5 cm。錘墊先用水浸濕,可較耐受錘擊。樁錘視樁垂情 形而定,其一擊能量(通常樁重1 磅,須大於或等於1 呎磅)、壓力、衝 程、鍋爐或空氣容量以及製造廠商對該錘之使用說明與規定均應提請工 程司核可後置備之,樁錘下降放置錘墊之上,吊錘索完全放鬆,樁身承 受錘擊便可向下沉落。樁身逐漸下降,木滾因接觸樁面,在雙層鋼框架 上轉動,仍能維持樁位,其軸隨時用鋼索拉緊之。 3.6.5 記錄 板樁應有妥善順序之編號,於下樁過程中,記錄人員應將各樁打設經過 情形詳細填入下樁記錄表,其格式應包括下列各項: (1) 樁號 (2) 打樁日期 (3) 中斷續打時間 (4) 記錄者姓名 (5) 監造者姓名 (6) 打樁設備及敘述 (7) 錘墊 (8) 樁之尺度及長度 (9) 打樁方法 (10) 貫入深度 (11) 活動錘重及落差或衝程 (12) 樁頭截斷前後之高度 (13) 特殊情況等事項 02459 02459-9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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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項記錄,應于翌日9 時前送達工程司。 3.6.6 保持樁位 打樁過程中應經常注意保持樁位之垂直。並能與前樁緊靠。如有發現樁位不正或不緊密之處,即應拔起重打。如因地質關係不能達到規定高度或土壤阻力不能勝任之時,均須隨時報告工程司決定處理辦法。凡樁有裂損或所打地位不對或不成一直線等情形,概應拔起換打新樁或重打,承包商不得請求加價。 3.6.7 檢查 工程司認為有必要時,可指定某部分正打下之樁予以拔起詳加檢視,如因此發現所打之樁不合規定要求時,該樁即視同不合格樁處理,承包商不得要求補償損失。以上拔樁費用亦由承包商負擔,倘拔起檢視情形良好時則業主應增付承包商1 支打樁費用。 3.6.8 夾牢樁頭 板樁打妥數支後,即應于樁頂用夾木以螺栓夾固,故樁頂部仍應備有螺栓孔以便螺栓之通過。並應另以緊縮器、鋼索及撐木等設法拉緊撐固,以免動搖。 3.7 沖樁 3.7.1 承包商如需沖樁以使板樁貫入地層內時,應提送適當之沖水設備資料,經工程司同意後方可施工。 3.7.2 承包商實施沖樁作業時,應指派對沖樁施工技術有充分專門知識及富有實際經驗之工程師至少1 人長駐工地,並僱用足夠人數之熟練技術工人負責。 3.7.3 沖樁時應先將樁定位以下之土壤沖到鬆動程度,板樁就位後再繼續沖水使其自行下沉。如遇有塊石或其他硬質土壤無法沖入時,須改用樁錘打擊,使其下沉至設計深度。板樁應照工程司指示,在樁尖以下1~2 m 範圍,不得以沖樁方法打設,須用樁錘打入至設計深度。承包商施工前應事先瞭解地質狀況,板樁進行沖樁時,應依地質狀況適時調整沖水壓力,不得使沖水壓力過高造成過渡沖刷致使地層破壞及板樁過渡沉陷。 02459 02459-10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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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項記錄,應于翌日9 時前送達工程司。 3.6.6 保持樁位 打樁過程中應經常注意保持樁位之垂直。並能與前樁緊靠。如有發現樁 位不正或不緊密之處,即應拔起重打。如因地質關係不能達到規定高度 或土壤阻力不能勝任之時,均須隨時報告工程司決定處理辦法。凡樁有 裂損或所打地位不對或不成一直線等情形,概應拔起換打新樁或重打, 承包商不得請求加價。 3.6.7 檢查 工程司認為有必要時,可指定某部分正打下之樁予以拔起詳加檢視,如 因此發現所打之樁不合規定要求時,該樁即視同不合格樁處理,承包商 不得要求補償損失。以上拔樁費用亦由承包商負擔,倘拔起檢視情形良 好時則業主應增付承包商1 支打樁費用。 3.6.8 夾牢樁頭 板樁打妥數支後,即應于樁頂用夾木以螺栓夾固,故樁頂部仍應備有螺 栓孔以便螺栓之通過。並應另以緊縮器、鋼索及撐木等設法拉緊撐固, 以免動搖。 3.7 沖樁 3.7.1 承包商如需沖樁以使板樁貫入地層內時,應提送適當之沖水設備資料, 經工程司同意後方可施工。 3.7.2 承包商實施沖樁作業時,應指派對沖樁施工技術有充分專門知識及富有 實際經驗之工程師至少1 人長駐工地,並僱用足夠人數之熟練技術工人 負責。 3.7.3 沖樁時應先將樁定位以下之土壤沖到鬆動程度,板樁就位後再繼續沖水 使其自行下沉。如遇有塊石或其他硬質土壤無法沖入時,須改用樁錘打 擊,使其下沉至設計深度。板樁應照工程司指示,在樁尖以下1~2 m 範 圍,不得以沖樁方法打設,須用樁錘打入至設計深度。承包商施工前應 事先瞭解地質狀況,板樁進行沖樁時,應依地質狀況適時調整沖水壓力, 不得使沖水壓力過高造成過渡沖刷致使地層破壞及板樁過渡沉陷。 02459 02459-10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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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4 板樁吊起至垂直位置後,樁兩旁應設置固定樁位之夾架,沖樁過程中應利用鋼索及絞緊器將樁往後方拉緊,使相鄰板樁能夠密合。 3.7.5 沖樁過程中須隨時校正定位,若板樁間隙超過1 cm 加製造許可差時,即須將樁吊起重新沖放,直至合格為止。 3.7.6 沖樁工作,若因沖樁不當而使樁身毀損,或打入不適當位置,或打至契約圖說所示標高以下者,皆應由承包商按工程司指示,依下列方法,擇一加以改正,其所需費用悉由承商包負擔: (1) 拔出原樁而另易以新樁,必要時用一較長者。 (2) 將冠牆之底面高程加深使樁頂能深埋於冠牆底內。 3.8 板樁接頭之接縫 在打設冠牆之前,若板樁接頭設有接縫洞,則板樁接頭所留下之圓洞應先用高壓唧機將其內部填砂沖淨,次用相當于接頭口徑之厚塑膠紙管以長竹桿撐直放入洞中,隨灌以富配合比之混凝土(骨材最大尺寸為1/4′′徑),一面提升竹桿兼予搗密實至滿為止。 3.9 檢查 3.9.1 檢查範圍:壁長、樁高及對法線之傾斜等項。 3.9.2. 許可範圍: (1) 板樁岸壁設計長度 按實做數量 (2) 對板樁法線方向之樁垂直傾斜(兩端) 2%樁長(含位移) (3) 板樁頂高度 ±5 cm (4) 接縫 1 cm 加製造許可差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製樁 混凝土板樁製樁之計價以「支」為單位。 4.1.2 打樁 02459 02459-11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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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4 板樁吊起至垂直位置後,樁兩旁應設置固定樁位之夾架,沖樁過程中應 利用鋼索及絞緊器將樁往後方拉緊,使相鄰板樁能夠密合。 3.7.5 沖樁過程中須隨時校正定位,若板樁間隙超過1 cm 加製造許可差時,即 須將樁吊起重新沖放,直至合格為止。 3.7.6 沖樁工作,若因沖樁不當而使樁身毀損,或打入不適當位置,或打至契 約圖說所示標高以下者,皆應由承包商按工程司指示,依下列方法,擇 一加以改正,其所需費用悉由承商包負擔: (1) 拔出原樁而另易以新樁,必要時用一較長者。 (2) 將冠牆之底面高程加深使樁頂能深埋於冠牆底內。 3.8 板樁接頭之接縫 在打設冠牆之前,若板樁接頭設有接縫洞,則板樁接頭所留下之圓洞應 先用高壓唧機將其內部填砂沖淨,次用相當于接頭口徑之厚塑膠紙管以 長竹桿撐直放入洞中,隨灌以富配合比之混凝土(骨材最大尺寸為 1/4′′ 徑),一面提升竹桿兼予搗密實至滿為止。 3.9 檢查 3.9.1 檢查範圍:壁長、樁高及對法線之傾斜等項。 3.9.2. 許可範圍: (1) 板樁岸壁設計長度 按實做數量 (2) 對板樁法線方向之樁垂直傾斜(兩端) 2%樁長(含位移) (3) 板樁頂高度 ±5 cm (4) 接縫 1 cm 加製造許可差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製樁 混凝土板樁製樁之計價以「支」為單位。 4.1.2 打樁 02459 02459-11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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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樁之計價以支為單位。 4.1.3 本章工作按「各不同種類、長度之預力混凝土板樁之支數[註明長度]」計量,所稱長度指樁頂至樁尖,包括因樁頭處理所需或經工程司核可中途停止打樁而截樁之長度在內,惟廢樁長度不予計量。 4.2 計價 4.2.1 製樁 混凝土板樁製樁之計價以支為單位,單價包括材料、工資、機具、清理、檢驗、編號、搬運及保管等,凡為製樁所需之一切直接及間接之工、料、機具、動力等費均屬之。 4.2.2 打樁 打樁之計價以「支」為單位,該樁應在許可差限度之內,該項單價應包括由儲場開始之所有吊運、設備、打設、夾固、沖塞槽縫、清理及意外等事項,以及為完成本項工作所需直接、間接之人工、材料、機具等一切費用均屬之。 4.2.3 不予計價 如打樁位置及斜度或垂直度超過許可限度之不合格樁;製樁本身有缺憾不符規定;或因吊移、儲存、運搬、打樁不當等所發生之損壞,難以補救時;以及為打樁不良,需要修理、糾正與補救之費用,概不計給工、料費。惟工程司為檢查打設情況需要,通知拔樁時,如拔起之樁經工程司檢查認為品質已受損傷者,亦不予計價。因施工不良而須打設異型樁 時亦不予計價。 4.2.4 本章工作項目名稱及計價單位例舉如下。 工作項目名稱 計價單位 混凝土板樁製樁 支 打樁 支 〈本章結束〉 02459 02459-12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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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樁之計價以支為單位。 4.1.3 本章工作按「各不同種類、長度之預力混凝土板樁之支數[註明長度]」 計量,所稱長度指樁頂至樁尖,包括因樁頭處理所需或經工程司核可中 途停止打樁而截樁之長度在內,惟廢樁長度不予計量。 4.2 計價 4.2.1 製樁 混凝土板樁製樁之計價以支為單位,單價包括材料、工資、機具、清理、 檢驗、編號、搬運及保管等,凡為製樁所需之一切直接及間接之工、料、 機具、動力等費均屬之。 4.2.2 打樁 打樁之計價以「支」為單位,該樁應在許可差限度之內,該項單價應包 括由儲場開始之所有吊運、設備、打設、夾固、沖塞槽縫、清理及意外 等事項,以及為完成本項工作所需直接、間接之人工、材料、機具等一 切費用均屬之。 4.2.3 不予計價 如打樁位置及斜度或垂直度超過許可限度之不合格樁;製樁本身有缺憾 不符規定;或因吊移、儲存、運搬、打樁不當等所發生之損壞,難以補 救時;以及為打樁不良,需要修理、糾正與補救之費用,概不計給工、 料費。惟工程司為檢查打設情況需要,通知拔樁時,如拔起之樁經工程 司檢查認為品質已受損傷者,亦不予計價。因施工不良而須打設異型樁 時亦不予計價。 4.2.4 本章工作項目名稱及計價單位例舉如下。 工作項目名稱 計價單位 混凝土板樁製樁 支 打樁 支 〈本章結束〉 02459 02459-12 KCG V1.0 20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