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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3410 工廠預鑄混凝土構件|原水保局・平台V2010.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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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規範正文
第03410章
工廠預鑄混凝土構件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工廠預鑄混凝土構件之材料、設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預鑄緣石
1.2.2 預鑄人行道用混凝土板
1.2.3 預鑄U形溝
1.2.4 預鑄渡水槽
1.2.5 預鑄人孔井壁
1.2.6 預鑄板樁
1.2.7 預鑄電纜槽
1.2.8 預鑄擋土牆及護坡用混凝土塊
1.2.9 預鑄側溝
1.2.10 預鑄電纜管組
1.2.11 凸頭條(格框式擋土牆用)
1.2.12 順條(格框式擋土牆用)
1.2.13 鋼筋混凝土柱(柵欄用)
1.2.14 鋼筋混凝土柱(金屬護欄用)
1.2.15 紐澤西護欄
1.2.16 中央分隔島護欄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3050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
1.3.2 第03110章--場鑄結構混凝土用模板
1.3.3 第03210章--鋼筋
1.3.4 第03220章--銲接鋼線網
1.3.5 第03350章--混凝土表面修飾
1.3.6 第03390章--混凝土養護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3930 預鑄混凝土緣石
(2) CNS 4061 鋼筋混凝土U形溝
(3) CNS 4063 鋼筋混凝土U形溝用蓋
(4) CNS 4065 無筋及鋼筋混凝土L形側溝
(5) CNS 4802 鋼筋混凝土渡水槽
(6) CNS 4995 下水道用鋼筋混凝土人孔井壁
(7) CNS 7933 鋼筋混凝土板樁
(8) CNS 11325 鋼筋混凝土製電纜槽
(9) CNS 12326 景觀用擋土牆及護坡用混凝土塊
(10) CNS 13209 道路用鋼筋混凝土側溝
(11) CNS 13295 高壓混凝土地磚
(12) CNS 13540 預鑄混凝土電纜管組
1.4.2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再利用規定
環境部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管理計畫書
1.5.2 施工計晝書
1.5.3 施工製造圖
提送各型預鑄構件之施工製造圖,註明製造、吊運點與安裝之所有必要細節。
1.5.4 廠商資料
1.5.5 各種材料應提送樣品[2份][ ]。
1.6 品質保證
1.6.1 作驗收使用之檢驗應由工程主辦機關同意之試驗室辦理。
1.6.2 預鑄混凝土構件之製造許可差依第2.1.2款所引用CNS之規定。
1.6.3 監造單位得要求鑽心取樣,在不抵觸預埋鋼筋情況下鑽取試體,並作抗壓強度試驗。
1.7 運送、儲存及處理
1.7.1 預鑄構件之儲存,應安置於適當之位置上,且因安放所產生之應力須低於設計之容許應力。
1.7.2 構件之吊放點及支撐點,不得使應力超出容許應力,且裝卸及放置時應避免構件遭受撞擊。
1.7.3 吊裝方法、使用之機具、運送之方式與構件運送前應達之材齡,均應經監造單位核可。
2. 產品
2.1 材料
2.1.1 製造預鑄混凝土構件所使用之材料及製造,應符合下列章節之相關規定:
(1) 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方法:除本章2.1.4規定外,應符合第03050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之規定。
(2) 場鑄混凝土結構用模板:應符合第03110章場鑄結構混凝土用模板之規定。
(3) 鋼筋:應符合第03210章鋼筋之規定。
(4) 銲接鋼線網:應符合第03220章銲接鋼線網之規定。
(5) 混凝土養護:應符合第03390章混凝土養護之規定。
2.1.2 預鑄混凝土構件應符合下列章節之相關規定:
(1) 預鑄混凝土緣石:應符合CNS 3930之規定。
(2) 人行道用混凝土板:應符合CNS 13295之規定。
(3) 鋼筋混凝土U型溝:應符合CNS 4061之規定。
(4) 鋼筋混凝土U型溝用蓋:應符合CNS 4063之規定。
(5) 無筋及鋼筋混凝土L型側溝:應符合CNS 4065之規定。
(6) 鋼筋混凝土渡水槽:應符合CNS 4802之規定。
(7) 下水道用鋼筋混凝土人孔井壁:應符合CNS 4995之規定。
(8) 鋼筋混凝土板樁:應符合CNS 7933之規定。
(9) 鋼筋混凝土製電纜槽:應符合CNS 11325之規定。
(10) 擋土牆及護坡用混凝土塊:應符合CNS 12326之規定。
(11) 鋼筋混凝土擋土牆:應符合規定。
(12) 道路用鋼筋混凝土側溝:應符合CNS 13209之規定。
(13) 預鑄混凝土電纜管組:應符合CNS 13540之規定。
2.1.3 預鑄混凝土構件之外露面應依第03350章「混凝土表面修飾」3.1.1款(1)清水模板之修飾之規定。
2.1.4 預鑄緣石及紐澤西護欄使用之材料,需於契約書圖說明得使用焚化再生粒料,焚化再生粒料應符合環境部「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之相關規定。
2.2 設計與製造
2.2.1 預鑄構件於工廠之製造方法,應先取得監造單位之同意後方得進行,經核准之製造方法,未經監造單位許可不得變更。
2.2.2 不便使用內部振動器搗實之薄斷面,應使用經監造單位核可之外部振動方法搗實。
2.2.3 承攬廠商應提供出入之便利及必要之設施,供監造單位於製造過程中隨時前往檢驗。
2.2.4 所有之預鑄構件應有永久性之標示,註明製造廠商名稱、規格及製造日期等資料;若構件之斷面形狀對稱,則應標出構件安裝完成時應朝上之一面。記號應標示於安裝完成後看不見之部位。
3. 施工
3.1 安裝
3.1.1 圖示載明之安裝方法應完全遵行。構件吊放至定位後,應視需要先安裝臨時支撐或與相鄰構件連接完成,方得移除吊運機械。
3.1.2 施工期間,預鑄混凝土構件及相關之混凝土應隨時加以適當保護,避免混凝土之永久外露面,尤其是稜角及裝飾面受到損傷。
3.2 檢驗
3.2.1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之檢驗項目如下表:
|
名稱 |
檢驗項目 |
依據之標準 |
規範之要求 |
頻 率 |
|
預鑄混凝土構件 |
形狀、尺度及外觀 |
CNS有關標準 |
不得有使用上有之傷痕、龜裂、缺損、翹曲。 |
□每項各一次 □每項每批各一次 □提出每項之檢驗試驗報告,不必抽驗 |
|
抗壓強度 |
CNS有關標準 |
符合CNS規範之要求 |
□每項各一次 □每項每批各一次 □提出每項之檢驗試驗報告,不必抽 |
3.3 現場品質管理
3.3.1 所有預鑄混凝土構件之製造與安裝,均應經監造單位之檢驗與認可。
3.3.2 預鑄混凝土構件之檢驗,應依契約之規定及監造單位之指示辦理。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本章所述工作依契約詳細價目表所示項目之單位計量。
4.2 計價
本章所述工作依契約詳細價目表相關項目所示之單價及數量計價。
〈本章結束〉
依據工程會第03410章V6.0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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