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252 公共管線系統之保護
¶ 1. 規範正文
第02252章
公共管線系統之保護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受施工影響之現有公共管線系統之臨時性保護規定,如管線之懸吊或托底,包括材料、施工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除契約圖說或工程司指示非屬承包商負責保護之管線系統外,祇要受承包商施工影響,該現有及重建之公共管線均應由承包商予以臨時支撐,並依契約圖說或工程司指示所進行之保護工作,至工程結束為止。
1.2.2 除契約圖說或詳細價目表內屬於承包商之工作範圍外,施工前應由機關通知管線單位負責遷移及重建等作業。
1.2.3 現有公共管線系統之保護至少應包括:
(1) 自來水供水系統及設備。
(2) 電力設施及電源設備。
(3) 民用、警用及軍用電信設施。
(4) 天然瓦斯供應系統及設備。
(5) 臨時及永久性之交通號誌、標誌、停車計時器。
(6) 臨時及永久性之路燈及管線。
(7) 雨水管線系統及箱涵。
(8) 污水下水管線系統。
(9) 消防系統管線。
(10) 輸油管路。
(11) 有線電視、固網、行動電話等纜線。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2253章—建築物及構造物之保護
1.3.2 第02255章—臨時檔土樁設施
1.3.3 第02256章—臨時擋土支撐工法
1.3.4 第02316章—構造物開挖
1.3.5 第03110章—場鑄結構混凝土用模板
1.3.6 第03210章—鋼筋
1.3.7 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
1.4 相關準則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1298 K3004 聚氯乙烯塑膠硬質管
(2) CNS 2606 C4060 電線用鋼管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施工計畫
1.5.3 設計計算書
1.5.4 工作圖
(1) 提送工作圖予工程司及各管線單位,顯示執行本工作之完整細節及時程。
(2) 顯示現有公共管線受本工作影響之正確位置、實際施工擬使用之方法、擬採用之支撐及保護系統之細節、及受影響之公共管線移動之監測方式,並依工程司要求提送支撐之設計資料。
(3) 經工程司及管線單位之審查同意後,始可進行施作。
1.5.5 廠商資料
2. 產品
2.1 材料
2.1.1 模板、鋼筋及混凝土須符合相關章節規定。
2.1.2 聚氯乙烯塑膠硬質管(PVC管)
尺度依設計圖說所示,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者外,須符合CNS 1298規定。
2.1.3 電線用鋼管
尺度依設計圖說所示,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須符合CNS 2606規定。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承包商應擬定相關管線保護之工作計畫,必要時工程司邀集相關管線單位協調之。
3.1.2 承包商應與有關之公共管線單位直接聯繫,必要時洽請工程司協助,於各施工階段進行合作。由承包商施作保護之公共管線,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應於施工前30日,聯繫該公共管線之主管單位。
3.1.3 依契約規定不屬於承包商遷移之公共管線,由管線所屬單位負責遷移。承包商應負責在預定遷移日期前,與管線主管單位聯繫。
(1) 若遷移設施僅有一個管線單位使用時,最少應提前30日與該管線主管單位聯繫。
(2) 若遷移設施為多個管線單位所共用時,最少應提前60日聯繫。遷移工作中若包括路燈,最少應提前90日聯繫。
3.2 一般要求
3.2.1 施工前承包商應洽請工程司收集並提供相關管線位置資料,以利施工,惟該位置之正確性應由承包商確認。
3.2.2 於工程範圍或鄰接之區域,施工前承包商應徵得路權單位同意,報請相關管線單位現場進行試挖(探),以試挖(探)等方式進行現場調查以確認可能受施工作業影響之公共管線位置,繪製或修正管線圖說併入工作圖送審。
3.2.3 任何工作在開挖施工範圍內,若有油管或瓦斯管或高壓電力管時,承包商應知會該管線單位派員確認管線位置,以免造成公共災害。
3.2.4 當遭遇圖說未標示之現有公共管線或確定公共管線與圖說不符時,應先確認此公共管線之所屬單位、用途及配置,並按下列步驟處理:
(1) 若公共管線已廢棄或即將廢棄,其管線及相關構造物應拆除及運棄,或依設計圖說、工程司指示辦理。
(2) 若公共管線仍保留使用,應採取必要之保護及復舊工作。
3.2.5 承包商應負責協調相關管線主管單位配合辦理有關管線之保護工作,並提供通行道路供公共管線單位進出工地,並採合作態度以利工程之進行。機關則應給予必要之協助。
3.2.6 除經工程司書面同意外,承包商應負責維持施工期間所有受施工影響管線(包括接戶管)之正常功能。
3.3 施工方法
3.3.1 施工中顯露之他種埋設物須利用懸吊或支撐方法作為臨時之保護措施時,應由承包商提供工作圖及計算書,並經工程司之核可後始得施工。
(1) 懸吊保護
係將顯露於管溝或孔穴內之他種埋設物不改變原來之埋設位置,而把管線支撐架橫跨於溝穴兩側之地面上,或放於溝穴兩側擋土設施之水平支撐間,再以鋼線或鋼纜懸吊埋設物。其實際施作架設方式應依契約圖說之規定辦理。
(2) 支撐保護
凡重量過大之管體,並且已呈老化現象者,不宜採用懸吊方法處理,應在其下面設置支撐桁架以為支撐保護。若遇排水箱涵或暗管之龐大構造物,則應以托底方式加強保護以策安全。其實際施作架設方式應依契約圖說之規定辦理。
(3) 若遇自來水管、瓦斯管、輸油管或污水幹管等無法以懸吊或支撐保護時,應由該管線單位先以鋼管置換原有之管道,以避免發生危險或災害。
3.3.2 需混凝土保護、托底保護或鋼管保護之作業,承包商應依契約圖說之規定提出施工計畫,經工程司核可後始可施工。
(1) 模板、鋼筋及混凝土應依設計圖說及相關章節規定辦理。
3.3.3 承包商於施工時應使用人工開挖或其他經公共管線單位核准之方法小心開挖並妥善維護。如有損壞應立即通知工程司及有關單位,其受損之公共管線除非受損之公共管線單位要求自行修復外,均應依各管線單位規定之方式予以修復。
(1) 開挖、臨時擋土及支撐公私建築物之保護應依相關章節規定辦理。
3.3.4 承包商應依契約規定,完成公共管線施工所需之相關工作,如道路臨時改道、人行道、交通改道及受影響設施之永久復舊等。
3.1.5 任何工作在開挖施工範圍內,若有油管或中/高壓瓦斯管時,承包商應知會該管線單位派員確認管線,以免造成災害。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本章工作依「式」、「公尺」或其他單位計量。若契約項目未列者,則各項工作視為已包括於契約總價內。
4.2 計價
4.2.1 本章工作依契約詳細價目表所列項目單價計價,該項單價已包括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運輸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之費用在內。若契約項目未列者,則各項工作視為已包括於契約總價內。
4.2.2 經核准之工作圖中,若為承包商便利而設之臨時設施,承包商應提供必要之材料及執行必要之工作。此工作之一切費用已包括於其它相關工作項目中,不另計價。
4.2.3 本章工作項目名稱及計價單位例舉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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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項目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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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價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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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管線系統之保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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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公尺」或其他單位 |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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