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1725 施工測量
¶ 1. 規範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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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1725 章 施工測量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執行施工測量及放樣作業之施工及注意事項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包括控制測量、基地測量、地形測量及放樣等相關工作。 1.3 相關章節 依契約文件及各章規定。 1.4 相關準則 依契約文件及各章規定。 1.5 資料送審 1.5.1 承包商應提送測量儀器之最新一期外校紀錄及定期內校紀錄,待工程司認可後始可進行施工測量作業。 1.5.2 承包商應對設計圖或工程司所指定公路中心直線之交點(即IP)或當地主管機關設定之基線、都市計畫中心樁、水準點、控制點座標及其他有關資料作檢測,並將檢測之成果提送工程司核認。若有疑慮,應報請工程司檢討、修正及確認之。 1.5.3 基地測量前之控制點佈設計畫,佈設完成後之成果應提送工程司核認。 1.5.4 地形測量成果所繪製之地形圖或斷面圖應送工程司核認。 1.5.5 設計圖說所標示之尺度值轉換為放樣所需之座標值應送工程司核備。 1.6 定義 1.6.1 控制測量 控制測量係為提供測區施工放樣測量之基準,點位來源為設計圖說或工程司所指定公路中心直線之交點(即IP)或當地主管機關設定之基線、都市計畫中心樁、水準點、控制點座標及其他有關資料。 01725 01725-1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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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1725 章 施工測量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執行施工測量及放樣作業之施工及注意事項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包括控制測量、基地測量、地形測量及放樣等相關工作。 1.3 相關章節 依契約文件及各章規定。 1.4 相關準則 依契約文件及各章規定。 1.5 資料送審 1.5.1 承包商應提送測量儀器之最新一期外校紀錄及定期內校紀錄,待工程司 認可後始可進行施工測量作業。 1.5.2 承包商應對設計圖或工程司所指定公路中心直線之交點(即IP)或當地 主管機關設定之基線、都市計畫中心樁、水準點、控制點座標及其他有 關資料作檢測,並將檢測之成果提送工程司核認。若有疑慮,應報請工 程司檢討、修正及確認之。 1.5.3 基地測量前之控制點佈設計畫,佈設完成後之成果應提送工程司核認。 1.5.4 地形測量成果所繪製之地形圖或斷面圖應送工程司核認。 1.5.5 設計圖說所標示之尺度值轉換為放樣所需之座標值應送工程司核備。 1.6 定義 1.6.1 控制測量 控制測量係為提供測區施工放樣測量之基準,點位來源為設計圖說或工 程司所指定公路中心直線之交點(即IP)或當地主管機關設定之基線、 都市計畫中心樁、水準點、控制點座標及其他有關資料。 01725 01725-1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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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基地測量 基地測量係為佈設測區施工放樣所需之控制點,採用經控制測量檢測合格之控制點為起終點,不足之區域或點位,承包商應補設樁點,連結全部施工區。 1.6.3 地形測量 地形測量係為提供測區土方挖填、土方量控管、排水設施、管線佈設遷移、水土保持、整地等工作之規劃、施作及管控之用。 2. 產品 (空白)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儀器精度及測量成果精度依設計圖說等規定。 3.1.2 地形測量係以基隆平均海平面為基面。 3.2 施工方法 3.2.1 控制測量 (1) 選點及埋樁 A.控制點須經檢測無誤後方得使用,如已知控制點密度不足時,應實施加密控制測量。 B.選定之加密控制點均應埋設固定樁,可依現地選擇為石樁、鋼釘樁或鋼片樁,所選點位必須通視良好且不易破壞處。 C.固定樁各點均須繪製樁位指示圖,標明埋設者、交通路線、路名(地址)及至重要地物之尺度,並編入成果簿中。 (2) 平面控制測量 A.三角三邊測量 01725 01725-2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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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基地測量 基地測量係為佈設測區施工放樣所需之控制點,採用經控制測量檢測合 格之控制點為起終點,不足之區域或點位,承包商應補設樁點,連結全 部施工區。 1.6.3 地形測量 地形測量係為提供測區土方挖填、土方量控管、排水設施、管線佈設遷 移、水土保持、整地等工作之規劃、施作及管控之用。 2. 產品 (空白)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儀器精度及測量成果精度依設計圖說等規定。 3.1.2 地形測量係以基隆平均海平面為基面。 3.2 施工方法 3.2.1 控制測量 (1) 選點及埋樁 A.控制點須經檢測無誤後方得使用,如已知控制點密度不足時,應 實施加密控制測量。 B.選定之加密控制點均應埋設固定樁,可依現地選擇為石樁、鋼釘 樁或鋼片樁,所選點位必須通視良好且不易破壞處。 C.固定樁各點均須繪製樁位指示圖,標明埋設者、交通路線、路名 (地址)及至重要地物之尺度,並編入成果簿中。 (2) 平面控制測量 A.三角三邊測量 01725 01725-2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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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三角形之各角選取以30 度至120 度為原則,各邊長應儘可能均勻且通視良好。 b.使用全測站式電子測距經緯儀為原則,其平差前之角度閉合差須小於8*N^0.5 秒(N 為測站數)。平差前之邊長閉合差須小於L/20000(L 為導線全長)。 B.導線測量 a.導線應自內政部三角點或既有已知控制點引測及閉合,邊長以約300 至1000 m 為原則,測角須使用方向經緯儀,以方向觀測法分別自0°及90°起測,正倒鏡觀測二測回。距離使用測距儀施測,並由不同端點施測3 次取其平均值。 b.主導線測量 主導線為控制中心線、副導線及其他控制樁之用,自三角點引測至測區後沿路線方向選線施測,其平差前之角度閉合差須小於10*N^0.5 秒(N 為測站數)。平差前之邊長閉合差須小於L/15000(L 為導線全長)。 c.副導線測量 副導線為細部測圖之圖根控制,其邊長以50~300 m 為原則,引測並閉塞於主導線點或三角點,其平差前之角度閉合差須小於20*N^0.5秒。平差前之邊長閉合差須小於L/10000。 d.都市計畫區路段於導線測量完成後,應隨即依照都市計畫樁測釘單位所指示之樁位及提供之樁位資料辦理樁位檢測。如發現樁位有誤,應告知機關,俟測釘單位澄清無誤後,方可續辦後續測量。 e.導線測量可採GPS 測量施測。 C.水準測量 a.主導線水準測量應以直接水準引自水準基點,並得閉合同系統之另一水準基點,或原引之水準基點閉合,其平差前之閉合差應小於8 mm*K^0.5,但單站前後視距總距不得大於80 m,每站01725 01725-3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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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三角形之各角選取以30 度至120 度為原則,各邊長應儘可能 均勻且通視良好。 b.使用全測站式電子測距經緯儀為原則,其平差前之角度閉合差 須小於8*N^ 0.5 秒(N 為測站數)。平差前之邊長閉合差須小於 L/20000(L 為導線全長)。 B.導線測量 a.導線應自內政部三角點或既有已知控制點引測及閉合,邊長以 約300 至1000 m 為原則,測角須使用方向經緯儀,以方向觀 測法分別自0°及90°起測,正倒鏡觀測二測回。距離使用測距 儀施測,並由不同端點施測3 次取其平均值。 b.主導線測量 主導線為控制中心線、副導線及其他控制樁之用,自三角點引 測至測區後沿路線方向選線施測,其平差前之角度閉合差須小 於10*N^ 0.5 秒(N 為測站數)。平差前之邊長閉合差須小於 L/15000(L 為導線全長)。 c.副導線測量 副導線為細部測圖之圖根控制,其邊長以50~300 m 為原則, 引測並閉塞於主導線點或三角點,其平差前之角度閉合差須小 於20*N^ 0.5秒。平差前之邊長閉合差須小於L/10000。 d.都市計畫區路段於導線測量完成後,應隨即依照都市計畫樁測 釘單位所指示之樁位及提供之樁位資料辦理樁位檢測。如發現 樁位有誤,應告知機關,俟測釘單位澄清無誤後,方可續辦後 續測量。 e.導線測量可採GPS 測量施測。 C.水準測量 a.主導線水準測量應以直接水準引自水準基點,並得閉合同系統 之另一水準基點,或原引之水準基點閉合,其平差前之閉合差 應小於8 mm*K^ 0.5,但單站前後視距總距不得大於80 m,每站 01725 01725-3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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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施測兩次相對高程,而其相互差值不得大於0.3 mm。 (K 為水準線之公里數,不足1 km 者以1 km 計),測尺前後視距應約略相等。 b.副導線水準測量,其平差前之閉合差應小於10 mm*K^0.5,但單站前後視距總距不得大於90 m,每站須施測兩次相對高程,而其相互差值不得大於0.3 mm。 3.2.2 地形測量 (1) 一般要求 承包商應於預定施工場所初步清除完成,預定工作施工作業開始前7 日,以書面通知工程司會同作完整之地形測量,測量結果應提送工程司核可,作為計價線之依據。 A.工程司於確定日期後通知承包商,若承包商未指派代表會同測量,即不得對測量成果異議。 B.若承包商未於作業前以書面通知工程司,則其高程即依工程司所認定者為準。 (2) 地形收樣 A.地形收樣應採用合格之測量控制點,依實際工區需要可採用等高線法或斷面法。 B.等高線法之比例尺不得小於1/500 收樣間距以圖上距離約20 mm為原則讀定一點,遇地形起伏不規則或陡峭地區約10 mm 一點、地形平坦時可放寬為約40 mm 一點。 C.地形測量其測圖比例尺採用1/1000,測圖控制點之密度,平均每公頃至少須有1.5 點,且須分布均勻,同時鄰近之控制點必須互相通視。等高線之間隔差為1m,邊坡陡峭地形等高線過於密集其間隔差可為2 m,如坡度平緩則必要時須加測助曲線,不適使用等高線顯示之平坦地區應以獨立標高點表示之。 D.斷面法原則以每20 m 為一斷面,遇地形高度變量大時,則加密斷面數目,各斷面內選取高度起伏大者為收樣點位。 01725 01725-4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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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施測兩次相對高程,而其相互差值不得大於0.3 mm。 (K 為水準線之公里數,不足1 km 者以1 km 計),測尺前後視 距應約略相等。 b.副導線水準測量,其平差前之閉合差應小於10 mm*K^ 0.5,但單 站前後視距總距不得大於90 m,每站須施測兩次相對高程,而 其相互差值不得大於0.3 mm。 3.2.2 地形測量 (1) 一般要求 承包商應於預定施工場所初步清除完成,預定工作施工作業開始前 7 日,以書面通知工程司會同作完整之地形測量,測量結果應提送 工程司核可,作為計價線之依據。 A.工程司於確定日期後通知承包商,若承包商未指派代表會同測 量,即不得對測量成果異議。 B.若承包商未於作業前以書面通知工程司,則其高程即依工程司所 認定者為準。 (2) 地形收樣 A.地形收樣應採用合格之測量控制點,依實際工區需要可採用等高 線法或斷面法。 B.等高線法之比例尺不得小於1/500 收樣間距以圖上距離約20 mm 為原則讀定一點,遇地形起伏不規則或陡峭地區約10 mm 一點、 地形平坦時可放寬為約40 mm 一點。 C.地形測量其測圖比例尺採用1/1000,測圖控制點之密度,平均每 公頃至少須有1.5 點,且須分布均勻,同時鄰近之控制點必須互 相通視。等高線之間隔差為1m,邊坡陡峭地形等高線過於密集其 間隔差可為2 m,如坡度平緩則必要時須加測助曲線,不適使用 等高線顯示之平坦地區應以獨立標高點表示之。 D.斷面法原則以每20 m 為一斷面,遇地形高度變量大時,則加密 斷面數目,各斷面內選取高度起伏大者為收樣點位。 01725 01725-4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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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放樣 (1) 構造物、建築物之放樣 A.應依據構造物、建築物之設計圖說所標示尺度為準,不得以圖上量得者辦理。 B.如以數值法實施施工放樣時,承包商應先行轉換設計圖說所標示之尺度值為放樣所需之點位值,並送工程司核備,如承包商放樣有錯誤時,應自行負責修正。 C.如設計圖說指示不清時,應依工程司指示辦理。 (2) 邊坡之放樣 地形斷面法收方之斷面、或路幅不足,施工前依原地表收方之地形斷面先行計算出坡頂、坡趾點,並測出開挖邊坡線、填方邊坡線,據以進行挖填作業,避免發生超挖或超填。 3.3 施工注意事項 3.3.1 承包商應依據工程司提供之設計圖說或當地建築主管機關設定之基線、水準點、控制點及其他有關資料,經檢測後施行施工測量,確認基地範圍、建築線及道路線之定線與定位,若有疑慮,應報請工程司檢討、修正及確認之。 3.3.2 承包商應負責與鄰近工程、現有建築物及道路之放樣基線或中心線聯測。若與上述放樣基線或中心線之間發生任何偏差,承包商應報請工程司認可後作適當之調整。 3.3.3 承包商應負責保存、保護工地施工所需之樁記控制點,不使損壞及移動,如因疏忽致移動或損壞時,應立即重新設置,竣工時施工用之控制點須歸還工程司續用。 3.3.4 承包商因放樣、測量導致之錯誤,或因疏忽致移動或損壞樁記,應重新測量與設置。 3.3.5 承包商應對其成果負責,如承包商放樣有錯誤時,應由承包商自行負責修正。 01725 01725-5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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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放樣 (1) 構造物、建築物之放樣 A.應依據構造物、建築物之設計圖說所標示尺度為準,不得以圖上 量得者辦理。 B.如以數值法實施施工放樣時,承包商應先行轉換設計圖說所標示 之尺度值為放樣所需之點位值,並送工程司核備,如承包商放樣 有錯誤時,應自行負責修正。 C.如設計圖說指示不清時,應依工程司指示辦理。 (2) 邊坡之放樣 地形斷面法收方之斷面、或路幅不足,施工前依原地表收方之地形 斷面先行計算出坡頂、坡趾點,並測出開挖邊坡線、填方邊坡線, 據以進行挖填作業,避免發生超挖或超填。 3.3 施工注意事項 3.3.1 承包商應依據工程司提供之設計圖說或當地建築主管機關設定之基 線、水準點、控制點及其他有關資料,經檢測後施行施工測量,確認基 地範圍、建築線及道路線之定線與定位,若有疑慮,應報請工程司檢討、 修正及確認之。 3.3.2 承包商應負責與鄰近工程、現有建築物及道路之放樣基線或中心線聯 測。若與上述放樣基線或中心線之間發生任何偏差,承包商應報請工程 司認可後作適當之調整。 3.3.3 承包商應負責保存、保護工地施工所需之樁記控制點,不使損壞及移 動,如因疏忽致移動或損壞時,應立即重新設置,竣工時施工用之控制 點須歸還工程司續用。 3.3.4 承包商因放樣、測量導致之錯誤,或因疏忽致移動或損壞樁記,應重新 測量與設置。 3.3.5 承包商應對其成果負責,如承包商放樣有錯誤時,應由承包商自行負責 修正。 01725 01725-5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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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本章工作依「式」或其他單位計量。若契約項目未列者,則各項工作視為已包括於契約總價內。 4.2 計價 4.2.1 本章工作依契約詳細價目表所列項目單價計價,該項單價已包括所需、材料、機具及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一切費用在內。若契約項目未列者,則各項工作視為已包括於契約總價內。 4.2.2 本章工作項目名稱及計價單位例舉如下。 工作項目名稱 計價單位 施工測量 「式」或其他單位 〈本章結束〉 01725 01725-6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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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本章工作依「式」或其他單位計量。若契約項目未列者,則各項工作視 為已包括於契約總價內。 4.2 計價 4.2.1 本章工作依契約詳細價目表所列項目單價計價,該項單價已包括所需、 材料、機具及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一切費用在內。若契約項目未列者,則 各項工作視為已包括於契約總價內。 4.2.2 本章工作項目名稱及計價單位例舉如下。 工作項目名稱 計價單位 施工測量 「式」或其他單位 〈本章結束〉 01725 01725-6 KCG V1.0 20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