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321 基地及路幅開挖
¶ 1. 規範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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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321 章 基地及路幅開挖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土石方工程中基地及路幅開挖之材料、設備、施工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包括整地、路幅開挖、原有基層底層、滑動及坍方材料之挖除等相關工作。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 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 章--品質管理 1.3.3 第01725 章--施工測量 1.3.4 第02220 章--工地拆除 1.3.5 第02231 章--清除及掘除 1.3.6 第02252 章--公共管線系統之保護 1.3.7 第02253 章--建築物及構造物之保護 1.3.8 第02291 章--工程施工前鄰近建築物現況調查 1.3.9 第02316 章--構造物開挖 1.3.10 第02320 章--不適用材料 1.3.11 第02322 章--借土 1.3.12 第02323 章--棄土 1.3.13 第02336 章--路基整理 1.3.14 第02620 章--地下排水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CNS 12387 A3285 工程用土壤分類試驗法 02321 02321-1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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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321 章 基地及路幅開挖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土石方工程中基地及路幅開挖之材料、設備、施工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包括整地、路幅開挖、原有基層底層、滑動及坍方材料之挖除等相關工 作。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 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 章--品質管理 1.3.3 第01725 章--施工測量 1.3.4 第02220 章--工地拆除 1.3.5 第02231 章--清除及掘除 1.3.6 第02252 章--公共管線系統之保護 1.3.7 第02253 章--建築物及構造物之保護 1.3.8 第02291 章--工程施工前鄰近建築物現況調查 1.3.9 第02316 章--構造物開挖 1.3.10 第02320 章--不適用材料 1.3.11 第02322 章--借土 1.3.12 第02323 章--棄土 1.3.13 第02336 章--路基整理 1.3.14 第02620 章--地下排水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CNS 12387 A3285 工程用土壤分類試驗法 02321 02321-1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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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AASHTO AASHTO M145 公路工程用土壤及土石料分類法 1.4.3 相關法規 (1) 空氣污染制法 (2) 空氣污染制法施行細則 (3) 噪音管制法 (4) 噪音管制法施行細則 (5) 水污染防治法 (6) 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7) 廢棄物清理法 (8)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9) 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 (10)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 (11)水土保持法 (12) 高雄市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 1.5 資料送審 施工計畫 施工計畫應包括每一階段之範圍、數量、高度、便道、臨時性或永久性之排水、擋土及水土保持設施等之構築,交通維持、交通運輸路線及安全措施之設置等項。 1.6 定義 地質依開挖施工之難易程度,可分為砂土礫石、軟岩及硬岩三大類,其各別之定義如下。 1.6.1 砂土礫石 未經沉積及成岩作用,且單軸抗壓強度<10 kgf/cm2。軟岩、硬岩體積<0.3 m3者,亦歸屬砂土礫石。 1.6.2 軟岩 符合下列之一均屬軟岩。 02321 02321-2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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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AASHTO AASHTO M145 公路工程用土壤及土石料分類法 1.4.3 相關法規 (1) 空氣污染制法 (2) 空氣污染制法施行細則 (3) 噪音管制法 (4) 噪音管制法施行細則 (5) 水污染防治法 (6) 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7) 廢棄物清理法 (8)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9) 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 (10)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 (11)水土保持法 (12) 高雄市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 1.5 資料送審 施工計畫 施工計畫應包括每一階段之範圍、數量、高度、便道、臨時性或永久性 之排水、擋土及水土保持設施等之構築,交通維持、交通運輸路線及安 全措施之設置等項。 1.6 定義 地質依開挖施工之難易程度,可分為砂土礫石、軟岩及硬岩三大類,其 各別之定義如下。 1.6.1 砂土礫石 未經沉積及成岩作用,且單軸抗壓強度<10 kgf/cm 2。軟岩、硬岩體積 <0.3 m 3者,亦歸屬砂土礫石。 1.6.2 軟岩 符合下列之一均屬軟岩。 02321 02321-2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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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可用帶犁刀且飛輪岀力220 kw 以上推土機刮動或十字鍬開掘者。 (2) 10 kgf/cm2≦岩石單軸抗壓強度<210 kgf/cm2者。 (3) 0.3 m3≦硬岩體積<0.8 m3者。 1.6.3 硬岩 符合下列之一均屬硬岩。 (1) 甚難用帶犁刀且飛輪岀力220 kw 以上推土機刮動或十字鍬開掘,且體積≧0.8 m3者。 (2) 岩石單軸抗壓強度≧210 kgf/cm2,且體積≧0.8 m3者。 1.6.4 滑動材料:邊坡已滑動之土石方材料,未坍落至基地或道路之平台上。 1.6.5 坍塌材料:邊坡已坍塌之土石方材料,且坍落至基地或道路之平台上。 2. 產品 (空白)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開挖工作開始前,應先進行原地面之清除與掘除、拆除之工作後,再進行測量地面高程,以作為結算土石方數量之依據。 3.2 施工方法 3.2.1 承包商應依據工程司核可之土方施工計畫,進行挖運土石方工作。 3.2.2 開挖作業,應隨時保持良好之排水狀況,必要時承包商應建造臨時排水設施,宣洩雨水及其他積水,以免影響施工。 3.2.3 已開挖之邊坡應儘速配合施作水土保持工作,以免土壤流失或雨水大量滲入地層,軟化土壤而減低強度。 3.2.4 邊坡有不穩定,且有滑動傾向之土石或已塌落之土石,均應予以挖除及處理。該可能塌方之地段,應以台階方式或依工程司認可之方法,挖至02321 02321-3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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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可用帶犁刀且飛輪岀力220 kw 以上推土機刮動或十字鍬開掘者。 (2) 10 kgf/cm 2≦岩石單軸抗壓強度<210 kgf/cm 2者。 (3) 0.3 m 3≦硬岩體積<0.8 m 3者。 1.6.3 硬岩 符合下列之一均屬硬岩。 (1) 甚難用帶犁刀且飛輪岀力220 kw 以上推土機刮動或十字鍬開掘, 且體積≧0.8 m 3者。 (2) 岩石單軸抗壓強度≧210 kgf/cm 2,且體積≧0.8 m 3者。 1.6.4 滑動材料:邊坡已滑動之土石方材料,未坍落至基地或道路之平台上。 1.6.5 坍塌材料:邊坡已坍塌之土石方材料,且坍落至基地或道路之平台上。 2. 產品 (空白)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開挖工作開始前,應先進行原地面之清除與掘除、拆除之工作後,再進 行測量地面高程,以作為結算土石方數量之依據。 3.2 施工方法 3.2.1 承包商應依據工程司核可之土方施工計畫,進行挖運土石方工作。 3.2.2 開挖作業,應隨時保持良好之排水狀況,必要時承包商應建造臨時排水 設施,宣洩雨水及其他積水,以免影響施工。 3.2.3 已開挖之邊坡應儘速配合施作水土保持工作,以免土壤流失或雨水大量 滲入地層,軟化土壤而減低強度。 3.2.4 邊坡有不穩定,且有滑動傾向之土石或已塌落之土石,均應予以挖除及 處理。該可能塌方之地段,應以台階方式或依工程司認可之方法,挖至 02321 02321-3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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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界限或坡度。 3.2.5 邊坡 (1) 開挖邊坡應按契約圖說或工程司核可之坡度完成,所有殘渣及鬆散土石應全部移除,同時該完成坡面上之任何一點與契約圖說或工程司核可坡面之垂直許可差不得大於0.5 m;若為岩石開挖,則其許可差不得大於1 m。 (2) 每一階段開挖後,應即修坡及辦理水土保持工作,必要時設置平台溝,截流溝等排水設施。 3.2.6 剩餘土石方 開挖後剩餘土石方之運輸處理須符合第02323 章規定。 3.2.7 開挖規定 (1) 所有基地及路幅開挖完成後之整地及路幅面須符合契約圖說或工程司核可之坡度、邊坡、高程及橫斷面。 (2) 施工時整地坡面與邊溝應予維護以保持排水良好,邊溝及渠道之建造與維護,應避免已完成之整地及路幅部分遭受損害。 (3) 契約圖說所示或經工程司書面指示之路基須加改良之處,如須換料應經工程司核可後辦理。 (4) 超出契約圖說所示標準橫斷面範圍之加寬開挖,除工程司之核可外應予禁止。 (5) 基地及路幅開挖時,若邊坡面有地下水滲流現象,承包商應經工程司核可後設置水平排水管及排截水設施;若遇有地下水位可能高於路基頂面下1 m 內時,應即研擬設置地下排水設施或換料或另作其他處理,並報請工程司核可後辦理。 (6) 山坡地由於地質及地形之變化較大,於開挖後,得依實際情況研判後經工程司認可,調整開挖之邊坡、護坡植草之型式及擋土構造物。若遇坑道或坑洞時,處理方式須經工程司認可。另欲變更水土保持計畫,應依「水土保持法」規定辦理。 (7) 基地及路幅開挖至路基頂面時,除岩盤外,路基頂面材料及壓實度,02321 02321-4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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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界限或坡度。 3.2.5 邊坡 (1) 開挖邊坡應按契約圖說或工程司核可之坡度完成,所有殘渣及鬆散 土石應全部移除,同時該完成坡面上之任何一點與契約圖說或工程 司核可坡面之垂直許可差不得大於0.5 m;若為岩石開挖,則其許 可差不得大於1 m。 (2) 每一階段開挖後,應即修坡及辦理水土保持工作,必要時設置平台 溝,截流溝等排水設施。 3.2.6 剩餘土石方 開挖後剩餘土石方之運輸處理須符合第02323 章規定。 3.2.7 開挖規定 (1) 所有基地及路幅開挖完成後之整地及路幅面須符合契約圖說或工程 司核可之坡度、邊坡、高程及橫斷面。 (2) 施工時整地坡面與邊溝應予維護以保持排水良好,邊溝及渠道之建 造與維護,應避免已完成之整地及路幅部分遭受損害。 (3) 契約圖說所示或經工程司書面指示之路基須加改良之處,如須換料 應經工程司核可後辦理。 (4) 超出契約圖說所示標準橫斷面範圍之加寬開挖,除工程司之核可外 應予禁止。 (5) 基地及路幅開挖時,若邊坡面有地下水滲流現象,承包商應經工程 司核可後設置水平排水管及排截水設施;若遇有地下水位可能高於 路基頂面下1 m 內時,應即研擬設置地下排水設施或換料或另作其 他處理,並報請工程司核可後辦理。 (6) 山坡地由於地質及地形之變化較大,於開挖後,得依實際情況研判 後經工程司認可,調整開挖之邊坡、護坡植草之型式及擋土構造 物。若遇坑道或坑洞時,處理方式須經工程司認可。另欲變更水土 保持計畫,應依「水土保持法」規定辦理。 (7) 基地及路幅開挖至路基頂面時,除岩盤外,路基頂面材料及壓實度, 02321 02321-4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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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符合第02336 章規定辦理。 (8) 岩盤與土方銜接面漸變段之處理,依契約圖說所示辦理。 (9) 所有開挖除隧道外,應自上部逐步向下部順序進行開挖,嚴禁由下部開挖使上部土石自行墜落,以圖省工。如因承包商使用不正當方法所造成之任何坍方,概由承包商負責。 (10) 於基地及路幅開挖時,有符合設計路基強度(CBR)值及最大粒徑尺度之填方或構造物回填材料,應先將該等材料適當儲存以備填築路基頂面填方以內或回填之用。 (11) 原有基層、底層開挖,應經工程司認可。 (12) 上述(1)~(11)項規定不得被解釋為解除承包商對維護所有邊坡坡度準確與平整之責任。 (13) 由於施工之疏忽與不當引起之坍塌或滑動,致使已完成之工作或進場材料遭受損害,不論其範圍及數量多寡,均由承包商負責。 (14) 由於坍塌或滑動所造成之工程損害,承包商應按工程司核可之方式予以修復。 3.2.8 承包商於施工時如須使用炸藥,應經工程司認可,並確實依照「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規定,負責申請、運輸、管理及使用。施工時使用炸藥而致發生一切損害,均由承包商負責賠償及負擔一切責任。 3.2.9 原有基層或底層粒料 水泥或瀝青混凝土路面挖除後原有基層或底層粒料依契約圖說規定,予以再利用。 3.2.10 不適用材料須依第02320 章規定辦理。 3.2.11 挖除之材料若為垃圾、受污染、含有特殊成份或有毒物質,其處理方式應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辦理,惟不屬於本工作之範圍。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02321 02321-5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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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符合第02336 章規定辦理。 (8) 岩盤與土方銜接面漸變段之處理,依契約圖說所示辦理。 (9) 所有開挖除隧道外,應自上部逐步向下部順序進行開挖,嚴禁由下 部開挖使上部土石自行墜落,以圖省工。如因承包商使用不正當方 法所造成之任何坍方,概由承包商負責。 (10) 於基地及路幅開挖時,有符合設計路基強度(CBR)值及最大粒徑尺 度之填方或構造物回填材料,應先將該等材料適當儲存以備填築路 基頂面填方以內或回填之用。 (11) 原有基層、底層開挖,應經工程司認可。 (12) 上述(1)~(11)項規定不得被解釋為解除承包商對維護所有邊 坡坡度準確與平整之責任。 (13) 由於施工之疏忽與不當引起之坍塌或滑動,致使已完成之工作或進 場材料遭受損害,不論其範圍及數量多寡,均由承包商負責。 (14) 由於坍塌或滑動所造成之工程損害,承包商應按工程司核可之方式 予以修復。 3.2.8 承包商於施工時如須使用炸藥,應經工程司認可,並確實依照「實業用 爆炸物管理辦法」規定,負責申請、運輸、管理及使用。施工時使用炸 藥而致發生一切損害,均由承包商負責賠償及負擔一切責任。 3.2.9 原有基層或底層粒料 水泥或瀝青混凝土路面挖除後原有基層或底層粒料依契約圖說規定,予 以再利用。 3.2.10 不適用材料須依第02320 章規定辦理。 3.2.11 挖除之材料若為垃圾、受污染、含有特殊成份或有毒物質,其處理方式 應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辦理,惟不屬於本工作之範圍。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02321 02321-5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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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本章工作以「立方公尺(自然方)」計量。 4.1.2 整地及路幅開挖包括範圍 (1) 原地面清除與掘除後承包商應會同工程司進行測量,並由承包商將測量斷面圖提送工程司核可,否則按契約圖說斷面計量。其開挖數量應依清除與掘除後地面線與開挖完成線間之平均斷面積計算之,以「立方公尺(自然方)」計量。 (2) 不適用材料及廢棄物之開挖,已在另章辦理;未經工程司認可之超挖部分不予計量。 (3) 坍塌或滑動地區之挖除 為利一般開挖機具進入坍塌或滑動地區進行工作,其必要之清除土方,按契約變更規定以額外清除坍塌計量。清除坍塌給付僅以依工程司認可而實際移除之滑動及坍塌數量為限,以「立方公尺(自然方)」計量。 (4) 山坡及新舊路堤邊坡之台階挖方工作,以實作數量「立方公尺(自然方)」計量。 (5) 開挖邊坡之坡頂與坡趾因修成曲面所增減之開挖數量,不予計量。 4.1.3 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基地及路幅開挖全部數量(Qc)大於50,000 m3時,土石方工程挖填平衡數量依下列計算公式計量。 Qc=基地及路幅開挖之全部數量(自然方)。 Qa=基地及路幅開挖之近運數量(自然方)。 Qd=基地及路幅開挖之餘方遠運處理數量(自然方)。 Qc= Qa + Qd Qb=借土挖運數量(壓實方)。 Qf=基地及路堤填築滾壓數量(壓實方)。 S =土石方之平均脹縮比(壓實方/自然方),即設土石自然方為1,經開挖回填壓實後之體積為S。土方、軟岩及硬岩之平均脹縮比,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S 以1 計量。 (1) 若Qc×S≧Qf 時 02321 02321-6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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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本章工作以「立方公尺(自然方)」計量。 4.1.2 整地及路幅開挖包括範圍 (1) 原地面清除與掘除後承包商應會同工程司進行測量,並由承包商將 測量斷面圖提送工程司核可,否則按契約圖說斷面計量。其開挖數 量應依清除與掘除後地面線與開挖完成線間之平均斷面積計算 之,以「立方公尺(自然方)」計量。 (2) 不適用材料及廢棄物之開挖,已在另章辦理;未經工程司認可之超 挖部分不予計量。 (3) 坍塌或滑動地區之挖除 為利一般開挖機具進入坍塌或滑動地區進行工作,其必要之清除土 方,按契約變更規定以額外清除坍塌計量。清除坍塌給付僅以依工 程司認可而實際移除之滑動及坍塌數量為限,以「立方公尺(自然 方)」計量。 (4) 山坡及新舊路堤邊坡之台階挖方工作,以實作數量「立方公尺(自 然方)」計量。 (5) 開挖邊坡之坡頂與坡趾因修成曲面所增減之開挖數量,不予計量。 4.1.3 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基地及路幅開挖全部數量(Qc)大於50,000 m 3 時,土石方工程挖填平衡數量依下列計算公式計量。 Qc=基地及路幅開挖之全部數量(自然方)。 Qa=基地及路幅開挖之近運數量(自然方)。 Qd=基地及路幅開挖之餘方遠運處理數量(自然方)。 Qc= Qa + Qd Qb=借土挖運數量(壓實方)。 Qf=基地及路堤填築滾壓數量(壓實方)。 S =土石方之平均脹縮比(壓實方/自然方),即設土石自然方為1,經 開挖回填壓實後之體積為S。土方、軟岩及硬岩之平均脹縮比,除契約 另有規定者外,S 以1 計量。 (1) 若Qc×S≧Qf 時 02321 02321-6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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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Qa=Qf/S Qd=Qc-Qa=Qc-Qf/S (2) 若Qc×S<Qf 時 則Qa=Qc Qb=Qf-Qa×S=Qf-Qc×S 4.1.4 開挖後材料的運輸處理依第02323 章「棄土」計量。 4.1.5 滑動材料(鬆方數量)按契約「基地及路幅開挖」數量之90%計量,坍塌材料(鬆方數量)按契約「基地及路幅開挖」數量之80%計量。 4.1.6 開挖面大於許可差時承包商應負善後費用及損壞責任,必要時應提送邊坡穩定分析。 4.1.7 棄土依第02323 章計量。 4.2 計價 4.2.1 本章工作依契約詳細價目表所列項目單價計價,該項單價已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之費用在內。 4.2.2 契約詳細價目表所列項目單價係按預估地質成分計算之平均單價,施工時不論實際成分與預估成分有否出入,均不予重新調整。 4.2.3 如坍塌或滑動係因非歸責於承包商之原因所致者,該項修復費用,應按契約相關工作項目之單價給付。 4.2.4 本章工作項目名稱及計價單位如下。 工作項目名稱 計價單位 基地及路幅開挖 立方公尺(自然方) 〈本章結束〉 02321 02321-7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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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Qa=Qf/S Qd=Qc-Qa=Qc-Qf/S (2) 若Qc×S<Qf 時 則Qa=Qc Qb=Qf-Qa×S=Qf-Qc×S 4.1.4 開挖後材料的運輸處理依第02323 章「棄土」計量。 4.1.5 滑動材料(鬆方數量)按契約「基地及路幅開挖」數量之90%計量,坍 塌材料(鬆方數量)按契約「基地及路幅開挖」數量之80%計量。 4.1.6 開挖面大於許可差時承包商應負善後費用及損壞責任,必要時應提送邊 坡穩定分析。 4.1.7 棄土依第02323 章計量。 4.2 計價 4.2.1 本章工作依契約詳細價目表所列項目單價計價,該項單價已包括所需之 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之費用在 內。 4.2.2 契約詳細價目表所列項目單價係按預估地質成分計算之平均單價,施工 時不論實際成分與預估成分有否出入,均不予重新調整。 4.2.3 如坍塌或滑動係因非歸責於承包商之原因所致者,該項修復費用,應按 契約相關工作項目之單價給付。 4.2.4 本章工作項目名稱及計價單位如下。 工作項目名稱 計價單位 基地及路幅開挖 立方公尺(自然方) 〈本章結束〉 02321 02321-7 KCG V1.0 20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