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3050 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方法|臺南市工務局・TAN 1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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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規範正文
第03050章
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方法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水泥混凝土之材料、拌和、運至工地卸料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包括預拌混凝土之材料、產製、運至工地卸料,小型工程於工地拌和等 相關工作。混凝土之工地輸送、澆置、養護、表面修飾及檢驗等屬於第 03310 章結構用混凝土之工作。
1.3 相關章節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61 R2001 卜特蘭水泥
(2) CNS 386-1 Z7008-1 試驗篩-營建工程用
(3) CNS 486 A3005 粗細粒料篩析法
(4) CNS 489 A3008 細粒料表面含水率試驗法
(5) CNS 490 A3009 粗粒料(37.5mm 以下)磨損試驗法
(6) CNS 491 A3010 粒料內小於試驗篩 75μm CNS 386 材料含量試驗法(水洗法)
(7) CNS 1167 A3031 使用硫酸鈉或硫酸鎂之粒料健度試驗法
(8) CNS 1171 A3035 粒料中土塊與易碎顆粒試驗法
(9) CNS 1237 A3050 混凝土用水品質試驗法
(10)CNS 1240 A2029 混凝土粒料
(11)CNS 3036 A2040 卜特蘭水泥混凝土用飛灰及天然或煆燒卜作嵐攙合物
(12)CNS 3090 A2042 預拌混凝土
(13)CNS 3091 A2043 混凝土用輸氣附加劑
(14)CNS 3691 A2046 結構用混凝土之輕質粒料
(15)CNS 12283 A2219 混凝土用化學摻料
(16)CNS 12549 A2233 混凝土及水泥砂漿用水淬高爐爐碴粉
(17)CNS 12833 A2245 流動化混凝土用化學摻料
(18)CNS 12891 A1045 混凝土配比設計準則
(19)CNS 13465 A3343 新拌混凝土中水溶性氯離子含量試驗法
(20)CNS 13618 A3354 粒料之潛在鹼質與二氧化矽反應性試驗法(化學法)
(21)CNS 13619 A3355 水泥與粒料組合之潛在鹼性試驗法(水泥砂漿棒法)
(22)CNS 13961 A2269 混凝土拌和用水
(23)CNS 15171 A3408 粗粒料中扁平、細長或扁長顆粒含量試驗法
(24)CNS 15648 A2308 膠結混合料用矽灰
1.4.2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公共工程飛灰混凝土使用手冊
(2)公共工程高爐石混凝土使用手冊
1.4.3 美國混凝土協會(ACI)
ACI 211.1 水泥混凝土配比選用準則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施工計畫
1.5.3 拌和廠規模、設備及品質控制等資料
(1)承包商應依據CNS 3090之規定提送有關混凝土組成材料來源及拌和計畫書,供工程司審核。該計畫書應說明拌和廠之型式、位置及所採用之拌和設備與單位產量。
(2)供應單一工程混凝土總量大於5000m3之拌和廠,其應檢附經政府機關、財團法人或學術機構等驗證單位依據CNS 3090驗證合格之證明文件,送交工程司審核通過後方得供料;驗證單位應通過依標準法授權之產品驗證單位認證機構認證。未經驗證合格廠商由工程司赴廠並依據CNS 3090至少辦理「材料計量」、「拌和廠」、「拌和機及攪拌機」、「拌和及輸送」等查驗並留存驗廠紀錄備查後,始得供料。
(3)拌和廠經前(2)外單位驗證或工程司自行查驗合格後辦理品質查驗之頻率至少每年一次。
(4)承包商應將預拌廠之訂購單或契約副本及配合比設計等送交工程司 核備。
(5)材料供應資料
1.5.4 配比設計
(1) 一般規定
除另有規定者外,混凝土配合設計須依 CNS 12891 及 ACI 211.1 之 要求辦理。
A. 混凝土規定強度(fc’)在 210 kgf/cm 2以上者,應於實際施工前先做試驗,決定各種材料之配合比例,該配合設計由工程司指定之實驗室辦理,或由承包商辦理,將資料送工程司核可。採取何項辦法,由工程司決定之。
B. 預力混凝土無論數量多寡,均須進行配比設計。
C. 礦物摻料無論含量多寡,均須納入配比設計。
D. 各種粒料來源應維持固定,如需改變料源另作配比設計,應述明理由經工程司同意後始可辦理。
(2) 提送配比設計時應一併提送所有相關資料,至少應包括下列各項:
A.水泥及卜作嵐添加物材料之種類及貨源。
B.粗、細粒料之級配及混合後之級配資料,列成表格或線圖。
D.各項材料用量,粒料、礦物摻料與水泥之比重。
E.該配比設計所達成之工作性,以坍(流)度表示。混凝土最終澆置位置及澆置體積均應列入工作性之設計考量。
F.若使用化學摻料,應說明型式、數量、目的及應用與試驗規範。
G.摻料除外之組成材料之氯化物含量。
H.混凝土抗壓強度( )
I.配比設計之要求平均抗壓強度(fcr’)。
(3) 工程司有要求時,承包商應提供足用之相關材料供辦理核對試驗或保存備查。
(4) 小型工程
如橋梁、箱涵、擋土牆等結構物之混凝土,規定強度( )小於或等於210 kgf/cm2及數量少於350 m3者,經工程司同意得不做配比設計,而參考本工程簽約前一年內相似工程之實際施工且經檢驗15組以上試體強度,其結果均符合本施工說明書要求之配比資料(由廠商提送相關資料證明),決定各種材料之配合比例。
1.6 運送、儲存及處理
1.6.1 水泥之運送、儲存及處理
(1) 原則上水泥應以散裝運至工地或預拌廠之水泥槽斗儲存,但若經工程司同意,亦得以袋裝水泥供應,袋上應註明製造廠商名稱、水泥類型,每袋之重量及製造日期。
(2) 散裝水泥應儲存在乾燥防水之槽斗內。
(3) 袋裝水泥應儲存在乾燥防水之庫房或經工程司同意之建築物內。且應置於高出地面至少12cm以上。水泥堆放高度不得超過10袋,以先進先用為原則。
(4) 袋裝水泥與儲存庫房邊牆之間應留至少1.0m寬通路。在儲存區內亦應留有通路,使所有水泥均為目視可及。每批水泥應分別儲存,按進貨先後順序使用。
(5) 已結塊或工程司認為已變質之水泥,不得使用於本工程,並應立即整批運離工地。
(6) 水泥儲存設施或建築物應留有通路使工程司隨時可進入檢查。
1.6.2 粒料之儲存
(1) 混凝土粒料應儲存在基座為混凝土或鋼槽之槽斗、平台上,並避免不同尺度之粒料相混及塵土等外物混入;每種尺度之粒料均應分別儲存。
(2) 粒料儲存場應有適當之保護設施以減少日曬雨淋之影響,以便容易維持粒料之一定含水量(接近面乾內飽和)及溫度。
(3) 粒料儲存槽應定期清倉及清理。
(4) 對粒料於工地儲存之安排,應有防水、防止材料分離、保持材質穩定性,底部不可積水之設施。
1.6.3 化學摻料之儲存
(1) 化學摻料運交時,應於包裝容器及交貨單上標示下列項目:
A.製造廠商及其商標(專利)名稱。
B.依CNS 12283 區分之型別。
C.淨重或淨容積。
D.製造日期或其批號。
(2) 化學摻料應依製造廠商之建議方式儲存,並需能易於施行適當之檢查及區別每一批次。
1.6.4 卜作嵐礦物摻料之儲存應防潮溼,以免變質。散裝時之運貯均須置於密封之容器中;袋裝時之運輸工具須備有蓬蓋,裝卸或工地搬運應備塑膠布以防雨,且須貯存於通風良好、防水、防溼之倉庫內。
2. 產品
2.1 材料
2.1.1 混凝土規格
混凝土各種組成材料與拌和水用量、粒料尺寸及坍(流)度等應按照配比設計及試拌結果之數值,本款下表之各項數據僅供配比設計時之參考
-
-
混凝土
28天抗壓
強度(fc')
膠結材料最低用量
(kg/m3)
坍度範圍(cm)
最大水膠比
粗粒料尺寸
(mm)
80kgf/cm2
180
10.0~21.0
0.90
4.75~50
140kgf/cm2
215
10.0~18.0
0.71
4.75~50
175kgf/cm2
250
5.0~18.0
0.67
4.75~50
210kgf/cm2
300
5.0~21.0
0.59
4.75~37.5
245kgf/cm2
325
5.0~21.0
0.51
4.75~37.5
245kgf/cm2(水中澆置)37510.0~21.00.544.75~25280kgf/cm2
360
5.0~21.0
0.45
4.75~25
280kgf/cm2(水中澆置)40010.0~21.00.504.75~25315kgf/cm2
430
5.0~21.0
0.42
4.75~25
350kgf/cm2
450
5.0~21.0
0.40
4.75~25
420kgf/cm2
475
5.0~21.0
0.40
4.75~25
抗彎強度
= 45kgf/cm2
350
0~7.5
0.40
4.75~50
註:1.本表僅供配比設計參考,實際材料用量仍應以配比設計結果為準。
2.膠結材料係指水泥及礦物摻料,惟礦物摻料之用量應參照本章之第2.1.6款規定。
3.坍度之許可差應參照本章之第3.2項規定。
4.80kgf/cm2僅限用於回填或基礎墊層。
5.水中澆置混凝土各等級規格可參考下表。
-
水中澆置混凝土各等級規格表
-
澆置
方法
混凝土規格
膠結材料最低用量
kg/m3
坍度範圍
(cm)
粗粒料尺寸
(mm)
設計強度kgf/cm2
28天抗壓強度(fc’)
kgf/cm2
最大水膠比
水中
210
315
0.50
360
15~22
4.75~25
245
350
0.45
400
15~22
4.75~25
280
385
0.40
425
15~22
4.75~25
350
455
0.40
425
15~22
4.75~25
註1:各等級水中澆置混凝土之最大水膠比及28天抗壓強度應符合表列規定。
註2:水中澆置混凝土設計強度之合格標準依據對應之”28天抗壓強度(fc’)”,並依第03310章辦理。
2.1.2 水泥
(1) 水泥種類及用途
-
-
種 類
用 途
卜特蘭水泥
第Ⅰ型:普通水泥
一般構造物
第Ⅱ型:中度抗硫 酸鹽水泥
抗鹽蝕、海灣、臨海、海中構造物、需要中度水合熱者如水壩等巨積混凝土工程
第Ⅲ型:早強水泥
緊急工程,需縮短工期之工程
第Ⅳ型:低熱水泥
水壩等巨積混凝土工程
第Ⅴ型:高度抗硫 酸鹽水泥
抗酸蝕、下水道、地下室、溫泉區等特殊環境之工程
卜特蘭輸氣水泥
輸氣第ⅠA型
同於卜特蘭水泥第Ⅰ型且需要輸氣者
輸氣第ⅡA型
同於卜特蘭水泥第Ⅱ型且需要輸氣者
輸氣第ⅢA型
同於卜特蘭水泥第Ⅲ型且需要輸氣者
-
(2) 不同廠牌之水泥不得混合使用於同一構造物的同一單元之混凝土,除非經試驗證明此不同廠牌水泥所拌和成之混凝土彼此性質且色澤相當,而且須經工程司事先同意。
(3) 工程使用水泥材料時,若允許使用卜特蘭高爐水泥或卜特蘭飛灰水泥,應於契約中特別註明,若未註明者,則以卜特蘭水泥為限,並應符合CNS 61 R2001之規定
(4) 水泥之物理性質及化學成分,卜特蘭水泥應符合CNS 61規定,水硬性混合水泥應符合CNS 15286規定。
2.1.3 粒料之一般規定
(1) 水泥混凝土之粒料須符合下列規定:
A.混凝土粒料須符合CNS 1240 規定。
B.結構用混凝土之輕質粒料須符合CNS 3691 規定。
(2) 細粒料中之水溶性氯離子含量須符合CNS 1240 規定。
(3) 粗粒料中如含有下列物質將損害混凝土品質,此類物質於粗粒料中不得超出下表所列限值:
-
-
具損害混凝土品質物質
最大限值含量(重量百分比)
A. 土塊及易碎顆粒(以CNS 1171試驗法認定)
a. 使用於鋼筋混凝土構造物時
3.0
b. 使用於預力混凝土構造物時
2.0
B. 通過75μm篩之材料(CNS 491試驗法)
1.0
C.長扁片料(長徑大於短徑之5倍,或短徑大於厚度之5倍者)(CNS 15171試驗法)
10.0
-
(4) 細粒料中之土塊及易碎顆粒物質的限值,照本款上表所列通過75μm篩之材料不得大於5%(重量比)。
(5) 依CNS 490試驗法測定之粗粒料磨損率不得大於50%。
(6) 依CNS 1167 A3031健度試驗法測試後之粗粒料,其平均重量損失率,使用硫酸鈉者,不得超出12%,使用硫酸鎂者,不得超出18%。細粒料之平均重量損失率,使用硫酸鈉者,不得超出10%,做用硫酸鎂者,不得超出15%。
(7) 細粒料之細度模數若超出配比設計值之±0.20時,應調整用砂率(S/A),並送請工程司認可後方得使用。細粒料之細度模數係以停留於CNS 386-1所對應之美國ASTM標準篩No.4、8、16、30、50、100等之粒料,其累積重量百分數之和除以100決定之。細粒料之細度模數應在2.30至3.10之間。
(8) 粒料不得直接存放在土質地表上,應儲存於可防止水淹及避免混入表土與雜物的適當基座上,每種尺度之粒料須分開儲放。
(9) 露天儲存之粒料難免會受到日曬雨淋之影響,使粒料之含水量產生變化,必要時應做適當之處理,以符合配比設計之要求。
2.1.4 水
混凝土拌和用水應符合CNS 13961之規定。
2.1.5 混凝土用化學摻料
(1) 下列化學摻料應符合CNS 12283、CNS 12833之規定,輸氣劑應符合CNS 3091之規定:
A型:減水劑。
B型:緩凝劑。
C型:早強劑。
D型:減水緩凝劑。
E型:減水早強劑。
F型:高性能減水劑。
G型:高性能減水緩凝劑。
(2) 化學摻料須符合契約圖說規定,並經工程司核可;使用時依據製造廠商之使用說明辦理。
(3) 其他特殊用途之化學摻料,依契約圖說之規定使用。
(4) 化學摻料應儲存於可防止材料變質之容器、包裝或適當之場所,容器或包裝上應清楚標示其用途、出廠時間及製造廠商名稱等資料。
(5) 儲存期間應防止發生滲漏、溢散及揮發等情事,並須有污染防治措施,並應依照製造商建議之方式及相關工業安全法令規定儲存。
(6) 化學摻料之成分若有發生沉澱之虞,若為不穩定之溶液,使用前應依照製造商之建議方式處理或予以適當攪拌。
2.1.6 礦物摻料
(1) 礦物摻料係指卜特蘭水泥之外,另行添加之飛灰、水淬高爐爐碴粉及矽灰等材料。
(2) 飛灰做為膠結材料時,應符合CNS 3036之F類規定。使用時應經工程司事先核可,如礦物摻料僅使用飛灰時,飛灰用量不得超過總膠結材料重量之25%。
(3) 水淬高爐爐碴粉做為膠結材料時,應符合CNS 12549之規定。使用時應經工程司事先核可,如礦物摻料僅使用水淬高爐爐碴粉時,水淬高爐爐碴粉用量不得超過總膠結材料重量之50%。
(4) 矽灰做為膠結材料時,應符合CNS 15648之規定。使用時應經工程司事先核可,如礦物摻料僅使用矽灰時,矽灰用量不得超過總膠結材料重量之10%。
(5) 飛灰、水淬高爐爐碴粉及矽灰混用做為膠結材料時,應經工程司事先核可,且飛灰、水淬高爐爐碴粉及矽灰總量不得超過總膠結材料重量之50%,其中飛灰不得超過15%。
(6) 如為巨積混凝土或特殊用途混凝土,則依其他章節之規定。
2.2 設備
2.2.1 拌和廠設備
(1) 一般規定
A.設備應隨時保持良好之操作狀態,並提供足夠充份之備份機件,以備機械發生故障時使用。
B.計量設備及應力試驗儀器應經合格之儀器校正機構校正,其校正間隔不得超過12個月。
C.除契約另有約定外,配料及拌和設備須符合CNS 3090 預拌混凝土之規定。
(2) 配料設備
A.混凝土之配料應以重量計量。如使用袋裝水泥,不得使用非整袋之水泥進行配料。
B.摻料得以容積或重量計量。不同類型之摻料應分別置於不同量筒內計量。
C.配料設備應設有足夠數量之槽斗,供散裝水泥、細粒料及各種尺度粗粒料分別儲存。
D.應設置一量斗及可精確秤量各組成材料之秤。該計量設備之準確度須符合CNS 3090之±0.4%規定。
E.散裝水泥及礦物摻料量斗應妥為密封,避免受潮或遭雜質進入。瀉槽應妥為架設,不得懸掛在量斗上,防止水泥之不當存積或洩漏。
F.傾入拌和機內之各種材料份量應符合下列之許可差:
a.水泥
若每盤水泥之重量少於計量裝置容量之30%:許可差為每盤所需水泥質重量之+4%~-0%內。
若每盤水泥之重量超過計量裝置容量之30%:許可差為每盤所需水泥重量之±1%。
b.粒料:許可差為每盤所需粒料重量之±2%。
c.水:許可差為每盤所需水重量之±1%。
d.化學摻料:許可差為每盤所需化學摻料份量之±3%。
e.礦物摻料:其許可差比照上述之「a.水泥」。
(3) 拌和設備
A. 原則上所有混凝土均應使用機械拌和,特殊情況之拌和方式則由契約另訂之。
B.用於構造物之混凝土,其拌和機額定容量不得少於0.5m3。
C.計量拌和設備生產紀錄之電腦報表應能於拌和完成後同步列印,且應能顯示拌和混凝土之日期、實際拌和時間、配比編號、該盤混凝土各種原料之設定用量值、實際計量值、殘留值及誤差值等資料。
D. 拌和機應裝有水量計,其精確度應在每盤所需水量之1%內。計量每盤混凝土之用水量時,應扣除粒料之含水量及摻料之含水量。
E.拌和後於澆置前之混凝土溫度不得低於13℃,亦不得高於32℃。必要時拌和廠應備有冰水機或冷卻裝置,以備於酷熱之氣候狀況下可維持混凝土拌和之溫度。
A.拌和廠應使用經工程司核准之拌和機。
B.用於構造物之混凝土,其拌和機額定容量不得少於0.5m3。
C.若採用附電子式轉數計數器應附商檢局檢定報告。
D.固定式拌和機應備有響鈴或其他適當之警示裝置,於每一盤配料卸放時發出清晰之訊號。若計時器發生故障,承包商應提供檢驗核定之備份計時器繼續操作。
E.拌和機應裝有水量計,其精確度應在每盤所需水量之1%內。計量每盤混凝土之用水量時,應扣除粒料之含水量及摻料之含水量。
(4) 製冰機
必要時拌和廠應備有製冰機,以備於酷熱之氣候狀況下可維持混凝土拌和之溫度。
2.2.2 原則上所有混凝土均應使用機械拌和。但若經工程司核准,得使用車上攪拌機或人工拌和之方式。
2.2.3 拌和車或攪拌車
應符合CNS 3090 規定。
2.3 品質管理
2.3.1 各種規格之混凝土配比設計經核准後,應在拌和廠試拌,其材料之來源、數量、材料級配、比例等,非經工程司核准,不得擅自變更,本款前述條件如有變更時,應先完成新的配比設計並送請工程司核准。
2.3.2 新拌混凝土中之水溶性氯離子含量,不得超過0.15kg/m3。
2.3.3 構成混凝土之成份原料,應事先採樣並依規定之方法進行試驗。其後各材料應視需要經常進行試驗,以查證該材料能符合規範,且其成品之品質是否維持穩定。
2.3.4 巨積混凝土工程,如使用飛灰,須符合CNS 3036之F類規定,飛灰用量不得超過總膠結材料重量之30%;如使用水淬高爐爐碴粉,須符合CNS 12549之規定,水淬高爐爐碴粉用量不得超過總膠結材料重量之65%;而飛灰與水淬高爐爐碴粉總用量不得超過總膠結材料重量之65%。預力混凝土水泥以飛灰取代量不得超過水泥重量之10%;水泥以水淬高爐爐碴粉取代量不得超過水泥重量25%。唯承包商須提送施工計畫,俟工程司核可後才能辦理。並應符合「公共工程飛灰混凝土使用手冊」或「公共工程高爐石混凝土使用手冊」之規定。
2.3.5 施工期間應依規定之頻率,對粗細粒料之樣品分別進行例行試驗,承包商應保存相關試驗報告,以供工程司查驗。
(1) 每日試驗
A.粗細粒料篩析:CNS 486
B.表面含水率:CNS 489
C.混凝土氯離子含量:CNS 13465
(2) 每週試驗
A.土塊及易碎顆粒: CNS 1171
B.通過0.075mm篩之細粒料:CNS 491
(3) 每6個月應進行之試驗
A.粗粒料健度:CNS 1167
B.細粒料健度:CNS 1167
C.粗粒料磨損:CNS 490
(4) 工程司認為拌和粒料有鹼質反應之疑慮時,應進行CNS 13618試驗,試驗結果若為潛在有害粒料時,再進行CNS 13619 試驗。執行CNS 13619 試驗,需要6個月的時間,故承包商或混凝土供應商應於契約簽訂後,即開始準備試驗相關事宜。
(5) 第Ⅱ及第Ⅴ型水泥中之酸溶性鹼含量,依CNS 13619 試驗法。
A.所用水泥之鹼含量以質量計不得超出0.6%(鹼含量以Na2O+0.658K2O表示)。
B.水泥砂漿棒之粒料與水泥質量比應為2.25:1.0。
(6) 工程司對拌和材料有懷疑時,得要求增加試驗頻率。
2.3.3 水泥試驗
本章所使用卜特蘭水泥或水硬性混合水泥之物理性質及化學成分應分別依CNS 61或CNS 15286規定之試驗法進行試驗。
2.3.4 粒料試驗
除應依CNS 1240規定之試驗法試驗外,亦須遵守下列規定:
工程司認為必要時,得要求廠商進行CNS 13618或CNS 13619(亦得兩者均包括)之試驗,如使用低鹼水泥時,得免做前述試驗。
3. 施工
3.1 施工方法
3.1.1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混凝土之製造應符合CNS 3090 規定辦理。施工期間工程司得視需要,對於混凝土之各式拌和原料隨時要求進行必要之檢驗,以查證該材料符合規範,且混凝土之拌和品質足以維持穩定。
3.1.2 施工前及施工期間承包商應作好品質管制,並依第01450章規定辦理。
3.1.3 拌和廠拌和
(1) 拌和機內之混凝土應在下一盤之新材料卸入拌和機之前全部傾出。
(2) 於水泥及粒料卸入拌和機前,應先將部分(約10%)之用水量均勻注入。且全部水量應在拌和時間之最初15秒內全部注入拌和鼓。
(3) 混凝土之拌和,應至顏色及稠度均勻為止。
(4) 拌和時間:
拌和時間應依CNS 3090 規定作均勻度試驗決定,並經工程司核可後實施。此項均勻度試驗超過1年時須重做以確定之。
(5) 拌和時間未達規定之混凝土應予廢棄,並由承包商依環保等相關規定自行處理。
(6) 拌和之混凝土不得藉施工便利或其他之任何理由再加水或以其他方式改變其工作性質。
(7) 混凝土應按需要之數量即拌即用。
(8) 拌和後及澆置前之混凝土溫度不得低於13℃,亦不得高於32℃。
3.1.4 現場拌和
(1)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所有現場拌和之混凝土均須以機動拌和機拌和,必要時得以人工拌和,拌和機之容量最小不得小於每次能拌和水泥1包之容量,並應以每次能拌和整數包數之水泥者為原則。
(2) 拌和機之迴轉數每分鐘不得小於14轉或多於20轉,材料加入之順序應照工程司之指示辦理。
(3) 所有材料包括用水在內,投入拌和機後,至少拌和1分鐘始得傾出,在每次拌成之混凝土尚未全部傾出前,不得投入下次之材料。
3.1.5 混凝土之運送
(1) 混凝土之運送係指運至工地卸交,如為預拌混凝土應符合CNS 3090 規定。
(2) 混凝土運送時應保持品質均勻,避免不當之材料析離或坍度損失。除另有規定外,混凝土自加水攪拌開始,經過90分鐘而仍未澆置者即不得使用。
(3) 混凝土之運送應與現場澆置作業配合,適當控制其速率。
(4) 混凝土之運送不得產生雜質污染、粒料分離或材料漏少之情形。
(5) 混凝土運送過程中,除另有規定外不得添加任何物質。
(6) 運送設備在使用前後必須清除內部之殘留物及清洗不潔表面。
(7) 運送設備與混凝土接觸面不得採用鋁或鋁合金材料製造。
3.2 許可差
3.2.1 坍度之許可差應符合下列之數值:
(1) 設計坍度小於50mm時:±15mm。
(2) 設計坍度51mm至 100mm時:±25mm。
(3) 設計坍度大於101mm時:±40mm。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本章之工作不予個別計量,其計量併入第03310章或相關章節之適用項目內計量。
4.2 計價
本章之工作不予個別計價,其計價併入第03310章或相關章節之適用項目內計價。
〈本章結束〉
03050 03050-16 TAN 1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