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966 再生密級配瀝青混凝土鋪面
¶ 1. 規範正文
第02966章
再生密級配瀝青混凝土鋪面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鋪面工程中之再生密級配瀝青混凝土之材料、設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瀝青混凝土路面養護工程,以補修、封層、加鋪及翻修為原則,道路加鋪、翻修或新闢應考慮使用瀝青混凝土挖(刨)除料之再生利用。
1.2.2 柔性鋪面新工之底層或面層
1.2.3 既有鋪面之加鋪或封層
1.2.4 作為裂縫之填縫材料
1.2.5 再生密級配瀝青混凝土之產製
1.2.6 再生密級配瀝青混凝土之運送
1.2.7 再生密級配瀝青混凝土之鋪築及壓實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2741章--瀝青混凝土之一般要求
1.3.2 第02742章--瀝青混凝土鋪面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490 粗粒料(37.5mm以下)洛杉磯磨損試驗法
(2) CNS 1167 使用硫酸鈉或硫酸鎂之粒料健度試驗法
(3) CNS 2260 鋪路柏油(瀝青)-針入度分級
(4) CNS 8755 瀝青鋪面混合料壓實試體之厚度或高度試驗方法
(5) CNS 8757 瀝青混合料壓實試體容積比重及密度試驗法(封蠟法)
(6) CNS 8759 瀝青混合料壓實試體容積比重及密度試驗法(飽和面乾法)
(7) CNS 15073 鋪路柏油(瀝青)-黏度分級
(8) CNS 15359 熱拌再生瀝青混凝土用再生劑分類法
(9) CNS 15475 A3428 萃取粒料篩分析試驗法
(10) CNS 15478 A3431 自瀝青鋪面混合料中定量萃取瀝青試驗法
1.4.2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
(1) ASTM D2172 瀝青鋪面混合料之瀝青含量抽油試驗法
(2) ASTM D2950 瀝青混凝土工地壓實度核子儀試驗法
(3) ASTM D5505 乳化瀝青再生劑分類實用規範
1.4.3 美國道路及運輸官員協會(AASHTO)
(1) AASHTO M226 瀝青膠泥黏滯度分類
(2) AASHTO T30 瀝青混合料抽油後篩分析試驗
(3) AASHTO T104 粒料硫酸鈉或硫酸鎂健度試驗
(4) AASHTO T164 瀝青混合料之瀝青含量抽油試驗
1.4.4 美國瀝青學會(AI)
(1) 美國瀝青學會規範系列之1(AI SS-1):瀝青混凝土及其他拌和廠類之典型施工規範。
(2) 美國瀝青學會手冊系列之2(AI MS-2):瀝青混凝土及其他熱拌類之配合設計方法。
(3) 美國瀝青學會手冊系列之20(AI MS-20):再生瀝青混凝土。
1.4.5 日本道路協會
(1) 拌和廠再生鋪裝技術指針
1.4.6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再利用規定
(1) 內政部營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
(2) 行政院環境部資源回收再利用法
(3) 行政院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營建事業再生利用之再生資源項目及規範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管理計畫書
1.5.2 施工計畫
1.5.3 拌和廠再生設備之說明書
1.5.4 再生密級配瀝青混凝土配合設計報告書
1.5.5 廠商資料
(1) 產品出廠證明文件
(2) 試驗合格證明文件
1.6 定義
1.6.1 再生瀝青混凝土:再生瀝青混凝土係適用於廠拌式熱拌再生瀝青混凝土(Central Plant Recycling Hot Mix Asphalt Concrete),係以既有路面之瀝青混凝土材料經挖(刨)除運回拌和廠打碎,依顆粒大小區分後再與新粒料等加熱,然後與 [較高針入度][ ]之瀝青膠泥等按配合設計所定配比拌和均勻後形成。
1.6.2 回收瀝青混凝土粒料(RAP):係以既有路面之瀝青混凝土材料經挖(刨)除運回拌和廠打碎後可再用者。
1.6.3 回收級配粒料(RAM):係以既有路面之級配粒料經挖除運回拌和廠處理後可再利用者。
1.6.4 新粒料:未使用過之級配粒料。
1.7 運送、儲存及處理
依第02742章「瀝青混凝土鋪面」之規定。
1.8 現場環境
依第02742章「瀝青混凝土鋪面」之規定。
2. 產品
2.1 材料
2.1.1 瀝青材料
依第02741章「瀝青混凝土之一般要求」之規定。
2.1.2 軟化劑(Softening angent)
用於再生瀝青混凝土之軟化劑,除另有規定或工程司之指示外,採用黏度分級AC-10或AC-20之瀝青膠泥,其品質應符合CNS 2260之規定。
2.1.3 粒料
粒料共分為回收瀝青混凝土粒料(Reclaimed Asphalt Pavement,RAP)、回收級配粒料(Reclaimed Aggregate Material, RAM)及新粒料等三種。
(1) 回收瀝青混凝土粒料(RAP)
A.運回拌和廠作為再生粒料之既有瀝青混凝土挖(刨)除料(或先行取樣試驗)。,其材質須符合下列條件:
a.瀝青含量(%):≧3.0以上(對刨除混合料)。
b.針入度(25°C、5 Sec、100g): 15以上。
B.打碎分堆儲放:運回拌和廠堆置場之再生瀝青混凝土粒料應打碎分成19~12.5mm(3/4in~1/2in)、12.5~4.75mm(1/2in~No.4)及4.75mm(No.4)以下等三種,或19~12.5mm(3/4in~1/2in)及12.5mm(1/2in)以下等二種級配分堆儲放。
C.回收粒料不得含有木屑、鐵線、有機物、黏土、及有礙本工程之品質及功能之有害物。
(2) 回收級配粒料(RAM)
回收級配粒料經過處理後應符合第02742章「瀝青混凝土鋪面」之規定。
(3) 新粒料
粗粒料、細粒料及礦物質填縫料等新材料,必須符合第02741章「瀝青混凝土之一般要求」之規定。
2.1.4 再生密級配瀝青混凝土混合料之組成
(1) 承包商應依據AI MS-2或MS-20配合設計方法,於該項目施工前[ ]天提出配合設計報告書送工程司核定,並由主辦機關核准後始可進場施工,未依時程提送或送審不符合設計規範而致逾期者,由承商自行負責。配合設計報告書試驗值應符合第02742章「瀝青混凝土鋪面」相關規定,並應包含試驗之瀝青目標黏滯度值及配合設計結果之實作黏滯度值。同一種瀝青混凝土(包含開口契約案件),其數量在3,500公噸以下者,得經工程司同意引用過去一年內所作其他工程相同材料之配合設計資料,而不必重新作配合設計試驗。
(2) 再生密級配瀝青混凝土粒料與新粒料,或再生瀝青混凝土粒料、再生級配粒料與新粒料之組成比例,須依配合設計決定,若用分盤式拌和廠,所有再生粒料使用率不得超過30%低於20%(對再生密級配瀝青混凝土的重量比)。若用其他型式拌和廠,則依設計圖說規定之使用率。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依第02742章「瀝青混凝土鋪面」之規定。
3.2 拌和設備及其他設備
3.2.1 拌和廠以分盤式為主,使用其他類型時,必須先徵得工程司之同意。
3.2.2 分盤式拌和廠必須設有回收瀝青混凝土粒料(RAP)之稱重斗。
(1)拌和廠需分別有AC-20、AC-10瀝青專用油槽。
3.2.3 生產熱拌再生密級配瀝青混凝土之分盤式拌和廠,必須加裝再生瀝青混凝土粒料之專用熱爐,必須能夠分別烘乾新粒料或處理回收瀝青混凝土粒料(RAP)之設備。
3.2.4 其他設備
依第02742章「瀝青混凝土鋪面」之規定。
3.3 施工方法
依第02742章「瀝青混凝土鋪面」之規定。
3.4 檢驗
3.4.1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瀝青含量、瀝青混合料抽油後篩分析、厚度、壓實 度、平整度應依「第 02742 章--瀝青混凝土鋪面」規定辦理。
3.4.2 回收瀝青黏滯度試驗
(1) 依補充規定「補充規定3」-「再生料萃取瀝青黏滯度檢驗」規定辦理。
(2) 瀝青之黏滯度值,其取樣試驗應為鋪設後[15][ ]天內。
3.4.3 黏滯度檢驗結果有疑慮時,承包商得依據規範第01450章第3.11.11節申請重試,重試以1次為限,依據契約補充規定3-再生黏滯度檢驗之規定,該單位工區隨機抽5點取料,混合為一盆料後辦理重試,無需加倍取樣,以重試結果(A值)合格【 A ≦10,00020,000】時取代原有疑慮點試驗值。若重試結果不合格,依契約補充規定3辦理。
3.5 現場品質管理
如經試驗及檢測結果,其壓實度、平整度或厚度未能符合規定時,應即挖除,並就所用材料、施工機具及施工方法等加以檢討改正後,重新鋪築,直至符合規定時為止,否則不得繼續施工。
3.6 路面保護
依規範第02742章 3.5 路面保護 節辦理。
3.7 保固
依規範第02742章 3.7 保固 節辦理。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依規範第02742章 4.1 計量 節辦理。
4.2 計價
依規範第02742章 4.2 計價 節辦理。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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