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388 生態護岸
¶ 1. 規範正文
第02388章
生態護岸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本章係說明河溪及渠道施作生態護岸所須材料、施工及維護等相關規定。
1.1.1 生態護岸所使用之工法須因地制宜,視當地之河溪流量、流速、地質、坡度、災害狀況及濱溪植物等環境特性而採取適當之工法。
1.2 工作範圍
施工方法包括砌石護岸、拋石護岸、箱籠護岸、植岩互層護岸、木排樁護岸、木框護坦及圓木渠道等,其構築材料、施工過程均須依照設計圖或監造單位之指示,並依本規範之規定辦理。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2386章--砌排石工
1.3.4 第02381章--拋石
1.3.5 第02374章--石籠
1.3.6 第06100章--粗木作
1.3.7 第02461章--木樁
1.3.8 第02316章--構造物開挖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14302 G3246 鍍鋅低碳鋼線
(2) CNS 10146 A3183 建築物防水用基布及他物積層之合成高分子膠布檢驗法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管理計畫書
1.5.2 施工計畫書
施工計畫應包括現場材料調查報告及其可運用材料之施工方法,與其他非現地材料(例如箱籠)之產地、材質等相關技術資料。
2. 產品
2.1 材料
施工材料係以就地取材為原則,材料之規格受現場實際可運用狀況而異,因此本節之材料規定為一般性之原則,承包商得依現場材料調查報告擬定施工計畫,並經監造單位同意後即可施工。
2.1.1 拋石及塊石之材料,若設計圖說或監造單位無指定時,可依第02381章「拋石」及第02386章「砌排石工」予以規定,如下:
(1) 石料包括天然卵石、不規則形狀塊石等,須質地堅硬,無明顯風化,並經監造單位檢查核可者。
(2) 選用經自然琢磨形成之石材,其長徑應為橫徑之1至2倍,厚度應為橫徑之1/2以上,如無特別註明,石材之大小即以長徑為代表,石材大小分類如下表。
|
石 材 |
長徑尺度 |
用 途 |
備 註 |
|
小塊石 |
15cm以下 |
基礎、坡面舖石 |
|
|
塊 石 |
15cm≦ψ≦40cm |
坡面乾砌石、混凝土砌石 |
|
|
大塊石 |
41cm≦ψ≦80cm |
坡面舖石、基礎填石 |
|
|
巨 石 |
80cm以上 |
坡面舖石、基礎填石 |
|
(3) 塊石設計尺度許可差
塊石之設計尺度為一概括長徑,尺度許可差範圍規定如下表:
|
塊石設計 尺度(cm) |
尺度許可差範圍 |
備 註 |
|
20 |
20至25cm者70%以上;19至15cm者30%以下。 |
|
|
25 |
25至32cm者70%以上;24至18cm者30%以下。 |
|
|
30 |
30至38cm者70%以上;29至22cm者30%以下。 |
|
|
35 |
35至44cm者70%以上;34至26cm者30%以下。 |
|
|
40 |
40至50cm者70%以上;39至30cm者30%以下。 |
|
|
50 |
50至63cm者70%以上;49至38cm者30%以下。 |
|
|
60 |
60至75cm者70%以上;59至45cm者30%以下。 |
|
|
70 |
70至88cm者70%以上;69至53cm者30%以下。 |
|
|
70以上 |
塊石尺度許可差範圍為設計粒徑之30%。 |
|
2.1.2 箱籠之材料,若設計圖說或監造單位無指定時,可依第02374章「箱型石籠」予以規定,如下:
(1) 鍍鋅低碳鋼線之品質其物理性功能須符合[CNS 14302 G3264][ ]之規定。鍍鋅低碳鋼線應為熱浸鍍鋅,鍍鋅量及線徑依設計圖說之規定。除另有規定,應不得少於[245g/m2][ ],鍍鋅層須符合捲解試驗。
(2) PVC保護層之厚度在[0.66mm][ ]以上,比重至少[1.25][ ], 抗拉強度[175kgf/cm2][ ]以上,延伸率[150%][ ]以上,延伸時劣化試驗須符合[CNS 10146 A3183][ ]之規定檢驗。
2.1.3 木材尺寸需符合圖說之規定;木材料若無其他特別規定,須符合第06100章「粗木作」之規定。
3. 施工
3.1 施工原則
本章之施工規定,係以生態理念為基礎,因此施作過程中,須能按下列三項原則進行。
(1) 施工過程中應因地制宜,避免大規模整地開挖,以期降低對周遭生態環境之干擾或破壞,不影響當地原有之生態系統。
(2) 施工材料應考量當地可利用資源,儘可能就地取材。植物種植應以當地濱溪植物為優先考量,使能接近、融合當地之自然風貌。
(3) 植物之養護應儘量避免使用農藥及化學肥料,宜採用客沃土、補植或施用有機肥、綠肥等方法進行維護。
本章之施工規定為一般性之原則,施工材料係以就地取材為原則,但不宜破壞當地環境及生態平衡,承包商得依現場材料調查報告擬定施工計畫,並經監造單位同意後即可施工。
3.2 砌石護岸
3.2.1 砌石工作一般通則
(1) 砌石應分段自沖蝕深度砌起,平均水平昇高砌築,基礎底部各層應選用較大塊石。
(2) 砌石時應小心排砌安放,不得拋置。
(3) 砌石應使塊石之長徑垂直於坡面,交錯銜接,並使其接觸面盡量平整、寬大、露面成三角孔形。
(4) 砌石應相互相交錯連鎖,其中大孔隙,可用小塊石嵌塞穩固。
(5) 砌石起終點除設計圖示另有規定外,應按實地情況插入原有地盤內。
(6) 新做砌石護岸與舊有護岸銜接處,如新舊坡度不一時,新護岸在適當長度內應將坡度逐漸改變,俾與舊護岸銜接平順。
(7) 砌石以六圍砌為原則,五圍砌、七圍砌尚可使用,不可橫砌、豎砌及重疊。
3.3 拋石護岸
3.3.1 拋放卵(塊)石,須逐層拋放,上層塊石粒徑尺度須大於下層塊石粒徑尺度,並應注意相互契合,使成空隙最小之整體,並達到坡度緩於垂直水平比為[1:1.5][ ]之要求。
3.3.2 拋石下方依河岸現地之土質條件舖設過濾墊層,過濾墊層可採用碎石級配料或地工織物或兩者同時採用。
3.4 箱籠護岸
3.4.1 箱籠之型式、大小及長度、裝填石料之大小尺度、以及安放之位置,均應符合設計圖說之規定。
3.4.2 箱籠需規定之鍍鋅低碳鋼線縱向排列,編結成六角形孔,孔長在[20cm][ ]、寬在[15cm][ ]以下,且需整齊一致。每兩根鄰近鍍鋅低碳鋼線之捲接處,至少繞結[2圈半][ ]以上,依設計圖說之詳細尺度或監造單位之指示圍成正方形或長方形。
3.4.3 箱籠每長[100cm]或[依設計圖說所示],須以鍍鋅低碳鋼線網間隔之,間隔網之編結方法同上款。
3.4.4 箱籠裝石應為粒徑[22~35cm][ ]原則,但為裝實及填平,應依監造單位之指示,得於其空隙內,填以粒徑[10cm~22cm][ ]之石料。
3.4.5 填充石材時,應分層填滿,每層均需確實填塞及整平。
3.4.7 箱籠安放指定位置後應用鍍鋅低碳鋼線互相連接每邊每公尺至少[3處][ ],其它重要部分,應照監造單位指示固結之。
3.4.8 箱籠安放之方向,除設計圖另有規定外,用於護坡之箱籠,應垂直水流方向順坡安放之。
3.4.9 箱籠安裝前,地面須先整平,平舖部分除設計圖另有規定外應儘可能舖於原地面上,但相鄰兩箱籠頂面高度相差以[10cm][ ]為限。
3.4.10 箱籠每層退縮長度及後傾靠坡之相關規定應依設計圖說或監造單位指示,一般退縮長度約[50~100cm][ ],後傾至少[6°][ ]。
3.4.11 施工的每步驟都應將箱籠適當拉緊,以期完工能有較好之線形。
3.4.12 視需要時,箱籠背面可舖設地工織物,以防止河岸土壤之淘刷。
3.4.13 箱籠植生
箱籠於現場組裝填充石料完畢後,即可進行植生工作,列舉如下三種施作方式:
(1) 直接客土(土壤+混播種子+肥料)於箱籠形成之階梯狀坡面,略整平成一斜坡面,略為夯實後,並撒水使其土壤濕潤,並舖蓋稻草席予以保護之。
(2) 放置土壤包或植生袋於箱籠所形成之階梯狀坡面外端,再客土整平為一鈄坡面,並夯實、撒水。
(3) 可於箱籠中選定地點加植栽圈環,回填土壤後種植樹木,或於箱籠間以可發芽、發根之活枝條置入。
3.5 植岩互層護岸
3.5.1 塊石厚度須大於[20~30cm][ ],底部基座之塊石厚度不得小於[40~50cm][ ]。
3.5.2 每一塊石至少須有三點能支承穩固,空隙中須以[0.5~3cm][ ]之小石子填實,塊石之堆砌須按設計圖說或依本章3.2.1~3.2.3款之規定辦理。
3.5.3 在堆砌過程中,植栽活枝條[或萌芽樁],以間層方式插入塊石間隙,枝條之根部儘可能插入背岸土層,必需時,撒薄層有機肥於根部,以促進枝條生長。
3.5.4 堆砌而成之植岩互層護岸,坡度宜在35°以下。
3.5.5 本法適用之活枝條種類,如水柳、九芎及烏桕[ ]等。
3.6 木排樁護岸
3.6.1 打樁時宜由河道內側向外側施作,至少打入樁身一半長度,木樁打設角度以與水平面鉛垂為原則。
3.6.2 木排樁每階高度應限制在[1m][ ]內,階段間回填現地挖方之粒料,並依設計圖說規定,回填沃土並予以植生。
3.7 木框護坦
3.7.1 應依設計圖說於現場或工廠製作並組裝完成木框,並於現場依設計圖說規定擺放木框位置,木框之安裝不宜有傾斜之情況發生。
3.7.2 施工面應盡量整平,注意安裝完成後護坦之頂端需在低水位以下。
3.7.3 木框放置完成後再填石塊,裝框塊石粒徑應以大於格框空隙為原則,一般建議為[30~50cm][ ]。
3.7.4 填充石材時,應分層填滿,每層均需確實填塞及整平。
3.8 圓木渠道
3.8.1 開挖應依設計圖說所示,並符合第02316章「構造物開挖」規定。
3.8.2 渠道寬度約在以不超過[1.5m][ ]為原則,岸高限制在[1m][ ]內。
3.8.3 打設木樁前,應將邊坡及渠底清理平整並拍實,使其斷面確實符合設計圖說所示,並灑以適量之水,經監造單位驗可後,方可開始打入木樁,木樁打設應符合第02461章「木樁」之規定。
3.8.4 渠道位置如已有水溝存在,且不適宜擋水使遠離渠道構築區域時,則在構築渠道時,承包商應先挖掘臨時水溝導排水流。在渠道構築完竣,並準備開放使用排水之際,該等臨時排水溝,必須以監造單位認可之材料回填之。除設計圖另有規定外,任何引水或擋水使遠離渠道構築區域之臨時排引水溝之開挖及回填或任何擋水設施之構築均不另計價。
3.9 注意事項
護岸之背後坡面或基礎土面應妥加整平夯實,如屬填方應照填土之規定壓實。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砌石護岸、拋石護岸、植岩互層護岸
(1) 乾砌塊(卵)石之計量,以[立方公尺][設計厚度之平方公尺數][ ]計量。
(2) 砌石護岸之植生工作(土壤混播、種植草苗、舖植草皮等)均按驗收合格之實作植草面積,依契約詳細價目表之單價以[平方公尺][ ]計量。
(3) 植岩互層護岸之植生工作,均按驗收合格之實作扦插數量,依契約詳細價目表之單價以[式][ ]計量。
4.1.2 箱籠護岸
(1) 「箱籠(註明尺度)」之計量應分別依其規定之種類,在填滿石料後,量其中心長度,以[公尺][ ]計量。
(2) 箱籠之植生,均按驗收合格之實作植生工作,依契約詳細價目表之單價以[式][ ]計量。[草本植物以覆蓋率][木本植物以存活率][ ]達[80%][ ]為合格。
4.1.3 木排樁護岸、圓木渠道
(1) 木排樁護岸依契約規定以[公尺][ ]計量。
(2) 種植草苗、舖植草皮或混播等植生面積,均按驗收合格之實作植草面積,依契約詳細價目表之單價以[平方公尺][ ]計量。
4.1.4 木框護坦
「木框」之計量應分別依其規定之種類,在填滿石料後,以[立方公尺][ ]計量。
4.2 計價
護岸依不同之施工方法給付,應依照契約詳細價目表之規定項目分別辦理。其項目分列如下:
4.2.1 多階砌石護岸、拋石護岸、植岩互層護岸
單價包括護岸面之整平夯實、基礎挖方及回填、棄土及其他附帶工作之雜費在內。
4.2.2 箱籠護岸
依契約詳細價目表單價給付。每[公尺][平方公尺][立方公尺][ ]付款單價已包括所有人工、材料及機具之供應,並包括箱籠編製、運送、裝填石料、以及捆結、安放、整地、錨接及坡面整理等為完成本工作一切必要費用,另無其它給付。
4.2.3 木排樁護岸、圓木渠道
依契約詳細價目表單價給付。每公尺付款單價已包括所有人工、木料、石料之相關工作及整地、坡面整理等為完成本工作一切必要費用,另無其它給付。
4.2.4 木框護坦
依契約詳細價目表單價給付。每立方公尺付款單價已包括所有人工、木料、石料之相關工作及整地、坡面整理等為完成本工作一切必要費用,另無其它給付。
4.2.5 生態護岸所涵括之植生工作,均按所有完成驗收合格之植生數量,按契約價目表所列之單價給付,該項單價已包括為完成植生工作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及運輸等費用在內。養護滿[6個月][ ]辦理驗收,[草本植物以覆蓋率][木本植物以存活率][ ]達[80%] [ ]為合格。
|
工作項目名稱 |
|
計價單位 |
|
多階砌石護岸 |
|
[公尺] |
|
拋石護岸 |
|
[公尺] |
|
植岩互層護岸 |
|
[公尺] |
|
箱籠(註明尺度) |
|
[公尺] |
|
|
|
[平方公尺] |
|
|
|
[立方公尺] |
|
木排樁護岸 |
|
[公尺] |
|
木框護坦 |
|
[立方公尺] |
|
圓木渠道 |
|
[公尺] |
〈本章結束〉
依據工程會第02388章V2.0修改
02388- PAGE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