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1572 環境保護
¶ 1. 規範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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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1572 章 環境保護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承包商於工程施工期間,辦理各項環境保護工作之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空氣污染防制:包括工區及週邊道路灑水。 1.2.2 噪音管制:包括工地噪音。 1.2.3 水污染防治:包括施工中灌排水路維持、臨時性攔砂及導排水設施。 1.2.4 廢棄物清理:包括設置洗車台設備及沉澱池。 1.2.5 其他:包括工區出入口鋪設混凝土路面、工地環境清潔維護。 1.2.6 工地範圍係指經以圍籬或其他阻隔設施予以隔離之施工區域。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 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 章--品質管理 1.3.3 第01564 章--施工圍籬 1.3.4 第01991 章--罰則 1.3.5 第02610 章--排水管涵 1.3.6 第02611 章--排水渠道 1.3.7 第02751 章--水泥混凝土鋪面 1.3.8 第03210 章--鋼筋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CNS 7129 C7143 聲度表 1.4.2 相關法規 (1) 空氣污染防制法 01572 01572-1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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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1572 章 環境保護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承包商於工程施工期間,辦理各項環境保護工作之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空氣污染防制:包括工區及週邊道路灑水。 1.2.2 噪音管制:包括工地噪音。 1.2.3 水污染防治:包括施工中灌排水路維持、臨時性攔砂及導排水設施。 1.2.4 廢棄物清理:包括設置洗車台設備及沉澱池。 1.2.5 其他:包括工區出入口鋪設混凝土路面、工地環境清潔維護。 1.2.6 工地範圍係指經以圍籬或其他阻隔設施予以隔離之施工區域。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 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 章--品質管理 1.3.3 第01564 章--施工圍籬 1.3.4 第01991 章--罰則 1.3.5 第02610 章--排水管涵 1.3.6 第02611 章--排水渠道 1.3.7 第02751 章--水泥混凝土鋪面 1.3.8 第03210 章--鋼筋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CNS 7129 C7143 聲度表 1.4.2 相關法規 (1) 空氣污染防制法 01572 01572-1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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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 (3) 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 (4) 噪音管制法 (5) 噪音管制法施行細則 (6) 噪音管制標準 (7) 水污染防治法 (8) 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9) 放流水排放標準 (10) 水土保持法 (11) 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 (12) 廢棄物清理法 (13) 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 (14) 事業廢棄物儲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15) 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 (16) 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 (17) 環境影響評估法 (18) 營建工地及土石方堆(棄)置場為減少逕流廢水中濾出物及泥沙沖蝕量之必要措施 (19) 營造業管理規則 (20) 建築法 (21) 高雄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營繕工程工地環境管理須知 1.5 資料送審 1.5.1 施工計畫 (1) 環境保護執行計畫 (2) 灌排水路維持計畫 (3) 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 1.5.2 工作圖 01572 01572-2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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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 (3) 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 (4) 噪音管制法 (5) 噪音管制法施行細則 (6) 噪音管制標準 (7) 水污染防治法 (8) 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9) 放流水排放標準 (10) 水土保持法 (11) 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 (12) 廢棄物清理法 (13) 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 (14) 事業廢棄物儲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15) 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 (16) 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 (17) 環境影響評估法 (18) 營建工地及土石方堆(棄)置場為減少逕流廢水中濾出物及泥沙沖 蝕量之必要措施 (19) 營造業管理規則 (20) 建築法 (21) 高雄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營繕工程工地環境管理須知 1.5 資料送審 1.5.1 施工計畫 (1) 環境保護執行計畫 (2) 灌排水路維持計畫 (3) 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 1.5.2 工作圖 01572 01572-2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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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產品 2.1 材料 2.1.1 水泥混凝土鋪面:應符合第02751 章「水泥混凝土鋪面」規定。 2.1.2 鋼筋:應符合第03210 章「鋼筋」規定。 3. 施工 3.1 空氣污染防制 3.1.1 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施工,管理辦法所稱營建工程,分為第一級營建工程及第二級營建工程。 3.1.2 工地範圍內泥土裸露部分,應經常保持一定濕度(以晴天至少每2 小時1次基準)或鋪設混凝土(柏油)或級配,以免塵土散布;天氣乾燥致市區道路有塵土飛揚之虞,應經常灑水經工程司指示加蓋帆布、稻草等覆蓋物,以維護環境衛生。 3.1.3 工地範圍不得從事燃燒、融化、煉製、研磨、鑄造輸送或其他操作,致產生明顯之粒狀污染物。 3.1.4 工地範圍不得產生惡臭或有毒、有害之物質。 3.1.5 施工機械排放空氣污染物,應符合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之規定。 3.2 噪音管制 3.2.1 工地噪音 (1) 工程施工應儘量採用低噪音之工法及機具,施工產生之噪音不得超出營建工程噪音管制標準。 (2) 依據「噪音管制標準」第4 條,如表01572-1: 01572 01572-3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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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產品 2.1 材料 2.1.1 水泥混凝土鋪面:應符合第02751 章「水泥混凝土鋪面」規定。 2.1.2 鋼筋:應符合第03210 章「鋼筋」規定。 3. 施工 3.1 空氣污染防制 3.1.1 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施工,管理辦法所稱營建工 程,分為第一級營建工程及第二級營建工程。 3.1.2 工地範圍內泥土裸露部分,應經常保持一定濕度(以晴天至少每2 小時1 次基準)或鋪設混凝土(柏油)或級配,以免塵土散布;天氣乾燥致市區道 路有塵土飛揚之虞,應經常灑水經工程司指示加蓋帆布、稻草等覆蓋物, 以維護環境衛生。 3.1.3 工地範圍不得從事燃燒、融化、煉製、研磨、鑄造輸送或其他操作,致 產生明顯之粒狀污染物。 3.1.4 工地範圍不得產生惡臭或有毒、有害之物質。 3.1.5 施工機械排放空氣污染物,應符合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之規定。 3.2 噪音管制 3.2.1 工地噪音 (1) 工程施工應儘量採用低噪音之工法及機具,施工產生之噪音不得超 出營建工程噪音管制標準。 (2) 依據「噪音管制標準」第4 條,如表01572-1: 01572 01572-3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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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01572-1 營建工程噪音管制標準: 時段 日間 晚間 夜間 音量 管制區 第一類管制區 70 50 50 均能音量 第二類管制區 70 60 50 (Leq) 第三類管制區 75 70 65 第四類管制區 80 70 65 第一、二類管制區 100 80 70 最大音量 (Lmax) 第三、四類管制區 100 85 75 (3) 時段區分 日間:第一、二類指上午6 時至晚上8 時。 第三、四類指上午7 時至晚上8 時。 晚間:第一、二類指晚上8 時至晚上10 時。 第三、四類指晚上8 時至晚上11 時。 夜間:第一、二類指晚上10 時至翌日上午6 時。 第三、四類指晚上11 時至翌日上午7 時。 (4) 管制區分類 依噪音管制區劃分原則之分類規定。 (5) 音量單位 分貝(dB(A))括號中A 指在噪音計上A 權位置之測定值。 (6) 測量儀器 噪音計使用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7129 規定之一型聲度表。 (7) 測定高度 A. 測量地點在室外時,聲音感應器應置於離地面或測定樓層之樓板延伸線1.2 至1.7 m 之間。 B. 測量地點為室內時,聲音感應器應置於離地面或樓板1.2 至1.7 m01572 01572-4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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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01572-1 營建工程噪音管制標準: 時段 日間 晚間 夜間 音量 管制區 第一類管制區 70 50 50 均能音量 第二類管制區 70 60 50 (Leq) 第三類管制區 75 70 65 第四類管制區 80 70 65 第一、二類管制區 100 80 70 最大音量 (Lmax) 第三、四類管制區 100 85 75 (3) 時段區分 日間:第一、二類指上午6 時至晚上8 時。 第三、四類指上午7 時至晚上8 時。 晚間:第一、二類指晚上8 時至晚上10 時。 第三、四類指晚上8 時至晚上11 時。 夜間:第一、二類指晚上10 時至翌日上午6 時。 第三、四類指晚上11 時至翌日上午7 時。 (4) 管制區分類 依噪音管制區劃分原則之分類規定。 (5) 音量單位 分貝(dB(A))括號中A 指在噪音計上A 權位置之測定值。 (6) 測量儀器 噪音計使用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7129 規定之一型聲度表。 (7) 測定高度 A. 測量地點在室外時,聲音感應器應置於離地面或測定樓層之樓板 延伸線1.2 至1.7 m 之間。 B. 測量地點為室內時,聲音感應器應置於離地面或樓板1.2 至1.7 m 01572 01572-4 KCG V1.0 2008/03
¶ 表 1
| 時段 音量 管制區 | 日間 | 晚間 | 夜間 | |
|---|---|---|---|---|
| 均能音量 (L ) eq | 第一類管制區 | 70 | 50 | 50 |
| 第二類管制區 | 70 | 60 | 50 | |
| 第三類管制區 | 75 | 70 | 65 | |
| 第四類管制區 | 80 | 70 | 65 | |
| 最大音量 (L ) max | 第一、二類管制區 | 100 | 80 | 70 |
| 第三、四類管制區 | 100 | 85 | 75 |
| 第二類管制區 | 70 | 60 | 50 |
|---|---|---|---|
| 第三類管制區 | 75 | 70 | 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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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間。 (8) 動特性 噪音計上動特性之選擇,原則上使用快(Fast)特性,但音源發出之聲音變動不大時,例如馬達聲等,可使用慢(Slow)特性。 (9) 背景音量的修正 A. 除欲測定音源以外的聲音之音量,均稱為背景音量。 B. 測定場所之背景音量,最好與欲測定音源之音量相差10 dB(A)以上,如相差之數值小於10 dB(A),則依下表修正之。 C. 背景音量之修正 L1:指包含背景音量之測定值。 L2:指背景音量之測定值。 L1-L23456789修正值-3(單位:dB(A))-1-2 D. 各場所與設施負責人或現場人員應配合進行背景音量之測定,並應修正背景音量之影響;若進行背景音量之測定時,負責人或現場人員無法配合,即不須修正背景音量,並加以註明。 E. 欲測定場所之整體音量,與背景音量相差之數值小於3 dB(A)時,應停止量測,另尋其他適合測量地點或排除、減低其他噪音源之音量,再重新測定之。 (10) 測定時間 選擇發生噪音最具代表之時刻,或陳情人指定之時刻測定。 (11) 測量地點 除在陳情人所指定其居住生活之地點測定外,以主管機關指定該營建工地周界外任何地點測定之,並應距離最近建築物牆面線1 m 以上。 ※周界:有明顯圍牆等實體分隔時,以之為界。無實體分隔時,以01572 01572-5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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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間。 (8) 動特性 噪音計上動特性之選擇,原則上使用快(Fast)特性,但音源發出之 聲音變動不大時,例如馬達聲等,可使用慢(Slow)特性。 (9) 背景音量的修正 A. 除欲測定音源以外的聲音之音量,均稱為背景音量。 B. 測定場所之背景音量,最好與欲測定音源之音量相差10 dB(A) 以上,如相差之數值小於10 dB(A),則依下表修正之。 C. 背景音量之修正 L1:指包含背景音量之測定值。 L2:指背景音量之測定值。 L1-L2 3 4 5 6 7 8 9 修正值 -3 (單位:dB(A)) -1 -2 D. 各場所與設施負責人或現場人員應配合進行背景音量之測定,並 應修正背景音量之影響;若進行背景音量之測定時,負責人或現 場人員無法配合,即不須修正背景音量,並加以註明。 E. 欲測定場所之整體音量,與背景音量相差之數值小於3 dB(A)時, 應停止量測,另尋其他適合測量地點或排除、減低其他噪音源之 音量,再重新測定之。 (10) 測定時間 選擇發生噪音最具代表之時刻,或陳情人指定之時刻測定。 (11) 測量地點 除在陳情人所指定其居住生活之地點測定外,以主管機關指定該營 建工地周界外任何地點測定之,並應距離最近建築物牆面線1 m 以 上。 ※周界:有明顯圍牆等實體分隔時,以之為界。無實體分隔時,以 01572 01572-5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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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1-L2 | 3 | 4 | 5 | 6 | 7 | 8 | 9 |
|---|---|---|---|---|---|---|---|
| 修正值 | -3 | -2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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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財產範圍或公眾不常接近之範圍為界。 (12) 評定方法 依下述音源發聲特性,計算均能音量(Leq)或最大音量(Lmax),其結果不得超過表中數值,但須同時符合表中之均能音量(Leq)及最大音量(Lmax)。 A. 噪音計指針呈週期性或間歇性的規則變動,而最大值大致一定時,則以連續5 次變動之最大值(Lmax)平均之。如圖(1)所示,為規則性變動的聲音,其變動週期一定。又如圖(2)所示,為間歇性的規則變動聲音,其最大值大致一定,以讀取每次最大值,共5 次平均之。 B.其他情形則以均能音量(Leq)表示。其連續量測取樣時間須至少2分鐘以上,取樣時距不得多於2 秒,如圖(3)所示,在噪音計指示一定時,或指針變化僅1-2 dB(A)之變動情形,以均能音量表示。又如圖(4)所示,聲音的大小及發生的間隔不一定之情形,亦以均能音量表示之。 噪音管制區分類如下: A. 第一類管制區:本市都市計畫第一、二種住宅區。 B. 第二類管制區:本市都市計畫第三種住宅區、文教區、行政區、農業區、風景區、保護區、特定專用區及國家公園。 C. 第三類管制區:本市都市計畫第四種住宅區,第一、二、三、四類商業區。 D. 第四類管制區:本市都市計畫第一、二、三種工業區、行水區、01572 01572-6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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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財產範圍或公眾不常接近之範圍為界。 (12) 評定方法 依下述音源發聲特性,計算均能音量(Leq)或最大音量(Lmax),其結果 不得超過表中數值,但須同時符合表中之均能音量(Leq)及最大音量 (Lmax)。 A. 噪音計指針呈週期性或間歇性的規則變動,而最大值大致一定 時,則以連續5 次變動之最大值(Lmax)平均之。如圖(1)所示, 為規則性變動的聲音,其變動週期一定。又如圖(2)所示,為 間歇性的規則變動聲音,其最大值大致一定,以讀取每次最大 值,共5 次平均之。 B.其他情形則以均能音量(Leq)表示。其連續量測取樣時間須至少2 分鐘以上,取樣時距不得多於2 秒,如圖(3)所示,在噪音計 指示一定時,或指針變化僅1-2 dB(A)之變動情形,以均能音量 表示。又如圖(4)所示,聲音的大小及發生的間隔不一定之情 形,亦以均能音量表示之。 噪音管制區分類如下: A. 第一類管制區:本市都市計畫第一、二種住宅區。 B. 第二類管制區:本市都市計畫第三種住宅區、文教區、行政區、 農業區、風景區、保護區、特定專用區及國家公園。 C. 第三類管制區:本市都市計畫第四種住宅區,第一、二、三、四 類商業區。 D. 第四類管制區:本市都市計畫第一、二、三種工業區、行水區、 01572 01572-6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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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場用地。 E. 特定管制區:位於第三、四類管制區之醫療用地、學校用地、機關用地(限公務機關),為各該類之各定管制區。 3.3 水污染防治 3.3.1 禁止將各類污染物直接排入承受水體。 3.3.2 工程區域內污水排放應經過收集、沈澱、過濾等適當處理後達到放流標準使可排放。 3.3.3 工地內應設有清洗及洗車設備,清洗輪胎附著之污泥。 3.3.4 依工程類別,作業程序及作業內容將氣候、水文等特性訂定污濁水質之防治排水計畫,其中操作以除濁與中和為主。 (1) 除濁:自然沈澱法與混凝沈澱法分離 。 (2) 中和:以酸性中和物質調整污水之pH 值。 (3) 油污去除:重力分離法與吸著法 。 (4) 廢棄泥水:固液分離之脫水處理、固化處理。 3.3.5 設置洗車台設備及沉澱池 (1) 洗車台設備及沉澱池應依施工計畫之位置設置,以設置於工區大門出口為原則,經工程司同意後得調整其配置,惟應以不妨礙工程進行為原則。 (2) 工地內應有洗車設備,進出工地之車輛及活動式機具,其車身或輪胎附著之污物應清除後始得駛出,如有污染地面者,應隨時沖洗乾淨,另洗車設備至大門口之車行路面應鋪設鋼板、混凝土或柏油路面。 (3) 洗車廢水經沉澱池利用物理(自然沉澱)或化學(加藥處理)方法沉澱後,上層澄清水應迴流使用,或經處理使其符合「放流水排放標準」後再排放至工區排水系統內,沉澱池應能保持通暢且經常清理積泥。 (4) 洗車台設備附設之沉澱池僅供洗車廢水沉澱,不得作為臨時性攔砂池沉澱之用。本設備應於每區段施工完成後予以拆除,原地並應恢01572 01572-7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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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場用地。 E. 特定管制區:位於第三、四類管制區之醫療用地、學校用地、機 關用地(限公務機關),為各該類之各定管制區。 3.3 水污染防治 3.3.1 禁止將各類污染物直接排入承受水體。 3.3.2 工程區域內污水排放應經過收集、沈澱、過濾等適當處理後達到放流標 準使可排放。 3.3.3 工地內應設有清洗及洗車設備,清洗輪胎附著之污泥。 3.3.4 依工程類別,作業程序及作業內容將氣候、水文等特性訂定污濁水質之 防治排水計畫,其中操作以除濁與中和為主。 (1) 除濁:自然沈澱法與混凝沈澱法分離 。 (2) 中和:以酸性中和物質調整污水之pH 值。 (3) 油污去除:重力分離法與吸著法 。 (4) 廢棄泥水:固液分離之脫水處理、固化處理。 3.3.5 設置洗車台設備及沉澱池 (1) 洗車台設備及沉澱池應依施工計畫之位置設置,以設置於工區大門 出口為原則,經工程司同意後得調整其配置,惟應以不妨礙工程進 行為原則。 (2) 工地內應有洗車設備,進出工地之車輛及活動式機具,其車身或輪 胎附著之污物應清除後始得駛出,如有污染地面者,應隨時沖洗乾 淨,另洗車設備至大門口之車行路面應鋪設鋼板、混凝土或柏油路 面。 (3) 洗車廢水經沉澱池利用物理(自然沉澱)或化學(加藥處理)方法 沉澱後,上層澄清水應迴流使用,或經處理使其符合「放流水排放 標準」後再排放至工區排水系統內,沉澱池應能保持通暢且經常清 理積泥。 (4) 洗車台設備附設之沉澱池僅供洗車廢水沉澱,不得作為臨時性攔砂 池沉澱之用。本設備應於每區段施工完成後予以拆除,原地並應恢 01572 01572-7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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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原狀或依工程設計圖進行其他工程施築。 (5) 如因工區範圍狹小或進行全區開挖作業時,無法設置洗車台設備及沉澱池,承包商得提出符合環保規定之替代方案,經工程司核可後實施。 3.3.6 施工中灌排水路維持 如因工程需要,須阻斷原有灌排水系統時,應作臨時灌排水設施以維持灌排水路暢通。有關作業要求如下: (1) 為避免中斷工區現有水路,承包商對所有穿越工程施工範圍之溪流及排水溝渠,於施工前應就現況(包括上、下流)予以拍照存證,施工期間之施工配合、導流、改道、污染防治及疏浚等工作,均應有妥善之詳細計畫,避免中斷水路,污染周圍環境及影響工程施工品質。前述污染防治係指本工程工區範圍內之活動不得對現有之排水及灌溉溝渠造成污染。各項措施於施工前、施工中及施工後,均應會勘拍照存證,並提送工程司存查。 (2) 於工程施工範圍內,下列排水箱涵工程之開挖與構築,承包商亦須施作臨時排水設施。 A. 既有灌溉排水路,因工地橫越阻隔,須以新建箱涵銜接上下游水路者。 B. 計畫中或既有灌排系統,因配合工程需要,須將前述局部箱涵予以改道、改建、新建或復舊者。 3.3.7 臨時性攔砂及導排水設施 為配合整地、開挖作業、填土作業及材料堆置等,承包商應設置減緩水流及攔截因沖蝕而流失之土石之設施。工作要求如下: (1) 承包商應依「水土保持法」規定及工地現況環境,配合施工作業活動,於工區範圍內之適當位置上,如各溝渠匯流處、各排水分區出口處或基地低窪地等處,設置臨時性攔砂及導排水設施、沉砂池、滯洪池及導流溝等,以減緩水流及攔截因沖蝕而流失之土石。 (2) 承包商應就上述工作範圍妥善規劃,提出詳細之施工方式、工作圖01572 01572-8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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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原狀或依工程設計圖進行其他工程施築。 (5) 如因工區範圍狹小或進行全區開挖作業時,無法設置洗車台設備及 沉澱池,承包商得提出符合環保規定之替代方案,經工程司核可後 實施。 3.3.6 施工中灌排水路維持 如因工程需要,須阻斷原有灌排水系統時,應作臨時灌排水設施以維持 灌排水路暢通。有關作業要求如下: (1) 為避免中斷工區現有水路,承包商對所有穿越工程施工範圍之溪流 及排水溝渠,於施工前應就現況(包括上、下流)予以拍照存證, 施工期間之施工配合、導流、改道、污染防治及疏浚等工作,均應 有妥善之詳細計畫,避免中斷水路,污染周圍環境及影響工程施工 品質。前述污染防治係指本工程工區範圍內之活動不得對現有之排 水及灌溉溝渠造成污染。各項措施於施工前、施工中及施工後,均 應會勘拍照存證,並提送工程司存查。 (2) 於工程施工範圍內,下列排水箱涵工程之開挖與構築,承包商亦須 施作臨時排水設施。 A. 既有灌溉排水路,因工地橫越阻隔,須以新建箱涵銜接上下游水 路者。 B. 計畫中或既有灌排系統,因配合工程需要,須將前述局部箱涵予 以改道、改建、新建或復舊者。 3.3.7 臨時性攔砂及導排水設施 為配合整地、開挖作業、填土作業及材料堆置等,承包商應設置減緩水 流及攔截因沖蝕而流失之土石之設施。工作要求如下: (1) 承包商應依「水土保持法」規定及工地現況環境,配合施工作業活 動,於工區範圍內之適當位置上,如各溝渠匯流處、各排水分區出 口處或基地低窪地等處,設置臨時性攔砂及導排水設施、沉砂池、 滯洪池及導流溝等,以減緩水流及攔截因沖蝕而流失之土石。 (2) 承包商應就上述工作範圍妥善規劃,提出詳細之施工方式、工作圖 01572 01572-8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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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施作地點等,納入施工水土保持計畫及環境保護執行計畫書中,經工程司核可後據以實施。 3.3.8 施工期間之逕流廢水管制,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頒布之「營建工地及土石方堆(棄)置場為減少逕流廢水中濾出物及泥沙沖蝕量之必要措施」規定擬定「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報請主管機關完成核備並據以實施。 3.4 廢棄物清理 (1) 施工作業產生之其他事業廢棄物,應依「廢棄物清理法」及「事業廢棄物儲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等相關規定辦理,由承包商自行或委託政府清理單位或合格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 (2) 施工作業產生之廢棄物若依「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認定係屬有害事業廢棄物,則須另依相關法令處置,不得與一般廢棄物或一般事業廢棄物合併清除處理。 3.5 其他 3.5.1 工區出入口鋪設混凝土路面 (1) 工區出入口應依核可之施工計畫所示位置,鋪設混凝土路面於整平夯實之路基上。 (2) 本工程竣工後,如有必要將現場復舊時,經工程司之指示,承包商應將現場混凝土便道予以拆除並恢復原狀。 (3) 工地之車輛機具出入口前100 m 內道路與工地圍籬外道路為工地清潔責任區,應定期洗掃。 3.5.2 工程告示牌及圍籬 (1) 工程進行期間,應設置工程告示牌,載明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徵收管制編號、工地負責人姓名、電話及當地環保機關公害檢舉電話號碼。 (2) 施工圍籬應依1.4.2(3)之「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規定及第01564 章「施工圍籬」規定辦理。 3.5.3 工地環境清潔維護 01572 01572-9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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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施作地點等,納入施工水土保持計畫及環境保護執行計畫書中, 經工程司核可後據以實施。 3.3.8 施工期間之逕流廢水管制,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頒布之「營建工地及土 石方堆(棄)置場為減少逕流廢水中濾出物及泥沙沖蝕量之必要措施」 規定擬定「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報請主管機關完成核備並據以實施。 3.4 廢棄物清理 (1) 施工作業產生之其他事業廢棄物,應依「廢棄物清理法」及「事業 廢棄物儲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等相關規定辦理,由承包商 自行或委託政府清理單位或合格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 除處理。 (2) 施工作業產生之廢棄物若依「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認定係屬 有害事業廢棄物,則須另依相關法令處置,不得與一般廢棄物或一 般事業廢棄物合併清除處理。 3.5 其他 3.5.1 工區出入口鋪設混凝土路面 (1) 工區出入口應依核可之施工計畫所示位置,鋪設混凝土路面於整平 夯實之路基上。 (2) 本工程竣工後,如有必要將現場復舊時,經工程司之指示,承包商 應將現場混凝土便道予以拆除並恢復原狀。 (3) 工地之車輛機具出入口前100 m 內道路與工地圍籬外道路為工地清 潔責任區,應定期洗掃。 3.5.2 工程告示牌及圍籬 (1) 工程進行期間,應設置工程告示牌,載明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 徵收管制編號、工地負責人姓名、電話及當地環保機關公害檢舉電 話號碼。 (2) 施工圍籬應依1.4.2(3)之「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 規定及第01564 章「施工圍籬」規定辦理。 3.5.3 工地環境清潔維護 01572 01572-9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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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工程施工中,不得污染工地以外環境,工地範圍應依規定設置高度至少2.4 m 以上且定著於基地(密接基地或防溢座)之密閉式圍籬或其他隔籬之設施,並經常維護,不得張貼或懸掛廣告物,如有污損應予以清洗更新。 (2) 在市區道路上施工產生之廢土或廢棄物,應立即裝載車輛上,不得堆置於道路上。工地圍籬或其他隔離設施以外之道路以不堆置工程材料、機具或廢棄物為原則,但受場地限制時,承包商應提出交通維持計畫經主管交通相關單位核准後,道路可作部分施工需要臨時使用。 (3) 工程施工期間,各工區鄰近道路路面應保持完好清潔,並應隨時注意所有載運開挖剩餘資源或施工粒料等車輛,於搬運過程中防止其溢散、掉落地面。如發現有散落之遺留物,則應隨時加以清除,以維護該工區周圍道路環境清潔。 (4) 工區及廢土棄置地點之水溝,應以鐵板加蓋,防止砂石、泥土流入水溝,堵塞水流,並應隨時清理以保持水流暢通。工程完工後應將損壞之路面、水溝修復,並澈底清除遺留水溝內及路旁之廢棄物。 (5) 工區不得燃燒或融化產生塵煙之物質,亦不得棄置及堆放產生惡臭或有毒之物質。 (6) 工地範圍內之工程材料及施工機具,於收工後及停工期間應停放整齊,不得任意堆置。 (7) 工區內設置密閉式垃圾筒,收集施工人員產生之垃圾,並由承包商自行或委託政府清理單位或合格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 (8) 工區內外應依需要分別設置施工廢水及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施工人員生活污水應設置污水收集與處理設備,工地所設置之簡易化糞池,應有沉澱處理設備將污水予以妥善處理後回收使用,或符合「放流水排放標準」後排放,或申請排入附近污水下水道系統內;基樁施工、混凝土作業、基礎開挖及其他施工作業產生之廢水,亦應經01572 01572-10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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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工程施工中,不得污染工地以外環境,工地範圍應依規定設置高度 至少2.4 m 以上且定著於基地(密接基地或防溢座)之密閉式圍籬或 其他隔籬之設施,並經常維護,不得張貼或懸掛廣告物,如有污損 應予以清洗更新。 (2) 在市區道路上施工產生之廢土或廢棄物,應立即裝載車輛上,不得 堆置於道路上。工地圍籬或其他隔離設施以外之道路以不堆置工程 材料、機具或廢棄物為原則,但受場地限制時,承包商應提出交通 維持計畫經主管交通相關單位核准後,道路可作部分施工需要臨時 使用。 (3) 工程施工期間,各工區鄰近道路路面應保持完好清潔,並應隨時注 意所有載運開挖剩餘資源或施工粒料等車輛,於搬運過程中防止其 溢散、掉落地面。如發現有散落之遺留物,則應隨時加以清除,以 維護該工區周圍道路環境清潔。 (4) 工區及廢土棄置地點之水溝,應以鐵板加蓋,防止砂石、泥土流入 水溝,堵塞水流,並應隨時清理以保持水流暢通。工程完工後應將 損壞之路面、水溝修復,並澈底清除遺留水溝內及路旁之廢棄物。 (5) 工區不得燃燒或融化產生塵煙之物質,亦不得棄置及堆放產生惡臭 或有毒之物質。 (6) 工地範圍內之工程材料及施工機具,於收工後及停工期間應停放整 齊,不得任意堆置。 (7) 工區內設置密閉式垃圾筒,收集施工人員產生之垃圾,並由承包商 自行或委託政府清理單位或合格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 除處理。 (8) 工區內外應依需要分別設置施工廢水及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施工人 員生活污水應設置污水收集與處理設備,工地所設置之簡易化糞 池,應有沉澱處理設備將污水予以妥善處理後回收使用,或符合「放 流水排放標準」後排放,或申請排入附近污水下水道系統內;基樁 施工、混凝土作業、基礎開挖及其他施工作業產生之廢水,亦應經 01572 01572-10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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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至符合「放流水排放標準」後,始可排放。 (9) 施工過程產生之含油廢水、施工機械廢油等,應擬訂適當回收處理設施,或收集後委託代處理業處理。 (10) 車輛載運工程材料或廢棄物,應依其性質加設帆布遮蓋及其他必要之防護措施,以免污染環境,該項覆蓋應捆紮牢靠,兩側固定點須延伸至車斗頂端下方至少15 cm 處。 (11) 承包商應依據環境保護相關法令規定,及本工程內容與特性擬訂各項環境保護管理及監視工作,上述工作並包含環境保護執行計畫之擬定及計畫執行之管制。對於施工中發生之噪音、振動、煙塵及排放水水質等有超過法令規定之可能時,承包商仍應負起相關管理監測責任,依環保法規採樣測定,並採取適當防制措施以免影響環境。 (12) 為執行本工作所需之人員、機具、設備及監測儀器等應由承包商負責。 (13)在建築基地範圍內,所有地面妨礙施工之損毀及廢棄物,如籬柵、樹幹、樹根、亂草、垃圾及石塊等,承包商必須將其清除出場,但不妨礙建築或道路之樹木,不得隨意砍伐,工程進行中,承包商應照工程司之指示,隨時派工清理工地,保持清潔。 (14)工地範圍應妥善管理,若積水應立即清除,以免積水致孳生病煤,妨害環境衛生。 3.5.4 承攬廠商在工地施工時應依照「高雄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營繕工程工地環境管理須知」等規定切實辦理: (1) 施工工地日夜依規定設置安全圍籬、標誌、號誌,如有毀損,應即補足,否則因而發生意外,承攬廠商應自負刑事及民事賠償之責。 (2) 施工期間應遵守環保及建管等相關法令保持場地清潔,否則因而發生各項罰鍰均由承攬廠商負責。 (3) 承攬廠商如未依規定設置安全圍籬、標誌、號誌,違反「營造業管理規則」、「建築法」、「空氣污染防制法」、「水污染防治法」、「廢棄物清理法」以及「噪音管制法」等有關規定時,及工程進行中發現01572 01572-11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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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至符合「放流水排放標準」後,始可排放。 (9) 施工過程產生之含油廢水、施工機械廢油等,應擬訂適當回收處理 設施,或收集後委託代處理業處理。 (10) 車輛載運工程材料或廢棄物,應依其性質加設帆布遮蓋及其他必要 之防護措施,以免污染環境,該項覆蓋應捆紮牢靠,兩側固定點須 延伸至車斗頂端下方至少15 cm 處。 (11) 承包商應依據環境保護相關法令規定,及本工程內容與特性擬訂各 項環境保護管理及監視工作,上述工作並包含環境保護執行計畫之 擬定及計畫執行之管制。對於施工中發生之噪音、振動、煙塵及排 放水水質等有超過法令規定之可能時,承包商仍應負起相關管理監 測責任,依環保法規採樣測定,並採取適當防制措施以免影響環境。 (12) 為執行本工作所需之人員、機具、設備及監測儀器等應由承包商負 責。 (13)在建築基地範圍內,所有地面妨礙施工之損毀及廢棄物,如籬柵、 樹幹、樹根、亂草、垃圾及石塊等,承包商必須將其清除出場,但 不妨礙建築或道路之樹木,不得隨意砍伐,工程進行中,承包商應 照工程司之指示,隨時派工清理工地,保持清潔。 (14)工地範圍應妥善管理,若積水應立即清除,以免積水致孳生病煤, 妨害環境衛生。 3.5.4 承攬廠商在工地施工時應依照「高雄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營繕工程工 地環境管理須知」等規定切實辦理: (1) 施工工地日夜依規定設置安全圍籬、標誌、號誌,如有毀損,應即 補足,否則因而發生意外,承攬廠商應自負刑事及民事賠償之責。 (2) 施工期間應遵守環保及建管等相關法令保持場地清潔,否則因而發 生各項罰鍰均由承攬廠商負責。 (3) 承攬廠商如未依規定設置安全圍籬、標誌、號誌,違反「營造業管 理規則」、「建築法」、「空氣污染防制法」、「水污染防治法」、「廢棄 物清理法」以及「噪音管制法」等有關規定時,及工程進行中發現 01572 01572-11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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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不妥,經通知改善,延未履行時則停止簽發到期之工程估驗給付款。 3.5.5 施工產生廢棄物,不依規定清除處理,主辦工程機關接到環保機關通知時,得逕行代為僱工清除,其費用依第01991 章「罰則」規定扣抵。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空氣污染防制 工區及週邊道路灑水依契約項目計量。 4.1.2 噪音管制 工地噪音管制已包含於契約總價內,不另計量。 4.1.3 水污染防治 (1) 施工中灌排水路維持依契約詳細價目表所示,以「式」計量。 (2) 臨時性攔砂及導排水設施依契約詳細價目表所示,以「式」計量。 4.1.4 廢棄物清理 設置洗車台設備及沉澱池依實作數量,以「座」計量。 4.1.5 其他 (1) 工區出入口鋪設混凝土路面依契約項目計量。 (2) 工地環境清潔維護依契約項目計量。 4.2 計價 4.2.1 空氣污染防制 工區及週邊道路灑水依契約項目計價。該單價已包含用水、灑水車、司機之工資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一切費用在內。 4.2.2 噪音管制 工地噪音管制已包含於契約總價內,不另計價。 4.2.3 水污染防治 (1) 施工中灌排水路維持依契約詳細價目表所示,以「式」計價。該單01572 01572-12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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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不妥,經通知改善,延未履行時則停止簽發到期之工程估驗給 付款。 3.5.5 施工產生廢棄物,不依規定清除處理,主辦工程機關接到環保機關通知 時,得逕行代為僱工清除,其費用依第01991 章「罰則」規定扣抵。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空氣污染防制 工區及週邊道路灑水依契約項目計量。 4.1.2 噪音管制 工地噪音管制已包含於契約總價內,不另計量。 4.1.3 水污染防治 (1) 施工中灌排水路維持依契約詳細價目表所示,以「式」計量。 (2) 臨時性攔砂及導排水設施依契約詳細價目表所示,以「式」計量。 4.1.4 廢棄物清理 設置洗車台設備及沉澱池依實作數量,以「座」計量。 4.1.5 其他 (1) 工區出入口鋪設混凝土路面依契約項目計量。 (2) 工地環境清潔維護依契約項目計量。 4.2 計價 4.2.1 空氣污染防制 工區及週邊道路灑水依契約項目計價。該單價已包含用水、灑水車、司 機之工資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一切費用在內。 4.2.2 噪音管制 工地噪音管制已包含於契約總價內,不另計價。 4.2.3 水污染防治 (1) 施工中灌排水路維持依契約詳細價目表所示,以「式」計價。該單 01572 01572-12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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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已包含臨時性之導排水溝、管涵埋設、清潔孔等設置與拆除,水路維護、疏浚及排水箱涵施工中臨時抽排水與溝渠工程施工中臨時排水等工作(均應於施工前後與施工中拍照存證)所需人工、材料、機具及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一切直接或間接工作費在內。 (2) 臨時性攔砂及導排水設施依契約詳細價目表所示,以「式」計價。該單價已包括施築防災土堤、坡面保護、構築臨時性沉砂池、導排水路及埋設管涵等所需人工、材料、機具及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一切費用在內。 4.2.4 廢棄物清理 設置洗車台設備及沉澱池依實作數量,以「座」計價。該單價已包含構造物實際開挖與回填、水泥混凝土拌和與澆置、模板、鋼筋、H 型鋼及沖洗噴頭等所需一切材料、人工、機具、設備、運輸等及完成本工作之一切直接或間接工作費在內。洗車台設備附設沉澱池之操作維護及沖洗等作業所需水、電、人工等費用及拆除復原費已列入其他環境保護措施工作項目內另行計付。 4.2.5 其他 (1) 工區出入口鋪設混凝土路面依契約項目計價。該單價已包含鋼筋、鋪設水泥混凝土與模板施工及工程進行中之修補維護等所需人工材料、機具及為完成本工作之一切直接或間接工作費在內。 (2) 工地環境清潔維護依契約項目計量。該單價已包含全部人工、材料、機具,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一切費用在內。 4.2.6 以式計價之工作項目,分月按工程進度比例給付,惟若該期估驗計價期間經工程司檢查不合格不予接受或經環保主管機關開立罰單處罰時,則有關計價項目應扣除不予給付,並以減帳處理,爾後不予追補。如契約另有罰則,從其規定。另若經核可展延工期,得依協議追加必要費用;其餘工作項目均依實作數量計價。 4.2.7 本章工作項目名稱及計價單位例舉如下。 01572 01572-13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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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已包含臨時性之導排水溝、管涵埋設、清潔孔等設置與拆除,水 路維護、疏浚及排水箱涵施工中臨時抽排水與溝渠工程施工中臨時 排水等工作(均應於施工前後與施工中拍照存證)所需人工、材料、 機具及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一切直接或間接工作費在內。 (2) 臨時性攔砂及導排水設施依契約詳細價目表所示,以「式」計價。 該單價已包括施築防災土堤、坡面保護、構築臨時性沉砂池、導排 水路及埋設管涵等所需人工、材料、機具及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一切 費用在內。 4.2.4 廢棄物清理 設置洗車台設備及沉澱池依實作數量,以「座」計價。該單價已包含構 造物實際開挖與回填、水泥混凝土拌和與澆置、模板、鋼筋、H 型鋼及 沖洗噴頭等所需一切材料、人工、機具、設備、運輸等及完成本工作之 一切直接或間接工作費在內。洗車台設備附設沉澱池之操作維護及沖洗 等作業所需水、電、人工等費用及拆除復原費已列入其他環境保護措施 工作項目內另行計付。 4.2.5 其他 (1) 工區出入口鋪設混凝土路面依契約項目計價。該單價已包含鋼筋、 鋪設水泥混凝土與模板施工及工程進行中之修補維護等所需人工 材料、機具及為完成本工作之一切直接或間接工作費在內。 (2) 工地環境清潔維護依契約項目計量。該單價已包含全部人工、材 料、機具,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一切費用在內。 4.2.6 以式計價之工作項目,分月按工程進度比例給付,惟若該期估驗計價期 間經工程司檢查不合格不予接受或經環保主管機關開立罰單處罰時,則 有關計價項目應扣除不予給付,並以減帳處理,爾後不予追補。如契約 另有罰則,從其規定。另若經核可展延工期,得依協議追加必要費用; 其餘工作項目均依實作數量計價。 4.2.7 本章工作項目名稱及計價單位例舉如下。 01572 01572-13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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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項目名稱 計價單位 施工中灌排水路維持 式 臨時性攔砂 式 臨時導排水設施 式 洗車台設備 座 沉澱池 座 〈本章結束〉 01572 01572-14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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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項目名稱 計價單位 施工中灌排水路維持 式 臨時性攔砂 式 臨時導排水設施 式 洗車台設備 座 沉澱池 座 〈本章結束〉 01572 01572-14 KCG V1.0 20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