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961 瀝青混凝土面層刨除
¶ 1. 規範正文
第02961章
瀝青混凝土面層刨除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瀝青混凝土面層刨除之設備、施工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包括將原有瀝青混凝土路面之部分或全部厚度刨除等相關工作。
1.3 相關章節
第01556章—交通維持
1.4 資料送審
1.4.1 承包商應於挖(刨)除後提供瀝青混凝土挖(刨)除料流向證明文件。
2. 產品
2.1 設備
2.1.1 路面冷式刨除機
(1)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使用之刨除機刮刀寬度應在1.5m以上,最大刨深在10cm以上。
(2) 刨除機應附有自動縱橫坡度調整器。
(3) 刨除機須有自動灑水裝置,以防作業時灰塵飛揚。
2.1.2 如遇特殊地形狀況或因設計圖說規定,無法以1.5m以上之刮刀刨除時,經工程司認可後可使用較小型之刨除機施工。一般狀況下則嚴禁使用小型刨除機。
3. 施工
3.1 施工方法
3.1.1 應依設計圖說規定之高程或厚度刨除,刨除之厚度以刨刀痕跡之平均厚度為準,刨除表面應保持平順。
3.1.2 刨除作業中發現面層滑動,不正常鬆裂,應報請工程司處理。
3.1.3 遇有水泥混凝土結構面或其邊緣,刨除機無法施工時應改用人工或小型機械清除。
3.1.4 路面上之設施應適當保護,不得破壞,若有損壞,應由承包商負責修護。
3.1.5 橋面進行刨除時,為避免刨除料掉入橋梁伸縮縫及排水孔,於進行刨除作業前,應以膠布完全密貼於橋梁伸縮縫及排水孔上,待路面刨除完成及清掃乾淨後,除去膠布。
3.1.6 刨除機施工時不得使用加熱器加熱路面助刨,以免發生危險、污染空氣及損害地下設施。
3.1.7 刨除機施工時應安排專人指揮交通,以維持施工範圍周邊交通安全及秩序。
3.1.8 路面刨除後如有行車安全之虞者,應設置安全措施。
3.1.9 刨除作業完成後,產生之刨除料應立即裝車運走,並依契約規定,運至指定場所或由承包商自行運至具有能力處理再生瀝青混凝土拌和廠(提出經認可之證明)使用,惟應報請工程司核備。刨除後路面應清掃乾淨。
3.1.10 銑刨加鋪之路面如有道路標線(含車道分道線、紅黃禁停線、枕木紋行人穿越道線等)承包商應於施工前進行現況調查並作成紀錄,並報請工程司通知權管單位提供配合復舊圖說,由承包商依權管單位提供之復舊圖說辦理為原則;若契約未約定相關施工項目者,則承包商應報請工程司於銑刨加鋪前協調權管單位於銑刨加鋪後配合復舊。
3.2 許可差
刨除之寬度與設計寬度之誤差不得大於10cm。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本章工作以「平方公尺」或「公噸」計量。
4.2 計價
4.2.1 本章工作依契約詳細價目表所列項目單價計價,該項單價已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及其他為完成本項工作所必需之費用在內。
4.2.2 有價之刨除料折價以契約詳細價目表所列之單價計價,自契約總價內扣除。
4.2.3 承包商於辦理請領工程款時,應檢附瀝青混凝土挖(刨)除料流向證明文件,否則「瀝青混凝土挖(刨)除」、「瀝青混凝土挖(刨)除料運費」等項目不予計價,俟該文件補齊後再予付款。
本章工作項目名稱及計價單位例舉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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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項目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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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價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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瀝青混凝土刨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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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方公尺」或「公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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瀝青混凝土刨除料運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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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方公尺」或「公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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瀝青混凝土刨除料折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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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方公尺」或「公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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瀝青混凝土挖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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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方公尺」或「公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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瀝青混凝土挖除料運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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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方公尺」或「公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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瀝青混凝土挖除料折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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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方公尺」或「公噸」 |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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