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1725 施工測量
¶ 1. 規範正文
第01725章
施工測量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執行施工測量及放樣作業之施工及注意事項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包括控制測量、基地測量、地形測量、放樣等相關工作。
1.3 資料送審
1.3.1 承包商應提送測量儀器之最近一期(一年內)外校校正紀錄及定期內校紀錄,待工程司認可後始可進行施工測量作業。
1.3.2 承包商應對設計圖或工程司所指定公路中心直線之交點(即IP)或當地主管機關設定之基線、都市計畫中心樁、水準點、控制點座標及其他有關資料作檢測,並將檢測之成果提送工程司核認。若有疑慮,應報請工程司檢討、修正及確認之。
1.3.3 基地測量前之控制點佈設計畫,佈設完成後之成果應提送工程司核備。
1.3.4 地形測量成果併繪製之地形圖或斷面圖應送工程司核備。
1.3.5 契約圖說所標示之尺度值轉換為放樣所需之坐標值應送工程司核備。
2. 產品
(空白)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承包商於進行施工測量前,應先選擇適當之測量儀器,進行儀器校正作業、選擇測量方法以及誤差防範方式。
3.1.2 地形測量係以基隆平均海平面為基面。
3.2 施工方法
3.2.1 控制測量
(1) 施工要求
控制測量係為提供測區施工放樣測量之基準,點位來源為契約圖說或相關主管機關設定之基線、水準點、控制點坐標及其他有關資料。承包商於測量前對核可使用之控制點進行檢測,若發現任何偏差,應與工程司協商訂定修正數據。
(2) 選點及埋樁
A.控制點須經檢測無誤後方得使用,如已知控制點密度不足時,應實施加密控制測量。
B.選定之加密控制點均應埋設固定樁,可依現地選擇為石樁、鋼釘樁或鋼片樁,所選點位必須通視良好且不易破壞處。
C.固定樁各點均需繪製樁位指示圖,標明埋設者姓名、交通路線、路名(地址)與固定地物間之三方向支距及全景照片一張,並編入成果簿中。
(3) 平面控制測量
A.GPS定位測量
應於施作前先行預計觀測時段表、施作方式及預期觀測網等資料,並於實際觀測後提送實際觀測時段表、施作方式、觀測網形、原始觀測資料、平差計算(內約制平差)、精度分析及成果等資料,並將成果坐標化算為控制點相關向位與原控制點之相關向位比對,作為點位分析、篩選之依據。
B.三角三邊測量
三角形之各角選取以30度至120度為原則,各邊長應儘可能等長且通視良好。使用全測站式電子測距經緯儀為原則,角度觀測中誤差小於3秒,邊長觀測中誤差不得大於5mm±5ppm。水平角測回數至少2次,測回差小於5秒,單三角形閉合差不得大於5秒,天頂距觀測測回數至少2次,測回差小於10秒,邊長觀測採對向觀測,並至少作氣象改正、傾斜改正、化歸至平均海水面之改正、地圖投影尺度因數之改正等系統誤差之改正。觀測成果經測站平差偵錯後,以最小二乘整體平差計算,其成果坐標值須化算為相關向位與原坐標之相關向位比對。
C.導線及導線網測量
以使用全測站式電子測距經緯儀為原則,角度觀測中誤差小於5秒,邊長觀測中誤差不得大於5mm±5ppm。水平角測回數至少2次,測回差小於5秒,邊長觀測採對向觀測,並對氣象改正、傾斜改正、化歸至平均海水面之改正、地圖投影尺度因數之系統誤差作必要之改正。單導線水平角閉合差不得大於 EMBED Equation.3 (N為測站數),閉合比數不得大於1/15000。導線網之佈設應同時滿足偵錯及精度之要求,各獨立導線測站數以小於10站為原則。
D.高程測量
應採用精度於2.5mm EMBED Equation.3 精密光學水準儀或1.7mm EMBED Equation.3 電子水準儀施測,各轉點間距不得大於80m,需施測兩次高程差,而其相互差值不得大於0.5mm,觀測之讀數記至小數第4位止。水準尺組須配備水準氣泡及尺墊,各水準尺與轉站之間距應儘量相等,其閉合差不得大於7mm EMBED Equation.3 (k為測段公里數)。
3.2.2 基地測量
(1) 施工要求
基地測量係為佈設測區施工放樣所需之控制點,採用經控制測量檢測合格之控制點為起終點,不足之區域或點位,承商應補設樁點,連結全部施工區。
(2) 平面控制
使用控制測量方式施測,導線精度須達1/10000。單導線長度以1~3km為原則,其測站總數目不得超過15點(不含起終邊點),各測站邊長原則為150m以內。
(3) 高程控制
應採用精密光學水準儀或電子水準儀施測,各轉點間距不得大於90m,需施測兩次高程差,而其相互差值不得大於0.5mm,觀測之讀數記至小數第4位止。水準尺組須配備水準氣泡及尺墊,各水準尺與轉站之間距應儘量相等,其閉合差不得大於10mm EMBED Equation.3 。
3.2.3 地形測量
(1) 施工要求
地形測量係為提供測區土方挖填、土方量控管、排水設施、管線布遷、水土保持及整地等工程之規劃、施作、管控之用。
(2) 地形收樣
地形收樣應採用合格之測量控制點,依實際工區需要可採用等高線法或斷面法。等高線法之比例尺不得小於1/500,收樣間距以圖上距離約2cm為原則讀定一點,遇地形起伏規則平坦地區、可放寬為約4cm一點。斷面法原則以每20m為一斷面,遇地形高度變量大時,則加密斷面數目,各斷面內選取高度起伏大為收樣點位。
(3) 地形測量其測圖比例尺採用1/1000,測圖控制點之密度,平均每公頃至少須有1.5點,且須分佈均勻,同時臨近之控制點必須互相通視。等高線之間隔差為1m,邊坡陡峭地形等高線過於密集其間隔差可為2m,如坡度平緩則必要時須加測助曲線,不適使用等高線顯示之平坦地區應以獨立標高點表示之。
3.2.4 放樣
(1) 構造物、建築物之放樣
應依據構造物、建築物之契約圖說所標示尺度為準,不得以圖上量得者辦理,如以數值法實施施工放樣時,承包商應先行轉換契約圖說所標示之尺度值為放樣所需之點位值,並送工程司核備,如承包商放樣有錯誤時,應自行負責修正。如圖指示不清時,應按照設計原意及工程司指示辦理。
(2) 邊坡之放樣
施工前依原地表收方之地形斷面先行計算出坡頂、坡趾點,並測出開挖邊坡線、填方邊坡線,據以進行挖填作業,避免發生超挖或超填。
3.3 施工注意事項
3.3.1 承包商應依據契約圖說或相關主管機關設定之基線、水準點、控制點及其他有關資料,經檢測後施行施工測量,確認基地範圍、建築線及道路之定線與定位,若有疑慮,應報請工程司確認。
3.3.2 承包商應負責與鄰近工程、現有建築物及道路之放樣基線或中心線聯測。若與上述放樣線或中心線發生任何偏差,承包商應提請工程司認可後作適當之調整。
3.3.3 承包商應負責保護工地施工所需之控制點,不使損壞及移動,如因疏忽致移動或損壞時,應立即重新設置,竣工時施工用之控制點須歸還工程司續用。
3.3.4 承包商因放樣、測量導致之錯誤,或因疏忽致移動或損壞樁記,應重新測量與設置。
3.4 許可差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施工許可差應依相關各章節之規定辦理。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施工測量依契約項目計量。若契約項目未列者,則本章工作應視為已包括於契約總價內。
4.2 計價
4.2.1 施工測量依契約項目計價。若契約項目未列者,則本章工作應視為已包括於契約總價內。
4.2.2 承包商因放樣、測量導致之錯誤,或因疏忽致移動或損壞樁記,其重新測量與設置之費用已包括於本項工作單價內,不另計價。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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