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6431 木欄杆
¶ 1. 規範正文
第06431章
木欄杆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各種木欄杆的材料、施工及安裝等之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適用於森林遊樂區、風景區、公園及農場、農村社區等之步道或有安全考量之地區等。
1.2.2 依據契約及設計圖說之規定,凡屬於各種木欄杆與其相關週邊之附屬材料、配件及其他相關工作均屬之。
1.2.3 為完成本章節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及其完成後之清理工作等亦屬之。
1.2.4 如無特殊規定,工作內容應包括但不限於欄杆本體及其框座、填縫料及其他配件。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
1.3.4 第05090章--金屬接合
1.3.5 第06100章--粗木作
1.3.6 第06200章--細木作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442 木材之分類
(2) CNS 443 木材之常見缺點
(3) CNS 444 製材之分等
(4) CNS 2706 乳化聚醋酸乙烯膠合劑
(5) CNS 3000 加壓注入防腐處理木材
(6) CNS 14495 木材防腐劑、木材防蟻劑
1.4.2 美國建築用木材協會(AWI)
(1) AWI 木材材料分等標準
1.4.3 美國木材防腐協會(AWPA)
(1) AWPI LP-2 加壓防腐處理
(2) AWPI C-2 標準防腐處理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管理計畫書
1.5.2 施工計畫書
1.5.3 廠商資料:提送所採用材料、產品材質及其來源證明。
1.6 品質保證
完工前後及保固期內,凡發現因使用材質不良或施作不良,以致成品有脫榫、開裂、變形或其他瑕疵時,承攬廠商應負責拆去不良材質更換並重作,另因而損及其他處所而需補修之工料費用亦概由承攬廠商負責。
1.7 運送、儲存及處理
1.7.1 木材及製品於運送、裝卸時應避免碰損傷及製品。
1.7.2 運達工地之木材及製品應貯存於通風、有覆蓋及不受潮地點。
1.7.3 木材製品及完成之木作其儲放場所應有防止火災發生之完善措施。
2. 產品
2.1 材料
本工作所用木料供下列用途者,禁止以鉻化砷酸銅處理:
(1) 室內建材、傢俱、戶外桌椅。但建築物樑柱及地基製材,不在此限。
(2) 遊戲場所、景觀、陽台、走廊及柵欄。但橋樑結構、基礎接地用材,不在此限。
(3) 其他與皮膚直接接觸者。
2.1.1 木材
除另有規定時,本工作所用材料均須符合第06100章「粗木作」之規定。
2.1.2 繫件
凡連繫木料所需之螺釘、螺栓、馬釘、木螺絲、鐵釘及其他補強繫件式樣及品質須準確精良。
2.1.3 黏著劑:符合CNS 2706之規定。
2.1.4 構造材料
(1) 有關混凝土製等構造型材料,應依據CNS及本規範所屬各章節規定辦理。
(2) 構造材料原則上雖視同本章節內容,但可分別由其他工種代為施作,不在本章討論範圍內。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承攬廠商於施工前應先至現場實際丈量,不得僅靠圖說尺度,以防差誤。
3.1.2 所有木材依圖說須作防腐處理時,應依CNS 3000及CNS 14495之規定辦理。
3.1.3 木材之防腐處理須於組合木件切割及挖孔後行之,否則切割及孔口處應於組立前須再行處理。
3.1.4 安裝位置應清除乾淨。
3.2 施工方法
3.2.1 承攬廠商應依工程核可之施工製造圖及配合現場實量尺度施工,如施工中有圖說與現場尺度不符之情形,應依監造單位指示辦理。
3.2.2 木料之接合應依設計圖說或本章規定辦理,如有未述及部分,則依監造單位指示施工方法施工,日後若發現有不當之處應拆除重做,承攬廠商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諉。
3.2.3 所有必須之繫結鐵件於使用前應先作防銹處理,或依需要選用不銹鋼材,並按核可施工製造圖施作。
3.2.4 儘量運用暗榫組合,如必須使用接頭時,應在不顯著處,並經監造單位認可。接榫處若監造單位認為必要時應以黏著劑黏貼加強。
3.2.5 完工前後或保固期內,凡發現施工不良以致有脫桿、開裂、變形或其他瑕疵時,承攬廠商應負責拆除重做,因而損及其他處所而需補修之費用亦概由承攬廠商負責。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本章所述工作依契約詳細價目表所示項目之單位計量。
4.2 計價
本章所述工作依契約詳細價目表相關項目所示之單價及數量計價。
〈本章結束〉
依據工程會第06431章V3.0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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