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742 瀝青混凝土鋪面|臺南市工務局・TAN 1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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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規範正文
第02742章
瀝青混凝土鋪面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瀝青混凝土鋪面之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包括瀝青混凝土之運送、鋪築及壓實等相關工作。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1991章—罰則
1.3.4 第02336章—路基整理
1.3.5 第02726章—級配粒料底層
1.3.6 第02741章—瀝青混凝土之ㄧ般要求
1.3.7 第02745章—瀝青透層
1.3.8 第02747章—瀝青黏層
1.3.9 第02770章—緣石及緣石側溝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8755 A3147 瀝青鋪面混合料壓實試體之厚度或高度試法
(2)CNS 8758 A3150 瀝青鋪面混合料理論最大比重試驗法
(3) CNS 12388 A3286 瀝青鋪面混合料取樣法
(4) CNS 12390 A3288 瀝青路面壓實度試驗法
(5) CNS 15475 A3428 萃取粒料篩分析試驗法
(6) CNS 15478 A3431 自瀝青鋪面混合料中定量萃取瀝青試驗法
1.4.2 美國州公路及運輸官員協會(AASHTO)
(1) AASHTO T30 瀝青混合料抽油後篩分析試驗
(2) AASHTO T164 瀝青路面混合料瀝青含量試驗法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施工計畫
1.5.3 廠商資料
(1) 產品出廠證明文件
(2) 試驗合格證明文件
1.6 運送
1.6.1 瀝青混凝土混合料
(1) 拌妥之瀝青混凝土混合料,應以自動傾卸式卡車或其他適當之車輛運至工地鋪築。
(2) 所用運輸車輛之車箱內,應清潔、緊密、光滑,且其車身應先塗一層石臘油或其他經認可之潤滑油料,以免瀝青混凝土混合料黏附卡車上。潤滑油料塗抹後應將車箱抬高,避免過多潤滑油料滯留車箱。
(3) 運送時應以帆布或其他適當之遮蓋物覆蓋保溫,以防瀝青混凝土混合料之溫度降低過度。
(4) 凡規定採用熱拌瀝青混凝土者,如鋪築溫度有低於120℃之虞時,則其承裝設備或裝載運輸工具,應具保溫功能,以確保熱拌瀝青混凝土鋪築時溫度不得低於120℃且不得高於163℃。熱拌瀝青混凝土溫度如不合規定,則不得使用。
(5) 除經工程司同意使用適當之照明設備施工者外,通常當天由拌和廠運至工地鋪築之瀝青混凝土混合料之數量,原則上應以天黑收工前能全部鋪築並予滾壓完成者。
(6) 瀝青混凝土混合料,如在運送途中遇雨淋濕致不符合品質規定時,應即拋棄,不得再行使用。
1.7 現場環境
1.7.1 施工氣候
(1) 除特殊情形經工程司同意者外,瀝青混凝土應於晴天及施工地點之氣溫在10℃以上,且鋪築面乾燥無積水現象時,方可鋪築。
(2) 氣象預報降雨機率40%以上,並經通報主辦工程司同意者,且承包商未進場施工時,得不計入工期計算。
(3) 因天候影響無法施工之展延天數標準除依工程契約規定外,經機關要求或同意全部或部分停工者,亦可列入申請施工展延天數條件之一。
2. 產品
2.1 材料
瀝青混凝土鋪面所使用之材料應符合設計圖說及第02741章「瀝青混凝土之一般要求」規定。
2.2 設備
2.2.1 所有施工設備及機具等,均須經檢查合格,並應經常作適當之保養,俾能始終維持良好之狀態,以達成完善滿意之工作。
2.2.2 運輸設備
(1) 依第02741章「瀝青混凝土之ㄧ般要求」規定。
(2) 瀝青混凝土混合料之運輸車輛,應使用自動傾卸式卡車,其總運輸量應能與瀝青拌和廠之生產量及瀝青鋪築機之工作量互相配合,務使瀝青鋪築機能連續操作而不致延擱為原則。
2.2.3 瀝青鋪築機
(1) 應使用自走式瀝青鋪築機,使能準確地按設計圖說所示之線形、高程、路拱及平整度鋪築瀝青混凝土,並備有自動平整度調整裝置,作業手並應以訓練有素及富有經驗者擔任。
(2) 瀝青鋪築機應附有送料機及螺旋散布機,將瀝青混凝土均勻鋪築。
(3) 鋪裝機之速度、振動及自動厚度調整裝置,必須妥為控制,鋪築時須不使混合料有分離現象發生,俾使完成後之表面均勻平整,經壓實後能符合設計圖說之線形、坡度及斷面標準。如有分離現象,鋪築工作應立即停止,至原因查明並改正後方能繼續施工。
(4) 除靠近固定邊模處作業外,瀝青混凝土混合料鋪築應使用機械設備或其他補整設備以控制路面平整度。
(5) 在狹窄、加寬、深而不規則之斷面處,不適用機械方法來鋪設,其整修路面與整平路面拌和料,承包商可按工程司之指示,使用經認可之鋪築設備鋪築之。
2.2.4 壓路機
(1) 瀝青混合料鋪設後,應以自走式鐵輪壓路機、振動壓路機或膠輪壓路機滾壓。通常1部瀝青鋪築機應配備2部鐵輪壓路機及1部膠輪壓路機,或1部瀝青鋪築機配合1部振動壓路機及1部膠輪壓路機,惟僅鋪橋面或每日鋪築量少於50t時,僅須配備一部鐵輪壓路機即可。
(2) 如配備鐵輪壓路機及膠輪壓路機時,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A.初壓
a.用10-12t壓路機,驅動輪每cm輪寬之壓力為45~54kgf。
B.次壓(複壓)
a.用自走式膠輪壓路機,能前進後退,至少有7輪之雙軸式壓路機,其有效滾壓寬度至少150cm,各輪胎之大小及式樣應相同,輪面須為光面者,以免滾壓時路面留有痕跡。
b.兩軸輪胎之間距均應相等,且某一軸之輪胎應恰在另一軸輪胎間之中間,各輪胎之壓力在冷時為6.3kgf/cm2(90psi),熱時不得少於7kgf/cm2(100psi),各輪胎間並不得相差0.35kgf/cm2(5psi)以上。
c.承包商應在工地備有胎壓計,以便隨時校核輪胎氣壓,膠輪壓路機應裝有壓艙(Ballasting),俾能調整壓路機之總重量,使每一輪胎之載重能由1,500kg調整至2,500kg。
C.終壓
a.用6~8t二軸二輪壓路機,每cm輪寬之壓力不得少於27kgf。
(3) 如使用振動壓路機時,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A.如使用振動壓路機時,無論為單鼓式或雙鼓式,其總重量均不得少於6t,且應能調整其振幅(Amplitude)及振動頻率(Frequency of Vibration)者,俾材料、配合比及溫度等不同之瀝青混合料,均能按規定壓實至所需之密度,振動壓路機之振動頻率通常以2,000~3,600rpm,振幅在0.25~1.00mm為宜。
B.厚度5cm以下之瀝青鋪面,不得使用振動壓路機滾壓。
C.振動壓路機之滾壓速度為每小時3~5km。
(4) 用於滾壓瀝青混凝土混合料之壓路機,應裝有水箱、灑水裝置、刮板及鬃刷等,以避免瀝青混凝土黏附車輪上。
2.2.5 清掃機
承包商應視需要備有清掃機,用於清掃底層、基層、路基或原有面層上之浮鬆雜物及灰塵。
2.2.6 其他工具
包括齒耙、鐵鏟、夯實機具、燙鐵、瀝青路面切割器、小型加熱車、取樣機、平坦儀或三米直規、厚底靴鞋及其他需用工具。此等工具應充分準備,以增路面鋪築效率。
2.2.7 工地試驗
工地應設試驗設備,以備工程司隨時抽樣檢驗。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鋪築路段之整理與清掃
(1) 鋪築瀝青混凝土混合料路面之路段,在施工前其底層或原有路面應按下列規定予以整修及清掃,使其符合設計圖說所示之線形、坡度及橫斷面。
(2) 如有坑洞或低陷不平之處,應先將其一切浮鬆材料移除,並以相同之材料按規定填補整修後,予以滾壓堅實。橋面鋪築瀝青混凝土路面時,應先檢查橋面平整度,不平處先用瀝青混凝土混合料整平,經工程司同意後方可進行鋪築瀝青混凝土路面。
(3) 如表面有隆起或波紋之處,應將其刮平並予滾壓,務使平順堅實。
(4) 如原有路面有冒油、不適當之修補或有接縫、裂縫等之灌縫料時,應按工程司之指示予以清除潔淨後,以瀝青混凝土混合料填補,並予滾壓或以手夯或其他適當方法夯實。
(5) 上列各項工作完成後,應將表面浮鬆塵土及其他雜物清掃潔淨,清掃寬度至少應較路面鋪築寬度每邊各多30cm。
3.1.2 瀝青透層或黏層之澆鋪
本工作如有瀝青透層或黏層之設計時,其施工應按第02745章及第02747章規定辦理。
3.1.3 緣石、邊溝、人孔、原有面層之垂直切面及建築物之表面與瀝青混凝土相接合處,應先噴灑瀝青黏層,使有良好之結合。
3.1.4 鋪築前應先訂定鋪築車道寬度及測訂準線,使瀝青鋪築機有所依據,鋪成平整之路面。
(1) 每一鋪築車道寬度不小於2.7m,但畸零寬度不在此限。
(2) 各層之每一鋪築車道寬度及長度應事先規劃,列入施工計畫書,以確保接縫符合要求。
3.1.5 當瀝青混凝土分兩層或多層舖築時,其間須澆舖瀝青黏層,則依第02747章規定辦理。
3.2 施工方法
3.2.1 瀝青混凝土之鋪築
(1) 瀝青混凝土混合料應以瀝青鋪築機鋪築,瀝青鋪築機操作手應由訓練有素及富有經驗者擔任。
(2) 鋪築前,應先測訂準線,俾鋪築機有所依據,而舖成平整之路面。
(3) 瀝青鋪築機之速度,必須妥為控制,鋪築時瀝青混合料不得有析離現象發生,並使完成後之表面均勻平整,經壓實後能符合契約圖說所示之線形、坡度及橫斷面。如有析離現象時,應立即停止鋪築工作,並查明原因予以適當之校正後,始可繼續施工。鋪築時應使用振動裝置施築。
(4) 瀝青混合料倒入瀝青鋪築機鋪築時之溫度不得低於120℃且不得高於163℃。應隨時檢測及控制鋪築厚度、鋪築面之橫向及縱向之高程。
(5) 鋪築工作應儘可能連續進行。在瀝青鋪築機後面,應配有足夠之鏟手及耙手等熟練工人,當鋪築過程中發現瑕疵時,應在壓實前作適當之修正。
(6) 瀝青鋪築機不能到達而需使用人工鋪築之處理。
A.應先將瀝青混合料堆放於鐵板上,由熟練工人用熱工具鏟入耙平均勻鋪築,使其有適當之鬆厚度,能於壓實後達到設計圖說所示之線形、厚度、縱橫坡度。
B.工具之加熱溫度,不得高於瀝青混合料之鋪築溫度,僅使瀝青材料不黏著即可。
C.瀝青混合料如結成團狀,須先予搗碎後,方能使用。
(7) 瀝青混凝土路面分層鋪築時,應於鋪築前2小時內,先將前一層之表面清理潔淨,並均勻噴灑黏層,以增強2層間之黏結。
(8) 最後次一層及最後一層鋪築時,舖築機應使用自動平整度調整裝置以控制高程及平整度。
(9) 瀝青混凝土路面分層鋪築時,其各層縱橫接縫,不得在同一垂直面上,並符合以下要求。
A.兩層間之縱向接縫應相距15cm以上,兩層間之橫向接縫應相距60cm以上。
B.如為雙車道時,路面頂層之縱向接縫,宜接近路面之中心位置,兩車道以上時,宜儘量接近分道線。
(10) 工作人員進入施工中之路面上工作時,應穿乾淨之靴鞋,以免將泥土及其他雜物帶入瀝青混合料鋪面中。
3.2.2 滾壓
(1) 滾壓步驟
瀝青混凝土混合料鋪築後,應以適當之壓路機徹底滾壓,直至均勻並達到所需之壓實度時為止。滾壓分為下列6個步驟︰
A.橫向接縫。
B.縱向接縫。
C.車道外側邊緣。
D.初壓。
E.次壓(複壓)。
F.終壓。
(2) 滾壓方法
A.瀝青混凝土混合料鋪築後,當其能承載壓路機而不致發生過度位移或毛細裂縫(Hair Cracking)時,應即開始初壓。滾壓時,壓路機應緊隨鋪築機之後,其距離通常不超過60m,滾壓時瀝青混凝土之溫度應符合所用瀝青材料之相關規定,通常應在110℃以上,溫度愈高效率愈佳,初壓次數以來回兩次為度。
B.滾壓應自車道外側邊緣開始,再逐漸移向路中心,滾壓方向應與路中心線平行,每次重疊後輪之半。在曲線超高處,滾壓應自低側開始,逐漸移向高側。
C.滾壓時,壓路機之驅動輪須朝向鋪築機,並與鋪築機同方向進行,然後順原路退回至堅固之路面處,始可移動滾壓位置,再向鋪築機方向進行滾壓。每次滾壓之長度應略有參差。壓路機應經常保持良好情況,以免滾壓工作中斷。
D.壓路機滾輪應用水以噴霧方式保持潤濕,以免瀝青混凝土混合料黏附於輪上,但不得有過多之水分流滴於瀝青混合料內。
E.壓路機之滾壓速度,用於初壓時不得超過3km/hr,次壓及終壓時不得超過5km/hr。
F.滾壓速度均應緩慢,且不得在滾壓路段急轉彎、緊急煞車或中途突然反向滾壓,以免瀝青混凝土混合料發生位移。
G.如發生位移時,應立即以熱齒耙耙平或挖除重新鋪築瀝青混凝土,並重新滾壓改正。
H.壓路機不能到達之處,應以夯實機充分夯實。
I.路面之厚度、路拱、縱坡及表面平整度等,均由工程司於初壓後檢查之,如有厚度不足、高低不平、粒料析離及其他不良現象時,均應於此時修補或挖除重鋪及重新滾壓,直至檢查合格時為止。
J.緊隨初壓之後,以膠輪壓路機依上述方法滾壓,務使瀝青混凝土混合料達到規定壓密度時為止。
K.膠輪壓路機之滾壓速度不得超過5km/hr,通常其與初壓壓路機之距離為60m,滾壓時瀝青混凝土之溫度通常約為82~100℃。
L.不得使用牽引式膠輪壓路機,以免轉向時引起瀝青混凝土之位移。
M.初壓或次壓後,應立即檢查路拱及縱坡度,並以3 m直規檢測平整度,如有凹凸不平、粒料析離等現象應予標示並立即改正。
N.最後以6~8t二輪壓路機在路面仍舊溫暖時再行終壓.直至路面平整及無輪痕時為止。終壓時瀝青混凝土混和料之溫度不得低於65℃。
O.滾壓時,如發現瀝青混凝土有鬆動、破裂、混有雜物或其他任何缺陷時,應立即挖除並換填新瀝青混凝土混和料,重新滾壓,使其與周圍鄰近路面具有同等堅實之程度。
P.滾壓時,應儘可能使整段路面得到均勻之壓實度。
Q.滾壓後之路面,應符合設計圖說所示之路拱、高程及規定平整度。如有孔隙、蜂窩及粒料集中等紋理不均勻現象,應於滾壓時及時處理(瀝青混凝土之溫度在85℃以上時),否則應予挖除,並重鋪新料重壓。
R.壓路機與重型機械,在新鋪路面尚未固結之前,不得停留其上,或在其上移位煞車。
S.鋪築時倘有瀝青混凝土料掉落於施工面外時,嚴禁撥回鋪築面。
3.2.3 接縫
(1) 所有接縫於施工時,均應特別小心,並充分壓實,使其有平直整齊之接縫表面並與路面其他部位之瀝青混凝土有同樣之結構及密度。
(2) 除彎道處之縱向接縫外,所有接縫應成平直之直線,橫向接縫並應儘量與路中心線成垂直,除使用模板者外,所有已冷卻之接縫接合面均應以切割機切成平整之垂直面。
(3) 接縫接合面應清掃潔淨並除去一切鬆動材料後,塗刷一層黏層材料。
(4) 鋪築時鋪築機應置於能使瀝青混凝土緊密擠塞於接縫垂直接合面之處,並使其有適當之厚度,俾於壓實後,能與鄰接路面齊平。
3.2.4 邊緣
(1) 瀝青混凝土路面之邊緣,如不用木料支撐時,應稍予鋪高並以熱夯充分夯緊,使能承受壓路機之重量後,立即開始滾壓。滾壓時,壓路機之後輪應伸出邊緣5~10cm。
(2) 瀝青混凝土路面與緣石或邊溝接攘時,其鋪築及滾壓工作應特別小心,以免損及緣石及邊溝。
3.2.5 路肩
如路肩不鋪面層時,路肩料應俟瀝青混凝土面層滾壓完成後,儘速鋪築。
3.3 檢驗
3.3.1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檢驗應依下表規定辦理:
名稱 |
檢驗 項目 |
依據之 |
規範之要求 |
頻 率 |
瀝青混凝土鋪面 |
瀝青含量 |
CNS 15478或AASHTO T164 |
(1)每批抽驗二件結果之平均值與工程司認可之配合公式(JMF)相差之允許誤差在±0.4%以內者。 (2)密級配最低含量不可小於4.8%。 (3)粗級配最低含量不可小於4.5%。 (4)未達規定之部分依第01991章3.7.1及3.7.3節規定辦理。 |
(1)瀝青混凝土鋪於路面後滾壓前,應依CNS 12388 A3286規定辦理抽樣檢驗設計圖規定篩號之粒料級配(計算至個位數,以下採四捨五入)和瀝青含量(計算至小數第一位,以下採四捨五入)。 (2)每批材料數量定為同一拌和廠商同一天供應本工程之同一種瀝青混凝土數量,每批抽驗2件。 |
瀝青混合料抽油後篩分析試驗 |
CNS 15475或AASHTO T30、第02741章之「密級配瀝青混凝土規格表」規定之試驗篩號與工程司認可之配合公式(JMF) |
每批抽驗二件結果之平均值與工程司認可之配合公式(JMF)相差之允許誤差如下: (1)No.4篩以上之允許誤差在±7%以內者。 (2)No.8篩至No.100篩之允許誤差在±4%以內者。 (3)No.200篩之允許誤差在±3.0%以內者。 (4)未達規定之部分依第01991章3.7.2及3.7.3節規定辦理。 |
||
厚度 |
CNS 8755 |
(1)契約圖說之規定厚度以上。 (2)未達規定之部分依第01991章3.7.4節規定辦理。 |
(1)新建道路以各層舖設面積為計算檢驗頻率面積。 (2)路平專案道路、一般養護道路及市道及區道以分層鋪設完成之總設計厚度舖設面積為計算檢驗頻率面積。 (3)檢驗頻率如下: A.施作面積未滿1,000 m2至少鑽取試體1個。 B.施作面積每增1,000 m2鑽取試體1個。 C.若施作面積連續達5,000m2以上者,以5,000m2為一單位工區面積,求其單位工區所有試體平均值。施作面積零數未達5,000m2者,仍需每增1,000m2鑽取試體1個,求其單位工區所有試體平均值。 D.若施作面積連續未達 5,000m2者,得因其特性為小工區面積,求其單位工區所有試體平均值。 |
|
|
壓實度 |
CNS 12390 |
(1)AC寬度達6M以上道路或甲方指定路段:壓實度達95%以上者視為合格。 (2)AC寬度未達6M道路或甲方指定路段:壓實度達93%以上者視為合格。 (3)未達規定之部分依第01991章3.7.5節規定辦理。 (4)標準試體以每批夯製3個標準試體,檢測標準試體之容積密度,取其平均值為壓實度計算分母。 (5)標準試體之方法應符合以下方法之要求:馬歇爾試體法:以工地同批材料取樣依CNS12395 製作馬歇爾試體(採用廠商所提送之瀝青混凝土配合設計報告書之瀝青黏度-溫度關係圖及建議夯製試體溫度;兩面各夯打75下)。 |
(1)新建道路以各層舖設面積為計算檢驗頻率面積。 (2)路平專案道路、一般養護道路及市道及區道以分層鋪設完成之總設計厚度舖設面積為計算檢驗頻率面積,鑽取試體後,該試體分層辦理壓實度試驗。 (3)檢驗頻率如下: A.施作面積未滿1,000 m2至少鑽取試體1個。 B.施作面積每增1,000 m2鑽取試體1個。 C.若施作面積連續達5,000m2以上者,以5,000m2為一單位工區面積,求其單位工區所有試體平均值。施作面積零數未達5,000m2者,仍需每增1,000m2鑽取試體1個,求其單位工區所有試體平均值。 D.若施作面積連續未達 5,000m2者,得因其特性為小工區面積,求其單位工區所有試體平均值。 |
|
平整度 (瀝青混凝土路面分兩層以上鋪築、設計有平整度調整層之加封鋪築或採取刨除重鋪,及橋面上鋪築瀝青混凝土路面時,於最後一層鋪築完成,標線繪製後14天內做平整度檢驗,未於期限內試驗者,依第01991章3.7.6節規定辦理。) |
高低式平坦儀,按公路工程材料手冊規定方法,就平行於路線方向檢驗其平整度。 |
(1)SD標準差: A.路平專案道路及新建道路及市道: B.一般養護道路: C.區道: (2)未達規定之部分依第01991章3.7.6節規定辦理。 (3)路面人孔蓋、橋面伸縮縫及新舊路面接縫處之檢驗結果,不列入計算平整度標準差。 |
(1)檢測長度範圍應為舖築後之路段全長。 (2)原則上單向抽測每一汽車道,每200m為一檢驗單位(餘數未達200m時併入前一檢驗單位辦理)。 |
3.3.2 瀝青混凝土鋪面鋪築厚度檢驗後所留試洞,應即以瀝青混凝土回填並予夯實。
3.3.3 瀝青含量及瀝青混合料抽油後篩分析試驗
依照第01991章「罰則」規定辦理。
3.3.4 厚度檢查
鑽心取樣並按隨機抽樣檢驗,其超過設計厚度者不另計價,其厚度不
足者依第01991章「罰則」規定辦理。
3.3.5 壓實度
依照第01991章「罰則」規定辦理。
3.3.6 平整度
新鋪設路面、維護路段之銑刨加鋪路面及管線挖掘回填路面,完成後之路面應具平順、緊密及均勻之表面。
(1) 舖面連續長度200m以上,以高低式平坦儀量測:
A.以高低式平坦儀在距車道標線80~100cm左右,平行車道標線處,將儀器沿車行方向前進,每1.5m為量測點,讀取其高低差值1次,每6至10點量測為1組,每組檢驗點數需相同,產生組數以12組以上為原則。計算各組之全距值,再利用平均全距值估算標準差之方法,計算該200m路段所代表之平整度。(餘數不足200m部份併入前一檢驗單位統計)。
B.進橋處、橋面伸縮縫、新舊路面交接處、路口處前後端1.5m、道路設施物外緣前後1m及人手孔蓋外緣前後1m,不列入平整度
(2) 舖面連續長度達108m以上未達200m:
A.以3m長之直規或高低式平坦儀量測,量測數據採全距標準差計算方式以代表該路段之平整度,其檢測方式同前述。進橋處、橋面伸縮縫、新舊路面交接處、路口處前後端1.5m、道路設施物外緣前後1m及人孔蓋外緣前後1m,不列入平整度檢測全距標準差法之範圍。
(3) 舖面連續長度未達108m或扣除不列入平整度檢測範圍之鋪面連續長度未達108m:
隨機亂數取三點,單點高低差不得超過±6mm,超過±6mm須採取改善措施。
(4) 檢測長度範圍應為舖築後之路段全長;所有汽車道均須檢測;設有快慢車道分隔島之道路其機車道應獨立檢測。
(5) 若契約圖說規定以後裝法施工之橋面伸縮縫及人手孔蓋框者,以3m長之直規量測,橋面伸縮縫及人手孔蓋框中心點及前後端1.5m處單點差超過±6mm,須採取改善措施。
(6) 若於既有之橋面伸縮縫及人手孔蓋框處舖築瀝青混凝土面層,以3m長之直規量測,橋面伸縮縫及人手孔蓋框中心點及前後端1.5m處單點差若超過±10mm,承包商應通知工程司,並洽既有設施主管單位處理。
(7) 依上述規定須採取改善措施之鋪面路段,若需刨除重鋪者,應刨除重鋪至少5cm厚度,且每一缺失銑鋪寬度以全車道寬為原則,未劃設分向(分道)線者為全車道,銑鋪長度不得小於10公尺及銑鋪寬度(取大者)。重鋪之路面,瀝青含量、瀝青混合料抽油後篩分析試驗、壓實度、厚度及平整度等亦須重新檢驗。
(8) 有下列任一情況之路段,得免依上述平整度之規定檢驗(即不需以3m長之直規或高低式平坦儀量測):
A.無瀝青混凝土底層或原有路面未整理之路面加封路段(橋面混凝土除外)。
B.設計行車速率≦40km/hr之路段。
C.山嶺地區道路。
D.無級配底層或底層狀況不良。
E.道路二側無擋土設施或側溝。
F.道路未進行高程測量者。
G.其他經工程司核可為不適合作平整度檢驗之路段(寬度未達3公尺之自行車道或AC寬度達8M以下道路或甲方指定路段之特殊路段、路面坡度高低起伏等)。
(9) 在滾壓完成前,發現面層有高低不平處,應立即耙鬆,移去多餘之瀝青混凝土混合料或加鋪瀝青混凝土混合料,然後再行壓實,如再滾壓完成後發現面層高低不平,則應立即挖除重行鋪築。
(10) 所有微小之高凸處,接縫及蜂巢孔表面,均須用熱燙鐵燙平。
(11) 得免辦平整度檢驗之處,包括不能封閉交通供舖築施工及經工程司核可不適合之路段。
3.3.7 承包商應避免使用不明事業廢棄物作為瀝青混凝土之級配料,並應進行輻射偵測,若有輻射異常道路之發生,應由承包商負責全部處理責任。
3.3.8 瀝青混凝土鋪面舖築厚度檢驗後所留試洞,應即以瀝青混凝土回填並予夯實。,回填後應將路面因試體鑽心取樣之泥水清理乾淨,勿造成完成路面髒汙,未依規定者,依規範第01991章3.2.12辦理。
3.3.9 如瀝青混凝土之壓實度(僅壓實度之分子,按CNS 12390試驗)或厚度檢驗結果有疑慮時,承包商得申請重試,重試以1次為限,就疑慮點附近取樣2點重試,重試結果均合格(2點皆符合原設計值)時,以該2點重試試體之平均值取代原有疑慮點試驗值。若任一重試試體有不合格(小於原設計值)情形時,則取三者試驗值最低者,併入該批其他試驗值重新計算。
3.3.10 瀝青混合料抽油後篩分析和瀝青含量檢驗結果有疑慮時,承包商得申請重試,重試以1次為限,就疑慮點附近取樣2點重試,重試結果均合格時,以該2點重試試體之平均值取代原有疑慮點試驗值,併入該批其他試驗值重新計算。重試所需樣品採現場切割取樣(切割尺寸為30*30cm)以上或經監造單位同意之取樣方式,按AASHTO T30及T164或ASTM D6307試驗。黏滯度檢驗結果有疑慮時,承包商得依據規範第01450章第3.11.11節申請重試,重試以1次為限,依據契約補充規定2-黏滯度檢驗之規定,該單位工區隨機抽5點取料,混合為一盆料後辦理重試,無需加倍取樣,以重試結果(A值)合格【4,000(1-35%)≦ A ≦4,000(1+35%)】時取代原有疑慮點試驗值。若原試驗值>4000(1+35%),且重試試體不合格時,取兩者之中的最大值計算;若原試驗值<4000(1-35%),且重試試體不合格時,取兩者之中的最低值計算。
3.3.11 馬歇爾各項試驗若檢驗不合格時,其重試所需樣品應由承商備足複驗盆料,申請複驗(加倍取樣),如無複驗盆料則採現場切割取樣(切割尺寸為30*30cm),複驗數量應為初驗數量之2倍進行檢驗,若複驗結果再有任一試樣不合格,該批瀝青混凝土應挖除重舖。
3.3.12 某項檢驗結果若採取加鋪時,該項檢驗不再扣款,惟加鋪或重鋪結果仍應辦理各項檢驗,如檢驗仍不合格,加鋪或重鋪部分應挖除重做。
3.4 現場試鋪
3.4.1 設計圖說有規定時,則應按設計圖說所示,先試鋪一段路面,並求其壓實度及檢測其平整度與厚度,以查證所用材料、施工機具及施工方法是否能達到所需要求。
3.4.2 經試驗及檢測結果,其壓實度、平整度或厚度未能符合規定時,應即挖除,並就所用材料、施工機具及施工方法等加以檢討改正後,重新鋪築,直至符合規定時為止,否則不得繼續施工。
3.5 路面保護
3.5.1 瀝青混凝土鋪面於最後滾壓完成後,在鋪面溫度自然冷卻至50℃前,或經工程司裁量同意前,應禁止任何車輛行駛其上。如果通車路段急需開放通車,可在終壓完成後酌量灑水促進降溫,在溫度降至50℃以下後,經工程司之同意得提前開放通車。
3.5.2 AC第一層(底層)舖築時不得進行灑水降溫方式處理;AC第二層(面層)舖築時如需進行灑水降溫,需俟AC自然降溫至60-70℃後,再進行灑水降溫,避免AC脆化。
3.6 施工作業
3.6.1 工程契約總價費用已包含日夜間施工相關費用。
3.6.2 乙方應依施工前測量結果核對設計高程,如認有差異者,施工前應提出書面說明澄清,經工程司審核報經甲方同意後始得施工。
3.6.3 乙方除依上述(3.6.2)報經甲方同意後始得調整高程外,餘應依據設計高程調整銑刨厚度,以維持新鋪瀝青混凝土設計高程及平均厚度。新舖瀝青混凝土結算數量,如超過依設計高程或核准之調整高程施工數量,視為乙方控制疏失,超過數量由乙方自行負擔。
3.6.4 乙方除依路面龜裂等缺失辦理路基改善外,仍應於路面銑刨完成後,進行施工範圍路段之路基改善勘察作業,如認路基仍有不良者,應立即向工程司反應並釐定改善方案及範圍,完工後不得再以路基不良理由作為路面未符合契約品質原因,應負全責保固。
3.6.5 乙方完成銑刨後,如發現管線淺埋應通知工程司及管線單位到場處理,無法立即處理者,應作成紀錄並拍照存證,送工程司備查。
3.7 保固
3.7.1 驗收前、保固期間路面若有未符合契約品質情形,乙方應於接獲甲方通知(書面或電話)規定期限內就未符合契約品質部分,依下列期限內辦理改善:
(1) 24 小時內辦理臨時修補整平。
(2) 7 天內經甲方同意採下列方式完成改善:
A.表面細紋、龜裂、裂縫等無高低差者:得以噴塗、塗佈、填縫或銑刨加鋪等方式辦理改善,惟應由乙方提出報經甲方核准之修復方式(含修復範圍)辦理改善。
B.坑洞:於坑洞最外緣周邊方正切割整齊,挖除瀝青混凝土,回填平整,並以全車道方正塗佈辦理改善。
C.車徹、隆起、變形等凹凸不平有高低差者:以全車道寬、缺失範圍長(至少 10 公尺)辦理銑鋪改善。
D.如路面發生重度冒油時(輕度或重度冒油之認定,由承辦單位邀集至少兩位專家學者判定):於冒油範圍最外緣周邊方正切割整齊,以銑刨加鋪方式辦理改善,乙方提出報經甲方核准之修復範圍辦理改善。
E.上述缺失,損壞處或預計改善範圍之邊緣相距 10 公尺(含)以下者,視為同一缺失,乙方應合併以方正範圍辦理改善、相連車道缺失改善亦同。
F.如經工程司研判疑為路基缺失造成者,乙方應依甲方核准之契約約定方式辦理路基改善。
G.上述改善事宜乙方應於 10 日內檢附以相同地點、相同角度拍攝之改善前、中、後照片送甲方備查。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本章工作依「公噸」或「平方公尺」或其他單位計量
(1) 新鋪及原路面採刨除整平之瀝青混凝土數量計算:除另有規定者外,瀝青混凝土厚度按路面厚度檢驗之樣品平均厚度(平均厚度大於設計厚度時以設計厚度計算)乘以密度,再乘以實鋪面積計算求得。
4.1.2 以公噸計量時:應以契約圖說[設計斷面及實際鋪築長度]或[實際鋪築面積乘以設計厚度]計算所得之體積乘以密度為準。
4.1.3 如經檢驗品質不合格採行加鋪時,以原鋪路面厚度計量。
4.1.4 在運送途中析離或損壞,或因鋪築機械故障或其他理由,而經工程司拒絕使用或挖除重鋪之瀝青混合料不予計量。
4.2 計價
4.2.1 本章工作依契約詳細價目表所列項目單價計價,該項單價已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瀝青及粒料材料供應、底層、基層、路基或原有面層之整理與清掃、瀝青混合料之加熱與拌和、運送、鋪築、滾壓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必需之一切費用在內。
4.2.2 如經檢驗品質不合格裁定扣款時,按扣款百分率扣款給付。
4.2.3 本章工作項目名稱及計價單位例舉如下。
工作項目名稱 |
|
計價單位 |
瀝青混凝土鋪面(註明規格) |
|
「公噸」或「平方公尺」或其他單位 |
〈本章結束〉
附表02742-1 密級配瀝青混凝土瀝青含量及級配扣點計算表(範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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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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瀝青混凝土種類:密級配(標稱最大粒徑:19.0mm(3/4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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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配合報告編號:000-00 |
|
|
|
|
|
|
||||||||||
取樣日期:00年00月00日 |
|
|
計算日期:00年00月00日 |
|||||||||||||
取樣位置:00工程0k+000~0k+000 |
|
|
|
|
|
|
||||||||||
本批瀝青混凝土數量:000噸 |
||||||||||||||||
試驗篩號 |
檢驗結果 |
核准 配合JMF(%)(B) |
規範值 |
相差(%) |
許可差 |
超過允許誤差(%) |
單位※ |
個別扣款點數(F) |
||||||||
樣品1 |
樣品2 |
平均(A) |
||||||||||||||
累計過篩百分率 |
累計過篩百分率 |
累計過篩百分率 |
||||||||||||||
25.0 mm (1 in) |
100.0 |
100.0 |
100.0 |
100.0 |
100 |
0.0 |
± |
7.0 |
0.0 |
0.5 |
0.0 |
|||||
19.0 mm (3/4 in) |
80.0 |
83.0 |
82.0 |
92.0 |
90~100 |
-10.0 |
± |
7.0 |
3.0 |
0.5 |
1.5 |
|||||
12.5 mm (1/2 in) |
- |
- |
- |
85.0 |
- |
- |
± |
7.0 |
- |
0.5 |
- |
|||||
9.5 mm (3/8 in) |
73.0 |
74.0 |
74.0 |
69.0 |
56~80 |
5.0 |
± |
7.0 |
0.0 |
0.5 |
0.0 |
|||||
4.75 mm (No.4) |
50.0 |
54.0 |
52.0 |
53.0 |
35~65 |
-1.0 |
± |
7.0 |
0.0 |
0.5 |
0.0 |
|||||
2.36 mm (No.8) |
31.0 |
33.0 |
32.0 |
40.0 |
23~49 |
-8.0 |
± |
4.0 |
4.0 |
1.0 |
4.0 |
|||||
1.18 mm (No.16) |
- |
- |
- |
35.0 |
- |
- |
± |
4.0 |
- |
1.0 |
- |
|||||
0.60 mm (No.30) |
- |
- |
- |
25.0 |
- |
- |
± |
4.0 |
- |
1.0 |
- |
|||||
0.30 mm (No.50) |
13.0 |
12.0 |
13.0 |
14.0 |
5~19 |
-1.0 |
± |
4.0 |
0.0 |
1.0 |
0.0 |
|||||
0.15 mm (No.100) |
- |
- |
- |
5.0 |
- |
- |
± |
4.0 |
- |
1.0 |
- |
|||||
0.075 mm(No.200) |
4.0 |
3.0 |
4.0 |
5.0 |
2~8 |
-1.0 |
± |
3.0 |
0.0 |
1.5 |
0.0 |
|||||
瀝青含量 |
4.8 |
4.8 |
4.8 |
5.3 |
4~10 |
-0.5 |
± |
0.4 |
0.1 |
3.0 |
3.0 |
|||||
|
|
|
|
本批扣款點數 |
8.5 |
|||||||||||
|
|
|
|
|
|
|
|
本批扣款百分比 |
8.5% |
|||||||
註:(1)※級配為每1%之扣款點數 |
|
|
|
|
|
|
|
|
||||||||
(2)※瀝青含量為每0.1%之扣款點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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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JMF:工地拌和公式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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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02742-2 粗級配瀝青混凝土瀝青含量及級配扣點計算表(範例) |
|||||||||||||||||||||||
工程名稱: |
|||||||||||||||||||||||
瀝青混凝土種類:粗級配(標稱最大粒徑:25.0mm(1in)) |
|||||||||||||||||||||||
核定配合報告編號:000-00 |
|
|
|
|
|
|
|||||||||||||||||
取樣日期:00年00月00日 |
|
|
計算日期:00年00月00日 |
||||||||||||||||||||
取樣位置:00工程0k+000~0k+000 |
|
|
|
|
|
|
|||||||||||||||||
本批瀝青混凝土數量:000噸 |
|||||||||||||||||||||||
試驗篩號 |
檢驗結果 |
核准配JMF (%)(B) |
規範值 |
相差(%) |
許可差 |
超過允許誤差(%) |
單位※ |
個別扣款點數(F) |
|||||||||||||||
樣品1 |
樣品2 |
平均(A) |
|||||||||||||||||||||
累計過篩百分率 |
累計過篩百分率 |
累計過篩百分率 |
|||||||||||||||||||||
37.5 mm(1-1/2 in) |
91.0 |
92.0 |
92.0 |
100.0 |
100 |
-8.0 |
± |
7.0 |
1.0 |
0.5 |
0.5 |
||||||||||||
25.0 mm (1 in) |
89.0 |
85.0 |
87.0 |
95.0 |
85~100 |
-8.0 |
± |
7.0 |
1.0 |
0.5 |
0.5 |
||||||||||||
19.0 mm (3/4 in) |
75.0 |
80.0 |
78.0 |
83.0 |
70~85 |
-5.0 |
± |
7.0 |
0.0 |
0.5 |
0.0 |
||||||||||||
4.75 mm (No.4) |
54.0 |
50.0 |
52.0 |
45.0 |
30~50 |
7.0 |
± |
7.0 |
0.0 |
0.5 |
0.0 |
||||||||||||
0.60 mm (No.30) |
15.0 |
17.0 |
16.0 |
20.0 |
12~25 |
-4.0 |
± |
4.0 |
0.0 |
1.0 |
- |
||||||||||||
0.075 mm(No.200) |
3.0 |
2.0 |
3.0 |
7.0 |
2~8 |
-4.0 |
± |
3.0 |
1.0 |
1.5 |
1.5 |
||||||||||||
瀝青含量 |
4.8 |
4.9 |
4.9 |
4.9 |
4.5~6 |
0.0 |
± |
0.4 |
0.0 |
3.0 |
0.0 |
||||||||||||
|
|
|
本批扣款點數 |
2.5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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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批扣款百分比 |
2.5% |
|||||||||||||||
註:(1)※級配為每1%之扣款點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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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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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瀝青含量為每0.1%之扣款點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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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JMF:工地拌和公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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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742 02742-22 TAN 1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