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715 水泥處理土壤
¶ 1. 規範正文
第02715章
水泥處理土壤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水泥處理土壤基層及底層之材料、設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包括水泥處理土壤之土壤搗碎、撒佈水泥及拌和、滾壓、表面整修及接縫等相關工作。
1.3 相關章節
第03050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方法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61 R2001 卜特蘭水泥
(2) CNS 1304 K5016 乳化瀝青
(3) CNS 14732 A3387 依粗料含量調整土壤夯實密度試驗法
(4) CNS 14733 A3388 以砂錐法測定土壤工地密度試驗法
1.4.2 美國州公路及運輸官員協會(AASHTO)
(1) AASHTO T134 水泥處理土壤含水量與密度關係試驗法
(2) AASHTO T310 以核子密度儀測定土壤工地密度試驗法
(3) AASHTO M82 中凝油溶瀝青
2. 產品
2.1 材料
2.1.1 水泥及水須符合相關章節規定。
2.1.2 土壤與粒料
土壤粒料可為原有路基之粒料、指定取土場選用之粒料或兩者之混合料。
(1) 自指定取土場選用土壤或粒料混合使用時,其混合比例須符合設計圖說規定。
(2) 土壤與粒料其最大粒徑不得超過75mm,並最少須有55%通過標稱孔寬4.75mm試驗篩。
2.1.3 瀝青材料
以瀝青材料作為養護材料時,可使用乳化瀝青CRS-1、RS-1或油溶瀝青材料MC-70,CRS-l、RS-l品質須符合CNS 1304規定,MC-70應符合AASHTO M82之規定。
3. 施工
3.1 施工方法
3.1.1 施工氣候
(1) 水泥處理土壤路面之鋪築,須在氣溫5°C以上時方可施行,雨天不得施工,雨後現場土壤含水量須依本章3.1.5(3)規定方得施工。
(2) 因天候影響無法施工之展延天數標準除依工程契約規定外,經機關要求或同意全部或部分停工者,亦可列入申請施工展延天數條件之一。
3.1.2 施工所用之機械、工具設備等,須經常保養以維持良好之作業狀況,所有機具設備,必須準備充份,以使工程能順利進行,不致發生延誤或中斷等情事。
3.1.3 路基整理
施工前,路基及路肩必須先予整修並加滾壓,使其符合設計圖說所示之線形、坡度及橫斷面之規定。
3.1.4 土壤搗碎
(1) 路基整修及滾壓完成後,須依照設計圖說所示之斷面寬度及厚度予以刮鬆及將土壤搗碎,土壤須搗碎至全部通過標稱孔寬25mm試驗篩及至少80%(乾重)通過標稱孔寬4.75mm試驗篩,惟不包括存留於標稱孔寬25mm試驗篩以上之卵石或石塊等。
(2) 刮鬆及搗碎之長度,以2工作天內所能鋪築完成之數量為原則。
(3) 如須摻用路外取土場選用之土壤時,應按照設計圖說規定之混合比例予以均勻拌和後,方能進行以下撒佈水泥及灑水等工作。
3.1.5 撒佈水泥及拌和
(1) 搗碎之土壤,依設計圖說所示斷面予以約略攤平並整修後.將所須之水泥用量予以均勻撒佈其上,撒佈水泥之長度,應以能在同1工作天內鋪築完成為原則。水泥未拌和前,除拌和機具外,所有其他機具車輛,一律不得在其上行駛。
(2) 水泥以整包使用為原則,如係散裝水泥,須加精確秤量。受潮或已硬化之水泥不得使用。
(3) 擬予拌和之土壤或緊鄰其下之路基土壤,其含水量大於最佳含水量2%以上時,水泥之撒佈工作不得進行。
(4) 拌和、灑水、滾壓等機械工具,應先行檢查,並確認其能繼續工作不致中斷時,方可進行水泥之撒佈。
(5) 水泥撒佈後,應立即與刮鬆搗碎之全部土壤充分拌和,拌和時需注意不得將水泥拌入設計厚度以下之土壤與粒料中。
(6) 水泥之拌和工作,應使用旋轉式攪拌機,經工程司認可後可用耕耘機、圓盤耙土機、機動平土機(Motor Graders)或犁土機代替。施工時須反覆拌和,使水泥與土壤充分均勻混合為止。拌和均勻後,即照設計圖說所示斷面予以整修。
(7) 承包商應控制使土壤與水泥均勻拌和後之含水量接近最佳含水量,如屬需要,可酌予均勻灑水,每次灑水時,均須以拌和機具予以拌和,以免水量集中於水泥處理土壤混合料之表面。灑水完成後,混合料全部必須再予以反複拌和均勻。
(8) 以上作業亦可採用廠拌方式或移動式拌和機辦理。
3.1.6 滾壓
(1) 水泥處理土壤混合料均勻拌和並攤平鬆鋪後,即以羊腳滾或其他適當機具加以滾壓,直至全部均勻壓實為止。滾壓時,混合料之含水量仍應接近最佳含水量,每層滾壓厚度不得大於15cm,並應俟下層養護完成後方可鋪築上層。工地試驗所得密度,不得低於依AASHTO T134所得最大乾密度之95%。
(2) 滾壓工作應於2小時內完成。
3.1.7 表面整修
(1) 水泥處理土壤混合料初壓完成後,其表面應再予整修,所有施工機具所留輪槽痕跡,應予刮鬆鋪平(刮鬆厚度約2cm),然後用膠輪壓路機及2輪或3輪壓路機(7t以上,壓力不少於36kgf/cm2)予以全面滾壓,以得光滑緊密之表面,並不得有裂縫、凹凸不平或材料浮鬆等情形,務須符合設計圖說所示路拱、坡度及線形之規定,此項表面整修及滾壓之工作,必須於2小時內完成。
(2) 表面整修及滾壓過程中,如屬需要,可酌予加水,以使混合料維持適當之含水量。
(3) 所有壓路機或整修機械不能到達之處,混合料應以搗固機等適當機具將其壓實,以達到規定之密度。
(4) 撒佈水泥、拌和、灑水、攤平、滾壓等工作係屬一貫作業,不得中斷,除表面整修滾壓外,所有以上工作須於6小時內完成之。
3.1.8 接縫
每天工作結束或施工中斷2小時以上時,其完成表面滾壓及整修之路段,應於接頭處與路中心垂直方向,予以切成垂直面以得橫向接縫,並以木製縫板,緊靠垂直面牢固之,俟其相鄰地段鋪築滾壓完成後,方可移去,其所遺之縫溝,即以適當材料填補夯實,以得光滑平順之接縫。
3.1.9 養護
水泥處理土壤基層、底層完成後,養護期至少7天以上。養護依設計圖說規定或下列方法,經工程司認可後辦理。
(1) 瀝青養護法
A.先將表面浮鬆雜物清掃潔淨,在水泥處理土壤基層、底層完成後24小時內於其上噴灑MC-70或乳化瀝青,其用量依設計圖說規定。
B.須將養護區域表面蓋滿,不得過多溢出。必要時得先酌予灑水,使其維持恰當之含水量,以防瀝青材料之滲透。
(2) 覆蓋養護法
以塑膠布或其他能減少水分蒸發之適當材料覆蓋養護區域,至養護期滿為止。
3.1.10 水泥撒佈後,如工作中斷30分鐘以上,或水泥處理土壤未壓實前因受潮,使其含水量超過規定限度時,該施工地段必須予以重行鋪築。
3.2 檢驗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之檢驗項目如表02715-1。
表02715-1 材料及施工方法之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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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
檢驗項目 |
依據之方法 |
規範之要求 |
頻 率 |
|
水泥處理土壤 |
壓實度 |
CNS 14733 CNS 14732 或AASHTO T310 |
最大乾密度95%以上 |
(1)數量未達500m2時免檢驗。 (2)數量達500~1,500m2檢驗1次。 (3)數量超過1,500m2時,每1,500m2加驗1次。 (4)餘數未達750m2者,併入前1次檢驗,超過750m2為單獨1次檢驗。 (5)每次檢驗為1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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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整度 |
3m直規檢測 |
任一點高低差不得大於1cm |
全面目視檢查,有懷疑處再以3m直規檢驗確認。 |
3.3 保護
3.3.1 新完成之水泥處理土壤基層、底層,如因鄰近地段施工之需要,其機具必須於其上行駛時,須予以掩蓋砂土一層以為保護,厚度至少10cm。掩蓋前須先鋪以稻草、韌紙或其他適當材料,以便於移除掩蓋之砂土時.不致損及底層。
3.3.2 開放交通及保養
(1) 所有路段在施工期中及養護期間內,必須封鎖交通,養護期滿後,始可開放通車,並將路肩邊坡等予以整修,以符合設計圖說規定。
(2) 已完成之水泥處理土壤基層、底層如有損壞,承包商均須隨即予以修復。修復時,應以全厚度翻修辦理。
3.3.3 水泥撒佈後,如因任何延誤,使工作中斷30分鐘以上,或水泥土壤穩定底層未壓實前因雨受濕,使其含水量超過規定限度時,該施工地段必須予以重行舖築,所需費用由承包商全部負擔。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本章工作以「立方公尺」計量。
4.2 計價
4.2.1 本章工作依契約詳細價目表所列項目單價計價,該項單價已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運輸、撒佈水泥及拌和、滾壓、整修、養護、保護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之費用在內。
4.2.2 本章工作項目名稱及計價單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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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項目名稱 |
|
計價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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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處理土壤 |
|
立方公尺 |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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