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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9611 整體粉光地坪處理|原水保局・平台V2010.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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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規範正文
第09611章
整體粉光地坪處理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整體粉光地坪處理之材料、施工及檢驗等之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依據契約及設計圖示之規定,凡使用於辦公室、廠房、屋頂面、停車場/車道、展示空間之地坪處理,其圖示為整體粉光地坪者均屬之。
1.2.2 如無特殊規定時,工作內容應包括但不限於整體粉光地坪處理之聚合物化學摻料及其粒料,並包含其完成後之分割、切縫、填縫等。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61 卜特蘭水泥
(2) CNS 381 建築用生石灰
(3) CNS 1237 混凝土拌和用水試驗法
(4) CNS 3001 圬工砂漿用粒料
(5) CNS 10639 水泥混合用聚合物擴散材料
1.4.2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
1.4.3 其他相關之規定JIS、DIN、UL、BS等
1.5 資料送審
須符合第01330章「資料送審」之規定。
1.5.1 品質管理計畫書
1.5.2 施工計畫書
1.5.3 水泥、砂、細粒料、水、[石灰]及聚合物化學摻料及其面層材料等之技術資料及證明文件。
1.5.4 樣品
(1) 擬採用之聚合物化學摻料之用料及砂漿之樣品各[3][ ]份。
(2) 提供顏色及表面修飾之30×30cm(即12×12in)之色板樣品各[3][ ]份供監造單位選擇。
1.6 品質保證
依據本章相關準則之規定,提出聚合物化學摻料用料或混合料之產品出廠證明及[保證書正本][ ]。
1.7 運送、儲存及處理
1.7.1 裝運材料應以密封包裝,包裝上應印有製造廠商名號、產品型式、重量及其使用期限(水、砂、細粒料除外)。
1.7.2 易受潮之材料應儲存於室內、離樓地板及牆面至少10cm,且通風良好之場所,並指定適當之人員管理。
1.8 現場環境
1.8.1 整體粉光地坪處理工作不得曝曬於烈日下,如為日正當中在室外施作時應搭建棚架,使氣溫維持常溫為度。如為室內施作時工作進行中及完成後均應保持對流、通風、維持適當溼度以利其養護。
1.8.2 但在施作中及施作完成48小時內應避免乾熱氣流吹襲。
2. 產品
2.1 功能
提供具有結構樓地板混凝土灌注完成後,隨即進行施工之地坪處理,以符合省略砂漿粉光之施作過程及成本,並取得效果相同或更佳之整平效果。
2.2 材料
2.2.1 基本材料
(1) 卜特蘭水泥:CNS 61 TypeI一般用。
(2) CNS 61 TypeII污水、抗硫用(特定場所使用)。
(3) 粒料:CNS 3001。
(4) 水:飲用水或符合CNS 1237 A3050之規定。
(5) 石灰:CNS 381。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當混凝土表面達到收水現象時,是施作整體粉光的適當時機。
3.2 施工方法
3.2.1 施工前應以人工或機械方式在混凝土澆置後,隨即進行拍漿或相同效果之動作,期使粗粒徑之粒料、碎塊不致突出於表層,以利整平、粉光。
3.2.2 拍漿後,於施工面出現收水現象時,可在其上撒佈一層乾水泥粉粒後,即可應用各種經核可之整體粉光機具。施作整平及粉光動作。
3.2.3 重複施作相同之粉光動作直至達到平整為止。
3.2.4 必要時在少數狹窄區域內,無法以機具施作時,可採用人工整平、粉光之動作以輔助之。
3.2.5 分割及切縫
除設計圖所示或另有規定外,應以≦3m為原則作水平及垂直雙向之分割切縫,其切縫寬度及深度參照製造廠商之建議,並經監造單位認可。
3.2.6 填縫
應符合第07921章「填縫材」之材料辦理。
3.3 清理
3.3.1 施工後應檢查施工面狀況,如表面仍有碎塊、油漬、柏油、膠類等物質,必須使用電動磨石機及輪機磨除突出處。
3.3.2 混凝土面之小裂縫凹洞部分,須用樹脂補平並經研磨平整。
3.3.3 以真空吸塵器吸除砂粒、雜物及灰塵。
3.4 養護
可採用經監造單位核可之機具或方法,進行強制養護措施,其養護期限依據該機具製造廠商之建議。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本章所述工作依契約詳細價目表所示項目之單位計量。
4.2 計價
本章所述工作依契約詳細價目表相關項目所示之單價及數量計價。
〈本章結束〉
依據工程會第09611章V2.0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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