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231 清除與掘除
¶ 1. 規範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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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231 章 清除及掘除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清除及掘除之清除、掘除、運輸及處理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包括依契約圖說或工程司指示地區之之雜草、農作物、殘枝、竹、木或其他雜物等之清除,及地面以下之竹、樹根及埋沒之大樹等之掘除,並予以運輸及處理等相關工作。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 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 章--品質管理 1.3.3 第01991 章--罰則 1.3.4 第02220 章--工地拆除 1.3.5 第02905 章--移植 1.4 相關準則 相關法規 (1) 廢棄物清理法 (2) 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 (3) 文化資產保存法 (4) 高雄市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 1.5 資料送審 1.5.1 施工計畫 1.5.2 營建剩餘物處理計畫 營建剩餘物包括剩餘土石方、再生粒料、再生瀝青混凝土、表土及其他拆除物。 02231 02231-1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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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231 章 清除及掘除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清除及掘除之清除、掘除、運輸及處理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包括依契約圖說或工程司指示地區之之雜草、農作物、殘枝、竹、木或 其他雜物等之清除,及地面以下之竹、樹根及埋沒之大樹等之掘除,並 予以運輸及處理等相關工作。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 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 章--品質管理 1.3.3 第01991 章--罰則 1.3.4 第02220 章--工地拆除 1.3.5 第02905 章--移植 1.4 相關準則 相關法規 (1) 廢棄物清理法 (2) 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 (3) 文化資產保存法 (4) 高雄市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 1.5 資料送審 1.5.1 施工計畫 1.5.2 營建剩餘物處理計畫 營建剩餘物包括剩餘土石方、再生粒料、再生瀝青混凝土、表土及其他 拆除物。 02231 02231-1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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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產品 (空白) 3. 施工 3.1 施工方法 3.1.1 工作範圍內地面清除與掘除時,經工程司同意後承包商可將地面之表土移運至自覓地點存放,以備用作均勻覆蓋邊坡、綠地之材料。 3.1.2 合乎填方材料規定之表土,經工程司同意後,可作為路堤路基頂面下1.5 m 以下填方之用。 3.1.3 樹木花草保留區 (1) 在工地清理開始前,應在樹木花草保留區設立臨時柵欄,當施工完成時將柵欄移除。 (2) 不得在柵欄保護區內貯存施工材料、垃圾或清除之廢棄物。 3.1.4 清除 (1)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者外,施工區均應清除,清除之深度由工程司視工地實際情況決定之。 (2) 在工區範圍內之原地面、所有雜草、竹、木、農作物或其他雜物等,除工程司另有指示者外,均應完全清除。 (3) 上邊坡內,所有鬆動突出之岩石或可移動之孤石,均須清除。 (4) 池塘、沼澤地、水田及爛泥地帶等之清除工作,除另有規定者外,應先將所有積水排乾後方可進行。 (5) 施工範圍內既有排水及灌溉溝渠之淤積污泥及雜物,應依工程司之指示一併清除。 (6) 除工程司核可者外,清除作業應配合土石方作業,並較土石方工作提前完成,避免延誤土石方作業。 02231 02231-2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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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產品 (空白) 3. 施工 3.1 施工方法 3.1.1 工作範圍內地面清除與掘除時,經工程司同意後承包商可將地面之表土 移運至自覓地點存放,以備用作均勻覆蓋邊坡、綠地之材料。 3.1.2 合乎填方材料規定之表土,經工程司同意後,可作為路堤路基頂面下1.5 m 以下填方之用。 3.1.3 樹木花草保留區 (1) 在工地清理開始前,應在樹木花草保留區設立臨時柵欄,當施工完 成時將柵欄移除。 (2) 不得在柵欄保護區內貯存施工材料、垃圾或清除之廢棄物。 3.1.4 清除 (1)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者外,施工區均應清除,清除之深度由工程司 視工地實際情況決定之。 (2) 在工區範圍內之原地面、所有雜草、竹、木、農作物或其他雜物等, 除工程司另有指示者外,均應完全清除。 (3) 上邊坡內,所有鬆動突出之岩石或可移動之孤石,均須清除。 (4) 池塘、沼澤地、水田及爛泥地帶等之清除工作,除另有規定者外, 應先將所有積水排乾後方可進行。 (5) 施工範圍內既有排水及灌溉溝渠之淤積污泥及雜物,應依工程司之 指示一併清除。 (6) 除工程司核可者外,清除作業應配合土石方作業,並較土石方工作 提前完成,避免延誤土石方作業。 02231 02231-2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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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清除工作應配合土石方作業分區施工,以避免地面清除後閒置過久而致表層土壤流失。 (8) 須移植之樹木,在掘除前應依第02905 章「移植」規定辦理。 3.1.5 掘除 (1) 掘除之深度應依契約文件規定,並移除全部殘枝、大樹根、埋沒之木料及所有障礙物、雜物,並以不影響施工及工程品質為原則。 (2) 掘除作業所餘留之低窪地應以合格之材料回填,並按規定予以壓實。 (3) 掘除工作所掘起之物,依工程司同意之辦法處理。 (4) 掘除工作應較整地工作提前完成,不得延誤整地作業。 3.1.6 運輸及處理 清除及掘除後之雜草、農作物、殘枝、竹、木或其他雜物及竹、樹根及埋沒之大樹等,依「廢棄物清理法」及「高雄市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予以外運區外並處理。 清除及掘除後之表土,依「營建剩餘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及「高雄市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予以運輸並處理。 3.1.7 施工產生廢棄物,不依規定清除處理,主辦工程機關接到環保機關通知時,得逕行代為僱工清除,其費用依第01991 章「罰則」規定扣抵。 3.1.8 若發現古蹟遺址時,應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相關規定辦理;或是清除及掘除動作將影響其他設施或造成建築物損壞時,亦應依據相關規定辦理。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本章工作依不同厚度以「平方公尺」或其他單位計量。若契約項目未列者,則各項工作視為已包括於契約總價內。 4.2 計價 02231 02231-3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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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清除工作應配合土石方作業分區施工,以避免地面清除後閒置過久 而致表層土壤流失。 (8) 須移植之樹木,在掘除前應依第02905 章「移植」規定辦理。 3.1.5 掘除 (1) 掘除之深度應依契約文件規定,並移除全部殘枝、大樹根、埋沒之 木料及所有障礙物、雜物,並以不影響施工及工程品質為原則。 (2) 掘除作業所餘留之低窪地應以合格之材料回填,並按規定予以壓 實。 (3) 掘除工作所掘起之物,依工程司同意之辦法處理。 (4) 掘除工作應較整地工作提前完成,不得延誤整地作業。 3.1.6 運輸及處理 清除及掘除後之雜草、農作物、殘枝、竹、木或其他雜物及竹、樹根及 埋沒之大樹等,依「廢棄物清理法」及「高雄市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管 理自治條例」予以外運區外並處理。 清除及掘除後之表土,依「營建剩餘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及「高雄市 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予以運輸並處理。 3.1.7 施工產生廢棄物,不依規定清除處理,主辦工程機關接到環保機關通知 時,得逕行代為僱工清除,其費用依第01991 章「罰則」規定扣抵。 3.1.8 若發現古蹟遺址時,應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相關規定辦理;或是清 除及掘除動作將影響其他設施或造成建築物損壞時,亦應依據相關規定 辦理。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本章工作依不同厚度以「平方公尺」或其他單位計量。若契約項目未列 者,則各項工作視為已包括於契約總價內。 4.2 計價 02231 02231-3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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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 本章工作依契約詳細價目表所列項目單價計價,該項單價已包括為完成本項工作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及處理、指定保留物之保護措施、棄土區費用以及其他為完成本項工作所需之費用在內。 4.2.2 本章工作項目名稱及計價單位例舉如下。 工作項目名稱 計價單位 清除及掘除 「平方公尺」或其他單位 〈本章結束〉 02231 02231-4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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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 本章工作依契約詳細價目表所列項目單價計價,該項單價已包括為完成 本項工作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及處理、指 定保留物之保護措施、棄土區費用以及其他為完成本項工作所需之費用 在內。 4.2.2 本章工作項目名稱及計價單位例舉如下。 工作項目名稱 計價單位 清除及掘除 「平方公尺」或其他單位 〈本章結束〉 02231 02231-4 KCG V1.0 20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