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1991 罰則
¶ 1. 規範正文
第01991章
罰則
1. 通則
1.1 說明有關執行本契約罰則之相關規定。
1.2 不符施工規範各篇章檢驗要求且在本章規定允收範圍內者,採記點或減付價金、罰扣價金方式處理。
1.3 工程若查驗或驗收在施工規範之允收範圍,則依施工規範減付價金或罰扣價金,不需再以減價收受辦理。
1.4 用詞解釋:
(1) 允收範圍:依本規範如明訂減付價金或罰扣價金,不需再以減價收受辦理。
(2) 減付價金:施工品質未達規範標準,但在允收範圍內,按工、料差額或尺寸比例減付之價金。
(3) 罰扣價金:違反履約管理事項或施工品質未達規範標準,但在允收範圍內,計罰契約價金規定百分比或一定金額之懲罰性違約金。
1.5 工作範圍
本章罰則之範圍,應至少包括下列各項:
(1) 工地環境管理罰則
(2) 施工安全罰則
(3) 交通維持之罰則
(4) 品質缺失罰則
(5) 污水管線施工
(6) 污水下水道用戶接管埋設施工
(7) 瀝青混凝土鋪面之罰則
(8) 標線之罰則
(9) 結構用混凝土之罰則
1.6 相關準則
依契約規定及相關法令規章。
2. 產品
(空白)
3. 施工
3.1 承包商應依契約規定及相關法令規章確實辦理並實施自主檢查,未依法令規章辦理,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其各項罰鍰均由承包商負責,各項罰鍰無上限。經業主檢查依契約規定有其他缺失或有其他缺失未依限改善時,違者予以拍照存證罰款至改善為止,並由工程款內扣除,各項罰款無上限。
3.1.1 施工期間應遵守環保及建管等相關法令保持場地清潔。
3.1.2 施工工地日夜依規定設置安全圍籬、標誌、號誌,如有毀損,應即補足,否則因而發生意外,承包商應自負刑事及民事賠償之責。
3.1.3 經稽查或複查已改善完成之項目,嗣後如再發生同一缺失時,應依規定罰款。
3.1.4 各項經複查仍未改善完成之項目應連續罰款並再複查,至缺失改善完成為止。
3.1.5 承包商應於估驗之前,將相關罰款繳清,始得進行估驗。
3.1.6 工程契約中單項費用合計經連續罰款已扣罄,缺失仍未改善,暫停支付工程估驗款,直到改善完成為止。
3.1.7 雖經罰款或暫停支付工程估驗款之處分,而有關之各項設施仍未依限改善者,工程司得要求承包商撤換有關不適任人員。
3.1.8 施工作業中如有違反相關法令規章,且有立即性危險之可能時,經工程司書面通知仍未依期限內改善者,工程司得要求承包商暫停相關部分之施工,直到改善完畢並獲工程司認可後始得復工,必要時工程司得僱工代為處理,其所需費用由承包商負擔並在該工程估驗款中扣除,不足部分則由履約保證金或差額保證金扣抵。
3.1.9 如經工程司稽查時,發覺缺失或未落實事項,經通知後應於期限內改善,仍未改善者除應依前述罰則處罰外,承包商不得因接受契約規定之處罰而提出延長工期或補(賠)償之要求。
3.2 工地環境管理及施工安全之罰則
3.2.1 過路段開挖後正施工中部分除外,必須隨挖隨鋪鋼板(16 mm 厚以上);其他工地開挖後因抵觸管線(或其他原因)無法繼續施工時,亦應妥適覆蓋或回填,未依規定辦理者,罰扣價金新臺幣6,000元整。
3.2.2 施工地點未放置工程告示牌者,罰扣價金新臺幣6,000元整。
3.2.3 施工機具於現有路面行駛或施工時,未採用膠輪式或平面履帶式施工者,罰扣價金新臺幣6,000元整。
3.2.4 挖除或敲除之餘方或棄方,除特殊情形並經工程司核可外,應隨挖隨運離不可落地,未依規定辦理者,罰扣價金新臺幣6,000元整。
3.2.5 工地模板、鋼筋及施工機具應隨時堆置整齊不得散落工地,並隨時保持工地清潔,未依規定辦理者,罰扣價金新臺幣6,000元整。
3.2.6 核備實施夜間施工之路段,未依規定時段作業者,罰扣價金新臺幣6,000元整。
3.2.7 未依規定設置安全措施及夜間警示號誌者,罰扣價金新臺幣6,000元整。
3.2.8 施工人員在工地內未正確佩戴安全帽,或在大眾通行道路施工未加穿反光背心時:
(1) 第一次每人每次罰扣價金新臺幣3,000元。
(2) 第二次起不限同一人,按實際未佩戴人數每人每次罰扣價金新臺幣3,000元。
3.2.9 施工產生廢棄物,不依規定清除處理,主辦工程機關接到環保機關通知時,得逕行代為僱工清除,其費用於工程款中扣抵。
3.2.10 承包商如未依規定設置施工圍籬、標誌、號誌,違反「營造業管理規則」、「建築法」、「空氣污染防制法」、「水污染防治法」、「廢棄物清理法」以及「噪音管制法」等有關規定時,及工程進行中發現施工不妥,經通知改善,延未履行時,則停止簽發到期之工程估驗給付款。
3.2.11 工地開挖後因抵觸管線(或其他原因)無法繼續施工時,亦應妥適覆蓋或回填,未依規定辦理者,罰扣價金新臺幣6,000元整。
3.2.12 瀝青鋪面鑽心取樣檢試驗後試洞回填後,應將泥水清洗路面避免髒污,未依規定辦理者,計次罰扣新台幣1,000元整。
3.3 交通維持之罰則
工程司及有關人員對交通項目實施定期或不定期稽查時,承包商應配合辦理事項及有關交通維持事項,未依法令規章辦理或有其他缺失未依期限內改善時之罰則。
3.3.1 有關工程施工應辦之交通維持措施,承包商應依契約規定及相關法令規章確實辦理並實施自動檢查。工程司及有關人員定期或不定期赴工地實施稽查或複查時,承包商工地負責人或代理人及其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應主動配合辦理,如未到場配合辦理,工程司及稽查人員得逕行稽查或複查。
3.3.2 經工程司稽查或複查結果有不符規定項目,除即通知承包商在規定期限內改善外,其不符規定項目並視情節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1) 契約金額未達1,000 萬元者,每項次罰扣價金新臺幣3,000元。
(2) 契約金額1,000 萬元以上者,每項次罰扣價金新臺幣6,000元。
3.3.3 擅自封閉或佔用大眾通行道路逕行施工者,罰扣價金新臺幣6,000元。
3.3.4 如有下列情形者,罰扣價金新臺幣6,000元..
(1) 在提供通行道路從事路面加封或修補、道路清掃、刈草、綠化或使勞工在路面上從事其他類似之機動性作業,而無適當之交通指揮人員(或設備)者。
(2) 前述指揮人員(設備),未持指揮棒(指揮旗)者。
3.3.5 因施工需佔用或阻斷大眾通行道路,而未依規定於施工路段或相關之各岔路口前後設置適當之交通管制及防護設施,以維交通安全者,罰扣價金新臺幣6,000元。
3.3.6 工地有關交通維持各項設施因執行不當,被有關主管機關查獲處罰或通知改善時,應由承包商負擔罰款及負責改善,倘同一缺失再遭有關主管機關告發者,在改善完成前並得暫時停止支付估驗款。
3.4 品質缺失罰則
3.4.1 承包商於施工過程中,應落實自主品管作業,避免工程缺失發生。
3.4.2 工程施工過程中,如經業主查核結果,認有工程品質缺失項目,得拍照存證,並書面通知承包商改善。
3.4.3 工程品質缺失項目,如經業主查核結果,發現有重覆發生之情形者,罰扣價金新臺幣6,000元整。
3.4.4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結果,對承包商辦理品質缺失懲罰性違約金:
(1) 懲罰性違約金額,依查核之品質缺失扣點數計算之。巨額採購以上每點罰扣價金新臺幣8,000元;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採購每點罰扣價金新臺幣4,000元;1,000萬元以上未達查核金額每點罰扣價金新臺幣2,000元;未達1,000萬元每點罰扣價金新臺幣1,000元。
(2) 工程施工稽查小組查核結果,成績列為丙等且可歸責於廠商者,除依前懲罰性違約金外,另罰扣本工程品管費用之1%。
(3) 品質缺失懲罰性違約金之支付,機關應自應付價金中扣抵;其有不足者,得通知廠商繳納或自保證金扣抵。
(4) 品質缺失懲罰性違約金之總額,以契約價金總額之20%為上限。
3.5 污水管線施工
重力管線高程驗收標準及不合格之處置
(1) 不合格之處置:如施工超過許可差時,承包商應委託相關專業技師提出水理計算書,經審查核可後,如契約條文未有扣款或罰款規定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A.經檢討仍能維持重力流狀況,可符合水理功能(0.6 m/s≦流速≦3.0 m/s)時,以該管段(人孔至人孔間)明挖施工管線安裝費或推進施工單價分析表內人工、機具費(不含管材)50%作為罰款後驗收。
B.經檢討將以壓力流狀況始可容納集污區污水量,且上游水位(以管底高程為基準計算)壅高30 cm 以下,不影響與該段有關之管渠排入時,以該管段(人孔至人孔間)明挖施工管線安裝費或推進施工單價分析表內人工、機具費(不含管材)100%作為罰款後驗收。
C.造成壓力流且上游水位(以管底高程為基準計算)壅高30 cm以上,或造成影響區間管渠接入者,應拆除重作或重新佈設。
D.本罰款不計入契約規定逾期罰款之總額,不受罰款上限之限制。
(2) 不合格之處置時機:上述不合格之處置計算資料及辦理方式,承包商必須於竣工報核日前完成並發文通知業主及工程司,如於竣工報核日後提出,視為承包商未依照契約規定期限完成履約項目,除依上述不合格之處置規定辦理外,另以竣工報核日次日起至承包商發文通知完成日止,計算逾期日數,依契約規定計算逾期違約金。
3.6 污水下水道用戶接管埋設施工
(1) 重力管線高程驗收(估驗)標準及不合格之處置如超過許可差時,承包商應委託專業技師提出水理計算書,經審查核可後,依下列規定辦理:
A.經檢討仍能維持重力流狀況,可符合水理功能時,以該管段(兩設施之間)明挖施工之長度乘以該項目契約單價分析表內人工、機具費(不含材料、雜項費)之50%作為罰款。
B.經檢討將以壓力流狀況始可容納集污區污水量,或造成上游水位壅高達20 cm,或造成影響區間管渠接入者,應拆除重作,承包商不得異議。
C.本罰款不計入契約內逾期罰款總額,不受逾期罰款總額上限之限制。
(2) 不合格之處置時機:上述不合格之處置計算資料及辦理方式,承包商必須於竣工報核日前完成並發文通知業主及工程司,如於竣工報核日後提出,視為承包商未依照契約規定期限完成履約項目,除依上述不合格之處置規定辦理外,另以竣工報核日次日起至承包商發文通知完成日止,計算逾期日數,依契約規定計算逾期違約金。
3.7 瀝青混凝土鋪面之罰則
3.7.1 瀝青含量
(1) 瀝青含量每超過設計配合值之允許誤差±0.1%時(計算至小數第一位,以下採四捨五入),記點3.0點,每點罰扣該次抽樣瀝青混凝土代表數量之1%工料價金。
(2) 每次抽樣總記點點數超過20點時,該次抽樣之代表數量應挖刨除、重鋪。
檢驗細則
處理方式
每超過設計配合值之允許誤差±0.1%
記點3.0點,每點罰扣該次抽樣瀝青混凝土代表數量之1%工料價金。
3.7.2 瀝青混合料抽油後篩分析
篩分析應依規定篩號辦理,其各篩號通過百分比超過檢驗標準者,依下列規定辦理:(計算至個位數,以下採四捨五入)
(1) No.4篩以上..每超過允許誤差1%,記點0.5點。
(2) No.8篩至No.100篩..每超過允許誤差1%,記點1.0點。
(3) No.200篩..每超過允許誤差1%,記點1.5點。
(4) 超過允許誤差時應計算記點點數,每點罰扣該次抽樣瀝青混凝土代表數量之1%工料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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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細則 |
處理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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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4篩以上..每超過允許誤差1% |
記點0.5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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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8篩至No.100篩..每超過允許誤差1% |
記點1.0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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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200篩..每超過允許誤差1% |
記點1.5點 |
3.7.3 瀝青含量及瀝青混合料抽油後篩分析扣款金額未達新臺幣10,000元者,一律以新臺幣10,000元罰扣,每次抽樣兩者合計總記點點數超過20點時,該次抽樣瀝青混凝土之代表數量應挖刨除、重鋪。
3.7.4 厚度
(1) 個點厚度超過設計厚度20%以上部分者,不可列入樣品平均。
(2) 厚度計算至小數第一位,以下採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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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分類 |
檢驗細則 |
處理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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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平專案道路及新建道路工程及市道 |
個點厚度不足≦5%者,而其該批樣品平均厚度仍足者不必扣款。 |
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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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點厚度不足≦5%者,而其該批樣品平均厚度也不足者。 |
每一不足點,罰扣瀝青混凝土數量1000m2之契約單價10%工料價金(AC總數量未達1000m2者,以契約數量計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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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點厚度不足5% |
每一不足點,罰扣瀝青混凝土數量1000m2之契約單價20%工料價金(AC總數量未達1000m2者,以契約數量計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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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點厚度不足10% |
每一不足點,罰扣瀝青混凝土數量1000m2之契約單價40%工料價金(AC總數量未達1000m2者,以契約數量計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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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點厚度不足>15%者。 (詳備註) |
應由承包商自行負責工料刨除加舖AC,其加舖厚度不得少於5cm,並應符合設計高程。(加舖面積每一不足個點刨除加舖1000 m2,加舖後路面平整度應符合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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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養護道路工程及區道 |
個點厚度不足≦10%者,而其該批樣品平均厚度仍足者不必扣款。 |
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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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點厚度不足≦10%者,而其該批樣品平均厚度也不足者。 |
每一不足點,罰扣瀝青混凝土數量1000m2之契約單價10%工料價金(AC總數量未達1000m2者,以契約數量計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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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點厚度不足10% |
每一不足點,罰扣瀝青混凝土數量1000m2之契約單價20%工料價金(AC總數量未達1000m2者,以契約數量計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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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點厚度不足>20%者。 (詳備註) |
應由承包商自行負責工料刨除加舖AC,其加舖厚度不得少於5cm,並應符合設計高程。(加舖面積每一不足個點刨除加舖1000m2,加舖後路面平整度應符合規定) |
備註:如廠商提出,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並經監造單位審查同意,得就原應重新刨除加鋪所需工料價金(含改善所有工項、間接費用等),換算成等值價金,採取不計價方式辦理,廠商仍負該範圍之保固責任,並於竣工圖上標示(不計價範圍),該區域不再納入驗收範圍。(適用路平專案道路、市道、區道及一般道路之養護工程案件,新建工程案件不在此限)
3.7.5 壓實度試驗
(1) 個點壓實度超過98.0%,以98.0%計。
壓實度計算至小數第一位,以下採四捨五入。
D:該工區平均壓實度。
任一壓實度不得低於允收下限值(依下表分類規定),不符合者該孔位位置取代表數量1,000m2挖刨除、重鋪。
道路寬度檢驗細則(D:壓實度)
處理方式
AC寬度達6M以上道路或甲方指定路段
95%≦D
合格。
94%≦D<95%
罰扣該單位工區瀝青混凝土代表數量之5%工料價金(該工料價金係以不同瀝青混凝土所佔設計厚度權重計算之)。
93%≦D<94%
罰扣該單位工區瀝青混凝土代表數量之10%工料價金(該工料價金係以不同瀝青混凝土所佔設計厚度權重計算之)。
D<93%
該單位工區挖刨除、重鋪。(詳備註)
(1) 分層鋪設之工程,下層壓實度(D)<93%者,仍應含面層一併挖除重鋪;僅面層壓實度(D)<93%者,挖除面層重鋪,其一切工料費用均由承包商負責,重鋪後路面平整度應符合規定。
AC寬度未達6M道路或甲方指定路段
93%≦D
合格。
92%≦D<93%
罰扣該單位工區瀝青混凝土代表數量之5%工料價金(該工料價金係以不同瀝青混凝土所佔設計厚度權重計算之)。
91%≦D<92%
罰扣該單位工區瀝青混凝土代表數量之10%工料價金(該工料價金係以不同瀝青混凝土所佔設計厚度權重計算之)。
D<91%
該單位工區挖刨除、重鋪。(詳備註)
(1) 分層鋪設之工程,下層壓實度(D)<91%者,仍應含面層一併挖除重鋪;僅面層壓實度(D)<91%者,挖除面層重鋪,其一切工料費用均由承包商負責,重鋪後路面平整度應符合規定。
備註:如廠商提出,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並經監造單位審查同意,得就原應重新刨除加鋪所需工料價金(含改善所有工項、間接費用等),換算成等值價金,採取不計價方式辦理,廠商仍負該範圍之保固責任,並於竣工圖上標示(不計價範圍),該區域不再納入驗收範圍。(適用路平專案道路、市道、區道及一般道路之養護工程案件,新建工程案件不在此限)
3.7.6 平整度試驗
道路分類檢驗細則(SD:標準差)扣款百分率A.路平專案道路及新建道路工程及市道
SD≦2.4mm
0(合格)
2.4mm
1
2.5mm
3
2.6mm
6
2.7mm
10
SD>2.8mm
挖刨除、重鋪
B.一般養護道路工程
SD≦3.0mm
0(合格)
3.0mm
5
SD>3.2mm
挖刨除、重鋪
C.區道工程
SD≦2.7mm
0(合格)
2.7mm
1
2.8mm
3
2.9mm
6
3.0mm
10
SD>3.1mm
挖刨除、重鋪
(1) 扣款百分率為依契約單價罰扣該單位工區瀝青混凝土代表數量之工料價金百分率(該工料價金係以不同瀝青混凝土所佔設計厚度權重計算之)。
(2) 平整度計算至小數第一位,以下採四捨五入。
3.8 第02898章標線之罰則
3.8.1 厚度檢驗
檢驗細則
處理方式
個點厚度檢驗值≧0.2公分。
合格。
每次其厚度檢驗平均值≧0.2公分且僅有一個鑽心厚度≧0.15公分未達0.2公分。
抽驗當日至前一次抽驗日後之全部劃設數量不合格,酌計施工費之30%(不含各項稅什費),惟不須重新劃設。
(1)每次其厚度檢驗平均值未達0.15公分。
(2)鑽心厚度有2個以上(含)未達0.2公分。
(3)鑽心厚度1個以上(含)未達0.15公分。
(4)每次其厚度檢驗平均值≧0.15公分未達0.2公分且僅有1個鑽心厚度≧0.15公分未達0.2公分。
即視為抽驗當日至前一次抽驗日後之全部劃設數量不合格,不予計價,乙方並須刨除後重新劃設。
3.8.2 玻璃珠含量檢驗
檢驗細則
處理方式
30%≦玻璃珠含量檢驗平均值
合格。
23%≦玻璃珠含量檢驗平均值<30%
抽驗當日至前一次抽驗日後之全部劃設數量不合格,酌計施工費之30%(不含各項稅什費),惟不須重新劃設。
玻璃珠含量檢驗平均值<23%
即視為抽驗當日至前一次抽驗日後之全部劃設數量不合格,不予計價,乙方並須刨除後重新劃設。
3.8.3 抗滑能力檢驗
檢驗細則
處理方式
(1)每次BPN檢驗值達50以上。
(2)每處地點抗滑能力之平均BPN檢驗值超過50情況下,僅有1處地點於反覆5次檢測若有1次(含)以下檢測BPN檢驗值超過48(含)未達50,則當場同1地點加驗2次,若2次加驗之BPN檢驗值結果均超過50(含)。
合格。
(1)每處地點抗滑能力之平均BPN檢驗值超過50情況下,僅有1處地點於反覆5次檢測若有1次(含)以下檢測BPN檢驗值超過48(含)未達50,則當場同一地點加驗2次,若2次加驗檢驗值仍有1次(含)以上未達50。
(2)每場檢測中若有1處(含)以上之抗滑能力平均BPN檢驗值未達50。
(3)每處地點反覆5次檢測中有2次(含)以上BPN檢驗值超過48未達50。
(4)每處地點反覆5次檢測中有1次(含)以上BPN檢驗值未達48。
抽驗當日至前1次抽驗日後之全部劃設數量不合格,不予計價,乙方並須刨除後重新劃設。
3.9 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之罰則
(1) 每組試體於28天期齡至少試驗2(一般現場機拌混凝土,或預拌混凝土)或3(預力混凝土)個試體,各抗壓強度之平均值,即為該組之抗壓強度。每批混凝土數量規定取樣組數各組抗壓強度之平均值,即為該批混凝土之抗壓強度M。
(2) 混凝土每批抗壓強度M1(一般現場機拌混凝土)、M2(預拌混凝土)、M3(預力混凝土),若M1、M2、M3≧ EMBED Equation.3 ,但只符合下列任一混凝土抗壓強度評量基準者,得不經結構分析,罰扣價金後予以收受;或若 EMBED Equation.3 >M1≧0.85 EMBED Equation.3 、 EMBED Equation.3 >M2≧0.90 EMBED Equation.3 、 EMBED Equation.3 >M3≧0.95 EMBED Equation.3 ,且未同時符合下列混凝土抗壓強度評量基準者,應進行結構分析並經工程司研析結構分析結果〔例如:結構分析(設計強度如屬140kgf/cm2以下且非具結構性者,可免做結構分析。)、依CNS 1238作鑽心試驗、作載重試驗等,其費用均由承包商負擔〕,為不影響構造物安全而接受時,得罰扣價金後予以收受。
混凝土抗壓強度評量基準:
A.該批混凝土任何連續2或3個試驗值之平均不小於 EMBED Equation.3 。
B.該批混凝土任何1個試驗值不小於 EMBED Equation.3 -35 kgf/cm2。
(3) 混凝土每批抗壓強度M1(一般現場機拌混凝土)、M2(預拌混凝土)、M3(預力混凝土),若M1<0.85 EMBED Equation.3 、M2<0.90 EMBED Equation.3 時,原則上應拆除重做,若經結構分析結果為無影響構造物安全或以工程司核可之方式無償補強或設計強度140kgf/cm2以下者,可同意罰扣該批混凝土全部數量之價金後予以收受,惟結構分析所需費用由承包商負擔;若M3<0.95 EMBED Equation.3 時,應拆除重作。
(4) 鑽心試體評量基準
同組試體之平均強度不低於規定強度 EMBED Equation.3 之85%,且任一試體之強度不低於 EMBED Equation.3 之75%。
(5) 每一組混凝土鑽心試體各抗壓強度之平均值T,比照M值分為T1(一般現場機拌混凝土)、T2(預拌混凝土)、T3(預力混凝土)。
上述得減價允收或拆除重作情況,依下列3.9.1~3.9.4規定辦理:
3.9.1 一般現場機拌混凝土(含砂漿樁):
(1) 每批抗壓強度M1低於設計強度之85%時,按混凝土契約單價(以下各款均同)罰扣該批混凝土全部數量之價金。
(2) 每批抗壓強度M1低於設計強度95%而在85%以上時,按混凝土契約單價罰扣該批混凝土全部數量之50%價金。
(3) 每批抗壓強度M1低於設計強度100%而在95%以上時,按照混凝土契約單價罰扣該批混凝土全部數量之20%價金。
(4) 每批抗壓強度M1≧設計強度,但該批混凝土任何一組試驗值小於 EMBED Equation.3 -35 kgf/cm2時,按照混凝土契約單價罰扣該批混凝土全部數量之5%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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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批次澆置混凝土時取樣製作之試體,試驗後每批抗壓強度 (M1) |
罰扣價金百分比 |
處理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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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 EMBED Equation.3 >M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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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重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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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或若經結構分析安全無影響後可同意接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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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5 EMBED Equation.3 >M1≧0.85 EMBED Equation.3 |
50% |
經結構分析安全無影響後方可同意接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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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MBED Equation.3 >M1≧0.95 EMBED Equation.3 |
20% |
經結構分析安全無影響後方可同意接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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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1≧ EMBED Equation.3 ,但任何1個試驗強度小於( EMBED Equation.3 -35kgf/cm2) |
5% |
得不經結構分析,罰扣價金後予以收受 |
3.9.2 預拌混凝土:
(1) 每批抗壓強度M2低於設計強度之90%時,按混凝土契約單價罰扣該批混凝土全部數量之價金。
(2) 每批抗壓強度M2低於設計強度95%而在90%以上時,按混凝土契約單價罰扣該批混凝土全部數量之50%價金。
(3) 每批抗壓強度M2低於設計強度100%而在95%以上時,按照混凝土契約單價罰扣該批混凝土全部數量之20%價金。
(4) 每批抗壓強度M2≧設計強度時,但該批混凝土任何一組試驗值小於 EMBED Equation.3 -35 kgf/cm2時,按照混凝土契約單價罰扣該批混凝土全部數量之5%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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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批次澆置混凝土時取樣製作之試體,試驗後每批抗壓強度(M2) |
罰扣價金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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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 EMBED Equation.3 >M2 |
---- |
拆除重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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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或若經結構分析安全無影響後可同意接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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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5 EMBED Equation.3 >M2≧0.90 EMBED Equation.3 |
50% |
經結構分析安全無影響後方可同意接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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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MBED Equation.3 >M2≧0.95 EMBED Equation.3 |
20% |
經結構分析安全無影響後方可同意接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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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2≧ EMBED Equation.3 ,但任何1個試驗強度小於( EMBED Equation.3 -35kgf/cm2) |
5% |
得不經結構分析,罰扣價金後予以收受 |
3.9.3 預力混凝土:
(1) 每批抗壓強度M3低於設計強度之95%時,該批混凝土所澆置之構造物,均應拆除重做,其損失概由承包商負擔。
(2) 每批抗壓強度M3低於設計強度98%而在95%以上時,按混凝土契約單價罰扣該批混凝土全部數量之60%價金。
(3) 每批抗壓強度M3低於設計強度100%而在98%以上時,按混凝土契約單價罰扣該批混凝土全部數量之30%價金。
(4) 每批抗壓強度M3≧設計強度時,但該批混凝土任何一組試驗值小於 EMBED Equation.3 -35 kgf/cm2時,按照混凝土契約單價罰扣該批混凝土全部數量之10%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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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批次澆置混凝土時取樣製作之試體,試驗後每批抗壓強度 (M3) |
罰扣價金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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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5 EMBED Equation.3 >M3 |
---- |
拆除重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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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8 EMBED Equation.3 >M3≧0.95 EMBED Equation.3 |
60% |
若經安全施完預力並結構分析安全無影響後可同意接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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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MBED Equation.3 >M3≧0.98 EMBED Equation.3 |
30% |
經安全施完預力並結構分析安全無影響後方可同意接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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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3≧ EMBED Equation.3 ,但任何1個試驗強度小於( EMBED Equation.3 -35kgf/cm2) |
10% |
得不經結構分析,罰扣價金後予以收受 |
3.9.4 鑽心試體各抗壓強度之平均值T,比照M值分為:
(1) T1(一般現場機拌混凝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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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鑽心組抗壓強度(T1) |
罰扣價金百分比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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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5 EMBED Equation.3 >T1 |
---- |
拆除重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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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或若經結構分析安全無影響後可同意接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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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 EMBED Equation.3 >T1≧0.75 EMBED Equation.3 |
50% |
經結構分析安全無影響後方可同意接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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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 EMBED Equation.3 >T1≧0.80 EMBED Equation.3 |
20% |
經結構分析安全無影響後方可同意接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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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一個試體強度<0.75 EMBED Equation.3 |
經工程司同意之公正第三人確認全無影響後,依上述T1所在區間辦理。 |
應依「結構混凝土設計規範」第14章規定,由工程司同意之公正第三人以分析法或載重試驗法或兼用兩法作結構物強度之評估決定無影響、補強或拆除重做。 |
(2) T2(預拌混凝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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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鑽心組抗壓強度(T2) |
罰扣價金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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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7 EMBED Equation.3 >T2 |
---- |
拆除重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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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或若經結構分析安全無影響後可同意接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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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 EMBED Equation.3 >T2≧0.77 EMBED Equation.3 |
50% |
經結構分析安全無影響後方可同意接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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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 EMBED Equation.3 >T2≧0.81 EMBED Equation.3 |
20% |
經結構分析安全無影響後方可同意接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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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一個試體強度<0.75 EMBED Equation.3 |
經工程司同意之公正第三人確認全無影響後,依上述T2所在區間辦理。 |
應依「結構混凝土設計規範」第14章規定,由工程司同意之公正第三人以分析法或載重試驗法或兼用兩法作結構物強度之評估決定無影響、補強或拆除重做。 |
(3) T3(預力混凝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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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鑽心組抗壓強度(T3) |
罰扣價金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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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9 EMBED Equation.3 >T3 |
---- |
拆除重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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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 EMBED Equation.3 >T3≧0.79 EMBED Equation.3 |
60% |
若經安全施完預力並結構分析安全無影響後可同意接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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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 EMBED Equation.3 >T3≧0.82 EMBED Equation.3 |
30% |
經安全施完預力並結構分析安全無影響後方可同意接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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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一個試體強度<0.75 EMBED Equation.3 |
經工程司同意之公正第三人確認全無影響後,依上述T3所在區間辦理。 |
應依「結構混凝土設計規範」第14章規定,由工程司同意之公正第三人以分析法或載重試驗法或兼用兩法作結構物強度之評估決定無影響、補強或拆除重做。 |
上述情況當允許承包商作結構分析,但承包商未依工程司規定期限內及時處理、提出工程司同意之公正第三人所作之結構分析,工程司得於估驗計價時,逕予按混凝土契約單價罰扣該批混凝土全部數量價金之40%(一般現場機拌混凝土或預拌混凝土)、60%(預力混凝土)。若該期估驗計價款不足罰扣,則由下期估驗計價款接續罰扣,直至罰扣至規定之百分比為止。若承包商仍未依規定期限內及時處理、提出工程司同意之公正第三人所作之結構分析,工程司得於估驗計價時,再次逕予按混凝土契約單價罰扣該批混凝土全部數量價金之40%(一般現場機拌混凝土或預拌混凝土)、60%(預力混凝土),直至承包商完成結構分析為止。
3.10 第02726章級配粒料底層之罰則
一、粒料級配
(1) 經篩分析其各篩號通過百分比符合「第02726章級配粒料底層」2.1.4節表02726-1 A、B任一級規定之容許範圍內者,視為合格。
(2) 經篩分析其各篩號通過百分比如有1個篩號未在容許範圍內者,依碎石級配料契約單價扣減該樣品代表數量價款之5%。
(3) 經篩分析其各篩號通過百分比如有2個篩號未在容許範圍內者,依碎石級配料契約單價扣減該樣品代表數量價款之10%。
(4) 經篩分析其各篩號通過百分比如有3個篩號未在容許範圍內者,依碎石級配料契約單價扣減該樣品代表數量價款之20%。
(5) 經篩分析其各篩號通過百分比如有4個篩號未在容許範圍內者,得於現場再辦理取樣複驗,並依以下方式處置:
(a) 如仍有4個篩號以上(含4個)未在容許範圍內者,則該次試驗所代表數量應廢棄不用,並即運出工地。
(b) 如未在容許範圍內之篩號,在3個以下(含3個)時,該樣品代表之碎石級配同意使用,惟應依合約單價扣減該樣品代表數量價款之20%。
(6) 經篩分析如有5個篩號以上未在容許範圍內者,不得要求複驗,該次所代表數量應廢棄不用,並即運出工地。
(7) 如篩分析試驗不及格,其比對A、B級級配規範不合格篩號數量不一時,以不合格篩號數量少者為扣款計算基準。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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