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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3430 現場預鑄混凝土構件|原水保局・平台V2010.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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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規範正文
第03430章
現場預鑄混凝土構件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現場混凝土塊及預鑄基礎之製作、堆置、搬運、吊放組裝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混凝土塊
1.2.2 預鑄基礎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3050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
1.3.2 第03110章--場鑄結構混凝土用模板
1.3.3 第03210章--鋼筋
1.3.4 第03390章--混凝土養護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1232 混凝土圓柱試體抗壓強度檢驗法
(2) CNS 1238 混凝土鑽心試體及鋸切長條試體取樣法
1.4.2 建築技術規則(CBC)
(1) 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八章施工安全措施
(2) 建築構造編-第六章混凝土構造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管理計畫書
1.5.2 施工計畫書
(1) 施工計畫內容至少應包括工程概要、預鑄構件佈置圖、設計圖、施工機具及附屬設備、施工順序、運輸搬運、安全管理、環保管理、工程預定進度等必要事項。
(2) 承攬廠商須針對其施工範圍提出有關設備、材料、機具、施工方法及施工進度等詳細計畫,經監造單位核可後方可施工。
1.5.3 施工製造圖
繪製各型混凝土塊、預鑄基礎之施工製造、吊運點與安裝之所有必要細節之詳細施工製造圖。
1.5.4 預鑄混凝土構件之吊運點應作結構計算,以免吊運時造成結構破壞及影響安全。
1.6 品質保證
1.6.1 監造單位得要求鑽心取樣,在不損及預埋鋼筋情況下鑽取試體,並作抗壓強度試驗。
1.6.2 提送經監造單位同意之由政府機關、大專院校設置之試驗室或通過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認證之試驗機構辦理檢驗,以證明各項材料符合規定。
1.6.3 預鑄基礎許可差
(1) 厚度:[±10][ ]mm。
(2) 長度:[±15][ ]mm。
(3) 高度:[±20][ ]mm。
(4) 鋼筋位置:[±10][ ]mm。
前項之許可差如影響預鑄構件之組裝時,承攬廠商應自行減少許可差,承攬廠商不得以此要求加價。
1.7 運送、儲存及處理
1.7.1 混凝土塊、預鑄基礎之儲存,應安置於適當位置上,以利運送,且應避免造成構材污損、裂縫、破損或有害變形。儲存時間較長者,應對接合用;五金鐵件、鋼筋等予以防銹處理。
1.7.2 構件之吊放點及支撐點,不得使其所受之應力超出容許應力,且裝卸及放置時應避免構件遭受撞擊。
1.7.3 吊裝方法、使用機具、運送方式與構件運送前應達之材齡,均應經監造單位核可。
1.8 現場環境
預鑄混凝土澆置及成品儲存設在同一場所時,應將施工、出貨動線、澆置及儲存位置作適當之規劃,並經監造單位核可。
2. 產品
2.1 材料
製造混凝土塊、預鑄基礎所使用之材料及製造,應符合下列章節中之相關規定:
(1) 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方法:應符合第03050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之規定。
(2) 模板:應符合第03110章「場鑄結構混凝土用模板」之規定。
(3) 鋼筋:應符合第03210章「鋼筋」之規定。
(4) 混凝土養護:應符合第03390章「混凝土養護」之規定。
2.2 設計與製作
2.2.1 各型預鑄構件開始製造之前均應先行通知監造單位。
2.2.2 承攬廠商應提供出入之便利及必要之設施,供監造單位於製造過程中隨時前往檢驗。
2.2.3 所有之預鑄構件應明顯之標示,註明製造日期等資料;若構件之斷面形狀對稱,則應標出構件安裝完成時應朝上之一面,其記號應標示於安裝完成後看不見之部位。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在進行安裝及施工前,應依設計圖所示位置,將施工範圍內之地面盡可能加以整平。
3.2 施工方法
3.2.1 圖說載明之安裝方法應完全遵行。構件吊放至定位後,應視需要先安設臨時支撐或與相鄰構件連接完成,方得移除吊運機械。
3.2.2 施工期間,預鑄混凝土構件應隨時加以適當保護,避免稜角及凸出部受到損傷。
3.3 檢驗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預鑄混凝土構件之檢驗項目如下表:
|
名稱 |
檢驗項目 |
依據之標準 |
規範之要求 |
頻 率 |
|
混凝土塊、預鑄基礎 |
形狀、尺度及外觀 |
|
不得有使用上之傷痕、龜裂、缺損 |
[每項各1次] [每項每批各1次] [提出每項之檢驗試驗報告,不必抽驗] [ ] |
|
混凝土抗壓強度 |
CNS 1232 |
符合CNS規範之要求 |
[每項各1次] [每項每批各1次] [提出每項之檢驗試驗報告,不必抽驗] [ ] |
|
|
混凝土鑽心試驗 |
CNS 1238 |
設計圖說之規定 |
[每項各1次] [每項每批各1次] [提出每項之檢驗試驗報告,不必抽驗] [ ] |
3.4 現場品質管理
3.4.1 預鑄混凝土構件之製造,承攬廠商應實施自主檢查,並由執行機關抽驗合格後,始可進行吊運及組立。
3.4.2 混凝土澆置時應加強振動搗實避免產生蜂窩。
3.4.3 模板應確實清理並塗抹脫模劑,以確保外觀平滑美觀。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本章所述工作依契約詳細價目表所示項目之單位計量。
4.1.2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本章工作之附屬工作項目將不予計量,其費用已包含於預鑄構件計價之項目內。附屬工作項目至少包括:預埋件、吊鉤、鋼索、鋼索夾及預鑄基礎接頭等之連接。
4.2 計價
本章所述工作依契約詳細價目表相關項目所示之單價及數量計價。
〈本章結束〉
依據工程會第03430章V5.0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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