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323 棄土
¶ 1. 規範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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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323 章 棄土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剩餘土石方之運輸、處理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包括剩餘土石方之運輸、處理、交通維持、衛生環保措施及工區內道路維修等相關工作。「工程廢棄物處理」不在本章範圍。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 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 章--品質管理 1.3.3 第02316 章--構造物開挖 1.3.4 第02321 章--基地及路幅開挖 1.3.5 第02322 章--借土 1.3.6 第02331 章--基地及路堤填築 1.4 相關準則 相關法規 (1) 空氣污染防制法 (2) 空氣污染制法施行細則 (3) 噪音管制法 (4) 噪音管制法施行細則 (5) 水污染防治法 (6) 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7) 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 (8)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9) 水土保持法 02323 02323-1 KCG V1.0 2008/03
文字內容
第02323 章 棄土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剩餘土石方之運輸、處理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包括剩餘土石方之運輸、處理、交通維持、衛生環保措施及工區內道路 維修等相關工作。「工程廢棄物處理」不在本章範圍。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 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 章--品質管理 1.3.3 第02316 章--構造物開挖 1.3.4 第02321 章--基地及路幅開挖 1.3.5 第02322 章--借土 1.3.6 第02331 章--基地及路堤填築 1.4 相關準則 相關法規 (1) 空氣污染防制法 (2) 空氣污染制法施行細則 (3) 噪音管制法 (4) 噪音管制法施行細則 (5) 水污染防治法 (6) 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7) 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 (8)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9) 水土保持法 02323 02323-1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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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 (11)水土保持法 (12)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 (13)高雄市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 (14)廢棄物清理法 (15)運送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流向證明文件之格式及處理紀錄說明書 (16)高雄市建築工程剩餘土石方申報作業須知 1.5 資料送審 1.5.1 開始剩餘土石方處理前,承包商應先擬定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送請工程司審核,必要時並應轉送相關機關或地方主管機關同意。審核同意後方得開始進行剩餘土石方處理工作。棄土區可為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或承包商自行申請設置棄土場或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 (1) 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 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應包括交通維持計畫、交通運輸路線、安全措施之設置及剩餘土石方處理預定進度等項。 (2) 承包商自行申請設置棄土場或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 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應包括預定棄土範圍及深度,排水設施詳圖、棄土完成後之棄土區邊坡及每一階段之棄土方式、範圍、數量、深度、便道、臨時性或永久性之排水、設置截流溝、沈澱池、擋土及水土保持設施等之構築、交通維持計畫、交通運輸路線、安全措施設置及棄土預定進度等項。 1.5.2 交通維持計畫 1.6 定義 1.6.1 餘方處理 將本標基地及路幅開挖所得之可用土石材料,運送至本標範圍內利用或本標範圍外處理時,稱「餘方處理」。 1.6.2 餘方近運處理 將本標基地及路幅開挖所得之可用土石材料,運送至本標範圍內以供後02323 02323-2 KCG V1.0 2008/03
文字內容
(10)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 (11)水土保持法 (12)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 (13)高雄市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 (14)廢棄物清理法 (15)運送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流向證明文件之格式及處理紀錄說明書 (16)高雄市建築工程剩餘土石方申報作業須知 1.5 資料送審 1.5.1 開始剩餘土石方處理前,承包商應先擬定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送請工 程司審核,必要時並應轉送相關機關或地方主管機關同意。審核同意後 方得開始進行剩餘土石方處理工作。棄土區可為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 場,或承包商自行申請設置棄土場或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 (1) 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 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應包括交通維持計畫、交通運輸路線、安全措 施之設置及剩餘土石方處理預定進度等項。 (2) 承包商自行申請設置棄土場或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 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應包括預定棄土範圍及深度,排水設施詳圖、 棄土完成後之棄土區邊坡及每一階段之棄土方式、範圍、數量、深 度、便道、臨時性或永久性之排水、設置截流溝、沈澱池、擋土及 水土保持設施等之構築、交通維持計畫、交通運輸路線、安全措施 設置及棄土預定進度等項。 1.5.2 交通維持計畫 1.6 定義 1.6.1 餘方處理 將本標基地及路幅開挖所得之可用土石材料,運送至本標範圍內利用或 本標範圍外處理時,稱「餘方處理」。 1.6.2 餘方近運處理 將本標基地及路幅開挖所得之可用土石材料,運送至本標範圍內以供後 02323 02323-2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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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利用時,稱「餘方近運處理」。 1.6.3 餘方遠運處理 將本標基地及路幅開挖所得之可用土石材料,經用於填方或構造物回填後之剩餘材料運送至本標範圍外處理時,稱「餘方遠運處理」。 2. 產品 (空白)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開始棄土前,承包商應先擬定棄土施工計畫,送請工程司審核,必要時轉送相關主管機關審查,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可棄土。 3.2 施工方法 3.2.1 路幅開挖或其他開挖用於填方後之剩餘材料,應運離現場及處理至契約指定地點或合法之剩餘土石方處理場。施工期間,場區之排水效能應維持通暢。 3.2.2 棄土應依「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高雄市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運送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流向證明文件之格式及處理紀錄說明書」及「高雄市建築工程剩餘土石方申報作業須知」辦理,土石方處理場之作業應由下部開始向上分層填平滾壓,每層填築厚度以30 cm為原則。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流向之兩階段申報查核及勾稽管制流程(詳附件,圖02323-1) (1) 應分層壓實使邊坡穩定無安全顧慮。 (2) 於每一階段完成剩餘土石方填築後,即予修坡及植生綠化,藉以抑制坡面表土沖刷,與綠化環境增進景觀。 (3) 作業中各層次填土面應隨時向山側或內側下傾保持有適當之斜度並02323 02323-3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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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利用時,稱「餘方近運處理」。 1.6.3 餘方遠運處理 將本標基地及路幅開挖所得之可用土石材料,經用於填方或構造物回填 後之剩餘材料運送至本標範圍外處理時,稱「餘方遠運處理」。 2. 產品 (空白)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開始棄土前,承包商應先擬定棄土施工計畫,送請工程司審核,必要時 轉送相關主管機關審查,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可棄土。 3.2 施工方法 3.2.1 路幅開挖或其他開挖用於填方後之剩餘材料,應運離現場及處理至契約 指定地點或合法之剩餘土石方處理場。施工期間,場區之排水效能應維 持通暢。 3.2.2 棄土應依「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高雄市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管 理自治條例」、「運送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流向證明文件之格式及處理紀 錄說明書」及「高雄市建築工程剩餘土石方申報作業須知」辦理,土石 方處理場之作業應由下部開始向上分層填平滾壓,每層填築厚度以30 cm 為原則。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流向之兩階段申報查核及勾稽管制流程(詳 附件,圖02323-1) (1) 應分層壓實使邊坡穩定無安全顧慮。 (2) 於每一階段完成剩餘土石方填築後,即予修坡及植生綠化,藉以抑 制坡面表土沖刷,與綠化環境增進景觀。 (3) 作業中各層次填土面應隨時向山側或內側下傾保持有適當之斜度並 02323 02323-3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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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臨時截流溝、沈澱池,引導地面水流入既有之排水溝,以免地面水沿坡面直洩濫流,危及附近財產及生命安全。 3.2.3 剩餘土石方遠運處理期間運輸道路應予維護,應灑水以免塵土飛揚。運輸道路路面應隨時維持整潔。所有施工機械及運輸設備於進入道路前,均應將車身外部及輪胎沖洗乾淨,且不得超載,車斗上應覆蓋蓬布,以防砂土飛揚及掉落。凡一切有關噪音、污染、灰塵及公害等之防制及環境衛生事項均應遵照並符合政府環保暨有關主管機關法令規定。 3.2.4 於棄土工作期間發現一般廢棄物、事業廢棄物等,應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處理。 3.2.5 棄土填平作業時,當日完成面應有適當之坡度以利排水至截流溝。 3.2.6 棄土作業期間及施工後均應隨時注意公共安全。 3.2.7 棄土完成後,棄土範圍外被承包商破壞之原有設施或景觀生態,承包商應負責復原。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本章工作以「立方公尺(自然方)」計量。 4.2 計價 4.2.1 本章工作依契約詳細價目表所列項目單價計價,該單價已包括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水土保持、棄土費、棄土區費用、施工運輸道路及便道維護等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必須之費用在內。 4.2.2 「餘方處理(含水土保持)」為「餘方近運處理」及「餘方遠運處理(含水土保持)」之平均單價。 4.2.3 因施工及安全保護設施不良或施工作業方法不當或錯誤而造成之一切損害,均由承包商負責賠償及負擔一切責任。 4.2.4 本章工作項目名稱及計價單位例舉如下。 02323 02323-4 KCG V1.0 2008/03
文字內容
設置臨時截流溝、沈澱池,引導地面水流入既有之排水溝,以免地 面水沿坡面直洩濫流,危及附近財產及生命安全。 3.2.3 剩餘土石方遠運處理期間運輸道路應予維護,應灑水以免塵土飛揚。運 輸道路路面應隨時維持整潔。所有施工機械及運輸設備於進入道路前, 均應將車身外部及輪胎沖洗乾淨,且不得超載,車斗上應覆蓋蓬布,以 防砂土飛揚及掉落。凡一切有關噪音、污染、灰塵及公害等之防制及環 境衛生事項均應遵照並符合政府環保暨有關主管機關法令規定。 3.2.4 於棄土工作期間發現一般廢棄物、事業廢棄物等,應依「廢棄物清理法」 規定處理。 3.2.5 棄土填平作業時,當日完成面應有適當之坡度以利排水至截流溝。 3.2.6 棄土作業期間及施工後均應隨時注意公共安全。 3.2.7 棄土完成後,棄土範圍外被承包商破壞之原有設施或景觀生態,承包商 應負責復原。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本章工作以「立方公尺(自然方)」計量。 4.2 計價 4.2.1 本章工作依契約詳細價目表所列項目單價計價,該單價已包括一切人 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水土保持、棄土費、棄土區費用、 施工運輸道路及便道維護等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必須之費用在內。 4.2.2 「餘方處理(含水土保持)」為「餘方近運處理」及「餘方遠運處理(含水 土保持)」之平均單價。 4.2.3 因施工及安全保護設施不良或施工作業方法不當或錯誤而造成之一切損 害,均由承包商負責賠償及負擔一切責任。 4.2.4 本章工作項目名稱及計價單位例舉如下。 02323 02323-4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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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項目名稱 計價單位 餘方處理(含水土保持) 立方公尺(自然方) 餘方近運處理 立方公尺(自然方) 餘方遠運處理(含水土保持) 立方公尺(自然方) 〈本章結束〉 02323 02323-5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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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項目名稱 計價單位 餘方處理(含水土保持) 立方公尺(自然方) 餘方近運處理 立方公尺(自然方) 餘方遠運處理(含水土保持) 立方公尺(自然方) 〈本章結束〉 02323 02323-5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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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流向之兩階段申報查核及勾稽管制流程(營建工程產出土方及需借土方工程皆須上網申報查核)申請密碼1.承包廠商(或承造人)2.收容處理場所業者3.公共工程主辦(管)機關4.地方政府主管申報 申請基本資料(隨時)1.承包廠商申報 工程基本資料2.場所業者申報場所 基本資料公共工程審查餘土處理計畫取得流向編號(工程及場所流向編號)建築及拆除工程申報開工或申報放樣勘驗(審查餘土處理計畫)承包廠商(或承造人)申報流向月報表(每月底前)每月查核查核確認申報工程基本資料及流向月報表(每月五日前)(工程主辦機關及地方政府主管)總量管制出土或收土勾稽勾稽出土及收土月報表是否一致(工程主辦機關及地方政府主管)建築工程申請基礎勘驗或拆除完竣完成出土或借土公共工程辦理土方估驗計價或借土完成圖02323-1 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流向之兩階段申報查核及勾稽管制流程 02323 02323-6 KCG V1.0 2008/03
文字內容
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流向之兩階段申報查核及勾稽管制流程
(營建工程產出土方及需借土方工程皆須上網申報查核)
申請密碼
1.承包廠商(或承造人)
2.收容處理場所業者
3.公共工程主辦(管)機關
4.地方政府主管
申
報
申請基本資料(隨時)
1.承包廠商申報
工程基本資料
2.場所業者申報場所
基本資料
公共工程
審查餘土處理計畫
取得流向編號
(工程及場所流向編號)
建築及拆除工程申報開工
或申報放樣勘驗
(審查餘土處理計畫)
承包廠商(或承造人)申報
流向月報表
(每月底前)
每
月
查
核
查核確認申報工程基本
資料及流向月報表(每月
五日前)
(工程主辦機關及地方政
府主管)
總
量
管
制
出
土
或
收
土
勾
稽
勾稽出土及收土月報表
是否一致
(工程主辦機關及地方政
府主管)
建築工程申請
基礎勘驗或拆除完竣
完成出土或借土
公共工程辦理土方估
驗計價或借土完成
圖02323-1 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流向之兩階段申報查核及勾稽管制流程
02323
02323-6
KCG V1.0 2008/03| 申請密碼 1.承包廠商(或承造人) 2.收容處理場所業者 3.公共工程主辦(管)機關 4.地方政府主管 申請基本資料(隨時) 1.承包廠商申報 工程基本資料 申 2.場所業者申報場所 報 基本資料 取得流向編號 公共工程 (工程及場所流向編號) 審查餘土處理計畫 承包廠商(或承造人)申報 流向月報表 (每月底前) 查核確認申報工程基本 資料及流向月報表(每月 每 月 查 五日前) 核 (工程主辦機關及地方政 出 府主管) 土 或 收 勾 勾稽出土及收土月報表 土 是否一致 稽 (工程主辦機關及地方政 府主管) 完成出土或借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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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密碼 | ||||||||
| 1.承包廠商(或承造人) | ||||||||
| 2.收容處理場所業者 | ||||||||
| 3.公共工程主辦(管)機關 | ||||||||
| 4.地方政府主管 | ||||||||
| 申請基本資料(隨時) | ||||||||
| 1.承包廠商申報 | ||||||||
| 工程基本資料 申 | ||||||||
| 2.場所業者申報場所 報 | ||||||||
| 基本資料 | ||||||||
| 取得流向編號 公共工程 | ||||||||
| (工程及場所流向編號) 審查餘土處理計畫 | ||||||||
| 承包廠商(或承造人)申報 | ||||||||
| 流向月報表 | ||||||||
| (每月底前) | ||||||||
| 查核確認申報工程基本 | ||||||||
| 資料及流向月報表(每月 每 | ||||||||
| 月 查 | ||||||||
| 五日前) 核 | ||||||||
| (工程主辦機關及地方政 出 | ||||||||
| 府主管) 土 | ||||||||
| 或 | ||||||||
| 收 勾 | ||||||||
| 勾稽出土及收土月報表 土 | ||||||||
| 是否一致 稽 | ||||||||
| (工程主辦機關及地方政 | ||||||||
| 府主管) | ||||||||
| 完成出土或借土 | ||||||||
| 申請基本資料(隨時) | ||||||||
| 1.承包廠商申報 | ||||||||
| 工程基本資料 申 | ||||||||
| 2.場所業者申報場所 報 | ||||||||
| 基本資料 | ||||||||
| 取得流向編號 公共工程 | ||||||||
| (工程及場所流向編號) 審查餘土處理計畫 | ||||||||
| 承包廠商(或承造人)申報 | ||||||||
| 流向月報表 | ||||||||
| (每月底前) | ||||||||
| 查核確認申報工程基本 | ||||||||
| 資料及流向月報表(每月 每 | ||||||||
| 月 查 | ||||||||
| 五日前) 核 | ||||||||
| (工程主辦機關及地方政 出 | ||||||||
| 府主管) 土 | ||||||||
| 或 | ||||||||
| 收 勾 | ||||||||
| 勾稽出土及收土月報表 土 | ||||||||
| 是否一致 稽 | ||||||||
| (工程主辦機關及地方政 | ||||||||
| 府主管) | ||||||||
| 完成出土或借土 | ||||||||
| 取得流向編號 公共工程 | ||||||||
| (工程及場所流向編號) 審查餘土處理計畫 | ||||||||
| 承包廠商(或承造人)申報 | ||||||||
| 流向月報表 | ||||||||
| (每月底前) | ||||||||
| 查核確認申報工程基本 | ||||||||
| 資料及流向月報表(每月 每 | ||||||||
| 月 查 | ||||||||
| 五日前) 核 | ||||||||
| (工程主辦機關及地方政 出 | ||||||||
| 府主管) 土 | ||||||||
| 或 | ||||||||
| 收 勾 | ||||||||
| 勾稽出土及收土月報表 土 | ||||||||
| 是否一致 稽 | ||||||||
| (工程主辦機關及地方政 | ||||||||
| 府主管) | ||||||||
| 完成出土或借土 | ||||||||
| 承包廠商(或承造人)申報 流向月報表 (每月底前) 查核確認申報工程基本 資料及流向月報表(每月 五日前) (工程主辦機關及地方政 府主管) 勾稽出土及收土月報表 是否一致 (工程主辦機關及地方政 府主管) 完成出土或借土 | 承包廠商(或承造人)申報 流向月報表 (每月底前) 查核確認申報工程基本 資料及流向月報表(每月 每 五日前) 月 (工程主辦機關及地方政 出 府主管) 土 或 收 勾稽出土及收土月報表 土 是否一致 (工程主辦機關及地方政 府主管) 完成出土或借土 | 查 核 勾 稽 | ||||||
| 承包廠商(或承造人)申報 | ||||||||
| 流向月報表 | ||||||||
| (每月底前) | ||||||||
| 查核確認申報工程基本 | ||||||||
| 資料及流向月報表(每月 每 | ||||||||
| 月 查 | ||||||||
| 五日前) 核 | ||||||||
| (工程主辦機關及地方政 出 | ||||||||
| 府主管) 土 | ||||||||
| 或 | ||||||||
| 收 勾 | ||||||||
| 勾稽出土及收土月報表 土 | ||||||||
| 是否一致 稽 | ||||||||
| (工程主辦機關及地方政 | ||||||||
| 府主管) | ||||||||
| 完成出土或借土 | ||||||||
| (每月底前) 查核確認申報工程基本 資料及流向月報表(每月 每 五日前) 月 (工程主辦機關及地方政 出 府主管) 土 或 收 勾稽出土及收土月報表 土 是否一致 (工程主辦機關及地方政 府主管) 完成出土或借土 | 查 核 勾 稽 | |||||||
| 查核確認申報工程基本 資料及流向月報表(每月 每 五日前) 月 | 查 | |||||||
| (工程主辦機關及地方政 出 府主管) 土 或 | 核 | |||||||
| 收 勾稽出土及收土月報表 土 是否一致 | 勾 | |||||||
| (工程主辦機關及地方政 府主管) 完成出土或借土 | 稽 | |||||||
| 查核確認申報工程基本 資料及流向月報表(每月 每 五日前) 月 | 查 | |||||||
| (工程主辦機關及地方政 出 府主管) 土 或 | 核 | |||||||
| 收 勾稽出土及收土月報表 土 是否一致 | 勾 | |||||||
| (工程主辦機關及地方政 府主管) 完成出土或借土 | 稽 | |||||||
| 查核確認申報工程基本 資料及流向月報表(每月 每 五日前) 月 | 查 | |||||||
| (工程主辦機關及地方政 出 府主管) 土 或 | 核 | |||||||
| 收 勾稽出土及收土月報表 土 是否一致 | 勾 | |||||||
| (工程主辦機關及地方政 府主管) 完成出土或借土 | 稽 | |||||||
| 或 收 勾稽出土及收土月報表 土 是否一致 (工程主辦機關及地方政 府主管) 完成出土或借土 | 勾 稽 | |||||||
| 收 勾稽出土及收土月報表 土 是否一致 | 勾 | |||||||
| (工程主辦機關及地方政 府主管) 完成出土或借土 | 稽 | |||||||
| 勾稽出土及收土月報表 土 是否一致 (工程主辦機關及地方政 府主管) 完成出土或借土 | 勾 稽 | |||||||
| (工程主辦機關及地方政 | ||||||||
| 府主管) | ||||||||
| 完成出土或借土 | ||||||||
| 府主管) | ||||||||
| 完成出土或借土 | ||||||||
| 完成出土或借土 | ||||||||
| 完成出土或借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