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規範正文
第02323章
棄土(餘土)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土石方工作中計算挖填平衡後所餘土石方之運離現場至適當場所及處理,包括挖裝、運輸及剩餘土石方處理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餘土之挖裝、運輸
1.2.2 整地工作中之餘方運離現場及處理
1.2.3 構造物工作及其他工作中之餘方運離現場及處理(不包括基樁及連續壁之泥漿運棄及處理)
1.2.4 交通維持
1.2.5 衛生環保措施
1.3 相關章節
1.4 相關準則
相關法規
(1) 空氣污染防制法
(2) 空氣污染制法施行細則
(3) 噪音管制法
(4) 噪音管制法施行細則
(5) 水污染防治法
(6) 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7) 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
(8)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9) 水土保持法
(10) 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
(11) 水土保持法
(12) 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
1.5 資料送審
1.5.1 開始剩餘土石方處理前,承包商應先擬定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送請工程司審核後,必要時轉送相關機關或地方主管機關同意,方得開始進行剩餘土石方處理工作。
1.5.2 承包商處理剩餘土石方後,應將運送憑證逐次送工程監造單位,由工程監造單位彙整後,填具剩餘資源處理紀錄表送交工程主辦機關存檔。
(1) 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
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應包括交通維持計畫、交通運輸路線、安全措施之設置、剩餘土石方處理預定進度等項。
(2) 承包商自行申請設置棄土場或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
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應包括預定棄土範圍及深度,排水設施詳圖、棄土完成後之棄土區邊坡及每一階段之棄土方式、範圍、數量、深度、便道、臨時性或永久性之排水、設置截流溝、沈澱池、擋土及水土保持設施等之構築、交通維持計畫、交通運輸路線、安全措施設置、棄土預定進度等項。
1.5.3 交通維持計畫
1.6 定義
1.6.1 餘方處理
將本標基地及路幅開挖、構造物開挖(包括管溝開挖及建築物開挖)所得之可用土石材料,運送至本標範圍內利用或本標範圍外處理時,稱「餘方處理」。
1.6.2 餘方近運
將本標基地及路幅開挖、構造物開挖(包括管溝開挖及建築物開挖)所得之可用土石材料,運送至本標範圍內以供後續利用時,稱「餘方近運」。
1.6.3 餘方遠運處理(指定他標工地)
將本標基地及路幅開挖、構造物開挖(包括管溝開挖及建築物開挖)所得之可用土石材料,經用於填方或構造物回填後之剩餘材料由承包商運送至指定棄土場(他標工地)處理時,稱「餘方遠運處理(指定他標工地)」。
1.6.4 餘方自行處理(含水土保持)
將本工程基地及路幅開挖、構造物開挖(包括管溝開挖及建築物開挖)所得之可用土石材料,經用於填方或構造物回填後之剩餘材料由承包商自行處理,而機關未提供棄土場時,稱「餘方自行處理」。
2. 產品
(空白)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交通維持計畫未經相關主管機關核准前,不得辦理工區外之土石方運輸作業。
3.2 施工方法
3.2.1 路幅開挖或其他開挖用於填方後之剩餘土石方材料,應運棄至契約指定地點或合法之剩餘土石方處理場。施工期間,棄土區之排水系統效能應維持通暢。
3.2.2 棄土作業應依「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法規辦理,土石方處理場之作業應由下部開始向上分層填平滾壓,每層填築厚度以30cm為原則。
(1) 應分層壓實使邊坡穩定無安全顧慮。
(2) 於每一階段完成剩餘土石方填築後,即予修坡及植生綠化,藉以抑制坡面表土沖刷,與綠化環境增進景觀。
(3) 作業中各層次填土面應隨時向山側或內側下傾保持有適當之斜度並設置臨時截流溝、沈澱池,引導地面水流入既有之排水溝,以免地面水沿坡面直洩濫流,危及附近財產及生命安全。
3.2.3 棄土場填平作業時,當日完成面應有適當之坡度以利排水至截流溝。
3.2.4 棄土作業期間及施工後均應隨時注意公共安全。
3.2.5 棄土完成後,棄土範圍外被承包商破壞之原有設施或景觀生態,承包商應負責復原。
3.2.6 剩餘土石方遠運處理期間運輸道路應予維護,應灑水以免塵土飛揚。運輸道路路面應隨時維持整潔。所有施工機械及運輸設備於進入道路前,均應將車身外部及輪胎沖洗乾淨,且不得超載,車斗上應覆蓋蓬布,以防砂土飛揚及掉落。凡一切有關噪音、污染、灰塵、公害等之防制及環境衛生事項均應遵照並符合政府環保暨有關主管機關法令之規定。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棄土數量為計算整地及路堤開挖、構造物開挖(包括管溝開挖及建築物開挖)等挖填平衡後之餘土。
4.1.2 餘方運離現場及處理依下列方式計量:[餘方近運處理依自然方體積,以立方公尺計量][餘方遠運處理(指定他標工地)依自然方體積,以立方公尺計量][餘方自行處理依自然方體積,以立方公尺計量]。
4.1.3 水土保持工作不予計量,已包括在「棄土」之單價內。
4.2 計價
餘方運離現場及處理依契約項目選用下列方式計價(不包括基樁及連續壁之泥漿運棄及處理):
4.2.1 餘方近運處理依自然方體積,以立方公尺計價。該單價包括工區範圍內運輸,及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等及為完成本工作所必需之一切費用在內。
4.2.2 餘方遠運處理(指定他標工地)依自然方體積,以立方公尺計價。該單價包括工區範圍外運輸,及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等及為完成本工作所必需之一切費用在內(無棄土場及水土保持工作之所需費用)。
4.2.3 餘方自行處理依自然方體積,以立方公尺計價。該單價已包括工區範圍外運輸、棄土場所費用、水土保持工作,及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等及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之一切費用在內。
4.2.4 凡因施工及安全保護設施不良或施工作業方法不當或錯誤而造成之一切損害,均由承包商負責賠償及負擔一切責任。
4.2.5 本章工作項目名稱及計價單位例舉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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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項目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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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價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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餘方近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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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方公尺(自然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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餘方遠運處理(指定他標工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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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方公尺(自然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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餘方自行處理(含水土保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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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方公尺(自然方) |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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