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1510 臨時設施
¶ 1. 規範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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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1510 章 臨時設施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本章說明工程施工或安裝所需之臨時設施包括工程用水、工程用電、照明、通訊設備及消防等,及完工後拆除復原等相關規定,所供應對象依契約規定構成永久性工程之水電、照明、通訊或消防等不在本章範圍內。 1.2 工作範圍 1.2.1 工程用水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工程用水包括工地房舍、業主與承包商雙方人員之飲用、盥洗設備、工程用水與道路灑水等。 1.2.2 工程用電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工程用電包括業主與承包商雙方工地房舍之設備及照明、工程施工之動力設備及照明、工程工區道路照明及其他設施等之用電。 1.2.3 施工照明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照明包括業主與承包商雙方工地房舍之照明、工程施工之照明、工區道路照明及其他臨時照明等。 1.2.4 通訊設備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通訊設備包括業主與承包商雙方工務所、工地間之聯絡電話、無線對講機、傳真機或數據網路等。 1.2.5 消防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消防包括業主與承包商雙方工地房舍及工程施工構造物、設備等之消防設施等。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 章--資料送審 01510 01510-1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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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1510 章 臨時設施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本章說明工程施工或安裝所需之臨時設施包括工程用水、工程用電、照 明、通訊設備及消防等,及完工後拆除復原等相關規定,所供應對象依 契約規定構成永久性工程之水電、照明、通訊或消防等不在本章範圍內。 1.2 工作範圍 1.2.1 工程用水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工程用水包括工地房舍、業主與承包商雙方人員之 飲用、盥洗設備、工程用水與道路灑水等。 1.2.2 工程用電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工程用電包括業主與承包商雙方工地房舍之設備及 照明、工程施工之動力設備及照明、工程工區道路照明及其他設施等之 用電。 1.2.3 施工照明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照明包括業主與承包商雙方工地房舍之照明、工程 施工之照明、工區道路照明及其他臨時照明等。 1.2.4 通訊設備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通訊設備包括業主與承包商雙方工務所、工地間之 聯絡電話、無線對講機、傳真機或數據網路等。 1.2.5 消防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消防包括業主與承包商雙方工地房舍及工程施工構 造物、設備等之消防設施等。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 章--資料送審 01510 01510-1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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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第01500 章--施工臨時設施及管制 1.3.3 第01581 章--工程告示牌 1.4 相關準則 有關工程用水、用電、照明、通訊及消防等之相關規定應參照自來水、電力、照明、通訊、及消防等相關法規及規範辦理。 1.5 資料送審 2. 產品 (空白) 3. 施工 3.1 工程用水 3.1.1 工程使用之水源非為自來水時,應先檢驗水質,並經工程司同意後始得使用。工程用水務須清潔不含雜質、油質、酸鹼,或其他有害物質等,溝內污水或泥水絕對禁止使用。 3.1.2 工程用水之使用,如有影響工地附近一般用水之水源(如地下水之抽汲等)之虞時,應事先調查規劃報請工程司認可後,始得使用。 3.1.3 用水管線依據實際使用狀況及參照相關法規及規範施設。 3.2 工程用電 3.2.1 施設電氣管線及設備安裝,應參照用電相關法規及規範施工。 3.2.2 如使用自備電源,其電源容量應足以供給工區全部用電之所需,及不得影響電力設備之正常運轉。 3.2.3 若使用電力公司電源,承包商應向電力公司辦理申請裝置之一切手續。如契約規定重要之構造物施工須自備電源時,若電力公司停電,承包商不得以停電作為該部分工程展延工期之理由,若因而造成損失概由承包商自行負責。 01510 01510-2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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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第01500 章--施工臨時設施及管制 1.3.3 第01581 章--工程告示牌 1.4 相關準則 有關工程用水、用電、照明、通訊及消防等之相關規定應參照自來水、 電力、照明、通訊、及消防等相關法規及規範辦理。 1.5 資料送審 2. 產品 (空白) 3. 施工 3.1 工程用水 3.1.1 工程使用之水源非為自來水時,應先檢驗水質,並經工程司同意後始得 使用。工程用水務須清潔不含雜質、油質、酸鹼,或其他有害物質等, 溝內污水或泥水絕對禁止使用。 3.1.2 工程用水之使用,如有影響工地附近一般用水之水源(如地下水之抽汲 等)之虞時,應事先調查規劃報請工程司認可後,始得使用。 3.1.3 用水管線依據實際使用狀況及參照相關法規及規範施設。 3.2 工程用電 3.2.1 施設電氣管線及設備安裝,應參照用電相關法規及規範施工。 3.2.2 如使用自備電源,其電源容量應足以供給工區全部用電之所需,及不得 影響電力設備之正常運轉。 3.2.3 若使用電力公司電源,承包商應向電力公司辦理申請裝置之一切手續。 如契約規定重要之構造物施工須自備電源時,若電力公司停電,承包商 不得以停電作為該部分工程展延工期之理由,若因而造成損失概由承包 商自行負責。 01510 01510-2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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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施工照明 3.3.1 辦公房舍、工區及臨時道路之照明應達相關規範規定之照度。 3.3.2 工區、臨時道路之照明依實際狀況佈置。 3.4 通訊設備 承包商如使用無線電訊設施時,應自行向有關機關申請許可。 3.5 消防 消防設施之設置依據消防相關法規辦理,並依相關規定報主管機關檢查。 3.6 完工後拆除復原 完工並驗收後,臨時設施應自工地及施工區域拆除復原。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除本工程契約另有規定外,本項工地臨時設施可分項列入詳細價目表部分,以依契約項目計量。若詳細價目表未列項目者,則各項工作應視為已包括於契約總價內。 4.2 計價 除本工程契約另有規定外,本項工地臨時設施可分項列入詳細價目表部分,以依契約項目計價。若詳細價目表未列項目者,則各項工作應視為已包括於契約總價內。 〈本章結束〉 01510 01510-3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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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施工照明 3.3.1 辦公房舍、工區及臨時道路之照明應達相關規範規定之照度。 3.3.2 工區、臨時道路之照明依實際狀況佈置。 3.4 通訊設備 承包商如使用無線電訊設施時,應自行向有關機關申請許可。 3.5 消防 消防設施之設置依據消防相關法規辦理,並依相關規定報主管機關檢查。 3.6 完工後拆除復原 完工並驗收後,臨時設施應自工地及施工區域拆除復原。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除本工程契約另有規定外,本項工地臨時設施可分項列入詳細價目表部 分,以依契約項目計量。若詳細價目表未列項目者,則各項工作應視為 已包括於契約總價內。 4.2 計價 除本工程契約另有規定外,本項工地臨時設施可分項列入詳細價目表部 分,以依契約項目計價。若詳細價目表未列項目者,則各項工作應視為 已包括於契約總價內。 〈本章結束〉 01510 01510-3 KCG V1.0 20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