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334A 現地土石拌合混凝土|農村水保署・113.07.22版
版次:113年7月22日農保管字第1132667265號函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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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規範正文
第0334A章
現地土石拌合混凝土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現地土石拌合混凝土適用於純混凝土,或次要結構使用之低強度鋼筋混凝土之品質規定,包括現地土石材料之性質及生產標準等,其他相關規定依據第03050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辦理。
1.2 工作範圍
本章工作範圍涵蓋現地土石替代部分粗細骨材使用等相關規定。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3050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1176 混凝土坍度試驗法
(2) CNS 1230 試驗室混凝土試體製作及養護法
(3) CNS 1231 工地混凝土試體製作及養護法
(4) CNS 1232 混凝土圓柱試體抗壓強度之檢驗法
1.4.2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再利用規定
(1)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頒布之「土壤污染管制標準」
(2) 內政部頒布之「營建事業再生資源再利用管理辦法」
(3) 內政部頒布之「營建事業再生利用之再生資源項目及規範」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管理計畫書
承攬廠商應於施工前根據建議配比進行試拌確認試驗,據以決定其配比。
(1) 在現地土石拌合混凝土製造拌和前,承攬廠商應在監造單位會同下準備樣 品辦理施工前試驗,樣品須以實際量產(Full Scale)之拌和機準備。
(2) 承攬廠商應依CNS 1176辦理坍度試驗。
(3) 承攬廠商應依CNS 1230、CNS 1231製作及養護15×30cm圓柱試體,並按規定齡期依據CNS 1232辦理[7天][28天]各三個試體之抗壓強度試驗,相關試驗應由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認證之試驗機構辦理。
1.5.2 施工計畫書
1.5.3 廠商資料
2. 產品
2.1 材料
2.1.1 現地土石拌合混凝土規格
(1) 低密度再生透水混凝土之性質應符合下表之規定:
試驗項目 |
試驗方法 |
容許值 |
|
底層 |
基層 |
||
單位重(㎏/m3) |
CNS 11151 |
1500~2000 |
|
坍度(㎜) |
CNS 1176 |
0~50 |
0~160 |
7天抗壓強度 (㎏f/㎝2) |
CNS 1232 |
10以上 |
5以上 |
28天抗壓強度 (㎏f/㎝2) |
CNS 1232 |
25~50 |
15~40 |
透水量(ml/15sec) |
「排水性鋪裝技術指針」之現場透水性試驗法 |
600以上 |
300以上 |
註:除透水量試驗外,其餘各項試驗皆須登載於配比設計報告內。
2.1.2 應用於阻抗溪水沖蝕、淘刷時,拌合比例原則為水泥與現地土石重量比,得採一比六至一比九之比例。
2.1.3 應用於土石回填區、基礎承載、背填材料或路基回填料時,拌合比例原則為水泥與現地土石重量比,採1比9至1比12之比例。
2.1.4 現地拌合之總水量,以該次拌合土體體積之百分之十五為原則,或其他適當之比例。
3. 施工
3.1 填築
3.1.1 道路基、底層填築時,應使用整平工具或鋪裝機施作,且底層於乾固後,表面以3m直規平行於或垂直於路幅中心線測量時,其高低差不得大於1.5cm。
3.1.2 為避免施工過程影響混凝土滲透性及單位重,建議整平工具使用總重3t以下之滾壓機械。
3.2 檢驗
3.2.1 混凝土填築時,承攬廠商應依CNS 1176進行坍度試驗,並記錄於自主檢查表,提送監造單位備查,試驗頻率不得少於抗壓強度試驗組數之1倍。
3.2.2 施工期間,每日施工數量依各種齡期至少取樣一組(3個/組),並按CNS 1231製作圓柱試體,於出廠7天後及28天檢驗其抗壓強度。
3.2.3 基層、底層於乾固後,依現場透水試驗法評估透水性能。每1000㎡應配合檢測透水性一組(每組5點求取平均值),檢測之位置由隨機方式產生或由監造單位指定。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現地土石拌合混凝土[175][210]kgf/c㎡,以[立方公尺][ ]計量,其數量依設計圖所示尺度計算之,除另有規定或經規定程序報准者外,凡超出設計圖所示尺度者,不予計量。
4.2 計價
4.2.1 除契約另有規定,本章所規定之試樣,其配比設計、試體製作、試驗、運輸及檢驗等費用,概由承攬廠商負擔。
4.2.2 基層、現地土石拌合混凝土之付款按契約詳細價目表之單價給付,其單價包括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檢驗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必需之費用在內。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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