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規範正文
補充規定1
1. AC廠駐廠施工即時監視及錄影系統
1.1 AC出貨單及車輛車牌查驗相關規定
1.1.1 管理標準:
(1) 每車出料之簽單需由駐廠人員查驗確認簽名後才可出料(並註記時間及溫度)。
(2) 以出廠簽認時間為基準,搭配路程時間為全程到場時間。
(3) 出料車到場時,查驗出貨單註記之運送車牌號碼是否相符,並由現場監造人員簽名確認。
1.1.2 檢查方法:
(1) 查驗全程時間正負10分鐘為合格。
(2) 運送車輛車牌料斗須與查驗出貨單完全相符。
1.1.3 卡車駛離舖裝機時不可將殘餘瀝青混合料丟棄於車道中。
1.2 AC廠駐廠施工錄影相關規定
1. 承商於出料前7天應先將錄影器材及相關設備架設完成後,並連續測試3日以上,經監造人員確認無誤後方可進行出料作業。
2. 每次出料皆須錄影,錄影時間自監造人員駐廠開始至離廠為止。
3. 承商每日出料前須確認錄影設備開始錄影,始得出料。
4. 承商應於要求位置(出料口、回收料進入拌合機處、控制盤、控制室、車輛駕駛、車牌、斗牌)設置錄影設備,錄影畫面須清晰可目視相關配比、拌合時間(時/分/秒)及當日日期時間等資料。
5. 承商需配合調整設置錄影設備功能(涵蓋可將原AC料廠錄影資料納入系統中功能),AC廠作業全程結束後,應將錄影資料轉存電腦可播放程式並儲存於攜帶硬碟中,隨案呈交主辦單位機關,憑辦計價。
6. 承商須要求AC廠,當日供應本工程之出料期間,由開始至結束之料源皆須為本案工程所使用,不得供應其他工程,如發現出料過程中,有其他工程之料源穿插其內,該日出料之數量(工料)一律不予計價。
7. 承包商應會同監造駐廠人員,每隔一個小時需至回收料出料口巡視。
1.3 罰則
1. 承包商將「AC廠駐廠施工錄影」資料轉存電腦可播放程式並儲存於攜帶硬碟中,隨案呈交主辦單位機關。
2. 如上揭施工錄影資料中未拍攝到AC拌合廠出料運送之車輛車牌號碼與時間時,則由承商負責將該車輛運載代表數量之瀝青混凝土挖刨除,其一切工料費用均由承包商負責。
3. 如上揭施工錄影資料無法顯示當日AC拌合廠出料之狀況及AC拌合廠出料運送之車輛車牌號碼與時間時,則由承商負責將當日舖設之瀝青混凝土挖刨除,其一切工料費用均由承包商負責。
4. 承商經通知2次,須將上揭第2點及第3點所舖設之瀝青混凝土挖刨除而仍無動作或意願時,必要時工程司得僱工代為處理,其所需費用由承包商負擔並在該工程估驗款中扣除,不足部分則由履約保證金或差額保證金扣抵。
2. 遠端監視系統相關規定
2.1 設備要求:
1. 現場攝影機:【8】支(含以上),需為網路型數位彩色攝影機並具夜間監視功能(最低照度:0.18Lux(含以下),【具自動光圈及自動對焦調整等功能】,需防污、耐熱且防水功能達IP【65】(含)以上(可為一體成型或採用外加型式達成),施工廠商應考量現場攝影機配合施工進度調整裝設位置之需求,傳輸型式可適當選用無線或有線功能產品。影像壓縮格式至少包含H.264、MJPEG及MPEG-4等,解析度至少800x600以上,每秒錄影張數於各解析度下至少30fps且具背光補償、自動白平衡等功能;可透過internet傳輸影像資料,影像傳輸通訊協定至少應包含HTTP及RTSP等、影像傳輸格式至少應包含H.264、MJPEG及MPEG-4等,並可供工務局工程管理系統介接影像資料。
2. 伺服主機(含22吋(含以上)彩色液晶監視器及所有必須之零組件):需能提供收集現場攝影機所傳送之影像資料進行儲存與管理功能,錄影解析度至少可達HD(1280x720)以上並具遠端管理及至少以下功能:
(a)可採非電腦架構的伺服主機,不限於使用視窗軟體,惟使用視窗軟體需加裝完整防毒軟體。
(b)伺服主機內含可錄影的儲存設備,其儲存容量需至少可保存現場攝影機30天以上之紀錄畫面(解析度800x600、每秒錄影張數30fps)為原則,可24小時數位錄影及循環錄影,停電再復電後可自行恢復停電前狀態(送審時應提供最小儲存容量選用計算資料)。
(c)可做畫面選台、監視器選擇、攝影機控制及系統程式設定。
(d)需具備密碼管理功能,有使用者密碼輸入式啟動保護裝置,可防止不正常之操作及蓄意之程式破壞,另外可依控制權之優先順序或安全管理等級設定每一控制鍵盤或使用者之優先權。
(e)支援遠端重播、下載伺服主機上的紀錄檔。
(f)支援遠端查詢伺服主機日誌。
(g)設置2KVA以上UPS,穩定伺服主機電源。
3. 網際網路對外服務:配合影像資料提供公共工程處擷取使用,因此可透過ISP申請網路專線或ADSL網路服務等方式(至少提供【2】組以上之固定實體IP供攝影機使用),於工地現場端至工務局「工程管理資訊系統」之網路頻寬應可有效傳輸攝影機影像各解析度之畫幅3fps以上效能。
2.2 計價方式:所需相關器材設備、管線材料、施工費用、維護管理費用及移設費用等經費皆已含於本工程相關單價內,不另加價。
2.3 其他:
1. 本設備採租賃方式辦理。
2. 施工廠商應於瀝青混凝土混合料出料7日前,將所有遠端監視系統設備之安裝及測試完妥。
3. 施工期間如遠端監視系統之任一設備有故障情況發生時,應立即停止瀝青混凝土混合料出料作業,俟故障情況排除,並經監造單位確認後,始得進行瀝青混凝土混合料出料作業。
4. 承商如未依上述規定,仍逕行瀝青混凝土混合料出料作業,致施工錄影資料無法完整顯示當日AC拌合廠出料之狀況時,則依罰則規定辦理。
5. 其它未盡事宜施工廠商仍應依監造單位或業主指示辦理。
補充規定1 補充規定1- PAGE 2 TAN 109/03